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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調派人員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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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som 發表於 2004-1-13 03: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Intracompany transferee Visas (L-1)


1、目的/用途(Purpose/Eligibility)
L-1為跨國公司短期性工作簽證,是發給將被派往去美國分公司、子公司、附屬公司或合資公司工作的人員,該外國母公司必須是在美國境外,與其美國分公司的關係是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母公司必須擁有其在美分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控制權。
跨國公司有關辭彙定義:
*母公司(Parent):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
*分公司(Branch):是指同一公司的分支機構或分部辦公室
*子公司(Subsidiary):是指一個獨立性質公司,但其股權屬於母公司
*附屬公司(Affiliate):是指關係企業公司,其上級控制權屬於同一公司或集團
*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是指由兩家或多家公司合作的合資企業
L-1簽證種類:
*L-1a簽證是簽發給擔任經理(Manager)或行政主管(Executives)級人員的簽證
*L-1b簽證是簽發給擔任專業性職務(Person with Specialized knowledge)人員的簽證

2、條件(Qualifications)
申請人所屬於的外國公司必須在美國具有分公司。沒有如果,也可以在美國註冊成立新的公司,其條件要有辦公場所、合法在政府部門註冊、足夠經濟財力來支付員工的酬報。
申請人條件:
*擔任職務:申請人將在美國分公司擔任主管級職務或專業性職務
*工作期限:申請人在申請簽證之前的3年中,必須擔任經理級或專業性職務,並且至少為同一公司連續工作1年以上。

3、移民局陳情申請(INS/Petitions)
L-1簽證要求準備雇傭申請人的境外母公司或美國分公司,為申請人填妥「非移民僱員申請表」(I-129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L類補充表格,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當獲得可以雇傭外國員工的「移民局批准書」(即I-797表,Notice Action)后,才可向申請人發放允許其申請簽證的「批准書」(I-797表,Notice of Action)。
移民局申請所需材料:
表格:
•  I-129表申請費(110(基本申請費)+500(附加費)=610美元)
•   非移民僱員申請表(I-129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   L類補充表格(L Classfication Supplement to Form I-129)
輔助文件:
【申請人提供】
•   工作證明:證明申請人在申請之前3年內至少為母公司連續工作1年,並擔任管理級或專門職務
•   公司調派證明:說明申請人目前的職務及將被調派美國的工作和職務等
•   學歷證明:例如:學位證書、畢業文憑等
•   工作能力證明:例如:專業護照、榮譽及獎勵證書、工作人員簡歷及工作經歷等
•   I-94入境卡:如申請人已經在美國,以另一種非移民簽證身份合法入境,還需要提供有效的I-94入境卡,才能向移民局提出轉換L-1身份之申請
【 美國分公司提供】:
(1)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2) 董事會備忘錄(Minute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
(3) 股東、董事名冊(Certificates of Stock)
(4) 公司簡介,公司廣告,產品目錄/說明等(Company and Products Information)
(5) 公司發展計劃(Business Plan)
(6) 銀行證明/資金投入來源(Bank Statement/Fund transferred for initial investment)
(7) 營業執照(Business License)
(8) 聯邦政府公司稅務號碼(Federal Tax I.D. Number)
(9) 辦公室租約(Office Lease Agreement)
(10) 地域圖(Zoning Map),顯示其辦公室位置是在商業區
(11) 公司經營場地照片(包括:大樓、辦公室、招牌)(Office Photos)
(12) 美國分公司員工組織結構圖(Company Organizational Chart)
[如公司已經在美國註冊成立,另外要提交]
(13) 近一年公司報稅單(IRS Tax Return)
(14) 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Finance Statement)
――收支報表(Income Statement)
――盈虧報表(Profit/Loss Statement)
――資產平衡表(Balance Sheet)
(15) 銀行月結單(Bank Statement)
(16) 僱員工資記錄(Payroll Record)
(17) 僱員報稅記錄表(W-2表)
(18) 僱員雇傭資格證明(I-9表)
(19) 經營證明,如:業務信函、買賣合約及提貨單等(Evidence of Business Transactions)
[境外母公司提供]
(1) 註冊文件、營業執照(Business Registration, Business License)
(2) 公司稅單、報稅記錄(Company Tax Return)
(3)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4) 股東、董事名冊(Certificates of Stock)
(5) 公司簡介說明(Company Information)
(6) 公司組織結構圖(部門、分支機構)(Company Organizational Chart)
(7) 公司員工設製表(人數、職務、工種)(Employee Record)
(8) 員工名單及工資表(Staff Listing, Payroll Record)
(9) 近年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包括收支報表、盈虧報表、資平衡表等(Finance Statement)
(10) 公司資產證明及銀行證明(Business and Property Ownership, Bank Statement)
(11) 公司經營證明,例如:公司廣告、產品目錄、業務信函、買賣合約及提貨單等(Evidence of Business Transactions)
(12) 公司經營場地照片(包括:大樓、工廠、辦公室、產品陳列室、招牌)(Company Photos)
注意:陳情人(Petitioner)是該跨國公司,而不是申請人本人,申請人本人應該是受益人(Beneficiary),是被派往美國分公司工作的僱員,故陳情申請必須由僱主來填寫。

