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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釣貓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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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問題百科全書:台"中選會":馬英九蕭萬長當選第12任正副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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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6-11-10 06:53 | 只看該作者

李遠哲的公開信全文:天佑台灣

我目前身在巴黎,參加由『以色列─巴勒斯坦科學組織』召開的國際科學委員會議。這個會議讓我有機會重溫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苦難歷史,心中因此深有感懷。以色列與巴勒斯坦是兩個充滿悲情但有著偉大歷史的民族,數十年來,這兩個民族雖深陷艱困的環境,卻從不放棄追尋自己的理想,並各自做出驚人的犧牲,也犯過嚴重的錯誤,只不過他們肯在錯誤中不斷反省、悔過,然後重新出發,攀向更高遠的理想。以色列人與巴勒斯坦人的命運是無法分割的,彼此共同編織出一部充滿血淚的偉大史詩。

以色列人與巴勒斯坦人的歷史,自小就一再觸動我的心靈深處,使我不時想到我摯愛的台灣。台灣既不是以色列,也不是巴勒斯坦,但台灣同樣有過自己的苦難歷史,遭遇過艱困的環境,也從不放棄追尋自己的理想,並為此做出驚人的犧牲,而在追尋理想的過程中也曾不慎失足,犯過嚴重的錯誤。作為一個科學工作者,我驚訝於不同人類群體歷史演進的相似性。

我所摯愛的台灣目前正遭遇著嚴峻的歷史挑戰。紛擾全台的國務機要費案與檢方的起訴書正衝擊著台灣的社會。這是台灣進入民主時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

在深層的意義上,這場危機是台灣首度實現政黨輪替的民主果實。在二ΟΟΟ年政黨輪替之前,現任「總統」被司法機關調查與第一夫人遭到起訴,根本是難以想像的事。而在今天,司法機關展現了台灣歷史上未曾有過的獨立精神。第一家庭被調查或被起訴,雖在法律上並不代表定罪,但這是台灣司法邁出獨立的一大步,也是二 ΟΟΟ年政黨輪替的偉大果實。

政黨輪替是台灣人民追求更光明、更優質民主生活的體現。追求民主是台灣人民永不中止的理想,而廉政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

二ΟΟΟ年時台灣人民願意支持政黨輪替,正是因為當時人心思變,決心唾棄國民黨長達五十年執政所造成的貪腐與黑金政治。政黨是人類的集社,人類畢竟不是天使,因此不可能不犯錯,自然也就沒有不犯錯的政黨。自認為絕不犯錯的政黨,必然是說謊的政黨。因此重點不是犯錯,而是知過能改,並且改過遷善。二ΟΟΟ年政黨輪替的教訓告訴我們,在貪腐中不知悔改的政黨,必然會遭到人民唾棄。反之,願意堅守民主的核心價值,承認錯誤,勇於改過的政黨,才會獲得人民的支持與祝福。

日前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的公布,意味著台灣舊體制的改革與民主政治核心價值的建立正遭遇嚴峻的挑戰。這個挑戰讓台灣的政府、執政黨與人民被迫站在歷史抉擇的十字路口。如果陳水扁與執政黨仍無意放棄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無意背棄台灣人民對民主政治永不中止的理想,那麼陳水扁與執政黨就必需在「小我」與「大我」、「政黨」與「「國家」」之間,做出正確的抉擇。因此,值此時刻,我誠懇建議:陳水扁有必要慎重考慮去留的問題。

正確的道路不一定是坦途,反而往往是充滿荊棘、崎嶇難行的道路,但那也是唯一一條值得為台灣與我們的後代子孫開闢的道路。決定台灣命運的根本因素,是用正確的方式愛這塊土地,愛這裡的人民,以及愛這個「國家」。我從不認為,「無論對或錯,我都必須支持自己的「國家」。」我總覺得,只有當我的「國家」做對時,我的「國家」才能夠生存下來,並且享受文明的繁茂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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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bao_ningbo 發表於 2006-12-5 13:07 | 只看該作者
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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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6-12-9 20:21 | 只看該作者
台北市長候選人宋楚瑜傍晚發表敗選宣言,表示他欣然接受台北市民的選擇,將從此退出台灣政治。

