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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強姦案8小時案情全程還原(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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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雙江的兒子和他的四個朋友輪姦了我。」

  2013年2月19日晚,北京市海淀區東井派出所內,在一名證人陪同下,一位楊姓女士向警方報案。

  除了內褲、棉球等物證之外,楊女士還向警方提供了兩份醫療文書,作為她被強姦的證明。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強姦案的立案標準相對寬鬆,通常只要有受害女事主的指控,加上些許旁證,警方便會立案。

  人證、物證俱全,海淀警方當即受理了楊女士的控告,並於2月21日夜採取行動,將包括李某某等人在內的5名嫌犯抓獲,次日決定刑拘。

  2月19日以證人身份陪同楊女士報案的,是夜半酒吧的服務員領班張光耀。但「張光耀」這個名字對應的是某職業學院的學生;而在夜半酒吧,他的名字是「張偉」。

  在這起案件中,張偉的角色重要而微妙——他是介紹楊女士與李某某認識的中間人,後來又成為指控李某某強姦的證人。

  2月17日凌晨,別名為「晴晴」的夜半酒吧駐場兼職徐女士和別名為「子墨」的楊女士,被張偉叫到「天蠍座」包間陪幾個「帥哥」,後者特別告知她們:「那些人挺有實力的」。

  「挺有實力的」人即是李某某和他的朋友們。這次聚會由李某某的初中同學大魏發起,為歡迎大魏15歲的表弟小魏從長春來到北京。李某某正陪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大魏電話后,李某某決定乘2月16日下午1點的飛機。因為擔心受阻,他到了機場之後才給母親夢鴿打電話,告知要提前趕回北京。

  當天夜裡,李某某為小魏在夜半酒吧「接風」。這場聚會的參與者中,除了李某某及魏氏兄弟、李某某與大魏共同的初中同學張某某之外,還有24歲的前酒店行李員王程、18歲的某高校大一學生李越,他們均是李某某的朋友,也是這場聚會中僅有的兩個成年人。

  幾個月前在李某某朋友生日聚會上與之結識的張偉,也全程參加了這場酒吧聚會。張偉後來否認提前知道李某某的具體身份,但有證據表明,他至少早就知道李是一個不一般的客人,並且查覺到他的一個特點——愛面子。

  夢鴿保留的李某某手機簡訊顯示,張偉在元旦前就開始給李某某頻發簡訊,簡訊中直呼其名,中心內容是讓其到夜半酒吧消費。在事發不到一個月前,張偉曾為李某某安排過一個包間和一名陪侍小姐,並提醒李別忘了給小姐小費,「到時候你多給她點吧,比別人給的多有面兒。」「好的,謝了偉哥。」李某某回信說。

  夢鴿據此在對張偉的一份「控告函」中寫道:「從2012年年底開始,張光耀曾多次以電話和簡訊的方式熱情邀請李某某去該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發的簡訊中,處處以大哥的身份對李某某噓寒問暖,很是關心……」

  酒吧的聚會持續了3個小時。包括兩位陪侍小姐在內,9人共消費了28瓶科羅納啤酒、一瓶軒尼詩洋酒和張偉贈送的大半瓶「黑方」洋酒。期間曾發生過一點不愉快:陪侍小姐晴晴因為喝酒時「耍賴」,被李某某趕出了包間。不過,李還是通過張偉給了晴晴300元小費。此外,因為砸了幾個酒瓶,李某某額外給了包間服務員100元。

  李某某刷卡近2000元買了單。但是,一直到聚會結束,子墨並沒有按「規矩」得到300小費。按照李某某、大魏、李越等人的說法,他們通過張偉與楊女士談妥了一筆後續的生意:出台。

  楊女士、張偉、李某某在接受警方調查時,對「出台」一詞均給出了準確的定義:(客人)把女孩從酒吧帶走,然後與其發生性關係,之後給女孩一定的費用。不過,張偉向警方作證稱:他在那天夜裡明確答覆李某某,楊女士不出台。

  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向警方否認了張偉的說法。李某某、大魏、王程等人稱,在酒吧已經與張偉談妥了楊女士出台一事,出台費1000元。李越則說,張偉未明確答覆楊女士是否出台,但卻就此作出過強烈的暗示:「(楊女士出不出台)要看你們的本事」。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證詞中,張偉向警方承認,他確曾跟楊女士提出過李某某要給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台費,而是楊當晚的小費。「我說等會吃飯我的時候我去幫你(指楊女士)要1000塊,他(指李某某)不給你我給你。」

  「當時覺得李某某肯定給的。因為他有錢,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這麼說。」張偉對警察說。

