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應"警車鳴笛進村指名道姓喊話村民涉嫖娼"

京港台:2024-4-27 19:32| 來源:大風新聞 | 評論( 5 )  | 我來說幾句

警方回應"警車鳴笛進村指名道姓喊話村民涉嫖娼"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我沒有嫖娼行為,就算我有,他們可以依法處理我,開警車到我們村指名道姓喊話說我涉嫌嫖娼,是對我人格的極大侮辱,讓我在村上抬不起頭做人。」今年春節期間的遭遇,讓山東臨沂男子李先生稱自己遭受了極大羞辱。

  視頻顯示:警車進村喇叭喊話,指名道姓稱村民涉嫌嫖娼

  李先生是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人,今年35歲,是一名貨車司機。用他的話講,2024年春節是他有生以來「最尷尬難堪的一個春節」。

  「大年初四那天,派出所的人開著警車用喊話器到我們村喊話,說我涉嫌嫖娼,我們全村都知道了。」李先生介紹,民警用喊話器喊的是「×庄(原音是真名)的(你們村)李某某(原音是真名)涉嫌嫖娼!」

  

  李先生提供的視頻顯示,高亢的警笛聲中,先後有兩輛警車駛進視頻視野,同時有喊話聲傳出,仔細辨聽,確是類似李先生所描述的喊話內容。警車駛過,可以看到路邊群眾頗為驚訝的樣子,正在營業的店鋪內也快速有人走出,隨後隱約可聽到圍觀群眾的議論聲。

  

  兩輛警車相距一段距離先後駛過視頻所拍攝街道,一分鐘后,又掉頭駛來,而後駛出視頻畫面。

  突接電話:轉賬記錄涉嫌嫖娼,想通過中間人「了事」未果

  當事人李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講述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李先生介紹,自己是貨車司機,平時長時間在外地跑車,「2023年9月下旬,在外地跑車的我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說是我們郯城縣楊集派出所的民警。」李先生講,他是紅花鎮的,而對方則是鄰鎮楊集鎮的派出所,對方讓其去一下派出所,但未說明什麼事情,李先生以為是詐騙電話就沒在意。

  幾天後,他們同村的左某聯繫到他,說他是楊集派出所謝姓警官的親戚,謝警官說他手頭有李先生的一個轉賬記錄,該記錄涉嫌嫖娼。

  「左某跟我說,他親戚謝警官專門從縣公安局把這個案子要到所里的,而且謝警官就可以幫助處理。」李先生說,對方所說轉賬記錄他並無印象,而且手機中此前的轉賬記錄因為故障被消除已無法查詢。

  李先生稱,「我沒有他們說的嫖娼行為。但不管有沒有,如果派出所把這事弄到村上和家裡去,也會很難受。我媽身體不好,不能生氣。」李先生說,於是他決定出點錢「處理」此事。

  「我給左某轉了2000元錢,但他沒收。」李先生稱,儘管如此,對方仍表示他的親戚會幫助處理此事。

  李先生說,一段時間后,他再度接到左某的電話,對方稱警方要傳喚他,由於是熟人,傳喚證就暫放在派出所,不送到他家裡。

  「我當時還在外地,就聯繫到我的一個朋友幫我去派出所了解情況幫忙處理。」李先生說,朋友反饋回來的消息是有一個2023年2月20日的轉賬記錄,金額是500元,警方說是涉嫌嫖娼。

  李先生稱,為了「了結」事情,他當時拿出5000元讓朋友幫助處理,並稱一萬元之內都行。然而,對方在交涉中表達出了案件複雜,需要兩三萬才能解決。隨後左某告知他,謝警官要求他自己回去處理。

  屢被傳喚:「把傳喚證貼在我家門上,還警告我媽不準揭掉」

  李先生說,無奈之下,2023年10月下旬他從外地趕回郯城,並如約去了楊集派出所。

  「那天是早上9點過去的,謝(警官)把我單獨叫到一個屋裡,說這事他會照顧我。」李先生說,自己當時稱不需要「照顧」,願意拿錢並非是真的嫖娼了,而是不想此事鬧大,讓家裡人跟著生氣。

  李先生說,看到自己是這個態度,對方生氣走了。在隨後的接近24小時內,自己被關在留置室沒有吃喝,也沒有任何人讓他看所謂的轉賬記錄,期間兩名輔警對其進行了簡單問詢,次日早上將其放出,謝警官讓其回家等消息。

  「一個月後我又在外地,楊集派出所又給我打電話,說在我家門口,最後把傳喚證送到我家去了。」李先生說。

  

  李先生稱,此後不久,謝警官親戚左某再度打電話詢問他怎麼處理自己的案子。自己說已跟派出所講明自己沒有嫖娼,公安部門可以依法處置。

  「隨後一段時間,謝警官去了我家好幾次,把傳喚證貼在我家門上,還警告我媽不準揭掉。」李先生氣憤地說。

  李先生稱,2024年2月3號晚,謝警官再次到家中對其進行傳喚,母親從外面將其找回,讓其配合調查。

  「到派出所后,把我固定在一個椅子上,謝警官問我到底有沒有嫖娼,我說我沒有,謝警官也未拿任何證據證明我嫖娼。還威脅說,我不承認的話,還要對我傳喚15 至16 次的。」李先生說,這次自己再次被留置了 20 幾個小時后釋放。一個輔警告訴他,除夕那天要主動到派出所去。