宋楚瑜說,我非常感動的是,一路走來,大家陪伴著我跟萬水,認真地找出台北市的問題,期盼為市民服務,我從政以來所堅持的就是做一個規規矩矩的人,雖然過去有一些民進黨人跟我的政治理念不一樣,游錫堃說我是「台獨的公敵」,但我必須說,我愛台灣人民跟土地,我不覺得台灣在此時有任何宣布獨立的可能性,我堅守「中華民國」,從未改變過,我把任何職位當成責任跟挑戰,我過去三十年以來所做的任何工作,仰無愧於天。

對於朋友的支持,我念念不忘,特別感謝很多年輕朋友給我的幫忙,我很感動,我也覺得台灣應該有一些正面的思考,對未來台灣政治走向如何,應該有所抉擇。

今天投票的時候我講,今天台北市要做兩個重要的決定,就是台北市要不要改變,台灣的政治要不要改變,到底是人民作主或政黨作主,應該要讓努力的人被看見,讓做事的人有機會未大家做事,相信大家的決定是經過考慮的,我會尊重。

現在雖然票還沒開完,但我已明確了解到,台北市民已經做了決定,我欣然接受這樣的決定,正式退出台灣政治,謝謝台灣民眾一直以來給我的加油,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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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6-12-9 23:02 | 只看該作者
悲劇英雄宋楚瑜政治生涯黯然落幕

中評社選后剛剛發表的評論文章說,叱詫台灣政壇二十餘載、政治生涯歷盡跌宕坎坷的宋楚瑜,今天在台北市選舉落敗后宣布退出台灣政壇。一生強悍的英雄今天黯然落幕,一場動情地講話,不得不使人嘆息。2000千禧年是他政治生命的轉折點:從一個平步青雲的政壇新星,變成一個節節退敗的悲劇英雄。

文章說,宋楚瑜出生於1942年,是中國湖南湘潭人,父親宋達,妻子陳萬水。1949年隨父來台。1960年考入台灣政治大學外交系。1964大學畢業后,與台灣其他年輕人一樣服兩年兵役期。他於1966年赴美國深造,並於1967年獲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國際關係碩士學位。1971年和1974年先後獲天主教大學圖書館系碩士學位,及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政治系哲學博士。

獲得博士銜的宋楚瑜返回台灣,隨即開始了他的平步青雲的政壇路。他先任台「行政院長」蔣經國的英文翻譯。他過人的能力,受到當政者的賞識,很快就在1977年出任台「新聞局副局長」。次年任「總統府秘書」,一年後又升任為代理台「新聞局長」。

宋楚瑜在蔣經國逝世后,幫助接任「總統」的李登輝成為國民黨黨主席,成為李登輝執政前期最重要的左膀右臂,當時被稱為「大內高手」。當時宋楚瑜以「全省走透透」的親民形象於1994年成功當選「台灣省長」。

宋楚瑜平步青雲的政壇之路,卻是在他窺視「總統」之位的時刻峰迴路轉。2000年台灣「總統」選舉前,因為爭取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未果而和李登輝、連戰鬧翻,並脫黨自行參選,成立新台灣人服務團隊。而在當年選舉中的興票案風波中,他因無法解釋其子宋鎮遠帳戶的一億四千萬元的財產來源,又被影射在美置產,而受到批評,本來一路領先的民調大幅度下滑,最後時刻僅以30萬票數敗給陳水扁。落選后,他成立了親民黨,擔任首任主席。

宋楚瑜最後證明了他的清白,可惜英雄的翻案來得太晚。2003年時國民黨對興票案進行澄清,表示了國民黨認為宋楚瑜是清白的。2004年「總統」選舉,宋楚瑜與國民黨力釋前嫌,願意東山再起,與國民黨主席連戰搭擋參選「正副總統」,可惜又以微小票數落敗。

在2005年的兩次選舉中,由於「扁宋會」事件,親民黨的聲勢與選票大幅滑落。2006年5月起,宋楚瑜開始積極推動「罷免」陳水扁。

2005年5月5日起,宋楚瑜以親民黨主席的身份率團訪問大陸。他的「我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兩岸是一家人,我們都是炎黃子孫」的話,將被永遠載入中國史冊。親民黨建黨以來,始終堅持一個中國的基本政策,堅定反對「台獨」。1999年,李登輝提出「兩國論」,宋楚瑜明確表示反對。

