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姦案的撕裂:只靠法律難以解決根本問題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近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維持原判的裁決,未能平息持續發酵的社會爭議。甚至,即便審判長答記者問中就幾個關鍵問題進行了回應,仍未能止息社交媒體上的紛爭。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因其特殊的案情背景而成為觀察當代中國社會文化裂痕的一扇窗口。
訂婚強姦案判決引發了男女對立?
有人認為,這個案件使得「男女對立思維再度飆升」。但究其本質,這遠非單純的性別對立,而是不同文化價值觀之間的正面交鋒:
一方面,根植於父權制的傳統性別文化在我國依然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受其影響在一部分人的觀念中女性處於從屬地位,他們將婚姻關係(甚至訂婚)視為女性對性權利的讓渡;另一方面,隨著女性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性別平等理念的普及,一種強調個體自主、相互尊重的新型性倫理正在形成。
這種價值觀念的代際更迭,必然會導致社會成員在愛情觀、婚姻觀和性觀念上出現顯著分化。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引發的輿論風暴,正是這種觀念衝突的集中體現。
這種文化轉型期的觀念衝突並非中國獨有,在西方性犯罪改革歷程中同樣可以看到類似的價值碰撞。以美國為例,在性同意認定標準這一構成強姦罪與否的核心議題上,美國社會中至少有「拒絕即同意」(No means Yes)、「拒絕即不同意」(No means No)和「肯定性同意」(Yes means Yes)這三種標準,分別代表了截然不同的認知觀念和價值觀取向:
「拒絕即同意」的傳統觀點認為,女性在性行為中的拒絕,可能只是「欲拒還迎」的表現,或者是一種調情的策略。這種觀念根植於傳統父權主義社會對性別角色的建構,實際上剝奪了女性的性自主權。
「拒絕即不同意」的標準是女性主義運動的重大成果,它承認女性說「不」就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男性必須尊重女方的明確拒絕,這一標準在20世紀後期西方國家的性犯罪改革中被廣泛採納。
更為激進的「肯定性同意」標準則要求性行為必須建立在持續、自願、明確的同意基礎上,不僅要求不存在對性行為的拒絕,還要求必須得有對性行為的肯定性同意。該標準體現了對性自主權更高程度的保護,但其制度設計也備受爭議。
在美國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掀起的強姦法改革浪潮中,各個州所採用的標準並非完全一致。其中,1988年賓夕法尼亞州的伯科威茨案,堪稱最具爭議性的司法判例之一。在本案中,就讀於某大學的羅伯特·伯科威茨被控強姦同校女生,根據法庭記錄,在女生多次明確說「不」的情況下,伯科威茨仍執意與之發生性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者雖持續口頭拒絕,但未進行肢體反抗,這一細節成為後續法律爭議的焦點。伯科威茨承認受害女生當時有不斷說「不」,但他認為這些「不」是夾雜在「情意綿綿……激情四射」的呻吟中發出的。他把女生的抗議視為一種微妙的鼓勵行為,因而認為自己當時的性行為是獲得了女生的同意和許可。對於該案,初審法院認定強姦罪成立,而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卻以「缺乏物理強制力」為由推翻原判。
該案最終裁決公布后,立即在美國引起了軒然大波。批評者認為,伯科威茨案中法庭的立場從某種程度上是將傳統觀念中認為的「女性在性行為中說『不』只是一種『象徵性抵抗』而非真的拒絕」的理論通過司法實踐予以認可。但也有人對該判決持支持立場,例如作家格雷格·伊斯特布魯克就曾公開為該判決辯護:「人類歷史上半數的性行為——或許更多——始於女性最初說『不』或多次拒絕。最終發展為雙方自願的性行為往往以女性說『不』為開端。」
與之相反,1992年新澤西州的M.T.S案則確立了劃時代的「肯定性同意」標準。該案中一名17歲的男孩與一名15歲的女孩進行了自願的接吻和激烈的愛撫,隨後男孩在女孩未同意的情況下與之發生了性行為。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在裁定意見中明確指出:「被告在未得到受害人對具體插入行為的肯定和自由許可的情況下,所實施的任何性插入行為都構成性攻擊罪。」
美國強姦法改革浪潮中,關於「性同意」認定的標準之爭,遠非簡單的法律技術之爭,而是反映了不同時代、不同文化背景下人們對性別關係本質的理解差異。
不分男女:另一種形式的「規訓暴力」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卡漢觀察到了社會輿論在性同意這一問題上的嚴重分歧,便設計了一項模擬陪審員實驗——卡漢-伯科威茨實驗,採用嚴謹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來探究文化價值觀是如何影響人們對性侵案件的判斷。
