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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簽證類型: L-1跨國公司調派人員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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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逢_一笑 發表於 2005-7-27 02: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簽證類型: L-1跨國公司調派人員工作簽證

L-1簽證是簽發給外國公司之經理、主管和專業人員調派至其在美國的附屬機構、子公司、公公司或合資公司工作的一種簽證。分為L- 1A和L-1B兩種。前者簽發給赴美國分支機構的經理或主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達七年;後者簽發給其專業人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達5年。

申請L-1簽證的資格

(一)公司的申請資格

任何外國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和一定數量的員工,同時有經濟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的正常營運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構並使其正常營運,即可調派其符合資格的僱員以L-1身份進入美國在其已有分支機構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構。這些在美國的分支機構包括:

1. 公司分部。其所有權,經營權,財務等屬同一公司,只是經營地點不同。
2. 子公司,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擁有股權的公司,其股權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於50%。
3. 分公司。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國境內的公司這兩個公司的50%以上的股權為作為第三者的同一個人或機構擁有。
4. 合資企業。指兩個或多個公司合作的企業、項目或貿易活動,
5. 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上述幾種分支機構只要從法律上構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權關係,而不論其在美國的業務範圍,只要是合法經營,同時有支付僱員工資的能力及保持公司運轉的資金,即符合申請L-1簽證的條件。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國沒有分支機構,或者已有分支機構但仍打算新開公司,也可以為其調派人員申請L.1簽證。

(二)僱員的申請資格

符合申請L-1簽證資格的海外公司可以調派其僱員赴美國之分支機構工作。這些受調派的僱員必須是母公司自己的僱員,在過去3年中至少有1年的時間在該母公司工作,其工作職務必須是經理、行政主管或者專業人員。經理、行政主管及專業人員是指具有下列職權者:

  經理 至少需有以下職權之一:

  .掌管該公司或該公司的一個部門,

  .監督指導其他主管、專業人員或行政人員的工作或掌管該公司的重要職能部門;

  .對下屬人員有人事解僱權或擔任公司高層管理職務,

  .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有日常工作的決定權。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層主管,除非其管轄的工人屬專業人員,否則不能列入經理人員。

  行政主管 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指導公司或公司主要部門的管理工作;

  .制訂公司整體或部分目標與政策;

  .具有許多事務的自行決定權;

  .只對上一層行政主管、公司董事會或股東負責並接受其一般性指導。

綜合申請

綜合申請是專門為大型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和境內的公司之間頻繁地調派僱員而設置的申請程序,這種申請方式只適用於大公司在調派人數較多的僱員時。綜合申請對僱員的資格要求同單個申請一樣,但由於對公司要求較高,故一般很少採用。不過,由於這種申請程序快捷簡便,符合條件的人公司不妨採用。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提出綜合申請:

  (1)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須是其海外母公司在美國的公司分部、子公司或分公司。合資公司不符合申請條件。

  (2)調派肩員的兩個公司之間必須有實際貿易或業務往來關係。

  (3)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從事貿易活動至少1年以上。

  (4)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自己至少有3個分支機構,如公司分部、子公司或分公司,其地點不限於美國境內。

  (5)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及其美國分支機構,在過去12十月內至少有10個L-1申請獲得批准。

  (6)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及其美國境內的公支機構年營業收入共計至少達2,500萬美元,或者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及其美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在美國的僱員總數至少達1,000名。

L-1簽證的申請程序

L-1簽證的申請必須首先由準備調派僱員的外國母公司在美國的分支機構向移民局提出陳情申請。這些在美國的分支機構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資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須有前述隸屬關係。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沒有分支機構,則可成立新公司,以該新成立的美國公司作為陳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美國公司的有關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關材料、兩者隸屬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申請人個人材料這四類。當申請由移民局核准后,申請人即可憑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關材料向境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簽證申請獲准后,即可赴美工作。簽證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但通常不超過2年。

申請文件

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外,則需由其美國公司首先向移民局提出陳情申請,所需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僱員申請表」。

2.申請人照片。

3.工作證明。由申請人所任職的母公司出具,須證明申請人在過去3年內,至少有1年在母公司工作,其職務是經理、行政主管或專業人員。

4.職務證明書。

5.工作調派令。由申請人所任職的母公司出具,須闡明申請人將從何處調派至何處,其新調派的工作職務、職責、工作期限及報酬等。

6.申請人簡歷。

如申請人以專業人員赴美工作,則應提供其專業工作的證明,比如工程師、會計、電腦程序公析員等,其學歷至少應具有大學或學院學士學位,此外還需要說明美國公司需要該類專業人員的理由。

7.美國公司文件

  (1)公司條例及其他註冊或登記證明。

  (2),營業執照或其他營業許可證

  (3)公司稅號

  (4)股份證書,公司股份可屬於任何實體或個人,但其海外母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50%

  (5)公司董事會紀要

  (6)公司營業場所的購房或租房合約。

  (7)公司營業場所的照片,應反映其裡外結構及公司牌號。

  (8)公司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其母公司或其他渠道的匯款證明。

  (9)母公司關於設立該美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決議,應闡明設立新公司的目的、公司性質及目標等。如果是成立1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該公司的印刷簡介或以信函的方式給予簡介。

  (10)如果美國公司成立1年以上,還應提交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11)公司稅單。包括公司利潤稅、僱員工資稅等。

  (12)僱員工資表及發薪記錄。

  (13)公司貿易文件。包括主要貿易往來傳真信函、買賣合約、項目規劃、產品宣傳說明、貨運單以及購物或銷售發票等。

8.海外母公司文件

  (1)公司章程或登記註冊證明文件。

  (2)營業執照或其他營業許可證,

  (3)公司稅號或稅務登記證。

  (4)公司營業場所的照片,應反映裡外結構及公司標牌,

  (5)公司組織結構圖。 http://www.

  (6)公司僱員表,應反映僱員人數,職務及工種。

  (7)僱員工資表。

  (8)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損益表、資產平衡表等。

  (9)銀行證明或財務報表或者其他有關資產的證明材料。

  (10)公司稅單或稅務交納證明,包括營業稅、利潤稅、工資稅或其他稅務證明。如沒有某種稅務,如工資稅,可予以說明。

  (11)貿易文件。包括主要貿易往來傳真信函、買賣合約、項目規劃、貨運單、產品或公司的宣傳簡介、有關公司或產品的報刊文章或照片,等等。

以上申請文件均一式兩份,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區服務中心。

美國公司向移民局的陳情申請獲准后,將發出I-797批准通知,申請材料全套副本將由全國簽證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領館。申請人申請簽證需要材料如下:

  (1)0F-156表,即「非移民簽證申請表」

  (2)I-797批准通知原件。

  (3)護照。

  (4)照片。

  (5)如有隨行眷屬,則應提交關係證明,如結婚證、子女出生證等,

  (6)如果再婚,則應提交原有婚姻關係證明,如離婚證、配偶死亡證等。

  (7)其他說明申請人身份的備用文件,如職務證明信,名片等。如果美國公司已成立1年以上,還應提交:

  (8)美國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其中包括財務收支表、資產平衡表等。

  (9)美國公司的最新稅單,包括利潤稅、僱員薪資稅等。

  (10)如果申請人曾在該美國公司工作,則應提交其W―2表和個人工資稅單及工資報告單。

  領事在審核簽證申請時,考慮的重點是申請人的海外母公司的狀況和申請人是否具備在美國公司工作的能力。如果領事在這兒方面感到滿意,簽證即可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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