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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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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


瀏覽次數:28     添加時間:[2005-4-16]

      
外籍人士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後,若在婚姻關係未滿兩年時獲得綠卡(Greencard),此綠卡為條件式綠卡,可稱其持有條件式居留身份(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實際上,通常只有美國公民的配偶才會拿到條件式綠卡。從目前的親屬移民第二優先類配額排期來看,永久居民的配偶需等四年多才有配額,幾乎不可能獲得此類綠卡。

持條件式居留身份者的權利、義務、法律保障和永久居民相同,但其居留有效期只有兩年。在兩年到期前90天內必須提交去除條件式身份(removal of conditional residence)的申請表(I-751),否則綠卡身份會在居留期滿時自動終止。如果申請人在身份終止後繼續留在美國,將視為非法逾期滯留。移民局一般會在兩年有效期滿前90天內寄通知給條件式綠卡持有人,提醒其提交去除條件式身份的申請。但是需要提請注意的是,根據移民法規定,即使移民局沒有實施上述的提醒舉措,條件式綠卡持有人仍有義務責任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提出,若因等通知而錯過申請時間,移民局概不負責。

條件式身份的申請分為兩種:一是夫妻聯合申請;二是有條件綠卡持有人單獨提出豁免申請。

◆ 夫妻聯合申請(joint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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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外籍配偶的條件式綠卡兩年有效期滿之前的90天內,其與美國公民的婚姻依然存在;或雖已分居,但未簽訂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協議,並且美國公民配偶願意配合,可採用夫妻聯合申請的方式。此方法須兩人共同提交去除條件式身份的申請表(I-751),並同時遞交足以證明其婚姻真實性的文件:

共同居住的證明:比如共同租約;
共同資產或債務的記錄;
結婚所生孩子的出生證明;
來自至少兩個旁人的宣誓:證明他們確實是夫婦;
其它可以證明雙方關係的證明:如家庭照片、共同電話單等。   

◆ 豁免申請(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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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籍配偶的美國公民配偶死亡;夫婦分居,美國公民不願配合提出申請;夫婦離婚;或外籍配偶受虐,則只能自行提出豁免申請。共有以下三種豁免理由:

婚姻是真實的,但在之後破裂,且不歸責於申請人;
婚姻是真實的,但外籍配偶在婚後受到美國公民的虐待或精神折磨;
離開美國將給外籍配偶的生活帶來極端困難。
在此有一重要提示,相關人士只要符合條件,即可提出豁免申請,而無須等到其條件式綠卡兩年有效期滿前90天才提交。

目前由於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士企圖利用和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假結婚來取得綠卡,移民局對其婚姻的真實性的審核將更為嚴格。通過去除條件式身份的申請,移民局可再一次判斷該婚姻是否純粹以移民為目的,從而決定該外籍配偶是否有資格獲得永久居留權,以此來進一步杜絕假結婚這種違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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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1963 發表於 2005-8-25 10:14 | 只看該作者

請教!!!

我和美國公民(墨西哥人)結婚,結婚後他不去工作,經常和我要錢,不給他他就說不和我去法院(因為我辦政治庇護沒過,9月去撤消),我們租了一個房子,可是他偷房東的電腦和自行車去賣,被房東攆出,因為房東是中國人,他還允許我暫時住在那裡,我的老公的媽媽家和房東是鄰居,因為這件事情他的媽媽也不讓他進家,他現在每天在他的車裡面睡覺,每天和我要錢,我一個月的工資都給了他也不夠,我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朋友們給我想想辦法.謝謝!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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