研究人員招募了1500名18歲以上的公民作為受試者,通過分層抽樣確保樣本在性別、種族、收入水平和教育程度等維度上都能準確反映美國人口的整體特徵。研究團隊將伯科威茨案做了匿名化處理和稍微改編后交給所有受試者閱讀,該案件的事實部分明確記載了男女雙方都承認的一個關鍵事實:女方在性行為前和性行為過程中多次明確說「不」。為了考察不同法律定義對人們判斷的影響,研究團隊將受試者隨機分為五組,有四個組都收到了不同版本的強姦罪法律定義,還有一個組的成員沒有收到任何法律定義。
在閱讀完案件材料和相應法律定義后,所有受試者都需要就改編后的伯科威茨案中「女方是否存在有效同意」和「男方是否構成強姦」等關鍵問題作出判斷。數據顯示,受試者對性同意的判斷呈現出鮮明的價值觀分野:秉持平等主義世界觀者更傾向於認定男方構成強姦,而持等級主義立場者則普遍認為性行為具有合意性。這種認知分化,還極大地影響了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解讀——即便面對「女方多次明確拒絕」這一無可爭議的事實,等級主義者仍傾向於將其重構為「欲拒還迎」的曖昧表示。
這種認知差異的深層邏輯在於,等級主義者往往內化了傳統的性別角色期待,將女性在性活動中的被動性視為道德純潔的體現,因而將口頭拒絕理解為「象徵性抵抗」。在這種認知框架下,女性說「不」被理解為是男女性行為中的正常表現,而非女性的反對和抵制。平等主義者則認為對於女方在性行為中持續、明確的拒絕,男方應當予以重視和尊重,任何對「不」的重新詮釋都是對女性性自主權的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對立並非簡單的性別對立。卡漢的研究發現,最堅定地支持案中男方不構成強姦罪的人群,恰恰是持有等級觀念的女性群體,特別是那些歲數較大的女性。
這些女性對受害者的苛責,某種程度上是另一種形式的「規訓暴力」——通過譴責偏離傳統等級主義性別規範的受害者,這些歲數較大的女性既維護了自己在等級秩序中的道德優越感,又強化了既有的性別權力結構。被父權制等級主義規訓最深的女性,反而卻成了該制度最頑固的維護者,不得不說這是一個荒誕而又殘酷的事實。
該研究還發現,在性侵案件的判斷中,人們的文化價值觀往往凌駕於已有法律規定之上。數據顯示,不同法律定義對實驗參與者對案件最終判斷的影響微乎其微,真正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人們本來就有的內在文化認知。即使面對完全相同的案件事實和法律指引,持不同文化立場的人仍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這種判斷的極化現象反映的,是更深層次的文化認知衝突。
單純依靠法律,難以解決根本問題
卡漢實驗中的文化認知理論,為我們解讀山西大同強姦案的輿論撕裂提供了重要啟示。
首先,大同強姦案中輿論場上的對立,絕非男女性別之間的對立。甚至,有不少男性對案中女方的強姦控告和二審法院的判決表示支持;當然,社交媒體上也不乏部分女性站在為男方開脫的陣營里。這種錯綜複雜的立場分佈表明,我們面對的是一場關於法律應如何妥當規制男女性行為的文化價值觀之爭,而非簡單的性別站隊。
其次,單純依靠法律修訂,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雖然完善立法、明確司法標準至關重要,但若不能同步推動整個社會對強姦的文化認知變革,再完美的法律條文也很可能淪為社會偏見的註腳。
網上有個別法律從業者完全不談案件事實本身,以赤裸裸的個人偏見對受害女性進行惡意揣測與攻訐,這提醒我們:
當面對諸如「性同意」這種具有社會敏感性的法律議題時,若法律人放任個人偏見遮蔽專業判斷,不僅會動搖民眾對其法律人「專業性」的信任,更會加劇社會的認知撕裂,法律人自身也會淪為文化偏見的共謀者。法治現代化,不僅需要制度完善,更要克服法律人自身的認知枷鎖。
卡漢教授最終表示,美國國內關於強姦法改革的爭議,本質上是不同文化群體間象徵性地位的隱性博弈,要妥善解決強姦法改革爭議,必須從根本上應對由於文化身份衝突引發的法律事實認知困境。
這一理論視角,同樣適用於解讀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判決后的激烈論爭——表面上的法律爭議,實則折射出更深層次的文化權力角逐。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文化戰爭中,每個群體都自覺或不自覺地,試圖通過對「事實」的界定,來確認自身的社會地位和價值認同。
從伯科威茨案到大同案,歷史不斷重演著類似的認知衝突:當男性將女性視為慾望客體而非平等主體時,暴力便披上了「文化傳統」的外衣。但現代法治的進步在於,它要求每個男性都認識到,對女性意志的尊重不是施捨的紳士風度,而是人格平等的必然要求;對女性身體的敬畏,不是虛偽的客套,而是人之為人的基本底線。唯有將這一觀念轉化為全社會的文化共識,才能真正有效預防和減少性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