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探兵馬俑3號坑:被推倒的兩尊兵馬俑已被移走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5月31日凌晨,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發布警情通報:2025年5月30日17時30分許,孫某(男,30歲)進入兵馬俑景區參觀時,翻越遺址坑護欄及防護網跳至三號坑內推拉陶俑,造成兩尊鎧甲武士俑(二級文物)不同程度損壞。目前,孫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經查,孫某患有精神疾病,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被推倒的兵馬俑已被移走
31日上午,記者實地探訪正常開放的兵馬俑3號坑,發現端午假期首日,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依舊是人擠人,被涉事男子推倒的兩尊兵馬俑已被移走,留下兩處印記。
現場遊客有序排隊,不時有安保人員和導遊提醒,請大家文明參觀,不要做類似跳入俑坑的不文明之事。
一位在現場維持秩序的臨潼區文旅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兩尊兵馬俑已被移走。至於被移到哪裡、是不是正在修復,他們目前也不清楚,他們是增派到3號坑維持現場秩序的。
隨後,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之後博物館官方會發布詳細信息,可以在官網關注。
記者嘗試聯繫陝西省文物局,電話未被接通。
外地遊客陳先生告訴記者,他昨天也聽說了有人跳下俑坑推倒兵馬俑,感到非常惋惜,國家的文物每個人都有好好保護的責任。
被推倒的兵馬俑已被移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其破壞兵馬俑的行為是否需要擔責呢?
對此,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涉事男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付建表示,兵馬俑作為珍貴文物,具有極高的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該男子的行為會對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需承擔文物修復費用等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需根據文物損壞程度、修復難度等因素,由專業機構評估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