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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則西之死,誰的罪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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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則西

  原標題:對魏則西事件的看法和當事機構倫理責任的分析
  作者:兔主席 來源:公號「時間投資」
  我對魏則西事件的看法:前段時間,我看了《最好的告別(Being Mortal)》,提到了絕症患者追求不切實際治療手段最終帶來的痛苦。魏則西全家舉家出動,動用全部的經濟及社會資源尋找治療手段延長這個年輕人的生命,這種需要來自求生本能,來自父母的愛,我覺得完全應該理解,非常值得同情。但由於缺乏必要的醫療知識和獲取知識做出合理判斷的渠道,他們是信息不對稱及壟斷之下最大的弱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這個事件里,排名第一的罪者是這家莆田系民營醫療機構 以及 北京武警二院:在明知沒有治療效果的情況下,對處於最弱勢地位的病者做虛假宣傳,並收取高額費用賺取利潤,是最惡劣的不義之財,非但不道德,而且應該違反了法律。救死扶傷行業如此行事,大概也只是中國當代社會的全面道德淪喪的一個縮影——他們並不高尚,但可能也不是這個社會中最邪惡的,只是道德水平普遍低下的一個具體代表。
  排名第二的是監管機構,從這種治療的第三方外包,費用收取,醫療機構對外的廣告發布、到對網際網路運營商線上廣告推廣的監管。從立法到執法,多部門都負有責任。我們不可能假設和要求各個社會主體道德的自律、行事,但應當要求政府、監管機構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並確保其得到恰當的執行。因此,監管的責任不可推卸。應該給社會一個明確的說法。
  排名第三才是百度。百度是受資本驅動的逐利機構,假設其具備更高的道德水準不太現實。它也只是中國當代社會的一個縮影,不比誰更高尚,但可能也不比誰更醜陋。只是作為這麼大一個企業,且具備相當的資源壟斷能力,在很多事情上它選擇了逐利而不是社會責任。我們只能說很是遺憾。另外,百度在醫療知識這個具體領域上也屬於弱勢群體,也就是負責競價推廣的團隊不太可能具備研究判斷某個具體醫療信息廣告真實有效的專業能力。所以,對於百度我的主要判斷,是其一看來它確實沒有什麼更高的道德原則做指引;第二主要還是要看它的行為有沒有違反法律。對於一家對股東負責的上市公司而言,這回到了公司合規、內控等基礎治理問題。而如果發現百度沒有違反任何現行法律法規,那麼我們就重新追求監管的責任。
  最後,針對魏則西這樣的普通人,患者與家庭。要求他們提升醫療知識不實際、不合理的。而呼籲他們對社會上的醫療信息及資源抱有更多的懷疑也是危險的,會增加醫患矛盾,帶來反智情緒。影響後果不可知。要求他們放棄追求治療也是不對的,人有求生慾望,也都有僥倖心理,希望成為闖過絕症的分子。這是生存本能,應當尊重。他們在心理上是最弱勢,最容易被利用、壓迫、剝削的,因此特別需要保護。而對於諸多道德水平低下的逐利機構,我們不太可能因為祭出最古老的醫德大旗就瞬間提升他們的操守,因此還是要呼籲監管機構提高監管力度與質量。
  我們也應該希望魏則西事件能夠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經過這次事件,能夠懲戒相關機構與人員,出台相關補助措施,教育廣大群眾,如果這樣,就使得整件事變得更有價值:使得2016年發生的一件可能重複了數百上千甚至更多次數的事件能夠脫穎而出,推動了社會進步。
  我對魏則西事件當事機構的倫理責任進一步補充分析:
