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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830萬元拍得張大千名畫 因尺寸與宣傳不符拒領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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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臣一品 發表於 2018-11-4 14: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北京青年報11月4日消息,去年12月,楊先生在拍賣會上以830萬元的落槌價成功競買一幅張大千畫作並支付價款。楊先生提貨時發現畫作尺寸與宣傳介紹不符,經交涉拿回了價款且未將畫作取走。后拍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楊先生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近日,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併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拍賣公司與楊先生已解除拍賣合同,判決駁回了拍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名畫尺寸有誤買家拒付款

2017年12月16日,北京某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拍賣公司)在北京崑崙飯店舉辦「秋季藝術品拍賣會」。同日,來自江蘇無錫的楊先生與拍賣公司簽署了《競買協議》,約定如拍賣成交,競買人應一次付清包含落槌價15%的傭金等在內的全部購買價款;拍賣公司對拍品的真偽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拍賣圖錄、狀態報告對拍品所作的介紹與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擔保;競買人自行審看拍品原物,並對競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在當天舉行的「《中國書畫(一)》」專場上,楊先生以落槌價830萬元,成功競買到拍品「張大千作品《荷影繽紛》」,並簽署成交確認書。

今年2月5日,楊先生將拍得的張大千畫作及另一件拍品的價款共計964.85萬元支付給拍賣公司。但在隨即提畫的過程中,楊先生髮現拍賣公司在拍賣圖錄中引用出版物《張大千作品選集》關於《荷影繽紛》的尺寸描述,與拍品實際尺寸不符,遂提出質疑。經電話溝通,拍賣公司將上述兩件拍品的價款964.85萬元一併退還給楊先生,楊先生收到退款后將另一件拍品的價款10.35萬元支付給拍賣公司,並將另一件拍品取走,拍品「張大千作品《荷影繽紛》」仍留在了拍賣公司。



雙方就是否解約起糾紛

拍賣公司認為,根據拍賣規則,即便其關於拍品的描述有誤,楊先生也應對競買行為負責。楊先生簽署成交確認書意味著雙方拍賣合同成立並生效,故楊先生應繼續履行合同、給付拍賣款並賠償損失。拍賣公司表示,其退款係為進一步溝通付款行為而採取的暫緩措施,並非解除合同。為此,拍賣公司要求楊先生支付拍品《荷影繽紛》的落槌價830萬元、傭金124.5萬元,並賠償保險費8.3萬元、律師費用40萬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保管費等。

楊先生辯稱,自己在提貨當天就曾要求退貨,經與拍賣公司總經理高女士通話協商一致后,拍賣公司已將拍品全部價款退還,故其認為拍賣合同經雙方協商已經解除,拍賣公司無權要求其支付拍品價款,更無權要求其承擔各項違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退款、未提貨即同意解約

11月1日,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拍賣公司總經理高女士、書畫部經理劉先生及職員孔先生均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三人表示,楊先生在提貨時確因拍品尺寸問題要求退款,當時在外出差的高女士做出了將已付款退回的決定。但高女士堅稱,自己決定退款並非出於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僅是出於維護公司信譽、留待事後核實再行處理的緩和措施。劉先生也稱,自己事後曾致電楊先生要求繼續支付拍賣款。對此,楊先生均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拍賣公司退款行為的效力問題。雙方對於通話的詳細內容各執一詞,但均未提供證據,故已無法確知當時通話的真實內容。但從電話溝通后拍賣公司退款,楊先生未提走拍品《荷影繽紛》、僅對另一件拍品交款提貨等行為,可以視為雙方已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並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進行了處理,即對《荷影繽紛》退款、未提貨。

最終,法院一審認定拍賣公司向楊先生退還拍賣款的行為構成對拍賣合同的解除,判決駁回了拍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拍賣公司及楊先生均未當庭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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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湯臣一品 發表於 2018-11-4 14:21 | 只看該作者
應該拒絕,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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