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抓捕企業家牟利?中國「遠洋捕撈執法」突出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10月14日,一場關於趨利性執法的防範與治理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此次研討會匯聚了法律學術、實務界的專家,旨在探討趨利性執法這一現象的產生原因、危害以及治理建議。
會議探討的趨利性執法是指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於對個人或部門利益的追求,採取的違背法律原則和公正原則的執法行為。這種行為表現為多種形式,如異地抓捕企業或個人以牟取利益,甚至凍結、划轉其財產;一些地方和部門則通過下達罰沒收入考核指標,導致執法人員為完成指標而過度執法;此外,還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隨意罰款、查封,甚至威脅企業生存等。
與會法學專家建議,異地執法辦案,不是一概不可以,但需要設置提級管轄和共同上級審批制度,並規範對民企高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的許可權。同時,建議國家層面儘快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建立主官追責制度,遏制異地趨利性執法亂象。
規範涉企執法受關注
趨利性執法並非新問題,但在當前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受到了更為廣泛的關注。
9月底,中央政治局會議著重強調幫助企業度過難關,並提出要規範涉企執法和監督行為。
10月8日,國家發改委主任鄭柵潔提到,要規範行政執法單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堅決禁止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等。
同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的座談會也強調了制止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等問題。
此外,《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中也有關於規範涉企執法和監督行為的相關規定。
從現實案例來看,「遠洋捕撈式執法」現象突出。個別司法機關、執法機關違法違規到異地,對企業和個人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甚至罰款,企業負責人被抓等情況時有發生。如杭州的社交電商吸引了很多外地執法機構前去執法。
律師分享多個典型案例
研討會上,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顏立東律師分享了多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杭州一家線上銷售「瑤浴包」的公司,其銷售的是廣西金秀生產的正規產品。有關資料顯示,重慶某縣的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之前,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秘密偵查,后以當地陳某某購買了1682元的「瑤浴包」后稱無效果為由以詐騙罪立案,隨即出動300餘名警力趕到杭州將該公司一鍋端,抓捕了155人,據稱涉案金額高達2億元。據了解,目前該案存在擅自降低立案標準、缺少異地執法辦案手續、辦案人員違規自行收取保管涉案財物等違反公安機關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的問題。由於公安機關存在使用帶有標準答案的模版製作訊問筆錄的問題,檢察院已經將100多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撤回不再出示。這就是典型的趨利執法、「遠洋捕撈」。
第二個案例是北京一家小額貸款公司被寧波某地辦案機關盯上,儘管多達85%的借款人無財產損失,但仍被以詐騙罪抓了幾十人。第三個案例是廣東一家保健品公司在塞北某縣因一人購買2000元產品被報案,公司董監高和員工被一鍋端,涉案金額據稱幾個億。第四個案例是收取收藏品鑒定費,被定為了詐騙罪。河南某縣的一名所謂「藏友」,找到廣東深圳一家拍賣公司,聲稱自己有藏品需要委託拍賣,拍賣公司要求對其藏品進行評估鑒定,按照行業規定需要收取一定鑒定費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這名「藏友」支付5000元鑒定費后報案,辦案機關迅速立案后,將該拍賣公司員工47人跨省抓獲,目前,被分案審理,已經一審判決的被告人均被判處了巨額罰金,同時被處沒收違法所得,查封扣押凍結資產幾千萬。
顏立東稱,從這四個案例發現一個共同點:辦案機關對這些案件都是跨省辦案,都是管轄很微弱,甚至不排除人為建立管轄權的可能,有點疑似「職業被害人」的角色來幫助辦案機關建立管轄鏈接,這些案件都是涉及經濟犯罪,能判處罰金的罪名,這就是刑事案件「遠洋捕撈」一詞的由來。
研討會上,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詐騙案也引發關注。今年8月中旬,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檢方指控瑞德青春「虛構儀器功效,將十幾種儀器肆意組合為不同套餐進行銷售,以國產儀器冒充進口儀器,詐騙數千人」。據了解,開庭時,法庭上站立的被告達25名,均為企業管理人員。
瑞德青春公司相關人士透露,鄭州公安機關於2022年9月6日對公司立案,但實際上早在3個月前就對該公司進行了偵查,公司的高管外出吃飯都被警察偷拍,等立案時,公司的人事、經營模式、賬目早被查得清清楚楚,所以一立案就對公司人員進行了集中抓捕。
鄭州警方挨個給企業客戶打電話,要求他們以詐騙罪到屬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稱報案者可獲退款,有不按要求打電話者遭公安電話轟炸本人及親友。
瑞德青春相關人士表示,公司的法律團隊在認真研究公安辦案細節、證據后質疑,該案可能存在異地趨利性執法的問題。「公司賬戶上有十幾億存款,如果公司沒有那麼多錢,也就不會招來如此無妄之災,而這些存款絕大多數都是顧客的消費預存款。」他說。
法學專家分析背後根源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靜指出,刑事案件和行政執法是有差別的。在根源方面,地方財政困難是趨利性執法的重要因素。土地財政缺失后,地方各部門會分解指標和任務,其中包括通過執法獲取罰款數量。儘管收支兩條線是明確規定,但實際上財政上隱性返還等情況使這一制度被衝破。
