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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問題百科全書:台"中選會":馬英九蕭萬長當選第12任正副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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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8-1 16:0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40 釣貓魚 的帖子

馬特別費案 檢方增列背信罪

〔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劉志原、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公訴檢察官趕在昨天辯論終結前,增列馬英九還觸犯刑法第三四二條的背信罪及第一三四條的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規定;合議庭並訂八月十四日上午宣判。

公訴檢察官侯少卿向合議庭表示,因為馬英九已捐出不法所得一一六○萬元,已無犯罪所得,請庭上依法適刑裁判;馬英九被起訴的法條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馬稱絕對不會犯罪 不影響案情

對於被增列違法法條,馬英九表示對案情不會有影響,自己絕對不會犯罪,被起訴讓他痛心疾首,民進黨四大天王被告發近一年,到現在多數人甚至沒被約談,這讓他相當感慨。

值得一提的是,馬陣營辯護律師陳明在庭訊中,以感性語氣反問庭上人員,會有人認為馬英九貪污嗎?不料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檢察官侯少卿和周士榆,一齊點頭,讓場面頗為尷尬。

馬陣營辯護律師薛松雨指出,特別費設計不完善,這是法律制度的瑕疵,不該由馬英九來承擔,行政院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的函示中,未表示特別費以領據列報時,以實際支出為必要,也未認定特別費是公款、須用於因公餽贈、招待。

另外,公訴檢察官侯少卿昨天當庭提出八項補充理由書狀,加強馬英九的犯罪事證;馬陣營辯護律師齊表不滿,認為檢方不該在昨天辯論終結又提出新卷證,讓馬陣營無法準備,但他們前天沙盤推演時已料到有此情形,不過還是決定當庭表示意見,不讓馬再跑一次法庭。

檢當庭提八補充理由 辯方不滿

對此,公訴檢察官侯少卿認為,她的做法未違反任何規定,是希望讓法官能完整做出判決,以免造成訴訟資源浪費,且補充理由書狀中大部分的資料本來就存在卷內,要是被告有閱卷,應不致被突襲。

馬陣營辯護律師宋耀明表示,根據北市府審計處的特別費領據核銷資料,可證明出納人員月初即將領據由市長室人員蓋章,是從陳水扁市長時代一直延續到馬英九市長任內的慣例,這樣的結果究竟是被告詐欺了會計和主計人員,還是制度造成了這些瑕疵。

昨天傳訊市府秘書處會計室主任周秀霞,她指出,首長特別費一半的領用都須填領據,但都由幕僚人員辦理,不用記帳、也不須交付原始憑證,首長領完後,會計人員不須追查、也無法追查。

庭訊中檢辯雙方仍有火藥味,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不滿宋耀明屢次提出異議,她表示宋的異議聲音不要充滿情緒,這樣會讓人覺得不耐煩;昨天庭訊從上午九點半持續到晚上十一點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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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63ina 發表於 2007-8-7 04:39 | 只看該作者

不錯

大紀元,看中國等網站太極端,極端的有點可笑,怎會有人做那弱智的東東.這兒的資料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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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7-8-14 11:59 | 只看該作者

快訊:判決書主文僅五個字:馬英九無罪

判決書主文只有五個字:馬英九無罪。
人民網8月14日電 台北地方法院8月14日上宣布馬英九特別費涉嫌貪污案一審判決。  

據台灣媒體報道,判決書主文只有五個字:馬英九無罪。
隨  心  飛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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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7-8-14 17:43 | 只看該作者

台北地院:馬英九依例領取實質補貼性質特別費

據台灣媒體報道,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獲判無罪。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特別費具「首長」「法定」薪資外的實質補貼屬性,馬英九依規定領取領據核銷半數的特別費,無論主觀、客觀上都沒犯罪意圖,很難以貪污、背信罪名相繩。

據報道,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特別費制度立意在補貼「首長」因公支出薪資的不足,但又慮及逐一檢視單據核銷,將使這項制度欠缺彈性形同虛設。因此自1973年起改以一半檢據嚴格審查因公支用狀況,一半以領據核消,「首長」無須記賬、決算而全權授權「首長」自由使用。「首長」任職期間,一經領據核消,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完成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也無剩餘款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因此領據核銷半數的特別費,確為維繫特別費為「首長」「法定」薪資外的實質補貼屬性。

