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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西方各媒體突然不說種族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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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bing1993 發表於 2023-11-6 05: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西方各媒體突然不說種族滅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上大篇文字記錄著:

《新疆維吾爾族種族滅絕指控》。

2020年8月,美國的特朗普政府據報考慮指控中國政府對維吾爾人進行「種族滅絕」。同一時間,美國民主黨拜登競選團隊將新疆現狀定義為「種族滅絕」 。此外,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和安東尼·布林肯認同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的政策構成了種族滅絕。

2021年2月22日,加拿大下議院以226-0全票通過認定中國對新疆的種族滅絕符合聯合國大會第260號決議。

3月22日,澳大利亞議會就一項譴責中國在新疆「嚴重和系統地侵犯維吾爾族人權」動議的辯論中,獲得所有主要政黨的一致支持承認中國在新疆的行為稱為種族滅絕。

4月22日,英國下議院通過宣布中國對新疆的維吾爾人和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犯下了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的動議。

5月5日,紐西蘭議會宣布一致承認中國新疆地區正在發生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但未將這種情況稱為「種族滅絕」。

6月10日,捷克參議院以38票對0票一致通過關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動議,承認新疆地區存有大規模侵犯人權和自由、種族滅絕和危害人類罪、種族歧視以及壓制文化、宗教和政治身份的行為。

7月8日,比利時議會投票通過一項決議,譴責中國在對維吾爾人進行種族滅絕的嚴重風險。

12月9日,英國維吾爾特別法庭裁定中國政府在中國西北部對維吾爾人和其他少數民族實施酷刑犯有種族滅絕罪和危害人類罪。

2022年1月20日,法國國民議會以169票贊成通過維吾爾族決議案,認定並譴責中國對維吾爾少數民族進行的反人道罪與種族滅絕。

6月9日,歐洲議會通過一項禁止強制勞動產品進出歐洲市場和譴責中國當局對維吾爾族的反人類罪的法案,並認定中國對新疆構成種族滅絕的風險。

8月21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布一份進行徹底分析新疆情況的聯合國新疆人權報告,報告中稱在新疆發現一系列人權受到不當限制的情況,構成了中國政府可能在新疆涉犯了國際罪行。

《俄烏戰爭中的種族滅絕指控》:

美國總統拜登12日在俄烏戰爭爆發后,首次指控俄羅斯總統普京對烏克蘭實施「種族滅絕」。

2022年3月,波蘭宣布俄羅斯在烏克蘭的許多行動,尤其是針對平民的行動「帶有種族滅絕的特徵」,波蘭檢察機構也對此展開調查並將報告提交給國際法院。

4月28日,加拿大國會通過將俄羅斯在烏克蘭的行動視為種族滅絕的動議。

5月10日,立陶宛議會一致通過將俄羅斯列為恐怖主義國家,並承認俄羅斯武裝部隊及其政治和軍事領導層對烏克蘭的全面侵略是對烏克蘭人民的種族滅絕。

8月11日,拉脫維亞議會通過一份聲明,宣布俄羅斯為「恐怖主義的國家支持者」,並稱其在烏克蘭的行動構成是對烏克蘭人民的種族滅絕。

歐洲委員會也於10月13日投票通過了一項決議,承認俄羅斯為恐怖主義國家。

10月18日,愛沙尼亞議會的101名議員中有88人投票支持宣布俄羅斯為恐怖主義國家。該聲明也表示支持國際法院和國際刑事法院對俄羅斯在烏克蘭境內所犯罪行發起的調查。至此波羅的海國家一致承認俄羅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構成種族滅絕。

12月7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一項立法倡議,承認俄羅斯對烏克蘭人民的行為是種族滅絕。

12月15日,歐洲議會在通過一項承認蘇聯政權在1932年至1933年對烏克蘭造成的大飢荒造成種族滅絕的決議中,與俄羅斯在烏克蘭的戰爭行為聯繫起來,譴責俄羅斯再次對烏克蘭人民犯下罪行。

還有《蘇聯斯大林時期的種族滅絕行為》沒有文字內容。

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簡稱CPPCG條約。該條約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條對種族滅絕行為定義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國族、族群、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員生育。
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1943年,波蘭猶太裔律師萊姆金(Raphael Lemkin)針對納粹德國系統性地屠殺猶太人創造了「種族滅絕」這個詞。在針對猶太人的大屠殺中,萊姆金家族只有他本人和他的哥哥倖存下來。後來他致力於讓國際法將種族滅絕的行為定義為罪行,同時為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鋪平了道路。該公約於1951年1月12日起生效。

該公約第二條對「種族滅絕」做出詳細定義。滅絕種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例如:殺害該團體的成員;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根據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做出的規定,無論是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公務員或個體,都可因種族滅絕罪受到法律追究。國際刑事法院的職責對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反人類罪進行調查並對相關責任方予以起訴。滅絕種族、預謀滅絕種族、直接公然煽動滅絕種族、意圖滅絕種族和共謀滅絕種族均在起訴範圍之內。另外,負責處理國家間爭端的海牙國際法院也有權決定國家是否對種族滅絕負責。

