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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不住愛,怎麼保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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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10-28 00: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陳斌 南方周末

  當愛已成往事,你保得住你的錢嗎?當你的冤家不是體面人時,這就是真問題了。

  「離婚被負債」已經成了一個現象。日前,媒體報道了「反24條聯盟」,一百多個成員來自湘、蘇、閩、浙等二十多個省份,以女性居多(89.6%)。例如陳玲,在她離婚前夕,有八起案件在長沙市兩家基層法院起訴她,要求她承擔離婚前半年配偶所借的八筆共計337萬元的「債務」。這些案子一審全部判她共同償還。

  所謂24條,指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另一方可以免責,一是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各歸各實行AA制,且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

  可見,配偶以個人名義借了錢,你要免除共同償還責任,舉證責任在你。這就為一種情形打開了方便之門:在離婚前,配偶與親友惡意串通炮製出幾百萬的借條出來,甚至連銀行流水都可以做出來。既然是惡意串通炮製出來的債務,債權人與配偶怎麼可能「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你和配偶搞財產AA制,債權人又怎麼會承認知道該約定?這樣,你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共同償還這筆債務,愛也沒有了,錢也沒有了,太悲催了。或者,你也與親友做一些借條與流水留個後手?

  據報道,「反24條聯盟」曾統計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24條判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案件:2014、2015年均超過7萬件。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湖南司法廳副廳長傅莉娟介紹,2013-2015年三年間,湖南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借款糾紛案件從1407起上升到3751起。

  那麼,24條就是純粹的惡法咯?廢止這一條,一舉消除「離婚被負債」現象,不就得了?事情沒那麼簡單。舉個「栗子」。一個家庭,丈夫是做生意的,大額融資是免不了的。以丈夫個人名義借的債務,如果只由丈夫承擔償還責任,那也不合理。

  第一,丈夫賺的錢,是全家一起享用的,是夫妻共有的,但丈夫負的債,妻子卻沒有共同償還責任,權利責任不對等,似乎對丈夫也不公平。

  第二,如果以丈夫名義舉的債,妻子沒有共同償還責任,對善意第三人也是不公平的。一對感情堅固的夫妻,丈夫完全可以把財產轉到妻子名下,把債務留給自己,為了妻子兒女的富足生活,暫時個人承受委屈與不方便,讓債權人無財產可執行。

  問題的根子在哪裡?大家都把婚姻類比為合約,把家庭類比為公司,這個視角沒有錯。但公司跟公司不一樣。「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山無陵,江水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與君絕」;「我發誓:接受你成為我的妻子,從今而後,不論禍福,貴賤,疾病還是健康,都愛你,珍視你,直至死亡」,這些東西方的愛情絕唱,感動得無數人眼淚嘩嘩的。夫婦一體、另一半,是對婚姻的浪漫說法,但婚姻的真實含意是無限責任合夥公司,夫妻享受家庭共同財產,也承擔家庭公共債務。所以,上述深情表白的言外之意是:「從今以後,你賺的錢我也要花,我借的錢你也要還一半,我們將維持最親密最危險的關係,長命無絕衰,直至死亡或離婚」。

  那增加婚姻合約的類型,譬如創設有限責任婚姻合約,就像有限公司那樣?有限責任婚姻也有諸多麻煩:以哪些財產為限,夫妻雙方承擔有限責任?婚內財產與個人財產怎麼從物理上與法律上區隔?就像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資產、讓公司承擔債務,坑中小股東與債權人一樣,有限責任婚姻也會有類似問題,一方與外人串通起來坑另一方,或兩方串通起來坑第三方。

  在現行無限責任婚姻合約架構內做一些必要的修補,可能最為可行:例如法律明確承認婚前財產約定,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就應該推定為第三方知道,而不需要對配偶舉債一無所知的你,證明第三方知道你與配偶有財產約定;正如實際控制人轉移公司資產或讓公司承擔虛假債務涉嫌刑事犯罪一樣,對涉嫌轉移家庭共同財產或虛構家庭債務的行為,應該立案調查,而不是讓一臉懵逼的你在民事庭上承擔舉證責任。

  日前,最高法發布第14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財產。開了一個好頭,但還遠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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