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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即將刊憲國歌條例草案,兩年內追究辱國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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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網1月9日消息,香港特區政府將於本周五將《國歌條例(草案)》刊登憲報,並於本月23日提交特區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據香港電台消息,根據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的文件顯示,侮辱國歌罪行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噓國歌;又或涉及網際網路和社交媒體,例如在YouTube上發布篡改的國歌。警方就某些個案,未必能在6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因此草案訂立條文延長檢控時限,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又或者觸犯有關罪行日期之後的2年內。根據草案,禁止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違反條文即屬違法,最高可處以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說《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要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奏唱國歌的播放及使用。另外,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定出刑罰,以對有關行為收阻嚇作用。

聶德權在記者會上解釋《國歌條例(草案)》的內容,他說,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及標誌,透過指引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草案的精神是尊重,形容這個尊重是自然,容易理解以及容易做到,因此條文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不會有影響。《條例》亦提到奏唱國歌,即用樂器按照標準曲譜演奏國歌或播放國歌的官方錄音,以歌唱國歌。在教育方面,草案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當中包括國際學校及特殊學校。此外,國歌會納入特區政府宣傳短片或聲帶,通訊事務管理局須向本地廣電發出指示,規定持牌人須在《行政長官按條例》規定的每個日期,播放國歌。

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國歌法》。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規定,明確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近年來,香港特區體育賽事和大學畢業典禮等典禮儀式上曾發生多起「噓國歌」事件,引起香港社會極度不滿。對於將《國歌法》納入香港本地法律體系,香港輿論普遍認為很有必要。香港《文匯報》報道指出,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在去年10月國慶月向全港學校發問卷,結果顯示,有逾七成教師認為《國家的歷史與發展》及《國旗、國歌、國徽及升旗禮》課題應納入國情教育內。

特區立法會議員吳永嘉也曾表示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不少公共場合均需要奏唱國歌,因此有必要對出席人員的行為和態度作出規範。如果本地立法成功,日後若有人不尊重國歌,將依法受到相應制裁。同時,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還可以引導、教育年輕一代對國歌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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