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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嘁哩喀喳 於 2008-3-18 12:58 發表
申命記 25:5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看了諸位的議論,心裡陡生出許多的感慨來 ... ...
把舊約中幾千年前的律法在今天的生活實際里按字面照辦死"守",的確是某些基督徒對上帝話語理解上的遲鈍. 從這個意義上看,嘁網友的"反基"行動對這類的基督徒算得上是當頭棒喝,是有著積極的作用的.
這樣的人自稱是"基督徒",實際是"新猶太人";把耶穌釘十字架的,正是這一類人物. 如果"反基勇士"反的是他們,做為基督徒老兵願意和你們一起"反";並且我還要告訴你們這一等人比不信的更為有罪!
你們都是通達人,知道凡立法,關於"法"的最終解釋權必然在"立法者"的手中. 所立之法的原則通常不會更改,但實行上則可靈活把握. 這也就是耶穌對門徒說"你們要靈巧如蛇,馴良(純真)如同鴿子"的道理. 前者指的是行動作為,後者指的是存心動機.
那麼,做為"立法者"耶穌是怎樣詮釋律法的呢? 他為皈信者歸納出兩條總原則(總綱)來,就是 1. 盡心,盡意,盡性,儘力愛主你的 神"; 2. 愛人(鄰舍)如同自己.
這也就是說,要基督徒按著這個永不更改的綱領線索來理解和實施律法.
按著字句,耶穌可謂是率先觸犯了兩條猶太人視做極為重要的律法 ------- 1. 妄稱 神的名,且以自己為與 神同等; 2. 干犯安息日.
嘁網友及各位都比較熟悉聖經,想必知道這兩條罪狀意味著什麼;於是乎,耶穌就被這些憑己意解釋上帝律法的"文士和法利賽人並祭司"們釘了十字架! 當時能夠說點公道話,存惻隱之心的反倒多為不信奉上帝的羅馬人以及信上帝卻"守"不住律法的罪犯.
耶穌"妄稱"了 神的名嗎? 在猶太人眼裡是這樣的,他明明是個木匠的兒子,看上去沒什麼特殊的人;而實際耶穌果真的妄稱了嗎? 當然不會! 但我說他沒有妄稱 神的名的理由可不是象有的人那樣,理直氣壯地拋一句"耶穌就是神"給人. 因為聖經記載給我看見的是 ------- 這位耶穌將性命捨棄,見證了他是如何"盡心,盡意,盡性,儘力"地愛父他的神!
耶穌"干犯"了安息日嗎? 在猶太人眼裡是這樣的,他明明在安息日給人醫病,又默許門徒掐麥穗 ... ... 但正是因為這,"愛人(鄰舍)如同自己"也被他活活的表現出來了!
經上說: 愛就成全了律法.
現在回到嘁網友提出這個問題,用"愛"的總原則來重新審視一下:
申命記 25:5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弟兄同居",所指應該是沒有分家;"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寡婦就成了無依無靠的累贅. 當時是男權社會,這寡婦嫁了外人也不一定有受到尊重的保障,因她帶不走什麼財產. 留在家裡沒人撐腰,日子久了在夫家難免會淪為佣婦,財產也就歸了那活著的弟兄了. 而弟兄"娶她為妻"則改變了她的地位,"與她同房"生養兒女就保全了亡夫的產業,也慰籍了她生理和情感上的孤苦. (請有心人參看"路得記")
耶和華 神是"孤兒寡婦"的 神,喜愛公義,憐恤 ... ... 立這樣的一條律法的意義,在於向選民聲明 神的心意;存此仁心而善待親人鄰舍的,是謂"愛神愛人",就蒙上帝喜悅並祝福.
如今法庭上由類似事件引發的爭訟官司實屬常見. 我放膽再說: 這律法於今日不在乎"守與不守",更不在乎"娶與不娶";乃在乎存何樣心思待那孤苦孱弱之人!
神之所以為神,因他是愛,是公義,是良善;非因他自恃強力而專橫跋扈. 若傳 神只是定些一味無端轄制人的律法規條,烘襯自己的尊大竟全然無愛,這樣的"神"實在是惡魔! 讓他去死吧! 我這多年基督徒的罵聲比你們"反基"還要更響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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