王靜認為,從監督和救濟角度,行政法雖有行政監察、審計等監督手段,但行政訴訟中老百姓勝訴率低。同時,行政法典的推進受到經濟環境等影響遲滯,其中包括行政程序的法律規範缺失,公權力運行缺乏足夠的管控。
王靜表示,在管轄權問題上,電子商務的出現使管轄權變得複雜。傳統以違法行為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則在網路環境下難以適用,目前沿用的只要有受害人誰先立案誰先查的方法存在漏洞,可能導致趨利性執法。例如一些地方可能會對頭部企業、跨區域經營的企業進行不合理的執法。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兵認為,趨利性執法並非一個全新問題,以前提到的「釣魚」執法,也可以認為是一種趨利性執法。另外,行政執法活動的展開,客觀上存在一種利益訴求,只不過這個「利」是為了公共利益去執法還是為了其他,亦或是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行非法目的之實。
陳兵稱,我們在警惕、譴責趨利性執法,特別是某些涉案企業執法、監管異常現象的同時,也應看到正常的基於法定職責的執法,甚或是刑事立案調查,在有些案件中後者的方式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利益,譬如在涉侵害商業秘密的案件中,符合法定標準的刑事立案調查,可能更有效率,更能及時挽回受侵害的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此,不贊成過度解讀甚或一竿子把監管執法機構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保護功能全部打翻,這對機構來說也不是很全面、很客觀。關鍵是做到常態化的依法精準執法,系統設計和配置全過程監管執法制度,對監管執法本身也應有監管監察。
建議緊急整治以遏制違法亂象
對於治理,陳兵提出從企業自身和制度層面著手。企業要增強合規性和風險應對性。制度上要優化,明確行政和刑事的銜接邊界,規範執法主體行為,加強對權力的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薛軍提出,趨利性執法在最近一段時間增加的可能根源之一在於,地方財政面臨困難,以及相應的法律制度解釋和適用的彈性空間過大。要從根本上遏制這一問題,需要對地方財政的基本需求予以有效保障,否則地方為獲取財政資金,就會有額外的動力去進行趨利性執法。
薛軍提到,在具體治理措施方面,一是要規範執法過程中對企業銀行賬戶查封、凍結的許可權。很多異地執法案例中,涉案企業的銀行賬戶被隨意凍結、查封,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很多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被迫妥協,息事寧人。這一許可權應嚴格限制,特別是法院在應公安或行政執法部門的要求進行銀行賬戶查封凍結時要有嚴格的管控措施,要依法依規進行,要嚴格審查相關措施的必要性。二是要規範對企業高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的許可權。企業高管一旦被採取羈押措施,很可能導致企業經營癱瘓,甚至企業就此垮掉。國家應明確對涉案企業高管涉案調查,但未明確判定有罪有責的時候,應該更多採取繳納保釋金,取保候審等緩和的措施。在這方面,建議兩高可出相關司法指導意見,對這一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薛軍表示,對於異地執法辦案,不是一概不可以,但需要設置提級管轄和共同上級審批制度。另外建議在近期針對異地趨利性執法問題,國家層面要儘快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建立主管追責制度,也就是如果有相關地區的執法部門存在異地趨利執法,濫用執法權的問題,要對所在地區的主管進行問責。針對異地趨利性的執法,要在高層開放投訴舉報通道,對於實名舉報的案件,要做到有落實有反饋。啟動專項整治工作,可傳遞治理決心與信心,主官追責可約束有組織、有授意的趨利性執法行為,開放投訴舉報通道可讓公眾參與監督,形成威懾機制。
廣東探索遏制規範異地趨利性執法思路
在優化營商環境、遏制趨利性執法的實踐中,廣東省深圳市的嘗試或可借鑒。
《華夏時報》記者獲得的由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於2024年4月發布的《廣東省情內參》稱:據了解,近年來,廣州、深圳、東莞等珠三角地市已成為異地執法的高發地。以廣州市為例,自 2023 年以來,朴朴、壹健康、九浚等近萬家企業遭遇異地執法,這些企業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較明顯的逐利性執法動機。
《廣東省情內參》建議廣東省組織相關地市政府成立專項工作組,對來粵異地執法案件依法予以監督和約束。
一方面,廣東省積極推廣深圳市的應對經驗,建立民營企業省外刑事案件應急協調處理機制,規範異地公安機關在廣東的執法辦案協作程序,明確跨省異地執法案件除非由公安部指派,否則應由省公安廳統一調派處置。
深圳市在預防方面推動企業合規管理,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從源頭避免刑事風險;在維權方面,則依法維護民營企業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權益,規範異地公安機關在深執法辦案協作程序,對異地執法機關在深隨意抓捕企業家、動輒查封企業賬戶資金的行為堅決說「不」,並建立民營企業家市外刑事案件應急協調處理機制,幫助涉案企業依法應對。
另一方面,廣東省進一步規範涉產權強制性措施,建議省公安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形成聯動機制,規定異地執法如需凍結廣東省民企賬戶,須經省公安廳核准,不能僅憑外省公安機關的一紙公函就輕易跨省凍結民企賬戶。對於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而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室調研組梁建偉研究員牽頭撰寫了「跨省逐利性到我省執法日趨嚴重——民營企業深受其害反映強烈」文章,直陳廣東眾多企業面臨的逐利性執法問題,並提出了推廣深圳經驗、由省檢察院公安廳牽頭調研並提出針對性建議、規範涉產權強制性措施、引導企業加強風險防控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