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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給用槍太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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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不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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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北斗 發表於 2015-7-22 08: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有視頻在網路上熱傳,稱有人在中國山東臨沂汽車站拍到驚人一幕,幾名警察執法時與一男子相互推搡,最後該男子被警察拿槍指頭,衝突原因不明。記者20日從臨沂市蘭山公安局了解到,事發時,當地派出所民警正在對非法募捐行為進行出警。(《齊魯晚報》7月20日)
  在這起事件中,警察用槍顯然成了主要看點。環顧現實,正是由於警察出警時用槍頻率很低,人們也形成了這樣的觀念,即警察不用槍很正常,偶爾用槍反倒反常,似乎不到萬不得已的緊急情形,比如制止暴力、打擊恐怖行為時才能拔槍。但實際上,如果警察嚴格依照相關法規行事,用槍頻率多少,本不應成為一個問題。
  警察用槍少,是由於嚴格的槍支管理制度和事後追懲制度的約束效果。一些一線民警由於不願冒過多風險,形成了對槍「最正確的使用就是不用」的觀念,以避免承擔事後責任。受此觀念影響,過去甚至一些地方的110出警時都不持槍。這樣做,警方當然規避了可能的責任,但是問題也隨之而來。
  過於謹小慎微地使用槍支,既不能有效威懾違法犯罪分子,維護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甚至對執法民警自身的人身安全都帶來潛在威脅。這在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車站發生的暴力恐怖襲擊案中,表現得尤其突出。如果肩負維護公共安全重任的警察在使用槍支時縮手縮腳,被動地迎戰窮凶極惡的歹徒,就不能起到抑惡揚善的積極作用。
  也正是從那時起,人們開始反思警察如何合法、合理地使用槍支的問題,敢於「亮劍」成為人們的呼聲。「最少使用暴力」固然是降低風險的原則,但過於保守地用槍,在特定的危急情形下,無異於對犯罪分子縱虎為患。即使是在一般的執法過程中,像臨沂這起違法募捐事件中,出警民警遭到50餘人聚集起鬨和圍攻,類似的情形其實並不鮮見。
  從報道來看,這起事件中警察為避免意外而拔槍,應無可厚非。如果人們對警方施加過多的壓力,反而會讓民警背上過重的心理包袱,妨礙其依法合理用槍。對於警察依法用槍,更應當關注的,是對相關法規進行完善和細化。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了15種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該條例對使用武器的概念規定相對模糊,缺乏關於拔槍、舉槍所適用條件更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就會令警察無所適從。這方面的法規,理應更趨健全,對警察依法用槍作出更詳盡的規制。
頻繁回頭的人,走不了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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