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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 9樓 遊客 (108.18.x.x) ] 發表於 2019-6-17 06:05
給臉不要臉,這是準備挨槍子兒的節奏!
回復 舉報 [ 8樓 遊客 (68.9.x.x) ] 發表於 2019-6-17 05:56
支持香港人民
回復 舉報 [ 7樓 遊客 (67.71.x.x) ] 發表於 2019-6-17 05:55
香港是反共基地,他們目的是共產黨下台,林鄭月娥再讓步都沒用,得寸進尺
回復 舉報 [ 6樓 遊客 (96.248.x.x) ] 發表於 2019-6-17 05:54
誰說其中不包括言論、出版犯罪?中共黨大於法,惡名昭著,令港人不寒而慄。這才是港人萬眾一心,眾志成城,一定要把暴政擋回去的根本原因。昭顯了中共在港人心中就如惡魔一般
回復 舉報 [ 5樓 遊客 (24.244.x.x) ] 發表於 2019-6-17 05:50
罷去吧 還能鬧到哪樣?自己折騰自己
回復 舉報 [ 4樓 遊客 (67.68.x.x) ] 發表於 2019-6-17 05:50
民陣是什麼?幹嘛的?鬧事的嗎!有什麼權力?
回復 舉報 [ 3樓 遊客 (101.114.x.x) ] 發表於 2019-6-17 05:49
香港人很愚昧,這事應該進行公眾大辯論
回復 舉報 [ 2樓 遊客 (73.111.x.x) ] 發表於 2019-6-17 05:43
你有了解過逃犯條例嗎? 移交涉及嚴重罪行,如謀殺、誤殺、性犯罪,犯毒、重婚、走私等37項。(當中不包括政治、言論、出版等罪行)而案件要被判七年以上,逃犯要在香港經過行政長官及立法機關與法庭審理才合乎引導條件,最後才決定是否移交。這些放於四海㫮通用。 我想知道一般市民會犯那個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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