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應該以故意謀殺罪起訴他們

作者:buweizhai  於 2010-8-21 22:4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34評論

各位還記得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長江大學十五名同學在長江荊州寶塔灣江段野炊時因救兩名落水兒童,陳及時、方招、何東旭三名同學不幸被江水吞沒。而打撈公司打撈遺體時挾屍要價,一共收取了三點六萬元的撈屍費。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中國新聞攝影最高榮譽「金鏡頭」獎頒出,照片《挾屍要價》以全票贏得最佳新聞照片獎,此前,這幅照片已獲華賽中國作品初評的年度最佳新聞照片獎等幾項大獎。第二天,長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長李玉泉發文稱,照片《挾屍要價》被誤讀,建議組委會和評委會撤銷該照片的獲獎資格。

這裡不想去討論照片的真偽,因為那裡發生的事大家都知道了,只想問一下「誰有權利宣布一個人的死亡?」

大家都看到了在這起事件中是那幾個把落水者當作搖錢樹的所謂撈屍人。各位,看到這裡敝人不能不感到戰慄,因為撈屍人憑什麼確定人已經死亡了?難道他們為了賺這筆撈屍錢不會故意把人淹在水裡不救嗎?難道他們不會在人還有意思生命其實是把他們扼殺嗎?我們怎麼能相信人在他們手裡時已經死了?憑什麼相信他們呢?

一個人的遇難首先應該通知醫務人員前來搶救,也只有他們在經過搶救后,才能宣布一個人的死亡。

而那幾個撈屍人不是第一時間把人撈起來進行搶救,哪怕那是徒勞的,但也是作為人性的基本表現,卻把人泡在水裡伸手要錢。敝人強烈懷疑這幾個人圖財害命。強烈呼籲死者家屬控告特們故意殺人,強烈呼籲報界為死者親人主持公道為人性站出來說話,政府應該堅決作為打擊這種戕害生命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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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4 個評論)

回復 馬大哈ann 2010-8-21 22:49
回復 在美一方 2010-8-21 23:02
至少要弄清楚一個事實再忙著起訴,就是:這些打撈船被請來的時候是被告知要撈人的還是撈屍的?如果是後者,就不是打撈作業的人在擅斷生死。
回復 oneweek 2010-8-22 00:11
在美一方: 至少要弄清楚一個事實再忙著起訴,就是:這些打撈船被請來的時候是被告知要撈人的還是撈屍的?如果是後者,就不是打撈作業的人在擅斷生死。
不喝情理。 他們開始撈的之前會有法醫告訴他們去打撈屍體嗎?
回復 在美一方 2010-8-22 01:44
oneweek: 不喝情理。 他們開始撈的之前會有法醫告訴他們去打撈屍體嗎?
他們的職業服務是撈屍,打電話找他們的時候如果說是撈屍,就是打電話人的判斷。我是這個意思。
回復 bluemei 2010-8-22 06:08
商業行為。
回復 match99 2010-8-22 12:14
長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長李玉泉這個腐敗分子站在人性的對立面為犯罪分子(事後被公安懲治)說好話。攝影記者昨天發表事件前後多幅照片,再現了當時的真實情景。但貝殼親里沒有轉發。可能網站和長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長李玉泉有親戚關係吧。
回復 match99 2010-8-22 12:19
照片及文章在網易有:
http://news.163.com/10/0821/03/6EJ335FE00014J34.html
回復 buweizhai 2010-8-22 15:20
馬大哈ann:
真是觸目驚心。把人泡在水裡漫天要價。他們還是人嗎?
回復 buweizhai 2010-8-22 15:22
在美一方: 至少要弄清楚一個事實再忙著起訴,就是:這些打撈船被請來的時候是被告知要撈人的還是撈屍的?如果是後者,就不是打撈作業的人在擅斷生死。
不論是誰都不應該徑自宣布一個人的死亡,只有醫務人員在進行搶救后才可以。

也就是說,任何人應該做的就是把淹水的人先救上岸實施搶救,哪怕是徒勞的。

照片里顯示的是多麼殘忍的一幕啊。
回復 buweizhai 2010-8-22 15:24
oneweek: 不喝情理。 他們開始撈的之前會有法醫告訴他們去打撈屍體嗎?
把人撈上來先進行搶救才是人的行為。
回復 buweizhai 2010-8-22 15:26
在美一方: 他們的職業服務是撈屍,打電話找他們的時候如果說是撈屍,就是打電話人的判斷。我是這個意思。
退一步說,他們也應該把人撈出水送上岸,等待死者家屬或者公安部門來處理,而不能把人泡在伸手要錢。

這是犯罪,實在屠殺人性。
回復 buweizhai 2010-8-22 15:27
bluemei: 商業行為。
現在的許多商業行為都是以犧牲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泥石流不就是一個例子嗎?
回復 buweizhai 2010-8-22 15:27
match99: 長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長李玉泉這個腐敗分子站在人性的對立面為犯罪分子(事後被公安懲治)說好話。攝影記者昨天發表事件前後多幅照片,再現了當時的真實情景。但貝
這個人肯定有問題,居然不為自己的學生說話。
回復 bluemei 2010-8-22 15:32
buweizhai: 現在的許多商業行為都是以犧牲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泥石流不就是一個例子嗎?
越來越黑了。
回復 世外閑人 2010-8-22 21:45
傷痛!
回復 騎豬逛街 2010-8-22 23:51
即使公認的撈的是屍體,那也可以告他們「辱屍罪」!
回復 笑臉書生 2010-8-23 01:14
buweizhai: 不論是誰都不應該徑自宣布一個人的死亡,只有醫務人員在進行搶救后才可以。

也就是說,任何人應該做的就是把淹水的人先救上岸實施搶救,哪怕是徒勞的。

照片里
完全正確
回復 笑臉書生 2010-8-23 01:15
在美一方: 至少要弄清楚一個事實再忙著起訴,就是:這些打撈船被請來的時候是被告知要撈人的還是撈屍的?如果是後者,就不是打撈作業的人在擅斷生死。
說法欠理智,
回復 笑臉書生 2010-8-23 01:16
在美一方: 他們的職業服務是撈屍,打電話找他們的時候如果說是撈屍,就是打電話人的判斷。我是這個意思。
首先要救人,救上再判斷生死
回復 綱舉目張 2010-8-23 01:28
樓主說得沒錯.前幾天看過個貼子,村長開個證明就可以把"死人"火化,再火化前"死人"復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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