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樓主: De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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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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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Deux 發表於 2006-12-29 22:2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apleTree 於 2006-12-28 23:36 發表


我覺得如果你選擇「是」,那麽你在反對「否」和「不確定」;如果你選擇「否」,那麽你在反對「是」和「不確定」;但是如果你選擇「不確定」則不一樣,你並沒有反對另外兩個。


呵呵,總是有人對這一句表示不解,看來搞科研的哥們不多啊。

「不確定」的意思就是「結果未知」。而「是」和「否」都是表示「結果已知」,這就和「不確定」矛盾了。可能大部分會覺得「是」和「否」是調查研究的結果,而「不確定」是沒有調查研究的人才會有的判斷。實際上並不是這樣,「不確定」也可以是調查研究的結果。這種結果表明,研究沒有完成。

回到上面舉的例子,鐵盒裡的硬幣。一般人都會覺得應該是「不確定」,這是有很顯而易見的理由的。那麼為什麼還會有人選擇「是」或「否」呢?他們應該都有各自的理由。也許他們能透視,也許有特別的儀器可以檢測,也許有特異功能。但是不管怎麼樣,他們的方法我是不認可的,否則的話我就會相信他們的結果,也選擇「是」或「否」了。既然是這樣,我持「結果未知」的態度,自然要反對任何認為「結果已知」的判斷了。有興趣的人可以仔細思考一下這裡面的邏輯關係。那就是「是、「否」和「不確定」是否構成了答案的全集且互相之間不夠成任何交集?

我又想到了一個自以為更好的比喻。假設審一個案子,有一個疑犯。檢控官當然認為他有罪,而辯護律師認為疑犯無罪。我主審法官呢,現在並不知道疑犯是否有罪,屬於「結果未知」。檢控官和辯護律師都要向我擺出他們各自的證據,以證明他們各自的觀點。如果庭審結束后,我認可了檢控方或者辯護方的證據,那麼我的態度也就變成了檢控方或者辯護方的態度,也就是說,認為疑犯有罪或者無罪,總之是「結果已知」。但是如果我聽到最後仍是雲里霧裡,我就會對兩方面說,我靠,你們給的都是些什麼狗屁證據啊?我聽了這半天還是不知道這傢伙到底有罪無罪。得了,此案案情未明,發回重新調查!等到任何一方拿到了足夠的證據,再行開庭審理!這裡就能看出來,由於我的態度是「答案未知」,那麼我對檢控方和辯護方的判斷都是不同意的。我既要反對按照監控方的意思,把疑犯關進大牢,也要反對按辯護方的意思,把疑犯無罪釋放。按照我的判斷,那個倒霉的傢伙只好先在拘留所里住一陣子了,等待進一步的調查結果了。

希望懂法律的網友千萬不要跟我摳這裡面的詞句是否正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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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Deux 發表於 2006-12-29 22:51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apleTree 於 2006-12-28 23:28 發表
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你與一個女孩談戀愛,那個女孩可能會覺得你不夠愛她,所以告訴你如果Deux情人節不送我花不請我吃飯我就離開他!這個女孩並不比你有能力,而且很有可能是多次被你傷害了。那麽你就可以自己決定是不是要按照她的要求做了。如果你愛她,你會做的,因為那並不難;如果你不在乎她,你大可找出999個理由而不去做。在這裡提供選項的和制定規則的是同一個力量,難道只是因為這個力量不夠強大才算自由意志嗎?難道只是因為上帝是這個力量就不算自由意志了嗎?


這個例子完全使我糊塗了。我沒有理出來你的思路。在這個例子里,我沒有太明白提供選項的和制定規則的究竟是誰。

但是,我明白一點我原來的提法的問題了。就是這個規則本身的強烈程度是很重要的。

比方說,對於上面這個例子,「離開我」是我的虛擬女友對我選擇「不送花,不請吃飯」這個選項的懲罰方式。這樣的話,如果離開我的女友對我來說無所謂或者影響不大,那麼上述的選項就構成了一個真正有意義的選擇。我可以認為我有自由意志選擇是否答應她的要求。但是在這種情形下,女友的懲罰實質上對我來說並不能構成一種懲罰。換句話說,她的規則對我沒有約束力。也正是因為這樣,我才保留了自由意志。但是如果反過來,離開我的女友我就要活不下去。不管什麼原因吧,也許我愛的如此盲目,也許她在我身上種了「生死符」。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不會認為我有自由意志。我只有老老實實的按照她的吩咐去做。

