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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綠叢中一點紅----法庭札記(2)

作者:奧之細道  於 2014-6-1 06:5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2評論

關鍵詞:偷渡

 

      偷渡是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從美國流行開來的。199041日,老布希總統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頒布了第12711總統令(Executive Order 12711)即「中國學生保護令」,該保護令中的條款於1992年在美國國會通過,成了永久性法案,即「1992中國學生保護法案」(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of 1992,簡稱"CSPA")。那時,絕大多數與天安門風潮無關的華裔非法移民也拿到了身份。

    密航者們開始把熱切的目光投向美國,一艘艘廢舊漁船或者貨船豎起了希望的桅杆,帶著成千上萬神情茫然、衣衫襤褸、散發著惡臭的男女老少,每月幾批船次,每條船多則幾百人,少則幾十人,爭先恐後地駛向美國。

    19935月,船長45米的貨輪「金色冒險號」載著286名偷渡者,經過三個月的海上漂泊,抵達紐約皇後區洛克威海域,不料計劃中的接頭人已在福青幫的仇殺中身亡。「金色冒險號」在公海上等待兩周后,蛇頭覺得接載無望,遂將該船擱淺在近海,讓偷渡者游泳上岸,導致10人死亡,除6人逃脫外,其餘全部被美國移民局扣押,關進監獄。

    「金色冒險號」事件震驚美國朝野,世界亦為之轟動,此後,美國政府對海路偷渡的打擊更加嚴密,使得偷渡美國越來越難成功。而且,在「金色冒險號」之前美國的難民法規定,偷渡者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只要「雙腳踏上了美國國土」,在過堂后就會被釋放,然後是等待申請政治避難的法律程序。「金色冒險號」事件后,美國政府對偷渡者的處理開始嚴厲起來了。

    後來,「金色冒險號」上被拘押的270人中,14人因不到法定年齡,交由法院監管。35人獲政治庇護留在美國,55人被保釋,2人獲藝術家簽證,1997年經柯林頓總統特別批准,又有53人得以假釋,其餘的111人則被遣送回中國大陸。

    偷渡美國漸漸式微后,蛇頭們開始把目光投向日本,這就引發了90年代中後期「千帆競發」偷渡日本的浪潮。

    偷渡者們以福建福清、長樂一帶的人為主,一般在福建中部沿海的碼頭集結上船,據被捕者說,他們住的地方街上不時會有廣告,說明某月某日某船將駛往某地,有意前往者屆時可去搭船,並標明費用,他們就是看了那樣的廣告才加入偷渡行列的。這種供述是否可信也不得而知,因為當地政府能允許張貼這種廣告嗎?那時連供述都趨於統一化了,一個模子里倒出來似的,偷渡者一般都說是看了招貼或從親朋那聽來,總之是偶然起意,沒啥計劃性,然後就是「家境貧困」、「給弟妹掙學費」一類理由,不象去美國的偷渡者那樣還有「計劃生育」、「宗教」等原因。

    對於福建偷渡者們的偶然起意,我是能理解的,那些地方向來就有下南洋的傳統而且不乏成功者,那時下南洋哪有啥護照、簽證呢?還不是上了船就走了。他們一直延續了那時的思路,認為給逮住了反正會送回來,沒把違法偷渡這樣的事看得很大。再說後來蛇頭們的經營方式也改變了,大多是成功了再付錢,所以偷渡的初始費用也不大。

    偷渡日本,快則海路,輾轉漂泊十幾天就到,慢則先由陸路在緬泰一帶集結,然後搭船前往日本。日本是個島國,四圍都是海岸線,所以較易成功,那時偷渡也早已國際化了,都是幾國蛇頭連手運作,到了日本后也有人接應,有人安排工作。

    偷渡日本,開始集中在太平洋一帶,太平洋防範嚴謹后,又移向日本海一帶,我所在的城市在日本海邊,90年代末就接連有過兩起較大的偷渡事件,一起有120多人,另一起有140多人。120多人那批已經上了岸,等到警察趕到時,很多人已經潛入山林,身手最矯健的已經快進入市區。

    我作為法庭翻譯,自然介入了這兩起事件。日本的司法翻譯,按職屬可以分為警察署翻譯、檢察院翻譯、法院翻譯、及律師協會翻譯幾種。為了保證司法判斷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所以採取不能兼容的原則。比如同一案件, 警署、檢察院、律師、法院等各個程序都需要各自的翻譯,上一流程的翻譯必須迴避下一流程的翻譯工作,不能兼職或兼容,這是基本的原則。那時因為缺少翻譯尤其能操福建話的翻譯(其實我也只會講閩南話,長樂、福清那邊的方言也基本不懂),所以我幾乎是在偷渡者們未被起訴之前就介入了這兩起事件。

    第一起事件的偷渡者全是男人,第二起事件有10來個女人,都很年輕,可說是「萬綠叢中一點紅」。女孩們被捕時,幾乎都是蓬頭垢面、衣衫不整、神情獃滯、萎萎縮縮,幾天後就恢復了女兒家的爽朗活潑天性。有一次我和國選律師去警署拘留室做例行會面,那幾個女孩已是明眸流盼,巧笑倩兮,臨走時一名年輕警察問我「帥哥」是啥意思,說那幾個女孩公認他是警署「第一帥哥」,我說人家這麼喜歡你,你得對人家好一些呀,那警察忙不迭地說「有啊,有啊,她們要吃中華便當,我還去給她們買呢」。後來警署拘押室裝不下那麼多人了,把她們移送到「刑務所」(就是監獄),我和律師再去看她們時,她們神情黯然,無精打采,說「刑務所」的飯菜真難吃,看守們也很死板,希望早點兒回家。

    日本一般對於偷渡者,如系初次也就是判個一年,然後緩期執行三年,送回國內。如系二次偷渡才判實刑,需入獄服刑。我經手的人中,只有一位是二次偷渡,他說他上船時並不知道船是來日本的,以為去歐洲呢,那神情就像是去鄰家串門走錯了門那樣。

    那時由於分期分批審理,律師也需要一大批。其中有一位國選的辯護律師對他的滿懷勇氣和富於冒險精神的被告大概是十分同情的,他在法庭上侃侃而陳,認為「追求更好的生活是人的基本慾望,出於這樣的慾望只要無損別人的利益那是可以被原諒的」,並認為偷渡這種事簡單地給於行政處置就行,沒必要耗費人力財力拿到法庭上來審理,我不缺斤短兩的照實翻譯,當時被告們都聽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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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nn1111 2014-6-1 10:56
佳作連篇
回復 奧之細道 2014-6-1 19:43
nn1111: 佳作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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