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資管副總監遭罰1.09億 提家庭困難未獲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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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禁不止的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又有了新的案例。
近日,海通證券一從業人員劉某因違法炒股收到上海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罰沒1.09億元。
罰單顯示,2013年至2020年,劉某先後任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
劉某先後利用「秦某珍」「許某蘭」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通過劉某個人使用的手機和電腦設備委託下單共計24623筆,佔總委託下單筆數的89.37%,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元,盈利5463.87萬元。
上海證監局認為,劉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並對劉某處以5463.87萬元罰款。
據悉,劉某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曾經提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確定的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
上海證監局表示,對劉某處罰建議已綜合考慮了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的處罰幅度適當。結合在案證據,劉某並未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劉某提出的家庭情況困難,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無獨有偶,就在6月30日,廈門監管局剛剛出具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國盛證券員工柳仲信的違法行為及處罰結果。
經查,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柳仲信擔任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客戶經理。這期間,柳仲信私下接受8名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並借用配偶雍琳娜的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早在2020年6月,國盛證券依據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給予過處分。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任職國盛證券3餘年間,柳仲信代客炒股、借用配偶名義炒股等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廈門監管局分別作出2項處罰。
一是對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282.99元,並處以1.14萬元罰款;二是對柳仲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萬元罰款。並註明,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廈門監管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此外,今年5月,證監會一連發布4份行政執法處罰決定書,揭露了原廣州證券員工唐雲利用內幕信息參與上市公司鑫茂科技資產重組一案。唐雲以配資方式提前買入約9.45億元鑫茂科技股票,最終賣出倒虧超5000萬元,因違法情節嚴重,被證監會處以10年市場禁入和60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證券法》再次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