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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邊 是是非非(8)談談「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

作者:light12  於 2016-9-19 10:2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是是非非(8)談談「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    時間: 15 9 2016 21:43
作者:河邊驢鳴鎮 發貼, 來自 http://www.***

是是非非(8)談談「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

一、從「禁忌」到「權利」

每個社會裡都有一些「禁忌」,它們是社會道德與習慣的混合,不是法律,但對於個人的言行照樣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在不同的社會裡的基礎是不一樣的,不過通常都要有社會輿論的參與。在不是法治的社會裡,除了社會輿論外,甚至允許「符合道德」的暴力的參與。例如,通姦/婚外性行為在有的社會裡是禁忌,但卻不犯法。對這類行為除了輿論的壓力,有的社會還允許婚姻雙方中的「非出軌方」對於「出軌方」施加暴力進行報復。在法治社會裡這樣的行為則不允許,施暴者會為使用暴力受到法律的制裁。

何以如此?因為古代的法制(不是現代的法治)除了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外,法律對於違法人的懲處的思想基礎是「報復」(一報還一報)。例如,早期的對等報復在古代社會裡可以是「我如果殺了你的兒子,你就可以殺掉我的兒子。」後來進步了,知道我的兒子是無辜的,所以變成「一命抵一命」。法律就是這樣通過「報復懲處」來嚇阻犯罪行為。這樣的觀念在法庭之外,甚至表現為有的地方的人們對於通姦實行「你睡了我老婆,那就要讓我也睡你老婆」來解決糾紛,花樣繁多。

而法治社會裡,除了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對於法律治理社會的基礎也逐漸從「報復懲誡」演變為「權利保護」。這樣的思想是說,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法律保護每個人的同等權利,對於發生了侵犯了他人權利的行為進行懲處,懲處的辦法主要是確保犯罪人沒有機會再發生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而賠償則屬於民事判決的問題,不是刑事問題。)所以懲處一般是坐牢為主,殺頭很少。後來又發現有的殺人犯罪與個人的非意志控制行為有關,所以又開始取消死刑。同時還確認,犯罪人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犯罪而剝奪,還要受到保護。於是,又要求牢獄生活必需滿足個人的基本權利。

這樣一來,有的權利,如受教育的權利,就必須由負責執法的牢獄負責,當然是政府出錢,由納稅人掏腰包。對於一個受懲處的人來說,如果他在進牢房前因為窮困而沒有受教育的機會,那他的權利就通過坐牢(受懲處)得到了改善。還有其它方面的權利也是如此。對於公眾來說,他們會覺得犯罪人的坐牢不像是在受懲罰,反倒是像在改善生活,有人就說這是搞「政治正確」。這話雖然不對,但權利與「政治正確」兩者間的確有著歷史的淵源。

二、從「權利」到「政治正確」

法治是美國的制度根基,社會的最後變革都要落實到立法上。但是,法治只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的解釋與執行還是要通過人。所以,人如何解釋法律在美國是極為重要的事,最高法院的幾個大法官的看法就可以左右美國人現在以至未來多年的生活。所謂「大法官的看法」,其實說的是大法官做出自己的判斷時所依據的道德觀念與事實分析兩者。

「政治正確」是一個最早出現在美國的與釋憲有關的概念,我曾經介紹過。(
http://www.***/bbs/viewtopic.php?p=2871747&highlight=#2871747)。
提出這一概念的威爾遜大法官所秉持的概念其實就是「人民的權利」,時在1793年。如果沒有這個概念的提出,後來的社會變化就很難想象,包括126年後發生於1919年霍爾姆斯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保護(
http://www.***/bbs/viewtopic.php?p=2859730&highlight=#2859730),
恐怕還要延後多年才會發生。後來的工會運動、民權運動、婦女權利運動等,也都要通過立法才能確立平權。「政治正確」所以能夠得到如此大的支持,關鍵在於它是立足於「保護弱者的權利」這樣的理念上,在政府與民眾的衝突中,總是站在弱者民眾一邊,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政治正確」的確對於美國社會進步――體現為人民權利的普遍保障――有著巨大貢獻,這是人們普遍同意的。不為注意的是:「政治正確」提出時,它並沒有經過嚴格的論證,與其相關的判決後來也推翻了。「政治正確」的基礎是「保護弱者的權利」,嚴格來說是個道德觀念,是一個主觀判斷下形成的道德觀念。

主觀判斷的標準人言人孰,只能來自權威,要麼是人,要麼是神。在18世紀末的美國基本上是歐洲移民的國家,基督教信仰是全體人民的共同信仰,但同時美國又嚴格實行政教分離,這是一個不同於當時其他歐洲國家的文化制度設計。托克維爾在1831年考察美國后驚呼,美國人全是基督徒(指新教徒與天主教徒),但卻又是如此看重政教分離,這和他在歐洲看到的完全不同。經過啟蒙運動以後的歐洲,政教分離是與基督徒數量的大幅下降相聯繫的,而美國卻不同,似乎科學、上帝、政教分離都是可以和諧並存的東西。那時伏爾泰辭世已經50年了,美國不要說沒有自己的伏爾泰,伏爾泰的影響也極有限。

美國獨特的總統制民主有其不同於現代主要民主國家的設計(見
http://www.***/bbs/viewtopic.php?p=2871137&highlight=#2871137),
所以能生存下來不能不說與這個雖然是政教分離但卻全民信仰基督教的制度文化有關。這種變化直到近幾十年才開始發生顯著的變化。

三、道德的標準是什麼?