  6人當中惟一未涉案的李越和年齡最小的被告人小魏均對警方提及一個細節,張偉在酒吧內曾對他們說,子墨以前曾喝多后被客人「抬走」過幾次。「我理解就是喝多了跟其他客人出台了。我們可以靠自己的本事帶走這個女孩。」李越在一份證詞中說。

  不過,所有被告人均承認,他們沒有直接問過子墨本人是否可以出台。

  一位具有豐富刑案經驗的資深警察王明(化名)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辦理強姦案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確認發生性關係時女方酒醉,事後女方又說發生關係時非自願,那麼男方就很會很麻煩。如果證實還有毆打等情節的話,定罪幾乎是「板上釘釘」。

  「強姦的定罪關鍵是(發生性關係時)是否違背女方意志,但是否違背女方意志的主觀性很強,」王明說,「只要事後女方堅稱當時不同意,男方被定罪的概率就很大。」

  王明承認,在現實當中,確有女方當時同意發生性關係但事後迫於壓力指控男方強姦的事情發生,此外也有利用強姦罪的司法漏洞設局敲詐的「仙人跳」現象。「因此,辦案單位在辦理強姦案件時尤其應注意細節,既要注意搜集有罪證據,也要搜集無罪證據。」

  


  
「子墨」的身份:「不想讓家裡知道」


  李某某不是第一次跟警察打交道。在一年零五個月前,他因打人被收容教養一年。因為家庭背景的緣故,此事曾被媒體廣泛報道。

  李某某也因此再一次被輿論聚焦,案件迅速進入公眾視野。但被害人楊女士一直沒有公開露面。與張揚的律師們相反,作為一場「輿論戰」的主角之一,她從未面對過媒體,甚至沒有上過法庭。據其律師田參軍敘述,開庭前一周,楊女士突然昏迷住院。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採訪時,田參軍稱楊女士因「精神狀態不好住院」而 「沒有辦法出庭」。

  夢鴿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採訪時對此則堅持認為:楊女士是因為向警方撒了謊,心虛不敢面對法庭。

  據媒體新近報道,楊女士諒解了三名認罪的被告人,並從對方家人處各自獲得了15萬元的賠償。田參軍向南方周末記者確認楊女士與部分被告人在法院主持下「和解」,但表示不清楚具體的賠償數額。他認為,這將會對部分被告人的量刑起到「不小」的影響。

  「(強姦案的被害人)出庭的是少數,不出庭的是多數。」田參軍說。而夜半酒吧副總經理丁文宇則替楊女士解釋說,她不想繼被李某某等人在肉體上強姦之後,再在法庭上被律師們在「精神上」強姦。

  楊女士的身份始終是輿論爭議的焦點。南方周末記者查證,楊是以一家廣告公司「行政秘書」的身份報案。陪同她報案的張偉在單獨接受警方詢問時,描述楊為一個到酒吧消費的普通客人:「她說她是一個學生」,「幾個月前來我們酒吧跳舞時我認識她的。」

  警方後來查明,23歲的楊女士共有三個身份(分別對應三個名字)。行政秘書」是其中之一;此外,她也的確在北京一家高校的繼續教育學院學習;但與這起案件有密切關聯的,是她的第三個身份——Global夜半酒吧(以下簡稱「夜半酒吧」)的「駐場兼職」。

  根據夜半酒吧另一名陪酒小姐對警方的解釋,「駐場兼職」指的是她和楊在酒吧從事的特殊職業工作內容是陪客人唱歌、喝酒,以促進客人在酒吧的消費。一般陪一次會從客人處得到300元的小費。夜半酒吧共有七八個這樣的「駐場兼職」。在酒吧上班期間,她們需換上專門的服裝,各自取有別名。楊的別名是「子墨」。

  楊女士向警方承認她「駐場兼職」的身份,是在報案半個多月後的一次警方問話中。在此之前的警方問話中,她曾斷然否認。楊對之前的否認解釋說:「我之前覺得這也是個敏感話題,我也不想讓人知道我在做駐場兼職,更不想因為我的事情牽扯別人,所以我就沒有說。」

  在報案時,楊突出了一個細節:被強姦前她是處女。她多次跟警方強調這一點:「流血了,應該是留在床單上了。」「我跟他們(李某某等)說我是處女還是第一次,他們都不相信覺得很可笑,嘲笑我」。