地院判決書指出,馬英九依「行政院」規定領取領據核銷半數的特別費,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也缺為自己利益或損害機關的意圖;客觀上缺乏使用任何欺罔不實詐術方法使任何會計、審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的舉措,機關更無損害之處,與詐領財物、背信罪的構成要件顯不該當,很難以貪污、背信罪名相繩。(來源:華夏經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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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8-19 06:0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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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ube.com/watch?v=n3q_8q3XjQs


馬市長針對特支費的清楚辯白。特支費到底是公款或私款?聽聽馬市長是怎麼說的
馬英九承認  特別費是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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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qian 發表於 2007-8-19 07:0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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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關於陳水扁全家弊案的事,台灣媒體事怎麼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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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8-21 01:1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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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加薪

■ 禮義廉

看到馬英九獲判無罪,我要恭喜全國各公務機關的首長們,蔡守訓等三位法官幫你們加薪了!從今以後,各位首長都可以援此判例,將公務用的特支費當作薪資所得,光明正大的放進自己的口袋裡。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這一天,破天荒由理應做為正義守門員的法官,引領台灣邁出公務人員「貪污除罪化」的一大步;也是在這一天,破天荒由理應做為正義守門員的法官,透過一紙判決書,逕行幫全台灣具有請領公務特支費資格的各級公務人員變相加薪了。

此後,凡公務人員涉及公款私用者,只要辯稱自己不明白自己手頭所經用款項究竟為公款或私款,那麼即可在法庭上被法官認定為「無犯意」,從而貪污罪名不成立;因為我們已有一名坐擁哈佛法學博士學位,歷任台灣法務部長、八年首都市長的公務員,為全台公務員立下「無犯意」貪污而無罪的最佳典範。

凡具有請領公務特支費資格的各級公務人員,請以後每個月記得提領除了既定薪資之外,屬於公務特支費中不需原始憑證請領的公務特支費,因為這是「實質補貼」;尤其請注意,不是實質公務補貼,是實質薪資補貼。凡前此誤以為此部分公務特支費為實質公務補貼而不敢據為己有者,真的別再吃虧了,你們已經因為自己的廉潔自持、奉公守法,少領了不知多少薪水了。



應先有特別「實質支出」之費用後才有「實質補貼」,馬案無特別「實質支出」之費用,何來「實質補貼」?

法官以宋朝「公使錢」比喻特別費,真笑掉台灣人大牙!民主國家之法官,逕以幾百年前帝制專制之體製作為判決之依據,請問法官:你的判決是依據帝制「朕即法令」?(陳水扁是皇帝勒) 抑或中華民國法律?或是哪個國家的法律?

一般人的認知是法官只能依現行法律審判,法官不能自創法律,很奇怪的是目前法官「爭奇鬥艷」,喜歡以古論今並自染顏色;又喜歡於判決書上「五四三」及創造法律,是否超越了立法權?是否超越了大法官法律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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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8-21 01:17 | 只看該作者
(作者為中興大學中文系兼任副教授)
馬英九特別費貪污案一審無罪,台北地檢署決定提起上訴。上訴的諸多理由中,關於宋代「公使錢」的詮釋,認為「以歷史論述今日的特別費也是引據失當」,並引述陳君愷教授八月十六日在自由廣場發表的〈公使錢不是這樣用的〉一文,列為上訴證據。針對「公使錢」的歷史典故淵源,筆者另有補充。

首先,在特別費案的一審判決書中記錄:「…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證實「公使錢」在法律上的界定,確是「因公使用」無庸置疑,這是制度。

其次,再回頭談典故出處,「公使錢」是宋代州郡用於宴請和餽贈過往官員的費用。王銍之《燕翼詒謀錄》載:「祖宗舊制,州郡公使錢,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所饋之厚薄,隨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卷九六)公使錢用於公務公關應酬,古今大抵相同。後來這筆費用由官府規定數額,向人民徵收,就演變為中飽私囊、巴結饋贈、賄賂公行,官場見怪不怪,但卻也是「公使錢」正是貪污錢的具體事證。

