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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釣魚台國賓館需要多大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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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說兩句 發表於 2008-7-22 16: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幾日,北京東城區法院對釣魚台國賓館處以10萬元罰款的報道在網上引發了熱議。7月20日新華網對此事件的報道就有數百條 評論,7月21日新華網評發表題為《罰釣魚台國賓館10萬,東城法院牛》,《不能讓釣魚台國賓館有治外法權》的原創評論,數百條網友跟帖發表看法。

    許多人對東城區法院的勇氣讚嘆不已,反倒讓筆者驚詫:原來法院對某些單位依法行事也需要這麼大的魄力,並贏得如此多的好評,是不是反過來說明這樣的依法辦事在現實中仍然是稀罕的鳳毛麟角呢?這難道不是另一種不正常的表現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轉交有關票證、證照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釣魚台國賓館作為一個經營主體,雖然承擔著接待外賓的莊嚴使命,但仍然是我國法律規制的對象,在其違背有關法律規定時,法院依據相關法條予以處罰,是天經地義之事,然而這種理所當然的處罰卻使許多網民大感驚詫,的確耐人尋味。對這個處罰我們可以叫好、吶喊,但個案並不具有普遍意義,褻瀆法律尊嚴的行為並不會因為一個案例的成功而被杜絕。問題的關鍵不在於今天法院處罰了釣魚台國賓館這樣一個特殊單位,而在於我們用更完善的法律機制和更有力的懲罰措施確保類似事件的不會、不敢、不能發生。

    在筆者看來,之所以有這麼多人關注一個普通法律事件,恰恰反映出長期以來一些人和一些單位的特權觀念根深蒂固、我行我素,對法律規定置若罔聞。久而久之,特權凌駕於莊嚴的國法之上竟然成了「存在的合理」,老百姓也不得不漸漸接受它們的存在,從而把對權力的制約寄望於更大的權力,形成了拿特權制約權力的惡性循環,法治的理念和對法律的遵從久久難以深入人心。小小區法院敢向堂堂國賓館下罰單,所以這回才顯得那麼「牛」,因為法律長久以來總是不「牛」。

    在法律權威性尚未完全確立,法院獨立性還受諸多因素干擾和羈絆的情況下,歡呼與雀躍還為時尚早。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權威,讓權力馴服於法律的嚴格制約,讓依法辦事不斷深入人心,成為社會運行人人遵守的基本規則,依法處罰任何單位才不會成為需要叫好的熱點新聞。那時,才是真正值得我們叫好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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