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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ght12 於 2013-10-4 11:3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再引舊作介紹議會政府與非議會政府
時間: 04 10 2013 01:27
作者:蘆笛 在 驢鳴鎮 發貼, 來自 http://www.***所謂「法治」,用一句話就能說清楚:「作為社會契約的法律在國家政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supremacy),任何人都必須服從,政府只能以通過立法的方式管理國家,換言之,政府不過是法律的物化。」 在這個意義上,英國乃是世上實行法治最徹底的國家。我已經在《總統制和內閣制》中介紹過英式民主和美式民主的區別,其中一條是,英國實行的內閣制並沒有完全實行三權分立,其中內閣既是行政班子,又參與立法。有趣的是,這反而限制了行政首腦的權力,使得英國首相遠沒有美國總統威風。 在美國,立法是國會的事,國會通過立法后,必須經過總統批准(ratification ),這其實是美國國父們從英國帶過去的傳統,總統的批准相當於英國國王的「皇家同意」(Royal Assent)。如果總統不同意,他可以採用兩種否決方式,亦即「口袋否決」(Pocket Veto),也就是咱們皇帝的「留中不發」。這種方式通常用於國會休會前夕。如果總統使用這種方式,則該法案便被永久性否決,國會不能再度提出。第二種方式則是在國會開會期間否決,此時提案便被打回到國會去。如果國會堅持,並獲得2/3以上多數通過,則總統無權再否決,該提案也就變成了法律,總統必須執行。 由此可見,總統雖然沒有立法權,但他可以否定國會的立法。而在英國別說是首相,就連國王也沒有這種權力。而且,說總統沒有立法權,也只是理論上才成立。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他可以下達各種行政命令。例如當年六四后決定給所有中國學人綠卡就是老布希的行政命令規定的。英國首相根本也就沒有這種權力。 總統的行政權力還遠遠不止此:他有權任命多達6000名各級官員,雖然這些任命必須獲得參議院同意,但主動提名權在他而不在國會,這可是極大的實際權力。就連對外採取軍事行動他都可以巧妙地繞過國會。雖然宣戰需要國會2/3以上多數同意,但他可以用不宣而戰的方式把國家拖入戰爭,約翰遜總統介入越戰就是個例子。 總而言之,美國式的法治,只在於憲法規定了一個大框架,總統只要不出那個圈子,怎麼施政就是他的自由決定。這種法治給了行政元首更大的主觀能動性,更能體現出領袖的個人才能和風格來。 英國的行政班子亦即內閣則很不一樣。所謂國會,其實也就是下院(後文還要詳細介紹),議員是從各選區選舉出來的,大選至少每5年一次。哪個黨獲得大多數議席,該黨就被稱為「政府」(The Government,那涵義和中國以及美國的不大一樣),坐在會議主席(Speaker)的右手邊,而少數黨則坐在對面,稱為「對面(反對黨)」(The Opposition,語帶雙關,既是指位置,又指政治立場)。下院如同兩個階梯教室面對面地拼在一起,政府的內閣坐在前排,非閣員的該黨議員則坐在後排(Back Bench)。類似地,反對黨的影子內閣閣員坐在前排,而非閣員議員坐在後排。「政面」與「對面」的專業就是天天坐在那階梯教室里吵鬧,這種場面在美國根本見不到。雖然美國國會也有監督總統行政的功能,但那並不是天天必作的廣播操。 那麼,行政班子(內閣)怎麼管理國家呢?和總統內閣不同,他們沒有多少自由發揮的餘地,幾乎每個重大施政措施都得經過立法這道程序。因此,內閣的行政工作,其實主要也就是制定各項立法,雖然在理論上凡下院議員都有權提出法案,但因為「政面」囊括了多數議席,「對面」提出來的法案一般無法通過,只能起到喚起大眾警覺的作用。 因此,英國的多數法律,其實是「政面」也就是內閣提出來,經過三讀辯論,表決通過後,才變成法律。這嚴格的程序規定了政府施政必須有法律依據,使得行政班子必須以立法方式管理國家,剝奪了政府首腦根據個人意志採取重大措施的可能性,在我看來乃是最徹底的法治,使得個人獨裁根本就無可能發生,雖然它同時也導致了低效率,並造成了法律的繁多。只有天才大概才弄得清楚議會到底通過了多少法令:) ——《英國民主政治簡介》
總統制與內閣制
時間: 03 4 200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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