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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0)人發表了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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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 2樓 遊客 (67.169.x.x) ] 發表於 2022-1-19 02:03
用極端行為在中國非法搶錢暴富那麼用兇狠手段對付也不為過,應該!
回復 舉報 [ 3樓 遊客 (47.229.x.x) ] 發表於 2022-1-19 02:06
所以跑要去大國 小國家土共根本來去自由
回復 舉報 [ 4樓 遊客 (47.229.x.x) ] 發表於 2022-1-19 02:08
最大的貪污犯在主席台上坐著呢
回復 舉報 [ 5樓 遊客 (216.208.x.x) ] 發表於 2022-1-19 02:13
犯罪伏法,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回復 舉報 [ 6樓 遊客 (68.144.x.x) ] 發表於 2022-1-19 02:16
5樓,你還生活在專制封建時代!和尚犯錯,整個廟也為他負責嗎?都什麼年代了你還如此奴化不改!
回復 舉報 [ 7樓 遊客 (107.77.x.x) ] 發表於 2022-1-19 02:25
賴昌星就是被加拿大當垃圾扔回去了
回復 舉報 [ 8樓 遊客 (199.126.x.x) ] 發表於 2022-1-19 02:29
貪官 ---- 徇私枉法、魚肉百姓,想跑到國外揮霍不義之財過所謂「自由」日子,沒門!該抓!該殺!
回復 舉報 [ 9樓 遊客 (216.208.x.x) ] 發表於 2022-1-19 02:30
六樓看來是這麼跑出來的,再送你兩句俗語,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
回復 舉報 [ 10樓 遊客 (47.157.x.x) ] 發表於 2022-1-19 02:41
五毛同志們,下面是學習習主席語錄時間,習主席教導你們:通商寬衣!(大外宣的同志們一定要帶頭脫衣服!這些人就因為沒脫光衣服才逃跑的?)
回復 舉報 [ 11樓 遊客 (185.202.x.x) ] 發表於 2022-1-19 02:52
一旦開戰台灣特工也會獵捕土共海外人員,把姐夫們通通擼走當人質。
回復 舉報 [ 12樓 遊客 (199.126.x.x) ] 發表於 2022-1-19 02:59
咱發言,不能忘本忘宗。如果打著人權的幌子,惡意詆毀中國政府,迎合小撮反華勢力,昧著良心做內奸、賣國賊!可惡可恨!該抓該殺!
回復 舉報 [ 13樓 遊客 (70.68.x.x) ] 發表於 2022-1-19 03:21
編者說錯了,沒有所在國配合"獵狐"不可能成功,關鍵是中國放棄了人贓俱返主張與所在國簽分贓協議:人遣返錢平分,才得到所在國配合行動,和脅迫沒有關
回復 舉報 [ 14樓 遊客 (70.72.x.x) ] 發表於 2022-1-19 03:24
不做虧心事,不怕鬼叫門
回復 舉報 [ 15樓 遊客 (24.30.x.x) ] 發表於 2022-1-19 04:41
對付人渣貪官還是太客氣了, 還留著命呢。
回復 舉報 [ 16樓 遊客 (45.49.x.x) ] 發表於 2022-1-19 05:08
12樓可惡可憎該抓該殺
回復 舉報 [ 17樓 數據分析 ] 發表於 2022-1-19 07:13
12樓 遊客(199.126.x.x): 咱發言,不能忘本忘宗。如果打著人權的幌子,惡意詆毀中國政府,迎合小撮反華勢力,昧著良心做內奸、賣國賊!可惡可恨!該抓該殺!
咱發言:對於你這樣的賊坯子,甘願賣身投靠流氓政權,當漢奸迫害漢人,殺!殺了這個漢奸!
回復 舉報 [ 18樓 數據分析 ] 發表於 2022-1-19 07:15
11樓 遊客(185.202.x.x): 一旦開戰台灣特工也會獵捕土共海外人員,把姐夫們通通擼走當人質。
首先,殺漢奸沒有問題,尤其是以習近平為首的漢奸政權有血債的漢奸,當然該殺!殺了漢奸,有反對的嗎?!(對於投靠漢奸政權迫害漢人的非我族類,那麼是人類公敵,如有血債,當然也可以殺! -- 歷史上的典型是以色列追殺納粹,幹得非常漂亮,充分地證明了正義雖然有時候遲到,但從不缺席!)(提醒漢人:「告訴我的妻子他們是聯邦調查局(FBI)的人,上級派他們來保護我」 -- 冒充聯邦官員是聯邦重罪!Federal felony!就這一條就足夠把那個漢奸政權的爪牙扒下幾層皮來!對付這個的要點是取證!先把證據固定下來!第二個要點是「公民逮捕權」,您如果技術上行的話,當場先拿下他 -- 當然,這個的技術和法律要求非常tricky,要很多練習和準備才行。但!The point is:那個是「聯邦重罪」,記牢了!)
回復 舉報 [ 20樓 遊客 (172.58.x.x) ] 發表於 2022-1-19 08:05
中國外逃貪官及其家眷不屬於美國加拿大合法居民,不受美國加拿大法律,人權保護。從哪裡,滾回哪裡去。少來唧唧歪歪。矯情!
回復 舉報 [ 21樓 數據分析 ] 發表於 2022-1-19 08:24
20樓 遊客(172.58.x.x): 中國外逃貪官及其家眷不屬於美國加拿大合法居民,不受美國加拿大法律,人權保護。從哪裡,滾回哪裡去。少來唧唧歪歪。矯情!
Well,無論您喜歡不喜歡,美國國土上任何人/所有人(Any and All)憲法權利是平等的,無論是當年乘五月花過來的人的後人,還是「新鮮跳船來的」(Fresh off boat, FOB),就憲法權利而言都是平等的,一點不多也一點不少,跟「移民身份」(immigration status)沒關係,都是「美國法管轄」 -- subject to American jurisdiction。有點特別的是「本土人」(natives,「美洲印地安人」, aka American Indians),但他們的特權也僅限於在其保留地有效。至於是不是公民,永久居民,那個是移民法的範疇,跟憲法權利沒關係 -- 人身權利是典型的憲法權利。(當然,在技術層面,您非常有權的話,也總能找到法子把誰踢走,比如老川,就把那個「反美是工作,滯美是生活」的查韋斯他娘給踢走了,那個女人花著大把她兒子貪來的錢,在這裡「反美是工作」。即使老川,也只踢走了她一個 -- 他通過系統途徑趕走的還不如 8馬趕走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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