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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副部妹夫獲從輕處罰:4起受賄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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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不吃肉 發表於 2018-10-29 09: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姬廣遠是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的妹夫。吳天君已因受賄罪(涉案1105.250361萬元),去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判決書顯示,姬廣遠出生於1973年9月10日,研究生文化,曾任安陽市文峰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2004.9-2009.3);安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公司總經理(2009.3-2012.7);安陽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安陽經開集團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2012.7-2013.3);河南省郵政公司總經理助理(2013.3-2014.1);河南省農業綜合開發公司副總經理(2014.1-2015.11);2015年11月至案發時任河南省農業綜合開發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正處級。

  吳天君被「雙開」半年後,去年6月,姬廣遠被監視居住。去年11月,檢方以姬廣遠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貪污罪,提起公訴。


對於檢方指控,姬廣遠當庭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認定的事實有異議,起訴書指控的這些事都有,但起訴書上的表述不準確。我對法律不是很專業,對罪名的情況不是太清楚。

  檢方指控姬廣遠的受賄行為共5起,姬廣遠對其中的4起,都提出了「不同意見」。

  以其中的第二起為例,檢方指控:姬廣遠在擔任安陽經濟技術開發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公司的年度審計、企業改制審計等工作,交給河南同心會計事務所和河南同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審計和評估。河南同心會計事務所法定代表人高某,為感謝姬廣遠在業務上對兩個事務所的照顧,於2010年年底送給姬廣遠現金5萬元。2012年前後,姬廣遠再次利用職務便利,將安陽市經濟開發技術公司持有的安陽九州製藥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期間的資產審計、評估工作,交給河南同心會計事務所和河南同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審計和評估。

  對此,姬廣遠辯稱:我沒有異議,但是我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招投標都是按照程序辦的,5萬元收了。我將安陽經開公司的年度審計、安陽九州葯業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等工作交給河南同心會計事務所和河南同德資產評估有限有限公司進行了審計或評估,有高某給我送了上述5萬元現金這方面原因,當時也是想著把工作干好。

  再如第四起,檢方指控:2011年至2012年,姬廣遠擔任安陽經開公司總經理期間,安陽經開公司下屬子公司開發一個房地產項目,在姬廣遠的幫助下,不具備建築資質的姬某借用另一家公司的資質,承建了該房地產項目的二標段的建設工程。工程一期結束后,姬某為了感謝姬廣遠幫其承包該工程,購買了一輛價值33.43萬元的奧迪車送給姬廣遠。姬廣遠將車交給其妻子吳某(即吳天君妹妹)使用,后又將車過戶到吳某名下。

  對此,姬廣遠辯稱:這件事有,有幾點不對的地方,第一公司對這個項目的招投標是合法正常的,招標完成後,我徵求潤安公司的負責人的意見,問他是否轉包?因為我哥在家閑著,想讓他去干工程大清包,按照要求來。負責人說誰干都行,只要按要求干就行。姬某是我親哥,我們感情比較好,他干這個工程后,2014年5月決定我們兩家孩子去鄭州上學,為了保證孩子的安全,當時買了一輛車交給我愛人開,為了接送兩家的小孩,原來我愛人有輛舊車,我嫂子才學會開車,我把這輛舊車給我嫂子了,2016年的時候,這個車出了事故,嫌棄這輛車的車號不好,由於換車號需要換車主名字,換到我愛人名下了。我有一套價值180多萬元的房子,我提出把房子按140萬給我哥了。我跟我哥的經濟來往正常,不應該構成受賄罪。

  檢方指控姬廣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姬廣遠的同學孟某為承包新鄉市平原新區一綠化工程,考慮到姬廣遠的內兄吳天君曾在新鄉擔任過市委書記,請姬廣遠幫忙。

  姬廣遠通過吳天君曾經的秘書王某1,聯繫了新鄉市一名幹部王某3,由王某3安排孟某找到了時任新鄉市平原新區規劃國土建設局副局長張某2,使孟某得以中標。中標后,孟某與合伙人因中標協調問題發生糾紛,對方拿出30萬作為補償費讓孟某退出了中標項目。孟某為了表示感謝,將其中的10萬元現金送給姬廣遠。

  對此,姬廣遠的辯護律師提出:王某1、王某3對請託事項既無職務便利,也沒有實施與請託事項相關的職務行為;張某2雖然具有與請託事項相關的職務便利,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利用該職務便利實施了職務行為。

  該辯護律師辯稱:姬廣遠雖然利用其與吳天君的姻親關係,通過王某1向請託人介紹王某3、張某2等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該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張某2)實施了與請託事項相關的職務上的行為。也就是說,本案本罪就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職務上的行為」,何來「通過」職務上的行為謀取利益?因此,姬廣遠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至於嫌疑人收受的10萬元感謝費用,因與其職務行為無關,僅能作為「違紀」處理。

  檢方還指控姬廣遠犯貪污罪:在2014年2月至案發時,利用擔任河南豫農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將公司董事會2017年春節期間與職能部門協調關係時的費用5萬元據為己有。

  對此,姬廣遠辯稱:這個事有,我想說兩點,我不知道是套取的資金,我以為是從財務上借的,我拿回家了跟自己的錢混一起了。

  對於姬廣遠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審理后均認為不能成立,不予以採納。

  對於姬某送給姬廣遠的那台價值33.43萬元的奧迪車,姬廣遠及辯護人的「收受姬某車輛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姬廣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姬某承包工程的事實客觀存在;姬某承包工程后,姬廣遠收受姬某奧迪牌轎車一輛,應與姬廣遠幫助姬某承包工程具有因果關係。姬廣遠雖然與姬某是親兄弟關係,但不影響被告人姬廣遠受賄罪的成立。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姬廣遠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姬廣遠利用其內兄吳天君曾在新鄉市擔任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吳天君曾經的秘書王某1為他人聯繫工程。工程中標后,收受他人現金10萬元,其行為應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鑒於姬廣遠被採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貪污罪行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屬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法院於今年7月20日作出判決:姬廣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50000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5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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