2006年10月17日,宋楚瑜在新書《寧為劉銘傳》發表會上,宣布以超黨派獨立參選人身份,投入年底台北市長選舉,他雖然向親民黨中央請假,但沒有人把他當作無黨籍的候選人,而仍是親民黨主席。

宋楚瑜的落敗,或許是在意料之中。然而他的「封刀之作」卻以宣布退出政壇的方式結束,確令人驚愕。

英雄不得志,也只能無奈選擇瀟灑度餘生。在他最後的演講中,還不望表白自己仍深愛著台灣,大志未展,英雄真能瀟灑離去嗎?人民網12月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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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6-12-9 23:06 | 只看該作者
新華社:台灣地區新一屆台北、高雄市長及市議員選舉結果揭曉2006
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記者陳鍵興  茆雷磊)綜合島內媒體最新報道:台灣地區新一屆台北、高雄市長及市議員選舉9日投票,結果於當晚揭曉。中國國民黨籍候選人郝龍斌當選台北市長,民進黨籍候選人陳菊當選高雄市長,得票率分別為54%和49%。

在市議員部分,台北市應選52席,國民黨獲得24席,民進黨獲得18席,親民黨獲得2席,新黨獲得4席,「台灣團結聯盟」獲得2席,無黨籍候選人獲得2席;高雄市應選44席,國民黨獲得17席,民進黨獲得15席,親民黨獲得4席,「台灣團結聯盟」獲得1席,無黨籍候選人獲得7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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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O行 發表於 2006-12-12 00:57 | 只看該作者
長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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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s3 發表於 2007-3-24 17:47 | 只看該作者
台獨分子及跟隨著,也就是過點嘴淫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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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林隱者 發表於 2007-4-1 13:53 | 只看該作者
退了好啊 宋楚瑜這根攪屎棍若早死幾年 或者沒這個人 國民黨也不至於分裂到這個地步而成為一個在野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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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7-4-6 19:52 | 只看該作者

最具魅力 實力雄厚 馬英九


馬英九,1998年至2006年擔任台北市市長,2005年擔任國民黨主席。2007年2月13日,因其在任台北市長期間的「特別費案」遭受司法部門起訴,辭去中國國民黨主席,第一副主席吳伯雄代理主席職務。

馬英九1950年7月13日生於香港,祖籍湖南湘潭縣,其父馬鶴凌曾擔任國民黨中央的高級官員,從小就向馬英九灌輸中國傳統的「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等愛國觀念,因而馬英九有著根深蒂固的愛國主義和「一個中國」的觀念。

1981年7月,馬英九從美國哈佛大學讀完博士學位返台後,被國民黨延攬為「總統府第一副局長」兼蔣經國的英文秘書。馬英九不僅形象清新、學歷高、口才好,而且為人謙恭、溫和理性,不結黨營私,深得蔣經國的喜歡。

1984年6月,蔣經國力排眾議,破格提拔年僅34歲的馬英九任「國民黨中央副秘書長」,以改變國民黨予人老化的形象。1988年1月,蔣經國去世、李登輝上台後,馬英九被調離「總統府」,由黨務系統轉往行政部門,先是出任「研考會主委」,后又降級專任「陸委會副主委」,作為職責的一部分,馬英九當時的工作包括常在媒體上照本宣科地念「陸委會」聲明。

1993年,馬英九轉任「法務部長」,由於司法只是政治的一項工具,「法務部長」並沒有多大實權,不少人揣測馬英九是因為不屬於以李登輝為首的國民黨的主流派而遭「發配」命運,但馬英九卻因在任內大力肅貪、查賄、掃黑贏取了廣大民眾的認同,並攀上了政治生涯的另一個高峰,且炒熱了「法務部」這個冷衙門。同時,馬英九也得罪了不少國民黨內具有黑道背景的地方實力派人物,並引起李登輝極度不滿。1996年,馬英九被迫離開「法務部」,在「內閣」中出任位高權虛的「政務委員」。