  一份2月18日開出的醫療證明似乎也支持她的說法。上面寫有「處女膜7點處可見破潰」、「22小時前為首次性生活」。

  而被告人大魏接受警方訊問時否認楊是處女。楊聲稱被強姦所在地的酒店服務員則作證,沒有在事發房間床單上發現血跡。

  警方後來調查為楊女士開證明的醫生后得知,「處女膜破潰」並不意味著一定是初次性交時造成,「22小時前為首次性生活」為楊女士本人口述。而這份證明裡同時還寫有「外陰已婚」、「宮頸輕(度)糜(爛)」等字樣,這些婦科專業術語通常表明當事人有正常性生活。

  在後來的一次警方問話中,楊承認她在處女問題上撒了謊。她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家裡比較保守,我不想讓家裡知道我的事情。」另外,「我怕李某某家裡的勢力給他減刑,我想通過說自己是處女,讓公安、法院重視,給予李某某等人嚴懲。」

  田參軍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楊女士第一次見面時也跟他說是處女。「我當時很震驚,當時也是相信了她。」

  
金鼎軒:「張偉去我就去」)


  夜半酒吧的聚會結束時,已經是2月17日凌晨3點半左右。小夥伴們覺得餓了,有人提議去位於世紀金源大廈的「金鼎軒」吃飯。

  領班張偉也在陪楊女士換了衣服之後,跟著上了大魏的越野車。

  對於張偉與楊女士為何也去「金鼎軒」吃飯一事,雙方各執一詞。

  李某某在被警方初次問話時的說法是:「張偉要和我們一起去(吃飯),女的說張偉去哪她就去哪,她也和我們一起走了。」這一說法得到其他被分開審問的被告人的印證。

  作為本案的一名重要證人,李越的說法則更為具體:「那名女子喝多了,在包房沙發上瞎鬧,撒酒瘋呢。李某某想直接把這女的背走,張偉攔住了,說不合適。後來張偉表示要把那女的扶出去,然後一起吃飯。」

  而張偉2月19日報案時的說法是:我不知道是誰叫楊女士一起去的。

  兩天之後,張偉修正了自己的證詞,他對警方這樣說:「我問楊女士願不願意去,楊說我要是不去她就不去,我要去她就去。我說我去,她也就同意一起去吃飯。」

  這一說法與楊女士的證詞基本符合:「(李某某讓我和他們一起去吃飯),我不去,後來張偉說要陪我去,然後我就被好幾個人拉著上車走了。」

  夜半酒吧的監控錄像顯示,似有醉態的楊女士右邊摟著身著黑衣的酒吧領班張偉,左側則被李某某扶著,一起走出酒吧。

  在金鼎軒飯店卻爆發一場意料之外的衝突。

  按照李某某的說法,「因為鄰桌一個男的總看我們,我們就和他們吵起來,後來動起手來。」

  除了李越、張偉和年齡最小的小魏,其他4人均參與了這次打鬥,他們應該沒有吃虧,但在發現對方在打電話叫人後,「我們便跑了。」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大魏的說法,本來沒想帶那個女孩,但是她自己跟著,直接上了我的車。李越說,張、楊二人開始曾試圖上李某某的白色賓士車,李某某搖下車窗,「你倆滾」,自己開車往家走。

  李某某家曾組織過一場有12名刑法學者法醫和律師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會上對於楊女士是否醉酒作了專門分析。會議論證認為,楊女士在2月17日凌晨數小時時間內,在她以為沒有監控錄像的地方,表現得「完全正常」,而在一些她認為有錄像的地方,則出現了「突然間斷性的醉酒狀態」。

  該說法的依據是:「在凌晨三點多從酒吧房間出來時,楊是被酒吧值班經理張某(張偉)袈著出來的,步態呈現極為明顯的醉酒態,甚至整個身體都呈現出明顯的醉酒狀態。沒有張架著就無法行走的狀態。」

  「但是,僅僅十分鐘之後(原文如此。據《21世紀經濟報道》,監控錄像顯示李某某等從離開酒吧到出現在金鼎軒大約用了40分鐘),在夜宵飯館等待進餐時,楊的醉酒狀態就不翼而飛。首先,她的運動協調能力很正常,她可以非常自如、快速地從坐位到站位,她可以穿著高跟鞋自如地出入飯館,她可以精準地進行手指的運動,比如整理手包、整理頭髮。最重要的是,她對外界事物的反應非常敏捷,當李某某等人在她面前與他人發生爭執時,她的眼睛可以極快極準確地追蹤甩出的椅子。」

  「然而,當楊要進開房的酒店電梯時,卻再一次出現不符合規律的醉酒狀態。而事實上在夜宵店並沒有吃任何東西,也沒有再次喝酒。但是,當從房間出來,再次進入電梯時,一切又恢復為常態。」

