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資格提名諾貝爾和平獎,包括世界各國的國家首領、立法者、內閣大臣;海牙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成員;比利時根特國際法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成員;大學的歷史、社會科學、法律、哲學、神學和宗教教授;某些大學領導人;和平研究機構和外交政策機構的負責人;以及過去的獎項得主。
1901年至今有131位人獲獎(許多人是共享獎項)。其中,1973年得主黎德壽(Le Duc Tho)拒絕領獎。另有三位得主——劉曉波、緬甸的實際領導人昂山素季(Aung San Suu Kyi)、德國和平主義記者卡爾·馮·奧西茨基(Carl von Ossietzky)——在獎項授予時正被監禁或被軟禁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