  2024年除夕當天李先生沒去派出所,「他們開著警車在我村上找我,用車裡的警務喊話器叫我的名字,說我涉嫌嫖娼,這是對我人格極大的侮辱。」

  李先生說,2024年2月13日,派出所又去了兩輛警車到村裡再一次找他,在村子的主路上拉著警笛來回行駛叫著他的名字,說他涉嫌嫖娼。

  「中間人」左先生:「他要是沒事,為啥願意拿錢解決?」

  「我們這裡好多人都知道了。」李先生一名友人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喊話事件在當地很多人知道,此事確實對李先生影響較大。他認為,涉嫌嫖娼並未認定,即便確有其事也並不是罪大惡極的行為,警方這樣公開喊話涉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之後,記者聯繫到李先生家所在村子的一名村幹部,對方先是表示不了解此事,而後又稱不認識記者,讓當事人李先生親自打電話給他。「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有顧慮。」李先生對此解釋說。

  李先生講述中「謝警官的親戚左某」也接受了記者的採訪,由於他與李先生同村,對於喊話事件他雖然沒有親眼所見,卻也知道此事,「確實有那事,主要是民警找他找不到。」左先生說,此前他的親戚謝警官是處理縣公安局發到他們所的案子。

  而對於為啥此案發到鄰鎮楊集派出所,而不是由李先生所在鎮子的派出所處理此案。左先生表示,當地此類案件較多,當地警力有所調配。

  左先生表示,謝警官是其表弟,也是楊集派出所的教導員。他知道的情況是,一開始謝警官無法聯繫到李先生,曾托他幫助聯繫,「他確實給我轉過錢,我沒有收。」

  左先生稱,李先生曾轉給他1500元錢被他拒收,李先生還曾通過其他渠道希望用錢解決此事。後來被傳喚到派出所后他不承認,「至於李先生是不是真有這樣(嫖娼)的事,他表示這個不好說。」

  左先生稱,再後來,李先生開始到處反映他和謝警官,自己也曾被有關部門問話,自己也一直想不通:「他要是沒事,為啥願意拿錢解決?」

  警務督察:當事人確已向公安、紀監部門反映,尚在調查中

  「我到縣公安局和紀檢委反映他(謝警官)涉嫌敲詐勒索我了。」李先生表示,自己並未嫖娼,而警方的多次傳喚均未向其出示足以證實其嫖娼的證據,警方的做法對其影響巨大,所以他於不久前已向多部門反映此事維護自己的權利。

  4月2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當時民警謝警官,試圖向其求證李先生所述諸多事項,但謝警官沒有正面做出回應。。

  對此,郯城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表示該機關也有專門的信訪部門,反映問題的當事人可親自致電,會有專人對其反映的事情進行回復。

  隨後,記者聯繫了郯城縣公安局督察大隊,針對記者的提問,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當事人李先生確是曾在不久前向紀委監委和縣公安局督察大隊進行過反映,「這事還在調查中,這需要一個過程。」

  記者諮詢公安部門對嫖娼行為該如何處置,這名工作人員稱,他們沒有辦案權,不便回答該問題。

  李先生:自己「臭名遠揚」難抬頭,欲討說法不願和解

  李先生提供的幾份警方傳喚證顯示,李先生被傳喚的案由確實僅「涉嫌嫖娼」一項。

  「就算我真的有那種行為,公安局直接依法處理就行了,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他們跑到村上喊話的行為,極大地侮辱了我,也給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影響。」李先生表示,目前的情況是,不管自己有沒有過那種事情,現在全村人也都認為他是行為不檢點的人了。

  李先生說,母親本來就身體不好,現在更是每天氣得睡不著覺,身體狀況堪憂。而自己甚至都不敢回家了,「不敢抬頭做人,覺得每個人看我的目光都不對。」

  李先生說,此事的發生,讓他羞於面見孩子。他與前妻離婚,目前是單身狀態,這事發生后他「臭名遠揚」以後還咋找對象?。

  李先生說,自他向有關部門反映此事以來,對方曾託人找他希望協調解決此事,但他都沒有答應,「我不會和解的!」

  律師說法: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對外公示違法犯罪信息時應當注意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問題。」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而《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十四條則規定,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對文書中載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隱名處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付建說,從法律角度分析,我國許多法律都十分注重保護當事人隱私,具體體現在文書的公開、宣傳的化名變音處理等;從道德角度分析,任何人都享有隱私權和名譽權,不希望自己的社會評價被降低。公安機關在對外宣傳時應當注意尺度,尊重人格尊嚴,尤其是像此案中這樣並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便「先斬後奏」,不符合程序規定,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行政法的相關規定。

  付建說,行政執法旨在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維穩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如果行政執法過度強化,將可能侵犯個人的人權和自由。因此,執法機關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則,應當注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付建表示,嫖娼行為的處罰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該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算。

  付建認為,此案中,李先生稱在2023年9月下旬收到其涉嫌嫖娼的電話,隨後了解到其涉嫌的嫖娼行為發生在2023年2月20日,因而,即使確實存在嫖娼事實,但已過去六個月,依法也應當不再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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