  監控錄像顯示,在金鼎軒期間,楊女士曾起身自行離開。6分鐘后返回,后經警方了解,她是去旁邊的肯德基上洗手間。

  在對檢方提供的全部監控視頻進行分析后,李某某家組織的專家論證會認為:「兩次醉酒狀態,都有明顯的偽裝事實,不符合酩酊狀態無法控制自己的情況。她(楊女士)其實是一直清醒的。」

  根據相關人等對警方的陳述,涉案各方公認的是:楊在當天夜裡喝了不少酒。但是到底喝到什麼程度、有沒有醉、意識是否喪失,這些懸而未決的問題,成為該案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地下車庫:「反正都談好了」


  分乘三輛車離開金鼎軒后,李某某和朋友們按電話約定在李家所住的人濟山莊地下車庫碰頭。此時已經大約是凌晨五點鐘。

  尚未從剛才打架的興奮中恢復過來的李某某,發現張偉和楊女士也跟著來了。

  「我們一下車都傻了,她(楊女士)怎麼還在車上呢?」李越在一份證詞中說。

  在人濟山莊,張偉與楊女士分手。在田參軍看來,這是整個事件的「分水嶺」:「張偉走了,把楊女士和另外幾個男人放一塊,這個性質就發生變化了」。

  田參軍認為,如果這個時候楊女士想走,李某某讓她走,就什麼事情也沒有;如果想走他們不讓她走,非要和她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

  關於張偉如何離開人濟山莊地下車庫,成為本案中又一個「羅生門」。

  大魏在一份供述中稱:「(在地下車庫)張偉對楊女士說,你好好配合他們,有事明天跟我說,也可以給我打電話。」

  但張偉對此否認。他在2月19日報案時以證人身份接受警方詢問時說:「(在地下車庫)我本來打算送楊女士回去,因為我看見楊蹲在地上抱著頭像是酒勁上來了,後來李某某他說待會他們送楊女士回去,李越又說他順路能送我回去,我就沒管那麼多就跟著李越的車走了。我走的時候沒跟楊女士說。」

  但張偉的說法有相互矛盾之處。在後來回應夢鴿控告其「組織介紹賣淫」及「敲詐勒索」的一份「自述」中,張偉又說:「(在離開人濟山莊前),我給楊女士打了招呼說我要走了,並且我給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讓他送楊女士回去。」

  而李越在接受李某某律師調查時作證說:在人濟山莊的地下車庫,張偉和楊女士站著談了有一分多鐘。

  李越對警方提到一點:「(在開車拉張偉離開人濟山莊的路上)張偉跟我說讓我提醒李某某要給那個女孩錢,我問給多少。張偉說1000到2000就行」,「張偉曾問李某某家是幹什麼的?我說他家挺牛的,比我家牛。」

  在電話中與南方周末記者談及當晚離開酒吧之後發生的事情時,張偉顯得非常敏感。他表示他早在4月份就離開了夜半酒吧,但接受採訪須問酒吧「丁總」(夜半酒吧副總經理丁文宇),「有什麼事都得問丁總。」

  最終他拒絕接受採訪:「真相已經很清楚了,我不想再說什麼了」,張偉說,「怎麼說呢,越描越黑是不是?」

因為當天要送妹妹到天津,李越沒有參加小夥伴們後面的「活動」。而李某某則被認為「倒霉」。按李某某對警方的敘述,他本想從車庫直接回家,但大魏勸他一起去玩,大魏的理由是:「反正都跟張偉談好了。」

  對於地下車庫裡發生的事情,楊女士似乎沒有記憶。在報案時她的說法是:「上車之後我就睡著了。也不知道他們把我拉到了哪裡。等我再次醒來的時候,發現我還在車,車還在開著,可是我身邊的張偉已經不見了……我問事坐在我左邊的那個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運動褲的人(指李某某)張偉在哪,他說你不用管張偉在哪兒,今天晚上你就是我們的。」

   此處建議補充:她甚至連自己出酒吧時換衣服的情節也不記得,「我從酒吧出來上車的時候不知道是誰已經把我的衣服換好了。換成我去酒吧時穿的衣服了。」

  夢鴿對此表示了強烈質疑:「她連自己怎麼換的衣服都忘了,可是在陳述中對我兒子穿什麼衣服,什麼褲子、什麼顏色卻都記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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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兩色風景濃 發表於 2013-9-27 17:32 | 只看該作者
   楊女士後來跟警方解釋說,當時她並不是完全失去意識,但有點「斷片」,「都是片段性的記憶」。

