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紅歌手李雙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輪姦案已經在媒體上炒的沸沸洋洋了,看了方方面面的報道,作為一名前體制內司法工作者,對此案的略有拙見,實在是不吐不為快了。
首先,有幾點事實是各方面都已經確認了的,簡而言之,就是——犯罪嫌疑人方面:動手了,都幹了,給錢了。被害人方面:陪酒了,被輪了,差錢了。
本案中其實涉及到國內酒吧經營中的潛規則,媒體上迴避了。在此有必要簡單介紹一下,從治安管理條例上說,酒吧是不可以有異性陪侍服務的,更不能提供性服務。於是又有了一些變通的做法,陪酒的女孩被稱為酒吧駐場,(不像一般KTV里的小姐穿著明顯的工服,等著客人選),而是平時就坐在酒吧里玩,有客人需要陪酒的時候,由酒吧的服務生介紹給客人,由於沒有明碼標價,陪酒女的安全和利益保證就全靠酒吧方面主持公道了,好似中保,這正是本案的糾結所在。一般情況下,酒吧對於不熟的客人是不會介紹性服務的,就是所謂出台。但對於熟客大戶,多半會殷勤關照,對其特殊要求也會竭力滿足。他們熟悉每個女孩的底細,會根據客人的需要找女孩商量。一部分女孩也會在酒吧能夠完全保證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才會答應提供性服務。
根據各方面披露的信息上看,事實的真相應該是,李某某等人酒後向酒吧方面提出了找女孩出台的要求,酒吧服務生張某就找女孩商量,但女孩方面有些猶豫,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想想看,跟一個男人上床和跟一群混混上床能是一回事兒嗎?於是有女孩沒答應先走了。但也許是出於金錢的誘惑,也許是前面的賬還沒結清,不得不去,或者是出於對酒吧信賴,楊姓女孩說了一句「張哥去哪兒,我就去哪兒」,給人感覺是還有商量的餘地。但是這個張哥實在是沒有盡到中保的職責,中途把女孩交給了李某某就撤了。估計他以為這麼有身份的人不會太不講究,總得按規則來吧。問題是楊姓女孩得知中保走了,當然就慌神了,不願就範也在情理之中。那李衙內平時跋扈慣了,自然心裡不痛快,借著酒勁打幾巴掌,再喊一嗓子「哥幾個,上」也可以想象的。按說李公子幹這種事兒應該不是頭一回了,事後總得拿錢擺平了才是,要是當時就一把一利索,說幾句好話,再把女孩打發滿意了,也就沒以後的事兒了。可偏偏哥幾個身上好像都沒帶多少現金,湊了兩千塊錢扔下,就提褲子就走人了,用道上的話說,這就差事兒了。道有道法,行有行規,這叫啥,在飯店吃一桌付一個菜的錢叫吃霸王餐,在菜市場拿一筐菜給一個蘿蔔錢叫強拿強要,在銀行拿兩千元存摺非取一萬就得算搶劫了。於是乎利益受損一方找酒吧投訴,要求主持公道。要知道能在北京地面上開得了酒吧的當然也不是白給的,維護行業秩序理所當然。開價五十萬雖高了點,但其實也是可以商量的。可李家自恃能通天,小瞧了對方,未予理睬,這就犯了忌了,屬於狗眼看人低,拿村長不當幹部。遂被告了官,捅到了媒體,這就不是拿錢能擺平的事兒了。鬧到現在這一步,李家怕是腸子都悔青了。
如撇開各種外在因素,單純從司法角度評判的話,依據《刑法》,個人以為:
首先,李某某等五人強姦罪成立,而且輪姦屬於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刑期應該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刑期應酌減在十年以下。李天一在犯罪中起主導作用,且拒不認罪,應處有期刑期七年到九年,並判處罰金兩萬元。其他犯罪嫌疑人認罪悔改,積極賠償受害人,應從輕處罰,處有期刑期三年到五年,並判處罰金一萬元。理由如下:強姦罪第一要素是違背婦女意願,行為體現就是脅迫和暴力方式,本案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對此供認不諱,只要承認「動手了,都幹了」就足夠定罪了。至於受害人是否以前有過賣淫行為,案發後是否發簡訊要求巨額賠償,不影響判定犯罪嫌疑人確實違背受害人意願對其實施性侵害的犯罪事實。而李某某律師所言,女當事人整晚追逐一群小混混要求被輪實在是狗血透了,她花痴啊。其次李某某等五人,酒吧服務生張某和酒吧駐楊某分別因涉嫌嫖娼未遂,介紹異性陪侍及嫖娼以及賣淫未遂等違法行為,應依據治安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罰和警告。再次,酒吧方面在得知犯罪行為發生后沒有立即報案,而是發簡訊要求巨額賠償,屬於敲詐勒索未遂,應予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