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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婚姻觀

作者:kylelong  於 2010-1-19 06:5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宗教信仰|通用分類:其它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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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宗教信徒的婚姻中,開始的婚姻充滿浪漫、溫馨,充滿對美好生活的憧憬;一旦破裂,實在是極大的「杯具」,更帶來極大的痛苦。因為離婚是與神的旨意相違背,使夫妻嘗到隔離、幻滅、反控、罪疚的痛苦,又使兒女陷入混亂、害怕當中,並常感到憤怒、厭世。

 

雖然離婚導致極大痛苦,但離婚率卻有增無減。在過去25年,英國的離婚率增加了六百倍,英國每三對婚姻,便有一對破裂;美國比英國略高,比例是二分之一。香港在這方面,已經同西方睇齊,而中國大陸,在離婚比例上努力現代化,肯定比經濟現代化先進。離婚在中國,遠遠拋離自由、民主、法治在現代化進程中的表現。離婚率增加,社會因素眾多,如女性解放,就業模式改變(父母雙方都要工作),失業,財困……當然法律對離婚的放寬,也是重要原因。

 

那麼,西方的宗教信仰對於婚姻是否具有某些約束呢?先看看《聖經》是如何說的:

 

Matthew 19:

 

19:7 They asked him, 「Why then did Moses command us to give her a bill of divorce, and divorce her?」

19:8 He said to them, 「Moses, because of the hardness of your hearts, allowed you to divorce your wives, but from the beginning it has not been so.

19:9 I tell you that whoever divorces his wife, except for sexual immorality, and marries another, commits adultery; and he who marries her when she is divorced commits adultery.」

 

對於基督教徒,除了妻子不道德的性行為、改嫁以及通姦之外,與妻子離婚都是允許的,即:離婚的前提是一方犯「淫亂罪」。因此,如果娶了這個離婚女人,則屬於「淫亂罪」。言外之意,就是這個「離婚女人」本身是有不道德行為的,而不是說因其它原因離婚、而行為正常的「離婚女人」不可再嫁娶。

 

Mark 10:

 

10:10 In the house, his disciples asked him again about the same matter.

10:11 He said to them, 「Whoever divorces his wife, and marries another, commits adultery against her.

10:12 If a woman herself divorces her husband, and marries another, she commits adultery.」

 

無論是誰,如果與妻子離婚、再婚,就是有「淫亂罪」。同樣地,如果一個女人與丈夫離婚、再婚,也是有「淫亂罪」的。言下之意,就是反對離婚。大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或者「娶雞隨雞、娶狗隨狗」的意思(這裡的「雞」,不是那個意思)。

 

Matthew 12:31

 

Therefore I tell you, every sin and blasphemy will be forgiven men, but the blasphemy against the Spirit will not be forgiven men.

 

耶穌說,除了褻瀆聖靈的罪以外,任何罪都能夠得到赦免,包括離婚這樣的罪。這裡說的罪是sin,而不是說的刑事犯罪(crime)。但是,雖然離婚能夠得到上帝的赦免,但並不等於離婚(淫亂的原因除外)就是正確的選擇,也不是說,離婚就沒有壞的後果。

 

耶穌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耶穌指出,人的性別是神創造的,而婚姻則是神所設立的。歸納新約婚姻經文的教導,得出三點教訓:1.神起初造人時,是造男造女,並設立婚姻,他的目是使兩性在婚姻中能夠互相成全,而婚姻是排他的結合,以愛相系,終生到老,這是神的理想。2.《聖經》不容許離婚,從神的理想來看,離婚是犯罪,是可悲的結局。3.離婚與再婚,只可以在這三種情況下才可以:配偶在性方面不忠;信徒被不信的配偶離棄;離世。

 

基督徒離婚率為什麼最低?因為基督徒相信,男女二人既然結婚,就是上帝的旨意。離婚就是違背上帝的旨意。基督徒不主張隨意離婚。美國有一年的統計報告揭示:美國人的離婚率高達70%,但基督徒的離婚率只有5%,即二十分之一;經常返教會的基督徒離婚只有0.5%,即二百分之一;經常參加崇拜和主日學而又在家中一齊讀聖經的,離婚的更只有0.05%,即二千分之一,也就是說在二千對夫婦中只有一對離婚。我們看到與主耶穌關係愈密切的人,家庭愈幸福。

 

另有一項關於婚前同居的統計數據。基督徒婚前同居的比例遠低於非基督徒婚前同居的比例,分別是25%和37%,相差十二個百分點。無信仰的人婚前同居的比例高達51%;天主教徒36%,而基督徒僅有30%。顯然,「宗教信仰」在婚前同居的議題上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至於上述例子當中,那些5%的離婚基督徒以及25%的婚前同居基督徒,個人理解是這樣的:不能因為自己說自己是基督徒就是基督徒的;按照《聖經》的行為準則做事,尤其是心裡擁有那種對於耶穌的心靈感應和感悟,才能算是一個真正的基督徒。

 

對於非宗教信徒,應該如何理解其中的進步意義呢?

 

首先,婚姻的穩定性,對於子女、家庭、社會乃至國家,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沒人可以忽視。因此,要理解基督徒們在上帝面前發誓,在耶穌面前交換戒指,是一種極為嚴肅而神聖的儀式。如果夫妻之間有達成這樣的一致意見,就不會懷疑婚姻的穩定性了。其次,在婚姻內,拒絕不正當性行為,這是婚姻純潔性和穩定性的一個重要保證。這也是一個浮躁的中國社會所應該清醒認識的婚姻原則。最後,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夫妻雙方必須不斷學會寬容、努力調和、相互理解。當中國社會出現了「自由、民主、人權」的聲音之後,離婚自由也就成為時尚,殊不知「離婚自由」與「人權自由、言論自由」等等,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因此,從西方宗教信仰的婚姻觀中,我們認識到:中國傳統的婚姻觀是值得現代人重新認識的。生活現代化,並不代表離婚現代化。雖然由於社會的因素,人們很難做到這一點,但《聖經》中的婚姻觀還是有積極意義的,值得人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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