「公使錢」淪為州郡官員貪污的事實,在元人馬端臨的《文獻通考卷廿四.國用二》,以及後來明人陶宗儀編著的《說郛》一書中,對於收受饋贈銀錢、美酒「無所不為」的惡劣行徑,也都有相關的史料可以查考。

從傳統文史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公眾之所當從者」,法律的由來,有所謂「法源於理、理源於禮、禮源於俗」,這是基本常識。《韓非子.定法》:「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強調賞罰分明的重要。制度面規定得一清二楚,只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判決書中所謂:「…公使錢認屬公用錢。亦即公使錢,為宋各路、州、軍及刺史以上,所有用以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亦作為犒賞軍隊之費用,但亦依例可私入、自奉。」一審法官忽視公款公用,罔顧制度、法律、公理、禮義,而只從公用錢「可私入、自奉」能貪就貪、能污就污的「俗例」著眼,只見秋毫而不見輿薪,輕判無罪,確實難以服人。

台北地院蔡守訓等三位法官,不用公使錢「應然」的法定「正例」,而只引用宋代「實然」的「俗例」替馬英九解套,其實,反而證實馬英九與宋代那些「徵取苛細、無藝」(馬端臨語,意思就是惡形惡狀)的貪官污吏都是同樣貨色,更具體坐實了馬英九的貪污真面目!

特別費的錢,一直都在馬英九夫婦的戶頭口袋裡,這是千真萬確的事實,馬英九真的可以「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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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8-21 01:2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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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支費到底是公款或私款?聽聽馬市長是怎麼說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 ... related&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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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andshine 發表於 2007-8-21 19:39 | 只看該作者
哈哈,國民黨的人和民進黨的人一樣無恥!為什麼呢?皆因現在都是台灣人!
見人說理,見狗打狗!
倭豬,輪子,睜大狗眼,別往老子槍口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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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8-28 03:33 | 只看該作者

上訴馬案 北檢提十大理由

〔記者林俊宏、劉志原/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將完整上訴理由送達台北地院,據了解,馬案上訴書厚達三十七頁,上訴理由包含十大項,主要內容為檢方逐一駁斥法官判決的邏輯與論理矛盾處,檢方並認為特別費性質非屬實質補貼,馬英九仍有「藉職務之便詐取財物」之嫌,請求二審法官依貪污罪論判。

馬英九律師宋耀明表示,上訴是檢方的權利,會在收到上訴理由後正式提出答辯,他認為,二審將是法律見解的問題;至於檢方上訴理由,應仍是特別費是否為實質補貼等老議題。另對於公使錢,宋耀明認為,即使把這部分從判決書中拿掉,也不會影響判決。

上訴書 有破有立、分頭合擊

據了解,上訴書是由黃惠敏、侯少卿、侯寬仁及周士榆等檢察官合力撰寫,其中侯寬仁負責回應院方批評筆錄不實部分,黃惠敏及侯少卿負責「特別費是公款及非實質補貼」與馬「施詐術」等論述,余文部份則由周士榆負責。

檢方表示,上訴書重點「有破有立、分頭合擊」,內容強調法官判決不合理之處,同時分析檢方起訴及馬英九構成貪污要件的論述,其中包括特別費需因公支出,即使具有補貼性質,仍需花在公用或餽贈。

檢方認定,馬英九具有主觀認知不法意圖,涉以詐術讓核銷的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並違背市府預算執行義務,涉及公務背信,此外,馬英九的捐款與貪污所得無法相提並論,否則將來貪污犯若提捐款,豈非都能因此解套。

檢方說,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到宋代公使錢說法,並未在法庭上論述或攻防,屬於審判外事項,也沒有說服力,已將日前報端所刊輔大歷史系教授陳君愷等人的正解解讀,隨卷附上。

上訴書初稿在上週四中午已送北檢檢察長王添盛過目,至於院方在判決書另提,吳麗洳在余文案情部份涉及偽造文書罪嫌,檢方將等余文案定讞後,另行分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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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07-9-5 21:22 | 只看該作者
怎麼還在? 誰在意馬英九如何? 這個帖子該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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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best 發表於 2007-10-28 12:20 | 只看該作者
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人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日本放棄台灣澎湖, 但未指定給中國或中華民國

中日建交公報, 日本未承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 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在先, 也不能再交台灣給中國在後了
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yzs/gjlb/1281/1282/t5798.htm

波咨坦宣言, 只不過是各宣言罷了, 沒什麼法律效力, 日本當事國未參予
http://140.115.170.1/Hakka_historyTeach/relation_detail.php?s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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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台灣 發表於 2007-10-28 13:4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taiwanbest 於 2007-10-28 12:20 發表
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人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日本放棄台灣澎湖, 但未指定給中國或中華民國

中日建交公報, 日本未承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 日 ...