  一、關於百度。我在百度上隨便搜索了一些常見病。比如「坐骨神經痛」。發現每一個搜索頁面前幾條結果都是推廣。其他的也大多有「百度保障」的標徽,根據我的有限經驗無法判斷其與百度的綁定程度,是否存在推廣。總而言之,整個搜索結果的presentation商業性非常明顯,搜索者從其中獲取客觀的有價值的信息及知識相當困難。
  接下來,推演出兩個具體問題:
  1)搜索引擎上對於醫療這樣的關乎人命健康的信息是否適用競價推廣。我認為醫療涉及健康及生命,不應該競價推廣。如果是百事可樂 vs 可口可樂這樣的基本可替代的成熟商品,存在競價推廣可能也不會給消費者帶來實質負面影響。但對醫療健康這樣的領域就不適用了,其關乎人的生命安全。這個一要追究百度的企業道德責任問題,不應該沒有節操的涉足這個領域;二還是監管問題:首先就法規層面就不應該允許搜索引擎對醫療衛生以及關乎消費者健康及安全的產品進行競價推廣。
  2)如果允許消費者自行選擇的話,他們會選擇什麼樣的搜索引擎?基本可以肯定消費者會選取無商業推廣、無人為加工排序的搜索引擎。接下來,可以引入一個非常自然的問題:在看到百度如此多商業推廣的搜索結果后,如果出現了谷歌,消費者會選擇哪個引擎。我相信結果是很清楚的,消費者會選擇谷歌。在這樣的競爭下,百度也會放棄競價推廣這種憑藉壟斷所帶來的盈利模式。
  所以,由於人為的監管原因,消費者喪失了選擇。而其他的搜索引擎(例如必應)可能由於市場份額、知名度等各方面原因未得到消費者足夠的認知及或青睞。造成了百度的市場壟斷。而百度作為一個道德水平、企業責任相當一般甚至可能比較差的企業,在關鍵問題上選擇了逐利。這就造成了最壞的結果,在這樣一宗醫療事件上具體的損害了消費者及公民的福祉。監管機構一方面未能監管,一方面也沒有幫助營造健康公平競爭、公開的競爭環境。責任不可推卸。
  二、關於北京武警二院 vs 莆田民營醫療機構,誰的倫理罪責更大。我認為武警二院的罪責最大。
  如果患者通過百度,搜索到了某家不知名民營機構具備對魏則西所患病症的治療能力,他們會相信么?他們會去求醫么?我對此表示懷疑。他們可能認為民辦醫院並不可相信。
  而北京武警二院即使不通過百度廣告投放,,採用一般的線下的廣告投放及口傳口宣傳,是否可以獲得患者的信任?我認為可以。因為它是三甲醫院,享有醫療信用。武警的牌號在我國體制下可以享有特別的醫療信用。
  如果患者在北京武警二院完成本次治療后繳費時,需要通過單獨的窗口繳費給某駐場的民營醫療機構,他們會繳費么?他們會相信么?我也表示懷疑。實際上他們是繳費給武警二院,走三甲的醫療通道。整個過程中,他們都認為是北京武警二院為他們提供了醫療服務。整個治療作業是武警二院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北京武警二院為他們提供了醫療信用。而退一步,即使他們在武警二院在單獨的收費窗口繳費給某外包民營醫療機構(相信這不符合實際情況),他們也會因為這個醫療機構能夠把自己開立在武警醫院,使得更願意相信這個民辦醫療機構(相當於武警醫院為這個民辦醫院提供了增信)。
  因此,核心是北京武警二院在販賣(monetize)自己的三甲及國家/政府/軍隊資質,藉此獲取盈利。而與百度不同,武警二院是一家專業醫療機構,他應當受到存在千年的醫德傳統約束;他應當直接受公共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監管;他對醫療手段的有效性應該有專業認識及接近或等於完全知情。但基於以上,他仍然選擇在這樣一個具體的醫療服務上進行外包,提供醫療增信並獲取經濟利潤。因此他的道德最大。
  因此,我們進一步細化倫理責任排序:得出的結果如下:
  最惡者:北京武警二院;
  第二:某莆田系民辦醫療機構
  第三:相關監管部門
  第四:百度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他人立場。)
活在別人的掌聲中,是禁不起考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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