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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原秘書案子,近期再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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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鐵林 發表於 2018-10-10 09: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薄熙來原秘書、重慶市委原副秘書長、重慶市委辦公廳原主任吳文康被判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在今年7月已結案。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吳文康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結案通知書》披露了這一消息。



結案通知書稱,吉林省長春市中院在執行被執行人吳文康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案中,經審查: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和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扣押被執行人吳文康財產及親友上繳的財產共計2020.664436萬元,其中2020.3348萬元依法收繳,其餘3296.36元予以沒收。



另查:被執行人吳文康名下無其他個人財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1)項的規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長刑二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吳文康在配合中央工作專辦對王立軍事件調查時,曾檢舉、揭發了薄熙來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2015年3月,吳文康因受賄罪被吉林省高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現金人民幣2020.3348萬元依法收繳,上繳國庫,其餘部分作為被告人吳文康個人財產,予以沒收。



上述結案通知書顯示,在吳文康獲刑近4年後,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項,得以執行完畢。



吳文康1958年7月出生於遼寧省大連市,他曾擔任大連市政府秘書、大連市口岸委員會主任助理、遼寧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重慶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等職,系薄熙來秘書。2016年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吳文康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



據裁定書顯示,2014年11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1999年至2012年間,吳文康利用擔任大連市政府秘書、大連市口岸委員會主任助理、遼寧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開發項目、承攬工程、商業貸款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鍾某某、吳某某、大連太平洋石材公司經理畢某某、大連億成房屋開發公司董事長范某甲、大連金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范某乙、大連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富某某等六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20.3348萬元。



長春市中院認為,吳文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審批上為鍾某某提供幫助並向鍾某某索要房屋一套,屬索賄,應依法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在辦案機關調查其他案件時能夠積極配合,印證相關情節,且涉案贓款已全部上繳,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4年11月,長春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文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現金人民幣2020.3348萬元依法收繳,上繳國庫,其餘部分作為吳文康個人財產,予以沒收。



宣判后,吳文康不服,提出上訴。



吳文康及其辯護人提出3點辯護意見,其中包括「吳文康在配合中央工作專辦對王立軍事件調查時檢舉、揭發薄熙來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並主動交代了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吉林省高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吳文康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關於吳文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吳文康檢舉、揭發薄熙來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吳文康是在配合中央工作專辦對王立軍事件調查時檢舉、揭發了薄熙來濫用職權犯罪事實,而不是到案后檢舉揭發的。吉林省高院認為,其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的規定。故其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



關於吳文康提出「其在配合中央工作專辦對王立軍事件調查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函」,中央工作專辦在對王立軍事件調查和對「11·15」案件複查中發現吳文康涉嫌收受賄賂問題,在中紀委對其立案調查期間其主動交代了其受賄犯罪事實,其行為不構成自首。吉林省高院也認為其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



最終,吳文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3點辯護意見,均被吉林省高院駁回。2015年3月,該院裁定駁回吳文康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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