純粹的變態意淫, 有用的就生效,沒用的就無效.
為何不說日本放棄了整個東亞, 整個中國. 未指定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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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best 發表於 2007-10-29 22:26 | 只看該作者

前言

聯合國憲章(1945年6月26日簽字同年生效)第77條b款規定,自敵國分離的領土適用國際託管制度;同時第76條b款規定,託管的目標在使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

舊金山和約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 日俄戰爭獲得的庫頁群島與千島群島, 南沙與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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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best 發表於 2007-10-29 22:53 | 只看該作者
傳統教科書上認為,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所以「開羅宣言」當然應該要實現。

但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是否具法律拘束力有很大爭議,即便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應該」要實現,也不見得「已經」實現,就像契約上之義務未必會被履行。許多學者認為,這類宣言只是戰爭時期,戰爭之一方陣營對於戰後新秩序的初步規劃,在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之移轉仍必須透過戰後和約才能完成。

日本美國擺明了是要把台灣, 庫頁島, 南沙西沙送給聯合國託管, 蘇聯人氣的不簽舊金山合約, 到今時今日俄羅斯與日本都沒有和平條約, 還在戰爭狀態
但是蔣介石代表八億中國人(聯合國席次為中華民國), 簽了台北和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 ... 3%E6%A2%9D%E7%B4%84
第二條, 承認日本放棄台灣, 但沒交給中國

蔣介石開著台灣這部車, 可是車主不過戶給他, 非法佔有, 心中苦水可想而知

中國不具有台灣主權, 因此周恩來像瘋狗一樣到處要他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意圖形成三人成虎之勢, 各國心中暗笑, 台灣又不是我管, 你要我承認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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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台灣 發表於 2007-10-30 06:1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taiwanbest 於 2007-10-29 22:53 發表
中國不具有台灣主權, 因此周恩來像瘋狗一樣到處要他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意圖形成三人成虎之勢, 各國心中暗笑, 台灣又不是我管, 你要我承認何用?? ...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那麼多締約國, 就是沒有中國(不管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我倒想問一句台灣既然不歸他們管那裡面有關台灣的內容有什麼意義?他們所承認的這個條約又有屁用!

我知道了, taiwanbest可以撿起來當磚頭用!  我好怕怕,別拍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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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voice 發表於 2007-10-30 07:29 | 只看該作者

歡迎

原帖由 loverguy 於 2004-11-29 15:12 發表
可惜只能在網上一睹風光咯!
台灣島,大陸人可以去觀光嗎?

歡迎大陸人到台灣觀光,對兩岸交流大有助益!許多大陸人已去過,但由於對台灣的誤解,大陸觀光客有些減少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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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voice 發表於 2007-10-31 07:34 | 只看該作者

你所不知道的李敖

原帖由 Hanxin 於 2005-7-30 07:22 發表
在李敖有話說中,李對馬的評價是他是好心的「陳水扁」。
他的最大的黑點是,在陳水扁2004年靠苦肉計當選,國民黨搞靜坐抗議時,作為台北市長的他,沒有站在國民黨一方,而是放任陳動用軍警彈壓。
否則,陳是上 ...

甚麼彈壓又不是六四,講話要公正:當時街頭秩序由台北市政府負責,若有彈壓也是台北市長派的(並無) 。據了解:自從民進黨執政以來每逢群眾運動未有開槍過(我並不支持台獨)。

話說李敖此人在台灣無人擁戴,自幼叛逆性強。1955乃父亡故開弔,全家人及長官引頸翹盼長子李敖回家上香,那知四小時的車程他硬是不來,以此推理如靠他帶領一伙人尋根追本溯源恐怕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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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冰 發表於 2007-12-28 10:0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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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的統一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國實現統一后,兩岸可攜手合作,互補互助,發展經濟,共同振興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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