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游泳館淺水區跳水致頸椎斷裂去世,律師...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10月18日,浙江寧波慈溪博睿游泳館一男子在游泳池淺水區跳水頭部觸底,隨後臉部朝下漂浮在水池。據悉,該男子跳水導致頸椎斷裂,家屬認為,男子跳水后16分鐘無人救援才導致死亡,還稱游泳館未及時救人不想承擔責任且態度惡劣。而游泳館方面接受採訪時表示,當時詢問了,男子未理人,以為對方在玩,後面救上來還活著,送醫5天後才去世,並稱游泳館不是主責但也不會逃避。這起糾紛中,法律責任該如何認定?
北京觀韜(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雙強認為,首先要明確男子死亡原因,家屬說「頸椎斷裂、16分鐘無人救」,館方說「救上來時還活著,5天後才死」。損傷機制是「跳水頭觸池底」一次形成的頸髓離斷導致的呼吸驟停,還是「跳水+延遲救助」兩段疊加的顱內出血+溺水後繼發的呼吸心跳驟停,黃雙強認為,這需要司法鑒定進一步鎖定。「損傷機制決定了男子本人與游泳館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黃雙強表示,另外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在游泳館法定義務方面,因游泳屬於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所以游泳館必須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另外,根據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水面面積小於等於250㎡的,至少配備2名救生員,每增加250㎡增加1名救生員,且「人崗對應」不能兼職,救生員必須持有國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淺水區必須設置「禁止跳水」警示標識等。救生員工作期間,應「持續觀察水面」,發現泳客出現異常行為(如面部沒入水中超過30秒無換氣動作),應立即鳴哨並實施救助等。
「館方僅憑藉『問一句沒理』的表述,顯然未盡到『持續觀察』『立即救助』的安全保障義務。」黃雙強認為,如果確認館方施救存在延誤,目前司法判例的慣例是「面部朝下漂浮」即構成明顯異常,救生員以「以為在玩」為由未在第一時間入水,屬於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