所以在什麼情況下我認為我有自由意志呢?一種就是,女友提供的選項並不附帶任何懲罰措施。還有一種就是,有懲罰措施,但是我根本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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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Tree 發表於 2006-12-30 00:11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Deux 於 2006-12-29 21:42 發表
怎麼說呢,對於我來說,有興趣就是有興趣,不見得會帶上感情色彩。比方說,我對黑洞問題有興趣,不是說我喜歡黑洞,或者追求黑洞。這是一種好奇心,不一定能分成喜歡或者不喜歡。


我想把你的省略說法說完全大家就可以更清楚了:

你對黑洞問題有興趣,是說你喜歡(研究)黑洞,或者追求黑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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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Tree 發表於 2006-12-30 00:1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Deux 於 2006-12-29 22:25 發表
我又想到了一個自以為更好的比喻。假設審一個案子,有一個疑犯。檢控官當然認為他有罪,而辯護律師認為疑犯無罪。我主審法官呢,現在並不知道疑犯是否有罪,屬於「結果未知」。檢控官和辯護律師都要向我擺出他們各自的證據,以證明他們各自的觀點。如果庭審結束后,我認可了檢控方或者辯護方的證據,那麼我的態度也就變成了檢控方或者辯護方的態度,也就是說,認為疑犯有罪或者無罪,總之是「結果已知」。但是如果我聽到最後仍是雲里霧裡,我就會對兩方面說,我靠,你們給的都是些什麼狗屁證據啊?我聽了這半天還是不知道這傢伙到底有罪無罪。得了,此案案情未明,發回重新調查!等到任何一方拿到了足夠的證據,再行開庭審理!這裡就能看出來,由於我的態度是「答案未知」,那麼我對檢控方和辯護方的判斷都是不同意的。我既要反對按照監控方的意思,把疑犯關進大牢,也要反對按辯護方的意思,把疑犯無罪釋放。按照我的判斷,那個倒霉的傢伙只好先在拘留所里住一陣子了,等待進一步的調查結果了。



我們就用你的新比喻來說明這個問題。你覺得作為法官強烈指責受控方是合理的嗎?你覺得作為法官惡毒攻擊受控方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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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Tree 發表於 2006-12-30 00:2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Deux 於 2006-12-29 22:51 發表
這個例子完全使我糊塗了。我沒有理出來你的思路。在這個例子里,我沒有太明白提供選項的和制定規則的究竟是誰。
但是,我明白一點我原來的提法的問題了。就是這個規則本身的強烈程度是很重要的。
比方 ...


Deux,你的問題也是整個人類的問題。我們不光要知道一項選擇既對你產生影響(可能大,也可能小),同時也對其他人產生影響(可能大,也可能小),我們不能只想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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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Deux 發表於 2007-1-2 18:3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apleTree 於 2006-12-30 00:15 發表



我們就用你的新比喻來說明這個問題。你覺得作為法官強烈指責受控方是合理的嗎?你覺得作為法官惡毒攻擊受控方是合理的嗎?



呵呵,我想在這個論壇上,對於網友的任何形式的「惡毒攻擊、強烈指責」都是不合適的。我都堅決反對。

只是,有一點與你商榷。如果不是針對個人的攻擊,而是針對控方或者辯方所提供的證據的質問,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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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天主神 發表於 2007-1-2 19:2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apleTree 於 2006-12-25 23:11 發表


常常你好。你覺得地球繞著太陽轉一圈是365天是如何「反覆嘗試各種結果,逐步變化到一個比較穩定的狀態」的呢?
一次大爆炸如何「反覆嘗試各種結果,逐步變化到一個比較穩定的狀態」呢?

插一句話。地球繞太陽的橢圓形軌道其實就是嘗試逃脫---〉被拉回來,---〉再嘗試逃脫,---〉再被拉回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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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Deux 發表於 2007-1-4 09:4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apleTree 於 2006-12-30 00:11 發表


我想把你的省略說法說完全大家就可以更清楚了:

你對黑洞問題有興趣,是說你喜歡(研究)黑洞,或者追求黑洞(知識)。


同理,對信仰問題有興趣,是說此人喜歡研究信仰問題。不見得是喜歡信仰,或者追求信仰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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