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華為美國公關公司突然註冊為外國代理人

[複製鏈接]

407

主題

1250

帖子

3452

積分

七星貝殼精英

不知所謂。

Rank: 4

積分
345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跟華為簽訂合同的兩家美國公關公司--銳思博德(Racepoint Global)以及博雅科恩和沃爾夫(Burson Cohn and Wolfe,BCW),在美國司法部按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文件登記。外界認為,華為此舉是為了挽回形象。
對公關公司選擇按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登記、而非《遊說披露法》,有法律人士分析說,可能是用前者登記更保險,因為公關公司處於灰色地帶。
兩家公關公司尚未收到華為「不受外國政府監督」的回復
根據美國《遊說披露法》(Lobbying Disclousur Act of 1995,LDA)獲得的信息顯示,華為前幾年的在美遊說開銷高達7位數(百萬美元),但跟其合作的公關公司主動註冊為外國代理人卻是頭一樁。
根據美國司法部網站周三(3月20日)的登記記錄,BCW將幫助華為與商業夥伴、諮詢委員會成員、媒體機構、有影響力者以及「關鍵意見領袖」合作,活動預算為16萬美元。
銳思博德的登記內容中也同樣表示,它將訪問分析師、有影響力者和媒體人士,「站在客戶角度、為美國政策制定者和議員提供內容草稿」,但「不會與政府官員直接接觸」。
按照登記內容,截至2019年9月,華為將向銳思博德每月支付5萬5,000美元。除了每月的固定支付外,華為還同意以每小時最高320美元的標準為公關公司的三位董事總經理按時付費。銳思博德的合同還包括找尋「人才」、「關鍵意見領袖」和「名人」的相關潛在成本。
華為目前沒有在美國投放臉書(Facebook)廣告,但它已經在澳大利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多國投放類似廣告。不過,基於近期在社交媒體比如Instagram上宣傳華為的付費帖子量激增,華為可能早晚會重返傳統的網際網路廣告。
根據其它國家的遊說記錄,華為同樣也在加拿大和英國展開遊說和公關活動。
美國司法部1月起訴華為及其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罪名是企圖竊取商業機密、妨礙司法,涉嫌電匯欺詐和違反對伊朗的經濟制裁。
美國認為,華為受中國(中共)政府控制,可能利用5G為中國(中共)政府提供監聽服務。
儘管華為表示,它獨立於中國(中共)政府,並且不允許中共政府將其技術用於間諜活動,但美國國家安全專家提出質疑。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中國法律專家孔傑榮(JeromeCohen)告訴財經電視台CNBC,華為「必須上交北京要求的所有數據,以及執行北京下達的其它監視活動」。
根據這兩家公關公司提交給美司法部的材料,它們沒有披露華為是由中國(中共)政府指導,同時,它們按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註冊、而不是《遊說披露法》的做法也不意味著在進行這種直接暗示。
兩家公司都表示,他們已經要求華為、但尚未收到華為的「不受外國政府監督、擁有、指導、控制、融資或補貼」的確認回復。
目前,並不清楚這兩家美國公關公司為何選擇按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進行登記,Sandler Reiff Lamb Rosenstein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約書亞·羅森斯坦(Joshua Rosenstein)表示,可能是因為按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註冊比《遊說披露法》更保險,因為公關公司處於灰色地帶。
美國相關遊說法簡介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Agents Registration Act of 1938,簡稱FARA)始於1938年,是(二戰時)為加強對德、意等國對美國會宣傳活動的管制,國會通過的針對代表外國機構遊說的法律。
這項法律並不反對外國利益集團通過代理人在美國進行遊說,而是要保證這些活動的公開性,防止其過度干擾美國政府決策。
其基本內容包括:外國代理人在從事遊說活動前要向司法部如實詳細登記外國委託人的身份、業務範圍和性質、與外國政府或政黨的關係以及各項具體開支;在接觸遊說對象時必須公開身份,不準代表外國僱主向競選者捐款等。
而限制美國國內遊說活動的立法最早源於1946年的《聯邦遊說管理法》(Federal Regulation of Lobbying Act of 1946)。該法的核心是「公開原則」,規定 「任何人為取得報酬或其它目的、從事試圖影響美國國會通過或擊敗一項立法的活動,在此之前要向兩院秘書處註冊、提供姓名和辦公地址、付酬或將付酬給他的僱主的名字和地址、他得到資金的具體開支、在每季度要向書記處和秘書處提供詳細的、申明無誤的活動和經費報告,國會每季度也須將接受金錢或禮品的資料詳細開列並提交給秘書處,對應登記而不登記者將進行罰款甚至判刑。」
由於1946法案存在許多缺失,美國國會在1995年再制定了新的《遊說披露法》(LobbyingDisclousur Act of 1995,LDA),主要目的仍是披露遊說者、資金和國會議員之間的聯繫,遏止潛在的貪污行為。
揣著糊塗裝明白。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5-17 07:02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