據蓋勒普的調查,美國1945年無神論公民占人口的2%,2015年為17%;其間基督徒從81%降到61%。美國1920年人口1億6百萬,2015年為3億2千1百萬。即便以2%的比例來測算1920年的無神論公民再比較2015年的17%的人數,也只是200萬比5500萬,2015年的無神論公民比1920年凈增5300萬之多。那麼,這種變化與「政治正確」何干?

早在1966年前美國《時代》雜誌就發表研究指出個人所從事的職業與無神論的關係,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哲學、生物學、天文學、建築學、物理學、心理學、人類學、神經科學等。由於這類職業大多集中於大學,所以無神論者在高等教育領域裡相對比較集中。比較於信仰虔誠的人來說,他們中間「自由主義者」更多。經過一代一代的培育,與社會的演化相伴隨,「政治正確」 提出后經過223年的社會的演進,便從幾個法官的認識逐漸成了很大一群社會成員的思想,當這些人中的很多人再進入媒體,今天的「政治正確」的社會輿論基礎變形成了。

今天的「政治正確」仍然是道德呼籲,仍然是主觀判斷,但美國人對於道德的標準卻沒有了223年前的統一,甚至可能連上世紀70年代的多數都沒有。不僅無神論者增加了5300萬以上,還有不同的族裔、更加分化的經濟群體等,因而對於什麼是基本權利的理解,不同的群體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此基礎上得出自己的憲法解釋。例如對於低收入群體的救濟、對於同性婚姻權利的認可、對於持槍自由的理解(關係到個人防衛的定義)、對於執法與守法的道德界限、對於墮胎的看法、對於種族歧視的界定、對於言論自由的界定、等等。

上述分歧最後必然要觸及到美國社會制度運行的根本調節器――法治――上去。但是,前面介紹的美國總統制的獨特設計卻由於沒有了過去兩百多年一直相對穩定的信仰的支持,唯一的共同道德標準不再起到曾有過的作用。例如墮胎問題、同性婚姻問題、甚至持槍問題,都會不同程度地牽涉到個人所訴求的權利的正當性來源。沒有了統一的標準,產生的道德判斷就會截然相反,結果就爭吵不休。這時候,媒體的輿論以及學界的影響就變得非常突出,影響了很多人,尤其是年輕一代。而與媒體和學界相對脫離的群體久之便成為社會的另外一極。

而上述爭論又不是可以在每個問題上截然劃界分家的事,常常是一個人在甲問題上支持自由派,在乙問題上支持保守派,所以才會出現像今年這樣共和黨一黨就有十幾個人競選總統的局面。這些不同意見都經過美國的選舉制度,最後匯聚成議會的立法與白宮的行政衝突上。其實所有的民主國家都有這樣的問題。但是,如我前面的關於美國民主制度的帖子所介紹,美國的總統民主沒有歐洲的議會民主的解套機制,所以就有現在的死磕。這個問題就我所知是去年才全面系統地提出來的。

四、捍衛言論自由

在如今的死磕局面下,我以為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利是首先需要保護的。其次,我以為民主國家有必要認真研究自由與平等的內在衝突問題,弄清楚這種內在的衝突是否可以全靠二次分配來解決問題。最後是媒體與學界都要杜絕道德批判。扎克伯格提倡開放邊界(引自老稀轉貼的漢森的文章)與他在家修圍牆不是一個概念,只能從分析扎提出的開放邊界的實際可行性、對多數選民的切身利益的影響等來說服所有的選民。

創普的支持者與反對者都如此之多,在我看來反映了人對於社會演進的需要與適應兩者之間的動態平衡。從科學思維的角度來看,民主國家裡有著科學思維的生活態度的人未必懂得解決問題需要有科學的方法,一點不懂方法人就只會提出問題,不遵守甚至破壞現有的制度;只知道幾個具體方法的人也會犯同樣的毛病,以為方法上可行或不可行就決定了問題是否可能解決。生活在發達國家的民主社會裡的人,出生時與我這樣來自另一個未開發世界的人都是一樣的大腦,現如今大家如何思考,取決於我們現在使用的思維方法,――既是一種生活態度,也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兩者都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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