國際法問題專家賈巴特說:「很多時候,人們常常輕易地對一些大規模嚴重的犯罪行為使用種族滅絕這個詞,因為這聽起來會比戰爭罪和反人類罪顯得嚴重得多。」然而在實際的法律框架下,這個詞的使用範圍卻是非常狹小的。賈巴特解釋說:「判斷定義是否犯有種族滅絕罪並不取決於數字,最重要的標準是是否具備在肉體上消滅一個群體的企圖。」《在肉體上消滅一個群體的企圖》。

專家們指出,證明這樣的企圖相當困難,因為通常情況下缺少直接的證據。倫敦密德薩斯大學國際法教授沙巴斯說:「舉證種族滅絕罪企圖的困難之處在於,犯罪個體或者團體不會在法庭上直接承認自己懷有這樣的企圖。所以法庭必須從行為中推斷出行為者的意圖,這就需要依賴間接證據。這也就要求證據禁得起所有的懷疑。而這正是困難之所在。」

在猶太人大屠殺百科全書上記錄著:

「種族滅絕」這一專有名詞在 1944 年以前並不存在。此術語僅用於特定的情況,指的是以滅絕為目的對某些群體實施的極端罪行。而美國權利法案或 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定義的人權,則關係到每個人的權利。

Raphael Lemkin (right) with Ambassador Amado of Brazil (left) before a plenary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at which the Convention ... [LCID: lemkin1]

拉斐爾•萊姆金(右)與巴西大使阿瑪多(左)在聯大全體會議之前進行交談,《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行為公約》在此次全體會議上得到了通過。巴黎夏綠蒂宮,1948年12月11日。

拉斐爾•萊姆金(右)與巴西大使阿瑪多(左)在聯大全體會議之前進行交談,《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行為公約》在此次全體會議上得到了通過。巴黎夏綠蒂宮,1948年12月11日。

United Nations Archives and Records Management Section

1944 年,一位名叫拉斐爾蘭姆金【Raphael Lemkin (1900-1959)】的波蘭籍猶太律師希望用一個專有的辭彙來描述納粹有組織的屠殺行為,包括對歐洲猶太人的毀滅性殺戮。他將希臘語中意為民族或部落的單詞 geno 和拉丁語中意為殺戮的單詞 cide 合併在一起,構成了新的單詞「genocide(種族滅絕)」。

在提出這一新辭彙時,蘭姆金已在頭腦中形成了「種族滅絕」的概念,即「通過各種手段實施一系列旨在破壞特定團體必要的生活基礎並消滅這些人群的計劃。」次年,德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以「違反人道罪」對納粹頭目提起指控。「種族滅絕」一詞也出現在起訴書中,但只是作為描述性的而非法律辭彙。

懾於大屠殺留下的陰影,以及在蘭姆金本人不懈的努力下,1948 年 12 月 9 日,聯合國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公約規定「種族滅絕」為國際犯罪,簽署國均表示「同意防止種族滅絕的發生,並會對這一犯罪進行嚴懲。」對種族滅絕的定義如下:

Representatives of four states who ratified the Genocide Convention on October 14, 1950: (seated, left to right) Dr. [LCID: lemkin3]
1950年10月14日,批准《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行為公約》的四國代表
1950年10月14日,批准《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行為公約》的四國代表:(坐席自左向右)約翰•P•張博士(韓國)、讓•普里斯-馬爾博士(海地)、聯大主席納斯羅拉•恩特贊大使(伊朗)、讓•肖維爾大使(法國)、魯本埃斯奎維爾德拉瓜迪亞先生(哥斯大黎加);(站立者自左向右)伊凡•科爾諾博士(法律委員會副秘書長)、特里格夫•賴伊先生(聯合國秘書長)、曼努埃爾•A•富尼埃•阿庫納先生(哥斯大黎加)和拉斐爾•萊姆金教授(公約倡議者)。紐約成功湖,1950年10月14日。

United Nations Archives and Records Management Section

所謂種族滅絕是指蓄意全部或部分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具體行為包括:

(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部分的生命;
(4) 強制施行企圖阻止該團體內部生育的措施;
(5)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歷史上針對特定團體的暴力事件一直在發生,即使是在公約生效之後也沒有停止,這一術語在法律及國際上的發展集中於兩個不同的歷史時期:自該辭彙產生直至被國際法接受(1944 年至 1948 年)的階段,以及建立國際刑事法庭對種族滅絕罪行進行起訴(1991 年至 1998 年)的階段。公約的另一重要職責是防止種族滅絕行為的發生,這依然是所有國家以及個人要面對的挑戰。

然而,今天,僅僅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為什麼美西方各媒體突然不說種族滅絕了?是種族滅絕消失了?還是又發生了?這可是實實在在正在發生著的事實。何因美西方媒體集體失聲啞巴了?啞口無言了?還是雙重標準,作為一種工具或是武器攻擊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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