1997年5月8日,著名的「白曉燕被綁撕票命案」發生后,馬英九深感改革阻力重重,發表了醞釀已久的辭官聲明。在1998年底台北市長選舉前,各種民調都顯示,在宋楚瑜「拒選」的情況下,馬英九是國民黨內唯一有希望戰勝連任氣勢旺盛的陳水扁的人選。為了打敗陳水扁、收復台北市,國民黨內不少大老,尤其是國民黨的基層支持群眾紛紛力勸馬英九出馬,1998年5月30日,馬英九在基層支持者的苦勸下同意參選,並最終將陳水扁擊敗。

2000年3月,陳水扁上台後,為了報當年的一箭之仇,處處對台北市進行打擊、掣肘。儘管如此,馬英九卻因腳踏實地、勤勤懇懇地為台北市民服務,獲得台北市選民的高度認同,始終屹立不到。

政治明星,青雲直上

2005年2月14日,國民黨副主席、台北市長馬英九公開表示,對於下一屆黨主席改選,他「願意一試」。因形象清新、實力雄厚、人格操守和施政能力備受肯定,馬英九被視為泛藍軍內部的「超級政治明星」。2003年底,在國民黨主席連戰的再三遊說下,馬英九接下了「連宋競選總部」總幹事的職務,全力為連宋輔選。2004年連宋敗選后,在泛藍軍的一波波抗爭中,馬英九堅持理性路線,與連宋關係微妙,但這並沒有改變泛藍軍支持者對馬英九「接掌國民黨、領導泛藍軍」的期待。此次「小馬哥」明確表態參選黨主席,其動向引起島內各界的高度關注。

[ 本帖最後由 釣貓魚 於 2007-4-6 19: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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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7-4-6 19:53 | 只看該作者

「坐直升機上來的國民黨新貴」

1974年,馬英九考取國民黨中山獎學金,到美國紐約大學攻讀碩士學位;1976年,就讀哈佛大學法學院。在美期間,他積極參與「保釣運動」,並在國民黨機關報《波士頓通訊》任2年主編和3年主筆,很多文章被台灣《中央日報》轉載,引起蔣經國的注意。1981年,馬英九獲博士學位返台後,受時任國民黨文工會主任周應龍的賞識與推薦,出任「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兼蔣經國英文翻譯。1984年,未滿34歲的他被蔣經國破格提拔為國民黨中央副秘書長兼「總統府」秘書。1988年7月,馬英九任「行政院研考會主任委員」,成為歷來最年輕的「部會級首長」,很多人形容其升遷之快「就像坐著直升機一樣」。1993年,馬英九擔任台灣「法務部長」。1996年,因肅貪抓賄得罪了黑道勢力,引起李登輝的不滿,馬英九被迫離開「法務部」。

馬英九是受到蔣經國、連戰等青睞和栽培的「菁英」,在島內被稱為「青年才俊」,在國民黨內的地位不斷上升,是目前島內政壇有較大影響力的少數外省籍人士之一。自1997年國民黨「十五全」起,馬英九當選為國民黨中常委。2000年國民黨丟失執政權后,馬英九大力支持並積極參與要求國民黨改革的運動,在要求李登輝下台事件中相當活躍,受到國民黨改革派的擁護和連戰的器重。2003年國民黨「十六全三次會議」上,連戰提名馬英九為副主席,獲得大會通過。

最受矚目的是,1998年12月,代表國民黨參選的馬英九打敗陳水扁,當選台北市長,成為國民黨內惟一在選舉中戰勝過陳水扁的政治明星。2002年12月7日,馬英九又以87萬多票,擊敗陳水扁支持的民進黨候選人李應元,成功連任台北市長。據台灣多次民意調查,馬英九的風頭總是高出陳水扁一籌。同時,一表人才的馬英九也是國民黨的「形象代表」,深受民眾歡迎,讓民進黨「妒忌」不已。馬英九在2001年「立委」及縣市長選舉時,頻頻下鄉為國民黨參選人助選,使民進黨「議員」極為惱怒,千方百計想阻止「小馬哥」為國民黨登場亮相。馬英九在泛藍軍內部的聲勢扶搖直上,不少支持者一直希望他能在2004年的「總統」選舉中挑戰陳水扁,為國民黨重振聲威。「連宋配」成形后,泛藍軍內部開始醞釀讓馬英九接掌國民黨主席一職;「連宋配」敗選后,國民黨內部要求「世代交替」的呼聲高漲,甚至公開要求「連戰體面下台,王(金平)馬(英九)共治」,由馬英九代表泛藍軍在2008年的「總統」選舉中挑戰泛綠軍候選人。