  在後來的詢問中,警察問她:你有印象去過一個地下車庫嗎?「沒有」,她肯定地回答。「你知道張偉什麼時候走的嗎?」「不知道。」

  
奧迪車上:「你和這女的說明白了嗎」


  張偉離開人濟山莊后的事情,當事人的證詞開始相互矛盾、物證與口供也存在衝突。

  根據楊女士對警方的描述,發現張偉不見了之後,「(在車上)我不停地央求他們放了我,他們不同意。於是我就用腳踹了司機,之後和我一起坐在後排的三個人就開始用拳頭打我。」

  關於是否在車上打了楊,李某某的幾份供詞說法不一。其中在第一份供詞中說:「(楊女士)在車上一直嚷嚷要找張偉,還一個勁的用腳亂踢,我們怕她影響大魏開車,我和張某某、王程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讓她亂蹬。」

  「在車上是否打了?」警方問,李回答,「沒有打她。只是用手捂著她的嘴,還按著她不讓她瞎折騰。」

  「她是否願意與你們一起走?」「她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只是一個勁地折騰,要下車去找張偉。」

  根據李某某的說法,因為楊女士一直在車上鬧,他還曾給張偉打過電話,但沒打通。過了一會,張偉給他回電話,「我就問他:怎麼回事啊,你和這個女的說明白了嗎?張偉說:你就和那個女孩說,就說是我讓她聽你們的話,有什麼事讓她明天來找我。我把張偉的意思和那個女的說了,她就不像剛才那麼折騰了。」

  在「自述」中,張偉則承認離開車庫后給李某某打過電話,但稱內容並未涉及楊女士,「完全出於照顧顧客的心理,問了問他今天是否玩得愉快,砸瓶子是因為遇到了什麼不開心的事情之類的問題。」

  在後來的一份口供中,李某某又改變了說法:「我和張某某、王程先是摁著她,但是她還在喊,后我們三個人就抽了她好幾個嘴巴,後來她就不喊了。」

  張某某亦在一份口供筆錄中稱「李某某用手抽了那女的」。

  在8月28日庭審時,大魏當庭作出對李某某的不利證詞,他說李某某在車上打了楊女士幾個嘴巴。夢鴿當即提出異議,認為大魏的話不符合邏輯,他當時在開車,不可能看到後座的李某某打人,質疑大魏是被其律師李在珂誤導和教唆才這麼說。

  在此之前,律師李在珂曾跟夢鴿提出希望能為李某某辯護,「為將來當全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加分」,在與夢鴿生隙之後,他在發給李某某代理律師陳樞的簡訊中曾表示要「調整一下我在這場官司的辯護策略」,「我想看看你們笑過之後是如何哭的。」

  李在珂頗為自得的一個觀點是:本案是由一起賣淫嫖娼的普通治安案件轉化而成的強姦犯罪案件,隨著同伴打向被害人楊某的第一個耳光,案件的性質也隨之發生變化。

  然而,李某某律師陳樞的觀點截然不同。他認為,在李某某案中,雙方「互動」持續的時間將近8小時。對於本案不能只進行零散、局部的事實情節分析,而要系統全面地歸納剖析整個過程,進而確定案件性質及法律責任。

  陳樞認為,楊女士在車內的反常行為只是表面上的「撒酒瘋」,而不是真正拒絕性交易。他提出的一個佐證是,監控錄像顯示,在到達事發地湖北賓館之前,李某某等人曾到另一家賓館開房,車在賓館路邊停留半小時左右,當時已是早晨5點多鐘,車旁有路過行人,五名被告人也全部離開了Q7車,但楊女士並未呼救,也未逃跑。

  陳樞由此認為,楊女士在完全可以逃跑的情況下,仍舊坐在陌生男人的車裡不下車,證明其之前即使與李某某等人真的發生衝突,也與拒絕性交易無關。她坐在車裡等待開房本身,證明與李某某等人發生性關係是其自願的。

  楊女士在相關陳述中則迴避了五人曾全部下車這一細節。按她在幾份詢問筆錄中的說法,在到湖北大廈之前,被告一直在車上跟她在一起,並且毆打了她。

  
湖北大廈:房間里的秘密


  2月17日凌晨5:58分,李某某、楊女士等6人乘坐的奧迪Q7越野車開到了湖北大廈。在此之前,他們先後看過兩家賓館,第一家因為房間「不隔音」而放棄;第二家則因為王程曾在此工作過怕遇到熟人而未成行。

