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一早起來被刷屏。《著名導演英達涉嫌洗錢在美國被捕 或入獄十年》《英達在美涉嫌逃稅洗錢已認罪 老百姓美國存錢也有講究》,媒體的標題一個比一個抓眼球。
飛快翻閱了一下,大概了解到:根據檢方的指控書,英達自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間的11個月之間,先後把46.4萬美金存入他和妻子的聯名賬戶中。每次存錢額度都低於一萬美金,前後分50次存入。並且他和妻子在四家銀行開了六個銀行賬戶。
「沒看出他犯了什麼法啊?」
「為啥總幾千幾千地存呀?
這讓我想起四年前剛到美國的一件事。
當時買好房子,手頭還有一萬多美金的盈餘,就去了銀行存錢。工作人員除了要我的ID(駕照,相當於身份證)、SSN(社會安全碼),同時還要我填寫了一份FinCEN Form 104表。
這讓我有些緊張。之前,也聽說過,在美國不要輕易存大額現金,但究竟怎麼不能存,我並不是很清楚。
回家上網搜索,才發現在美國存錢,尤其是存現金,大有門道。
光是涉及現金,不僅有我填寫過的FinCEN Form 104表,還有FinCEN Form 105表、FinCEN Form8300表。
如果一個客戶現金存入超過一萬元,銀行就需要填寫FinCEN Form 104表。
當你從海關帶入或帶出現金,就需要填寫FinCEN Form 105表。
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在24小時內收到同一個人累計一萬美元或以上的現金存款、提款或轉賬,就需要上報8300表給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的金融犯罪執法部門。
看著就頭大吧?自己的錢,想怎麼存都不行嗎?
是的,你得先證明這是你的錢。這體現在一年一度的稅表上。在2016年報稅季,我收到了一份來自Uber的1099表,上面列出我在2015年開Uber掙了$28.00。不多,但非常正式。這讓我很是驚訝。
在美國,你工作過的機構都會幫你出具1099表或W2表,用以年度報稅。合法的收入,可以證明的收入,就可以存取自由。
這就是法律。就是遊戲規則。
著有《洗錢人》(The Laundrymen)一書的作者羅賓森(Jeffery Robinson)指出,拆分是洗錢的關鍵元素。
比如說:如果有人想要存10萬美元,但為規避這個銀行規定,改多次分存9999美元,且不能自證錢的來源,那這就是「造假」。
顯然,英達就栽在拆分並頻繁存入大量現金上。目前沒有信息證明這部分錢已報稅。
關於拆分洗錢的法律規定,最早可追溯到1970年的銀行秘密法案(Bank Secrecy Act)。為防堵逃稅、洗錢、非法賭博等犯罪行為,美國聯邦政府規定,銀行必須上報可疑的客戶銀行活動。
如果三十天內,銀行懷疑存款人故意每次存款不超過一萬美元,可能牽涉洗錢、逃稅或其他犯罪活動,銀行也必須向IRS(美國國稅局)申報可疑活動報告。
在中國,不少人長期以低收入報稅,卻有大量現金買房和投資;或接受大量匯款卻從不申報收入來源。
中國實行外匯管制,有人為了在美國買套房,不得不請多人幫助匯錢,這也容易被當成洗錢。
自己的錢,用起來也得守規矩。心存僥倖,說不定哪天就會收到一封來自IRS的信,惹上大麻煩。
忽然又想到,如此嚴密的監管體系,貪官哪敢貪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