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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貪官免死者必是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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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9-2 02: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zeus   2010-9-1 09:42    北美新浪

今年兩會對刑法的修改,爭論可畏激烈。有爭論時是好事,這是民主的體現,是時代的一種進步。 爭論的如果是非常複雜的、非常難以分辨的決定,那麼是很正常的。如果一個非常淺顯的道理,一個人人都明白的道理,在那種場合去爭論。那麼爭論的就不在是真理,爭論的而是一種利益。是在為自己的利益去說話,為自己的利益去爭取權利。這樣的爭論,爭論者本人讓非常清楚自己的觀點非常荒誕,故意在哪兒去裝傻,故意去爭論位的就是維護自己的一種私利。其中對於貪官免死的爭論就是典型的代表。


我個人覺得建議貪官免死者必是貪官,(當然沒有經過調查,不能完全肯定,但是從推理上講又是一種必然。如有意外,全當討論,本人沒有攻擊某一個具體的代表或者委員。再者,會議期間代表委員的言論可以不負法律責任,那麼我和代表委員的討論也應該適用吧。所以,那些有司法權的代表先別算計著和我秋後算賬。)


個別代表委員的理論非常荒誕,他們對於廢除貪官死刑的理由竟然是很多貪官貪污了很多都沒有判處死刑。還列舉了具體事例。比如某某官員貪污幾個億盤了死緩,某某貪污幾千萬判了無期。 這些官員(當然這個時候應該叫做代表,還不能叫做人民代表,因為他代表的官員利益,理論上他應該是官員)能夠當上人大代表智商應該是出類拔萃的。對於邏輯推理應該是很擅長的。然而他們的這個提議就出現了邏輯錯誤。也許是混淆邏輯吧。拿他們舉得例子還說吧。《刑法》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就可以判處死刑,而我國的很多案例都貪污數以億計沒有判處死刑。這是事實也是他們廢除貪官死刑的依據。這裡,我只問一句,這樣的判決是法律錯了還是法院錯了。


如果是法院錯了,那麼就應該考慮對法院的約束。讓法院能夠依法判案。違法裁判者,法律有規定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我們應該做的是追究責任者。正是由於這麼多的葫蘆僧斷葫蘆案,才使得法律的尊嚴在人民心中大打折扣。才有了某省兩個村村民的群毆,沒有人去求助法律。才有了某些人權益受到損害,鋌而走險包袱社會,才有了某些人維護不了自己的權益走上自殺的不歸路。這個時候應該做的是提高法院判案的質量,是法律得到維護。如果因為法院沒有依據法律判案就修改法律。那麼依法判案就有了新的解釋了,這裡的法就不在是法律,而是法院。那麼法律修改與否也就沒有意義啦,怎麼他也是一個擺設。以後,有殺人的沒有被追究,就可以規定殺人者不承擔法律責任了,怎麼也是法律服從法院。


如果是法律錯了,那麼,就應該修改法律。不過在法律修改之前,應該保持法律的嚴肅性。所有以前的違法裁判都應該糾正。如果個人覺得法律錯了就可以自己先裁判在修改法律。那麼法律還是如同兒戲。


這些道理非常淺顯,代表委員人人皆知。故意再此爭論就是和法律玩太極遊戲。以便維護自己的權利不信可以去調查這些代表的財產,看看他們的住房,看看他們的子女就知道。他們要求免死的理由很荒唐,因為有些貪官貪污了很多都沒有判處死刑,於是就對貪官廢除死刑。貪污很多沒有判處死刑,不是他們不需要死刑,而是司法腐敗所致,這裡應該討論的是如何杜絕司法腐敗,如何依法判案。而不是去修改法律。貪官和法官共同褻瀆了法律,不是追究責任,而是修改法律,實在是可笑之極。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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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0-9-2 06:57 | 只看該作者
的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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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0-9-2 08:2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aodai 於 2010-9-2 16:48 編輯

官大、臟巨,必須死刑。經濟犯罪在目前的歷史階段更要使用厲典,不能降低犯罪「成本」。

「建議貪官免死者必是貪官」太武斷,把一種觀點貿然認為是「代表」誰的利益,這樣的觀念,完全錯誤。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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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0-9-2 08:38 | 只看該作者
官大、臟巨,必須死型。經濟犯罪在目前的歷史階段更要使用厲典,不能降低犯罪「成本」。

「建議貪官免死 ...
laodai 發表於 2010-9-2 08:20



這種兩分法思維的確稍有些武斷,不過個人還是認為對貪官需要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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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9-2 09:33 | 只看該作者
顯然中國還做不到美國那樣集團貪污,如果象美國立法人那樣,全體表決給自己加工資的法案,貪污人人有份,你人民又有何說?人家是守法的,只不過人家有權制定法律給自己的行為免罪。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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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老貴 發表於 2010-9-2 13:54 | 只看該作者
建議貪官免死者不僅是貪官,而且一定是大貪官,否則也不會驚慌到要求立法免死。
當今中國衙門之黑暗,恐怕世界上也排前幾名了。死刑儘管經常對貪官門繞開走,但有這樣的法律,就始終是一種震懾作用。中國一黨專制,也談不上公平合理的法制環境,貪官們免死的辦法多不勝數,如果連死刑這一最後的手段都廢除掉,貪官們必然更加為非作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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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0-9-2 14:34 | 只看該作者
貪官必須嚴加懲處, 不是免死, 是殺的不夠多. 有或違者;嚴懲不貸.  要讓貪官付出生命代價, 才能收阻嚇之效.
大肚能容, 容天下難容之事
開口便笑, 笑世上可笑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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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寶 發表於 2010-9-2 18:49 | 只看該作者
zeus   2010-9-1 09:42    北美新浪

今年兩會對刑法的修改,爭論可畏激烈。有爭論時是好事,這是民主的體 ...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9-2 02:03


這觀點有些偏激。

貪官免死不過是整體上限制甚至消除死刑行動的一部分。
這樣建議的初衷應當不是贊同貪污,而是要揚顯對人類生命的尊重,是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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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0-9-2 19:39 | 只看該作者
必須嚴懲貪官,還要查三代,讓他們無處藏身。象查陳阿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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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9-2 21:44 | 只看該作者
建議貪官免死者不僅是貪官,而且一定是大貪官,否則也不會驚慌到要求立法免死。
當今中國衙門之黑暗,恐怕 ...
民工老貴 發表於 2010-9-2 00:54

不能這麼說。大貪官才是殺貪官者。比如薄熙來殺文強。因為只有權力越大,才越有權殺人,沒權的老百姓能殺誰?而權力的獲得有是與貪污的級別成正比的,也就是說貪得越多,權力就越大,貪不著的就當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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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9-3 00:22
免死?
如果貪污要免死
搶劫是否要免死
叛國是否要免死
行賄是否要免死
死刑使用範圍很廣
為什麼僅僅貪污要免死?
而不是討論是否在中國廢除死刑?

典型的
於法不符
於理不容
於情不和

這種素質的代表是誰選出來的?
貪官選出來的?
這樣才能解釋的通這種怪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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