  對於湖北大廈里發生的事情,楊女士報案時的描述是:「(到湖北大廈之後)我就跟著他們下車了,我本來想在酒店大廳呼救,但是大廳里沒有人(我沒有看見一個服務員和保安),這樣我就被他們拉到酒店的電梯附近了,我當時感覺有人拉我頭髮了,但我不確定是誰。到電梯里之後我就又沒有什麼印象了,之後我就被帶走一個房間。」

  據北京某媒體引自網友「解秘哥」的微博所做的報道,在湖北大廈,李某某一行並未從大堂進入酒店,而是李某某策劃,另3人把楊女士從後門帶入酒店(警方調查發現:楊女士被反剪雙手摟脖子捂嘴從停車場到後門到房間),整個綁架過程湖北大廈保安服務員無人發現。

  但上述細節其實皆為虛構。湖北大廈的監控錄像表明,當日李某某、楊女士等人是從酒店的旋轉門走進大堂。酒店裡的工作人員則作證稱,當時酒店有保安和收銀員,楊女士最近時離保安約五米左右。保安後來作證,當時未發現李某某、楊女士等人有反常。由於楊女士用手挽著李某某胳膊,保安甚至以為他們是男女朋友關係。

  電梯里的情節則更顯現出該案的離奇之處。根據李某某的一份供述,他承認在電梯上打了楊女士:「到了電梯上她還是折騰喊要走,我們就又抽了她幾個嘴巴讓她別吵吵。」

  然而監控錄像並未反映出楊女士有挨打跡象。據《21世紀經濟報道》還原電梯監控視頻的描述:「楊某某用手抓著李某某的手,並將其擱在李某某的腹部處,乘坐電梯期間,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緩慢地揚起,再緩慢地落在楊某某手上。」

  楊女士的律師田參軍堅持認為:「這是一個擊打的動作。」

  從湖北大廈9樓出電梯后,一行人陸續進入8915房間。進入房間前的監控錄像沒有顯示楊女士有被拖拽、推搡等「挾持」的情形。

  之後房間里一個多小時的過程,由於沒有監控錄像,只能依據當事雙方的供述。

  楊女士在報案時的說法是,5人強姦她時「都射精了」,而且都沒有戴安全套。不過,在後來的一份證詞上,她又改變了說法,稱確定李某某和一個高瘦男子射精了,之後的三個人是否射精就「沒感覺了」。

  根據警方此後的DNA鑒定結果,在楊女士提供的證據中,只檢出王程和小魏的精斑。

      建議補充內容:(田參軍的解釋是,楊女士在事發后先選擇去醫院看病,婦科大夫對她進行了清理,「精子什麼全部清理出來,後來再檢查就沒有了。」

  然而按照楊女士的說法,她從那家醫院回來后就把當天穿的內褲換下來,用一個塑料袋保留好了。而鑒定機構正是從其內褲上檢出的精斑。)

  在被警方問及是否反抗時,楊女士初次回答是:「我反抗了,但是他們打我,還威脅我,我害怕就不敢再反抗了。」但之後的一份證詞中又說:「在他們強姦我的過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沒有任何反應。」

  5名被告人的口供則互相矛盾。在分別單獨接受訊問時,他們均承認過與楊女士發生了性關係,並準確地說出了先後順序。但在是否毆打楊女士這一關鍵問題上,卻出現了重大差異。

  其中,李某某在首次接受警方訊問時稱,進房間后,楊女士「自己脫光了衣服」,他們中間沒有人打過或威脅過她。但在第二次的口供中,李某某又說「我們幾個人除了大魏全都又開始抽她嘴巴,同時王程還踹了那個女的頭幾次。後來那個女的就說別打了我聽你們的,后她就坐在了床上,我們幾個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脫光了。」

  在2月25日的一份證詞中,李某某重複了上次打過楊女士的說法。3月7日晚至3月8日凌晨的一次訊問中,李某某又稱「我沒有打,其他人也沒有打」,僅承認楊女士被人「推了一下」。至於為什麼和以前說得不一樣,李某某回答說「我困了,當時預審說什麼我就認可了。」

  而在8月28日的庭審中,被問及是否與楊女士發生性關係時,李稱「想不起來了,睡著了」,此情節被媒體報道后,輿論嘩然。

  其他幾名被告的口供也不一致。張某某首次接受訊問時的口供中稱「(在房間里)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完事之後)那女子站起來就要撞牆要自殺,但被王程攔住又將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來又抽了那女子3個嘴巴子。」

  大魏在首次訊問時也稱「王程用腳踹了那個女孩,李某某抽了那個女孩的嘴巴。」小魏也有過類似口供。對於是否打罵過楊女士,王程在首份筆錄中的說法是「我沒有,別人有沒有我不知道。」