濟世助人,樂善好施

從1999年到2006年,馬英九在八年台北市市長任內共捐款6809。491萬元新台幣(約摺合1625萬元人民幣),其中188筆捐款捐贈給團體、48筆捐款捐贈給個人。捐款主要用於公益、學術、慈善、文化及教育等。這些長期捐款的事實,在2006年11月被台北市政府公開證實。

馬英九的會計師證實,捐款其中5960多萬元捐贈給公益事業,佔捐贈總數的87%以上。其次,用於資助學術的捐款為452。5萬元,佔總數的6。64%。99。98%的捐款有單據憑證。

台北市副市長金溥聰指出,台北市市長這個職務的特別費(相當於職務津貼)每個月十七萬餘新台幣,八年下來約一千五百萬新台幣,但馬英九的捐款總數,遠超過他支領的市長特別費。

俊男帥哥,一表人才

馬英九長期受島內女性青睞,有「師奶殺手」的美譽,吸引力不容小覷。

馬英九的名字,根據「上尊大人,英才繼起」的族譜而來;取名「九」字,則是希望能以「九思」立身,意即:視思明、聽思陪、色思溫、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問、忿思難、見得思義。另希望身體如「九如」般健康,意即:如山如阜、如岡如陵、如山之方至、如月之恆、如日之升、如南山之壽、如松柏之茂。在父輩教誨、自己努力、天賜良機等情況下,馬英九不但形象清新,前途如日中天,而且一表人才,感情細膩,深受島內女性的青睞。

台灣新聞從業者馬西屏在《誰識馬英九》一書中,詳細描寫了馬英九內心不為人知的18個秘密,包括他的氣質談吐、守法自律、異於常人的細膩性格、從小到大的感情史、家族親子關係、健康市長的運動觀、不喜政治口水,以及他與李登輝、陳水扁的種種過招片斷。據稱,馬英九從政以來一直是政壇人氣最旺的女性偶像,但是他卻從來不「出事」。馬英九自嘲說:「我每天工作超過16個小時,像是透明人,受到『全民監督』,哪有辦法弄出緋聞。」他說:「我是那種狗仔隊都不願跟蹤的人。」馬英九說:「我不是柳下惠,美女坐懷我還是會亂,所以惟一能做的,是不給任何美女有坐懷的機會。」

台灣《天下》雜誌在2001年對台灣政治人物「美感調查」的結果,拔得頭籌的是向來深受女性喜愛的台北市長馬英九,他得到120票。《天下》雜誌說,民眾投票的標準大多是「做事認真」、「平易近人」、「有親和力」等。至於說馬英九在女性中的魅力,島內輿論更是相當誇張。馬英九「師奶殺手」的稱號,直追香港影星劉德華、鄭伊健。就在馬英九現身的高雄追風廣場旁一家咖啡館里,老闆娘聽到馬英九的名字就面露驚喜,連聲稱「好」。嘉義市國民黨「立委」黃敏惠的助選人員說,許多太太才不管什麼政黨取向,聽說馬英九要來,頭一天晚上就興奮得睡不著覺,第二天穿戴整齊相約來看馬英九。國民黨的一些人士認為,馬英九「師奶」部隊用情如此之深,比陳水扁的「水噹噹」後援會、宋楚瑜的「萬姐姐」俱樂部,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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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謹慎,力求完美

「求全、求穩、求美」,努力維持一切偶像派選手應該有的條件和風度,這是馬英九的堅持。

在台北市長任內,馬英九自我要求嚴格,辦事一絲不苟。他給人簽名,「馬英九」三個字從第一個人到最後幾乎是一個模子印出來的。馬英九重視細節。小處連游泳池必須畫有刻度、工程標示必須漢語、英語雙語這樣的細節,他都特別在意。批改公文,馬英九更是連標點符號都不放過。馬英九退公文的頻率外界很難想象,一位局處首長曾對人表示自己呈上的公文被馬英九退過13次。

