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還記得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長江大學十五名同學在長江荊州寶塔灣江段野炊時因救兩名落水兒童,陳及時、方招、何東旭三名同學不幸被江水吞沒。而打撈公司打撈遺體時挾屍要價,一共收取了三點六萬元的撈屍費。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中國新聞攝影最高榮譽「金鏡頭」獎頒出,照片《挾屍要價》以全票贏得最佳新聞照片獎,此前,這幅照片已獲華賽中國作品初評的年度最佳新聞照片獎等幾項大獎。第二天,長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長李玉泉發文稱,照片《挾屍要價》被誤讀,建議組委會和評委會撤銷該照片的獲獎資格。
這裡不想去討論照片的真偽,因為那裡發生的事大家都知道了,只想問一下「誰有權利宣布一個人的死亡?」
大家都看到了在這起事件中是那幾個把落水者當作搖錢樹的所謂撈屍人。各位,看到這裡敝人不能不感到戰慄,因為撈屍人憑什麼確定人已經死亡了?難道他們為了賺這筆撈屍錢不會故意把人淹在水裡不救嗎?難道他們不會在人還有意思生命其實是把他們扼殺嗎?我們怎麼能相信人在他們手裡時已經死了?憑什麼相信他們呢?
一個人的遇難首先應該通知醫務人員前來搶救,也只有他們在經過搶救后,才能宣布一個人的死亡。
而那幾個撈屍人不是第一時間把人撈起來進行搶救,哪怕那是徒勞的,但也是作為人性的基本表現,卻把人泡在水裡伸手要錢。敝人強烈懷疑這幾個人圖財害命。強烈呼籲死者家屬控告特們故意殺人,強烈呼籲報界為死者親人主持公道為人性站出來說話,政府應該堅決作為打擊這種戕害生命的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