  楊女士被打的一個重要證據,是其事後3天做的一份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輕微傷」,其受傷部位是頭面部。   

  出具這份鑒定的法醫後來接受警方調查時認為,楊女士的面部傷情特徵符合2月17日至2月20日這三天的傷情變化,認為傾向於「打擊形成」,並且否認楊女士為「詐傷」。

  在李某某家組織的專家論證會上,有兩名法醫卻認為楊女士報案后拍的頭面部損傷照片證明傷情不是事發當時形成的。因為照片顯示楊女士傷處為鮮紅色,「不符合血紅蛋白在損傷發生后72小時,由氧合血紅蛋白,到還原血紅蛋白,再到繼續發生進一步分解變化的必然規律。」

  對於湖北大廈8915房間那一個多小時發生的事情,田參軍認為是案件的「核心機密」。「不能說太多」。但是他同時說:「如果說媒體不要通過我,通過其他的途徑,把這個房間過程描述出來,我相信都能夠激起任何有良知的人的憤恨、憎恨,對楊女士深刻的同情。」

  五名被告人均稱,在與楊女士發生性關係之後,對方當面拿到了2000元「嫖資」。其中大魏給了1500元,李某某給了500元。

  張偉對警方承認,2月17日早晨,他接到李某某的電話,對方說已經把楊女士送回家了,還給了她2000元小費。

  楊女士在報案時迴避了涉及到給錢的情節,當時她向警方敘述自己到酒吧消費,被灌醉后再被強姦——此中可刪。後來接受警方詢問時,她承認李某某等人「給過我錢」,但不是2000元,且否認是在房間里給的,「我自己打車回家下車給錢的時候我發現我的包里多了幾百元錢,不是三百元就是四百元錢。」

  田參軍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本案開庭時,雙方就楊女士與李某某等人之間是否為「賣淫嫖娼」有過交鋒。田認為,假如是賣淫,必須得楊女士本人同意,「多少錢先不說,至少得有人跟她商量過,但任何人都沒有跟她說過。」

  田參軍認為,即使張偉曾與李某某等人談過楊女士「出台」一事,那也是他自作主張,並不等於楊女士本人的意思。

  對於得了多少錢,田參軍傾向於相信楊女士本人的說法,他認為「這個錢數明顯不符合(賣淫嫖娼)行情」,「5個人和一個人發生關係,給她300塊錢,400塊錢,明顯不是所謂的嫖資。」

  作為李某某家組織的研討會12名專家之一,北京刑辯律師李肖霖則認為,在李某某案中,區分「強姦」與「賣淫嫖娼」的關鍵,就是看事後是否收錢,收錢多少是另一回事,而「收了錢就不能定強姦」。

  
藝海洗浴中心:未能實現的私了


  2月17日清晨7點29分,李某某、楊女士等一行人離開湖北大廈。監控錄像及辦理退房的酒店收銀員的證詞,皆表明他們離開時無異常。

  楊女士仍舊和李某某等人乘坐來時的越野車。行駛到魏公村路口時,她下車又自行打車回家。

     之後,事件開始以李某某等人預想不到的方式升級。而被楊女士認為在她被強姦一事上負有一定責任的夜半酒吧,成為幫其「維權」的主要力量。

  根據楊女士的證詞,2月17日早晨7時39分左右,她給夜半酒吧負責給客人安排陪侍小姐的「思佳」打了電話,說了自己被強姦的事情。之後便到了對方家中,並由「思佳」陪同去了一家醫院。

  之所以先聯繫「思佳」,楊女士跟警方的解釋是:「能跟李某某等人走,就是因為張偉說他負責送我,我覺得這件事跟張偉有關係,所以我先聯繫了我在酒吧認識的佳佳。

  在張偉如何得知楊女士被強姦一事上,張偉和楊女士之間的證詞出現了矛盾。按楊女士的說法,被強姦沒有給張偉打過電話,而是酒吧副總丁文宇跟張偉說的。但張偉卻對警方說,2月17日下午2點多左右楊給他打電話。「我當時聽完都驚呆了。」張偉在「自述」中說

  同樣根據楊女士的說法,回家之後,她接到酒吧副總丁文宇(或夜半酒股東嶽萌)的電話,對方建議她要到三甲醫院做檢查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併到家裡將她帶到了北醫三院。

  看完病後,一行人開始商量這個事情怎麼辦。「我記不清他們誰跟我說了李某某是李雙江的兒子,背景比較大,說可能直接報警的話不一定能成功,要先跟對方聯繫一下,看一下對方的態度。」楊女士說。