馬英九從小到大,努力做好學生、好人,但在籠絡人方面少了一點「江湖氣」。輿論指出,正因為馬英九將溫良恭儉等人性特質表現得過於完美,相對的,從他身上或領導特質裡面,總讓人覺得「少了點什麼」,例如「勇敢」、「魄力」等。為了追求完美,連他身邊重要智囊都形容「馬英九跟誰的關係都不密切」。據報道,馬英九身邊的人要幫馬英九安排和「立委」或企業界人士吃飯、聯絡感情,馬英九總要對方「想個主題」,否則很難說服馬英九前往。而這些小小缺憾,卻可能是他未來更上一層樓的大隱憂。

3月20日島內「大選」后,馬英九在選舉當晚即離開競選總部,此後呼籲連戰「在某些前提下承認敗選」、國民黨不能以國親合併迴避改革,試圖以改革形象與連戰區隔開來。但對陳水扁,馬英九仍以「不承認」的方式來鞏固泛藍支持者。馬英九想說又不敢大聲說,想做又瞻前顧後,既想回應支持者的催促期待,又想面面俱到,不傷害長官、同志間的和諧關係,更不想讓對手稱心如意。輿論分析,馬英九充滿猶豫、矛盾的性格,讓人不理解馬英九真正想要的究竟是什麼。

「馬家軍」密布各界

馬英九的「政治潔癖」,部分反映在他介意別人稱他是個有自己班底的人。但是隨著兩場台北市長選戰打下來,加上馬英九聲勢不斷上揚,「馬家軍」隱然成形。平時,廣義或狹義的「馬家軍」成員相當低調,散布在學界、社運界和政界,或布局經營,或建議獻策;選戰時,他們又集結歸隊,發揮戰力,頗符合馬英九一貫「不黏不膩」的風格。

「馬家軍」習慣站在馬英九光環外。在為兩次台北市長選戰而晉陞馬英九陣營重要智囊及文膽的林火旺,便是台北市長選后「解甲歸田」的典型。儘管不在檯面上當官,但林火旺是台北市政顧問團總召集人、馬英九捐助成立的「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執行長。2004年「大選」中,林火旺還在馬英九決定接下連宋競選總幹事後,代替馬英九進駐連宋陣營,扮演重要輔選角色。

核心成員金溥聰,除了在兩次市長選舉擔綱重要的宣傳及發言工作,曾在台北市擔任兩年的新聞處長,幫馬英九包裝。馬英九連任之初,金一度回到校園重執教鞭,但很快又被任命為副市長,並在2005年初越演越大的「邱小妹事件」中站在第一線,替馬英九進行危機處理。不過,島內也有輿論把金溥聰形容成馬英九招兵買馬的「擋門神」。這並不是說金刻意阻擋人才,而是因為金、馬兩人情誼之深非同一般。馬英九對金言聽計從,而金則是護主心切。馬英九的智囊發現,「金馬奔騰」的結果是讓許多人加入馬團隊后將來必將在金溥聰之下,但他們並不服氣金溥聰的資歷與威望。

在第二次市長選舉擔任馬英九競選陣營發言人的前「立委」賴士葆,選后應馬英九之邀擔任台北市財經總顧問、經濟發展委員會副召集人(馬英九為召集人),替馬英九培植企業界人脈。賴幫馬英九拉來了不少企業界人士擔任委員,這些人涵蓋各種「顏色」。他還建議馬英九可將國民黨中央黨部遷到南部,和南台灣民眾「搏感情」。

除此之外,1998年底馬英九當選台北市長后,利用當局競選經費補貼款成立了兩個基金會,即「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其中,敦安基金會的前後任董事長都大有來頭,第一任董事長是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現任董事長為廣達集團老總林百里。馬英九拉攏高貴的用心,相當明顯。

相對於敦安基金會主要從事關懷弱勢、服務社會等公益性質活動,「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則稱得上是馬英九聯繫外界勢力、搭建與年輕人互動橋樑的重要窗口。基金會榮譽董事長是前「行政院長」孫運璇、董事長是「台灣政壇四公子」之一的沈君山,董事部分則包括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中華開發」總經理胡定吾等各領域知名人士。基金會發掘網羅不少學術、企業界人士加入馬英九競選團隊,並激發出不少馬英九競選理念,已經成為馬英九的個人智庫及人才庫。