4、申請簽證(Applying for a Visa)
所需材料:
表格:
•   簽證申請費用:45美元
•   申請表格:OF-156非移民簽證申請表格
相應文件:
•   移民局批准通知書(I-797表,Notice of Action)原件
申請人:
•   護照:6個月以上有效期
•   照片:1.5×1.5英寸正面免冠照片
•   工作能力證明,例如:經公證過的工作經歷證明、學位、證書、文憑等
•   結婚證書(如已婚及攜帶配偶同行)
•   子女出生證明(如有子女隨行)
輔助文件:
•   公司信函,詳細說明申請人在美國將會從事的工作性質、職務等
•   美國分公司僱員名單,及他們目前收入證明,例如:I-941表、W-2表(僱員報稅)、工資支票存根、每個月銀行月結報表
•   美國分公司僱員表,說明每一個僱員姓名、職務、移民身份或其身份證明材料,例如:綠卡A號碼、護照複印件、I-9表(僱員雇傭資格證明)
•   公司組織結構設製表,說明母公司及美國分公司職員設制情況,並例出公司所持有L-1簽證人的名單
•   近一年或近期的美國分公司報稅單
•   出示在美國成立分公司之資金投入來源證明(銀行證明)
•   出示在美國成立分公司的可靠經濟來源和充分的經營能力之證明材料
•   新公司將在美國經營計劃的書面報告
•   境外母公司及美國分公司所做國際業務之證明材料,如:合約、提貨單等
•   母公司及美國分公司目前仍在經營的證明,例如:辦公室、產品陳列室、工廠等的照片、母公司報稅單及當地的電話黃頁複印件,美國分公司租約原件、註冊文件及營業執照等
注意: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移民與國籍法》的規定,即使其工作許可證申請(I-129表)或移民局I-797表已被批准,也不能保證其獲得簽證。

5、眷屬簽證(Dependent Visa)
隨同配偶或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申請L-2簽證,配偶不能在美國工作。但子女可以在美國公立學校學習。

6、何時申請(When to Apply)
L-1簽證申請人不能直接向領事館提出申請。申請人通常要等到美國領事館在收到移民局的批准書(I-797表和I-129表)后,才受理其簽證申請。

7、在哪裡申請簽證(Where to Apply for a Visa)
應向申請人所居住管轄領區的美國領事館提出申請。

8、簽發時間(Issuance Times)
通常獲得批准者,可在當天或第二天下午來領取簽證及護照。

9、簽證有效期(Visa Expiration Date)
通常一次性入境簽證的有效期為3個月,你可此3個月期間之內入境美國一次。

10、入境獲得期限(Initial Stay)
持有L-1簽證者,第一次入境時,一般情況下入境移民官會給你3年停留期限。

11、延期申請(Applying for an Extension)
L-1a持證者每次可申請延期停留2年,在美最長停留為7年期限。L-1b持證者每次可申請延期停留2年,在美最長停留為5年期限。L-1之延期應在美國停留到期之前至少45天,由僱主為其填妥「非移民僱員申請表」(I-129表)及L類補充表格,附上原簽證移民局批准書(I-797表)、I-94入境卡原件、說明延期理由的僱主信函和相關的輔助文件等,一起向就近的美國地方移民支局提出申請。眷屬L-2簽證之停留延期應填寫I-539延期申請表。如果I-129或I-539延期批准后,其I-797表和I-94卡上會有新簽發的停留期限,申請人可持批准后的I-797表再向國務院簽證辦公室提出其簽證加簽的申請,或向海外美國領事館提出其簽證延期的申請。

12、L-1身份在美調整為綠卡(Adjusting L-1 to become a Permanent Resident in the U.S.)
申請人以L-1非移民身份在美國臨時性工作,如要調整為職業移民身份,申請人必須在該美國分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才能由僱主/跨國公司向移民局提出「職業移民」(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申請。在職業移民申請獲准后,申請人即可申請調整身份(I-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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