  按丁文宇的說法,他們從「文藝圈」的朋友處得到了李雙江司機張某某的電話,並與之聯繫。

  張某某的通話記錄顯示,夜半酒吧股東嶽萌從2月18日下午兩點到2月19日下午四點之間,先後四次與其通話。

  在此之前,張偉與李某某也有過一番不成功的交涉。按張的說法,他接到楊女士的電話之後,一連給李某某打了幾個電話,「他不回答我,說他睡覺呢,讓我別煩他。」

  當天晚上,李某某又接到一個陌生男子的電話。「自稱是酒吧的大經理,說我們攤上事了,要我考慮考慮自己的影響,說這次的事可不像上次打架的那次那麼容易解決了。我就罵了他一句就把電話掛了。」

  事情很快傳到李雙江夫婦處。2月18日下午,尚在海南的夢鴿突然接到司機張某某的電話,告訴她有人打電話給他,說李某某強姦了別人,對方要求私了。打電話的人自稱是受害者楊女士的朋友。夢鴿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接到司機電話后,她馬上給李某某打電話,「兒子說,媽媽沒有事情,是他們敲詐我們,她是自願的,給了她2000塊錢。」

  夢鴿對南方周末記者說:「一會兒這個打電話,一會兒那個打,都說是受害者的朋友。要真受害了,你第一時間應報案啊!不報案卻給我們打電話,不是敲詐是什麼?」

  根據李越所做的一份證詞,2月19日凌晨,他和李某某、王程、大小魏一起商量這件事的時候,聽李某某說他父親帶他去找過檢察院的人,說這事就是賠錢,沒什麼大事,給錢了就是嫖娼。

  李越的證詞中還提到,他們曾商量說:對外都別說打那女孩的事,她的傷是自己喝多摔的。

  接到司機電話的當天晚上,李雙江和夢鴿夫婦飛回北京。「我們回來的當晚,對方說我們要跟你們見面,在藝海洗浴中心等我們,楊和張還有他們的經理都在洗浴中心等,讓我們下飛機給她錢。」夢鴿說,「我們沒有上當。」

  丁文宇則對南方周末記者稱,酒吧之所以出面與李家聯繫,是因楊女士「太可憐了」,儘管她跟酒吧「壓根沒關係」,但他「知道這事不管自己良心上過不去。」對於夢鴿所指控的設局和敲詐勒索,他斷然否認:「我瘋了?我這每天流水錢也不少,我們這麼多人鋌而走險設局敲詐他,不是神經病么?我一個月的收入也比敲詐的這點錢多吧?」

  李越在一份證詞中稱,由於李某某不再理張偉,張偉2月17日下午曾給他打過電話,讓他勸李某某解決這件事,他問張偉對方到底是什麼意思,「張偉就說無非就是要錢。我就又問張偉要多少錢?張偉說,怎麼著也得一人10萬元。」

  夢鴿指控對方敲詐的證據,是一條用楊女士手機發給李雙江司機張某某的簡訊。其全部內容是:「請問你是否李雙江本人,關於你孩子李某某為首的輪姦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嚴重也很惡劣!我們本著對所有人負責的態度最後跟你聯繫一次,請你速回電話。否則我們不會拖過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關媒體等。都不希望事態發展過大而不受控制!是否低調處理看你最後態度!希望大家都良心未泯。並能夠理智冷靜處理。」

  丁文宇對南方周末記者承認,這條簡訊是他本人用楊女士的手機編髮。他的本意是「息事寧人」而並非敲詐。「我聯繫到你家裡人,是對你家裡人負責任,」丁說,「你是賠禮道歉、是認錯,怎麼安撫人家,或者有什麼經濟賠償你們談去。這能叫敲詐勒索嗎?(簡訊里)一分錢也沒提。」

      丁文宇甚至也否認夜半酒吧有「陪酒小姐」。他說,李某某案發生后,公安系統到店裡查過多次,「攤上這麼一個震驚全國的大事,我們店能開到今天,你想我們得乾淨成什麼樣?」

  據夢鴿介紹,他3月份時就曾舉報過張偉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但公安機關沒有受理。8月上旬,在夢鴿高調面對媒體之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受理了夢鴿的舉報,但不久即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決定不予立案。

  9月22日,一直關注李某某案並為李家發聲的律師陳有西在微博上說,公安不受理李家對組織介紹賣淫事實的報案,判決就基本沒有懸念。

  此前11天,李家依據9月7日專家論證會上得出的意見,以本案基本事實未查清為由,向海淀法院申請再次開庭,但在次日即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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