馬英九的決策模式,最主要的當然是靠他自己的個人主觀判斷,另一方面就是靠他在台北市的幾位首長集體動腦獻策,包括副市長歐晉德、民政局長吳秀光(2004年8月卸職)、研考會主委林正修、新聞處長吳育升、衛生局長張珩等人。在市政議題上,曾被傳為馬英九心中屬意的市長接班人的歐晉德,最受馬英九倚重授權。前花蓮縣長吳水雲之子吳秀光,亦曾被傳為馬英九的接班人,馬對吳的生涯規劃多所鼓勵,而吳也有競選「立委」的打算。林正修、吳育升則是「馬家軍」兩員戰將,攻擊力十足。其中,吳育升還是2004年3月20日晚選舉結束后、連宋舉行群眾聚會的主持人。6月13日,台北市20多位局處級主管在副市長歐晉德的帶領下,陪同吳育升到國民黨黨部,完成台北縣第二選區「立委」黨內初選登記。在選戰中,廣義的「馬家軍」成員不少都高票當選。馬家軍核心成員中,吳育升等人高票當選,但無黨籍前台北市研考會主委林正修卻落選。此外,退出「台聯黨」的「立委」蘇盈貴也被吸收進「馬家軍」,成為馬英九進軍台灣南部的代言人。不過,他雖然民調支持度高居不下,但在「立委」選戰中意外落馬。「立委」選后,馬家軍成員中不少人的職務有所調整,但仍擔任馬英九的重要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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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7-4-6 19:58 | 只看該作者

因反「台獨」遭李登輝、陳水扁忌恨

馬英九認同中華文化與中華民族,認為「國家統一是確定的目標」,但「尤其要以台灣人民為優先」;反對「台獨」,認為「台獨」的主張是「不應該、不可能、不必要的,是冒險行為」。2003年下半年,泛藍軍調整大陸政策,推動「公投立法」等,馬英九在很多問題上持保留看法。2004年6月,馬英九接受美聯社專訪時表示,如果他是陳水扁,他會優先處理「一個中國」的議題;沒有解決,就無法處理好兩岸關係。針對「台獨」,馬英九表示,他傾向維持現狀,不過未來台灣的行動,要視情況而定,「首先要看中國大陸會不會邁向民主,如果大陸不民主,當然沒有統一的必要」。

馬英九贊成兩岸「三通」,主張兩岸交流,推動台北與上海兩市交流。2001年12月,馬英九表示,台北市樂意扮演火車頭,在城市合作與競爭上扮演一定角色。如果台灣的城市都能找一個對口的大陸城市交流,就像台北市與上海市一樣,交換彼此在環保、治安、交通、都市更新等非政治問題上的心得,慢慢建立關係,相信會有助於兩岸關係發展。2005年初,馬英九公開表示,願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赴大陸溝通。

正因為鮮明的反「台獨」色彩,李登輝對馬英九充滿猜忌,排擠馬英九在國民黨內的地位。而陳水扁更把馬英九視為「總統」連任之路的強有力對手,千方百計打壓馬英九。2002年初,陳水扁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上做文章,降低台北市的「中央統籌分配款比例」。2002年底台北市長選舉,陳水扁給馬英九扣上「香港腳」、「台灣特首」、「賣台集團」等大帽子。不過,李登輝、陳水扁的如意算盤並沒有得逞,馬英九不但成功連任台北市長,在島內政壇的影響力也有所增加。此次馬英九表示參選國民黨主席后,「台聯黨」又拿馬英九的省籍做文章,明確表示在王金平、馬英九兩人中,「兩害相權取其輕」,要支持王金平。

受泛藍軍青睞,但接班之路面臨挑戰

2004年「大選」,連戰堅持讓馬英九擔任競選總部總幹事。馬英九身兼三職,既擔任連宋競選總部總幹事,又擔任台北市競選總部主委,同時還以國民黨副主席身份負責台北縣市、基隆市和宜蘭縣及金門、馬祖的輔選工作,成為最忙的總幹事。但輔選過程中,馬英九堅持要打一場乾淨、高規格的選戰,在城市盡量少掛旗幟,鄉鎮視實際情況盡量減少;希望儘可能不要去挖別人的隱私,不要造謠。但在選舉陷入抹黑、謾罵和紅包大賽混戰的情況下,國親內部早有人嘲笑這種打法跨不出台北市。

