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男子被禁食、毆打、體罰折磨致死!58人被抓

京港台:2025-8-30 12:03| 來源:南方都市報 | 評論( 2 )  | 我來說幾句

24歲男子被禁食、毆打、體罰折磨致死!58人被抓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四年前,一名24歲男子姚某某被傳銷組織折磨致死。案發後,雲南曲靖市警方迅速成立專案組,依託反傳銷信息系統和大數據研判,輾轉多省抓獲58名主要嫌疑人。

  昨天(8月28日),麒麟警方對外披露了該案偵破的細節:該傳銷組織以銷售「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為名,無實際產品,分五級架構,以談戀愛交友、介紹工作、來雲南旅遊等作為借口,誘騙被害人到窩點實施非法拘禁,7年間實施90起犯罪。

  2022年 9月,曲靖中院一審認定其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梁某、陳某某被判無期。

  24歲男子遭體罰折磨致死

  牽出組織嚴密的傳銷組織

  2021年5月28日0時,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接到姚某某(男,24歲,廣西陸川縣人)死亡的警情后,立即開展偵查工作。

  經查,2021年5月初,被害人姚某某被傳銷組織人員誘騙到曲靖市麒麟區,拘禁於出租房內,傳銷組織人員在出租房內,通過上課、聊天、體罰等方式逼迫姚某某儘快加入傳銷組織。因姚某某「不順從、不聽話」,被傳銷組織人員禁食、毆打、體罰折磨致死。

  市、區兩級公安機關領導高度重視,從刑偵、經偵、技偵、網安等多部門抽調精幹警力成立「5.28」專案組,麒麟公安分局依託「麒麟區反傳銷信息系統」全面採集涉傳人員信息,建立打傳數據模型。曲靖市公安局技偵、網安部門利用大數據系統對日常警情串並、情報信息進行深度分析研判,合成作戰。專案組歷時兩個多月的縝密偵查,輾轉廣西、廣東、福建和雲南等多個省(自治區),行程十餘萬公里,冒著「疫情」的風險,歷經艱辛成功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員58名,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經依法偵查查明:該傳銷組織以銷售「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產品為名,在不具有任何產品的情況下,在曲靖市麒麟區進行傳銷活動,騙取他人財物。

  該傳銷組織分為「A(高級經理)、B(業務經理)、C(業務主任或叫『家長』)、D(業務代表或叫『大師傅』)、E(業務員)」五個層級;組建以「家」為單位的犯罪窩點,「家」中安排C級人員為「家長」,負責日常事務,安排D級人員為管家,負責協助「家長」管理日常事務。

  其他業務員在傳銷組織的安排下,以談戀愛交友、介紹工作、來雲南旅遊等作為借口,誘騙被害人到麒麟區后帶至傳銷窩點之後,將被害人的手機、身份證、銀行卡和現金等隨身物品扣留後實行統一保管,通過陪同起居、聊天、打牌、監聽通話、講課等方式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對不願意配合的被害人直接採取威脅、壓制和毆打等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傳銷窩點。

  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間,傳銷組織成員通過講課、鼓吹加入傳銷組織的好處,逼迫、誘騙被害人上交「購買產品」的費用(人民幣2800元為「一套產品」)。對部分不願意配合的被害人,則通過毆打、威脅和恐嚇等手段直接逼迫其「購買產品」,非法騙取他人財物。

  該犯罪組織體系嚴密,情節性質惡劣,以不特定的人員為殘害對象,以上線購買少量虛擬產品能發大財為誘餌,通過毆打、體罰、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強迫被害人用已有的現金購買「產品」,或者教唆、逼迫被害人騙取親朋好友的錢財來購買「產品」,或者直接使用被害人的手機用被害人的名義以從網路平台上貸款、信用卡套現、花唄套現等方式最大限度榨取被害人錢財用於購買「產品」,致使被害人被動承擔大量債務,無法擺脫被犯罪組織控制的現實遭遇,從而被迫加入該犯罪組織,從被害人轉化成犯罪組織成員,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社會危害。

  7年間實施90起犯罪

  首要分子被判無期

  據介紹,專案偵辦徹底摧毀了盤踞在曲靖長達7年之久的傳銷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組織自2015年至2021年共實施各類犯罪案件90件,涉及3類刑事犯罪,分別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19件,非法拘禁案70件,故意傷害案1件。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於2021年9月30日依法偵查終結,移送麒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提級管轄,於2022年4月29日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該惡勢力組織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首要分子)梁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首要分子)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等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刑期,並判處相應罰金。

  2023年7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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