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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食品經營監管要張弛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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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Tti 發表於 2015-8-20 1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張」為了安全,「弛」為了活力,網路食品經營監管要嫻熟掌握平衡術,力爭做到張弛有道,不可偏廢。

  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的《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8月18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悉,該《辦法》對網路食品經營者的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義務、網路食品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規定。

  「網際網路+」食品,正在改變許多人的消費方式,便利、實惠、多樣、分享是網路食品有別傳統實體經營之特色所在。足不出戶,便能品嘗到張小姐的私人蛋糕、李大媽的自製牛肉乾、劉師傅的秘制辣醬、王阿姨的灌香腸……這是以前想象不到的生活形態。這是網路食品交易美好的一面,不怎麼美好的一面是:網路食品生產門檻低、監管力度弱、安全風險大、消費維權難。許多網路個體食品經營者,跑得了「和尚」也跑得了「廟」,萬一發生食品消費糾紛,消費者維權不容易。

  線上交易,線下監管,這是必然,更何況食品問題「人命關天」。去年10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社會公開徵求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就將「網路食品交易」納入監管視野,提出第三方平台「連帶責任」「先行賠付」等理念。《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在這個原則之上細化,從無到有、從精到細、從宏觀到微觀,邁出全面管理的第一步,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皆有善治意義。

  和規範其它網路交易一樣,「辦法」在第三方平台責任上著墨甚多。譬如「對申請進入平台的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對平台內銷售的食品及信息進行檢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等。在賣家、平台、買家之間,強調平台的監管責任,可以提升監管效益與降低行政監管成本,是一個符合成本效益核算的管理思路。此外,「網路食品經營者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也是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不可或缺的一環。

  「張」為了安全,「弛」為了活力,網路食品經營監管要嫻熟掌握平衡術,力爭做到張弛有道,不可偏廢。去年,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擬作 「凡在網上銷售食品必須有實體店並取得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就有人提出看法,認為如果網路食品經營在生產准入、場地、規模、管理、運輸、銷售等方面作過多規定、過嚴要求,勢必導致門檻太高、成本上升,從而影響網路食品經營的優勢。網上買食品,誰還不是貪個便宜,與實體店拉不開距離,多少人還上網買。另外,隨著電子商務規則的日益規範,譬如淘寶的中差評體系,足以對店主的信用產生震懾作用,除非不想再開,否則不敢對差評置若罔聞,這一點實體店也未必能做到。至於維權,時下許多網店都逐步完善這一塊,比較大的電商基本都能做到7天內無理由退或換。

  「網際網路+」食品是一種新形態,與傳統食品生產、經營、銷售模式「和而不同」,不同路子、不同特點,就像微信朋友圈賣食品,誰是「第三方平台」?這一特點,要求監管思路也要與時俱進,不能用傳統管理思維的尺子去量新業態。進行必要的備案、強化平台的責任,只能夠達到消費權益保障要求,為保護 「網際網路+」優勢,其它方面不妨寬容一些。美國加州於2013年出台《家庭自製食品法案》,允許食品私營業主可以將自製的烘焙製品、果醬、蜜餞等「無潛在風險的食品」推向市場。前端經營備案,中端平台監督,後端行政監管,各個環節都把實,網路食品經營就算管住了。

活著就要用力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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