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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立法,大禹沒少惹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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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天前,正在上網,頁面上突然彈出一個對話框:「常回家看看」列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年7月1日起實施。

  粗略地看了看這條新法,心裡感覺怪怪的:原本屬於道德層面的東西,上升到法律的範疇,可行嗎?接著又看了一些網友寫的評論,有網友表示:這法律太好了,從此,老人的精神依靠有了法律保障了!——看到這樣的認知,我的第一反應詞是:腦殘!這都哪跟哪兒啊,一個民族,連最基本的親情都需要法律來維護,稱之「動物世界」,恐怕動物都不會答應。

  「常回家看看」打算立法,應該是兩三年之前的事了。今年正式實施說明立法者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可是不知他們想過沒有,子女為什麼不經常回家看看?當然,我理解立法者的出發點是善良的,但一部稱之為「法」的東西最終得不到落實,難免要被淪為笑料,至少現在看起來,作秀的成分多於它的可行性。

  就此話題,騰訊今天針對性地做了一檔專欄,其中有個新詞頗叫人費解,說「常回家看看」條款是一種倡導性「軟法」。恕我淺見,法分軟硬,我是問所未聞,興許這是中國特色的又一種體現吧?強姦犯罪可以成為「輪流發生性關係」;身中11刀斃命,可以叫做「抑鬱性自殺」;揮刀殺人解釋為「彈鋼琴殺人」。。。什麼時候該軟,什麼時候該硬,要看需要而定。有此先例,「軟法」的解釋自然就在情理之中。

  也許有人會說,我這麼解讀,未免鑽牛角、走極端。其實不然,我之所以持反對意見並非為了「有意識的反對」,而是諸多事實令我不由地產生很多感慨。

  首先我來說說,此款入法的不可實踐性。其實類似的法規,好多國家的法律中都有成文規定。中國的相關律法中早就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老人的責任(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常回家看看」不過是贍養形式的一種具體化。可惜的是,這條法規並沒有細則,也就是說,就算「不常回家」也沒有懲罰依據。如此含糊其辭的規定寫入法律,似有實無,豈不是對律法神聖的褻瀆?

  第二來說說它的超越現實性。但凡出台一款法律,必須有現實做支撐。很顯然,「常回家看看」是在人為意識下立法的,是超越現實的主觀性版本。做出此「人性主張」前,是不是更應該理解和體恤一下不回家的真實原因?實現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遠離家庭、遠離老人、甚至遠離孩子,以致於老無所養、病無所醫,孩子沒人照看,家庭沒有溫暖。這是為什麼?難道中國人真的背離了人性,晉身為不食人間煙火的神?非也。很多人幾個月、甚至幾年都不回家,實在是迫不得已。想想看,為資本家打工的這些人,可是以分秒計算工錢的。回家可以,但工資扣除,要麼乾脆解僱。在透資消費的中國,少了這些工資別說擁有隻磚片瓦的居所,腹中食、身上衣能不能得以維繫,都是個問題。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在外打工的兩口子生計勉強維持,但是回家一趟,有可能消費掉一家人多年的積蓄,少了這些積蓄,老人怎麼養?孩子怎麼養?所以,在這一系列問題沒有保障措施的情況下,單方面地指責子女不孝,而且以律法加以約束,顯然是不得力的,也是無效的。

  說到回家,不可迴避地要談到經濟。權貴者回家當然很簡單,不用擠車,不用搶票,甚至不用自己買單。而對於基層打工者來說,這些繁瑣縟節一樣都避不開。這麼一比較,孝不孝順似乎高下立判。這也詮釋了統治者終將成為立法者,而被統治者必須處在守法者位置上的鐵律概念。

  百善孝為先, 「孝、悌、忠、信、禮、義、廉、恥」這樣的訓誡已經有幾千年的傳承。而獨獨在幾千年之後的今天,「孝」需以法律形式加以制約,難道不值得我們反思嗎?在過去很長久的時日里,中國人敬奉「國學」,秉承「孝道」,以此為傲,所以有了「小孝養身,大孝養志」的修行忠告。以至於「大禹治水三過家門而不入」都成了人們效仿的標本。「新時代」更是把雷鋒、焦裕祿等人樹立為全民學習的楷模。結果當我們睡醒之後發現,原來這些死人立在活人面前不倒的原因在於,統治者需要他的臣民這麼做,這麼做了才是「大孝」。我想這應該是孝道立法的第三個原因吧。其中慘雜的政治意識成分讓本該純潔的東西變得不再純潔。

  「常回家看看」是一種盡孝的體現,但絕不是全部。一部分老人基於情親、基於寂寞需要孩子們常回家看看是一種需求。但還有更多的老人心疼孩子們賺錢不容易,同時擔心孩子上路的安全,阻止孩子們回家,也是一種常態。此時,同樣的「孝」就演繹出不一樣的狀態,不一樣的心理。

  我反對將道德範疇的「孝道」以立法形式固定起來的另一個原因是,此次立法展現在人們面前的是一個作秀和無奈的矛盾體。將孝道立法,表面上看彰顯了人文關懷和情親至上的主題,實則是一種無奈。無奈到人性惡的一面出離了生命的本質,出離了生活的意義,完全被物質化的東西所左右。這與人性自身的貪慾有關係,更與社會制度,生態環境密不可分。假設一下,假如房價不那麼高,人人居有定所;假如官員不那麼貪婪,社會資源可以大家共享;假如不以GDP的量積成就政府的富裕和偉大;假如沒有懸殊的貧富之差讓人性分層構建…..然而,這一切畢竟是假如,國家民族已經淪落到笑貧不笑娼,生命可以被任意殺閥的地步,信仰算得了什麼,法律又算得了什麼?於是,我只有長嘆一聲:還是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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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菩提心 發表於 2013-7-12 21:20 | 只看該作者
一個道德的問題,需要立法去保證,說明了兩件事;一是人們已經缺乏了道德觀念,這幾年改革開放,崇尚物質,笑貧不笑娼,道德已近淪落到了何種地步,這個立法是一個體現,一是體現了很多人的道德淪落,而是體現了政府對提倡道德的無能為力或者無知。而是法律已經淪落為遮羞布,沒有了法律的嚴肅性,體現了寧濫勿缺的立法精神,這是很危險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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