連宋敗選后,國民黨內要求「馬英九接班」、「王(金平)馬(英九)共治」的呼聲高漲。20多位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支持馬英九代表泛藍軍參選2008年「總統」選舉。面對各界的勸進動作,馬英九低調回應,強調「當務之急是做好市政」,是否參選「必須按黨內程序辦事」。不過,在國民黨2005年新春團拜會上,馬英九總算明確表態,這讓挺馬人士高興不已。馬英九的幕僚放話說,即使連戰仍想連任黨主席,馬英九也會「參選到底」。

島內有輿論分析,馬英九接班、參選2008年「總統」是「時勢所趨」,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連宋已經敗選,沒有再度成為2008年泛藍「總統」候選人的機會。儘管連宋發動選舉抗爭,千方百計整合國民黨,但阻擋不了泛藍軍「世代交替」的強大呼聲。

二是馬英九是當今泛藍軍內部最具群眾魅力、資源的實力派人物。

三是馬英九形象清新,具有群眾魅力,挾兩屆台北市長選戰勝選光環,成為許多中生代與年輕選民的希望之所在。

但也有輿論分析,馬英九能否成為國民黨接班人,能否在2008年代表泛藍軍參選「總統」,還有一道道的關卡。

一是連戰雖然一再表示「毫不戀棧」,但與馬英九的關係自3月20日以來陷入低潮。連馬緊張關係全面公開,兩人很難回到過去那種「一方大力提攜,另一方面絕對尊重」的狀況。

二是宋楚瑜與馬英九間的「瑜亮情結」越來越重。選后,親民黨猛咬馬英九在追查「槍擊案」真相過程中是「失敗主義軍團」,宋楚瑜也毫不客氣地批評馬英九「曾經堅持過理想嗎」?很顯然,馬英九能否獲親民黨支持,目前也很難說。

三是競爭對手王金平與朝野政黨關係良好,基層實力雄厚,選后與連戰互動良好。

四是省籍因素的影響不容忽視。據馬家軍的智囊團分析,宋楚瑜的光芒已褪色,馬英九將取代宋楚瑜,成為深綠人士的頭號箭靶。在藍綠對決中,馬英九極易從「中道」被打入「深藍」。

2007年2月,因遭特別費案起訴,宣布辭去國民黨主席職務,並宣布參選2008年台灣地區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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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8128 發表於 2007-4-7 14:0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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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7-4-7 19:26 | 只看該作者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九條所稱人民,系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它機構。

第三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大陸地區,包括中共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地區。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而尚未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在內。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

第五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在大陸地區設有戶藉之人民,包括在大陸地區出生幷繼續居住之人民,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人者在內。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系指自進入大陸地區之翌日起,四年間未曾返回台灣地區或曾前往第三地區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但受拘禁、留置或依法令而停留在大陸地區之期間,不予計算。

第六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不包括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者在內。

第七條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應比對其製作名義人簽字及鈐印之真正,或為查證。

第八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

第九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系指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之僱主、

第十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台籍軍人,系指台灣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名冊,層轉國防部核認之人員。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由其在台親屬提出來台定居申請,經國防部核認者,其本人及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得准予入境。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規定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該人民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其原因消失后強制出境:
一、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月未滿者。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死亡者,由指定之機構依規定取具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后,連同遺體或骨灰交由其同船或其它人員於強制出境時攜返。

第十二條
治安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如該人民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經許可入境者,包括持偽造、變造之護照、旅行證或其它相類之證書,或以其它非法之方法入境者在內。

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系指涉及刑事案件,經治安機關依左列事證查證屬實者:
一、檢舉書、自日書或鑒定書。
二、照片、錄音或錄像。
三、警察或治安人員職務上製作之筆錄或查證報告。
四、檢察官之起訴書、處分書或審判機關之裁判書。
五、其它具體事證。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得徑行強制其出境之情形如左: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者。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者。
三、在台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者。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后,於期限屆滿前五日尚未出境時,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應分別通知其保證人及有關機關促請其依限離境。

第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強制出境者,治安機關應將其身分資料、出境日期及法令依據,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建檔備查。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不包括左列人員:
一、經行政院項目核可受聘擔任學術研究機構及專科以上學校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及客座專家。
二、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構)之聘僱人員。

第十九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台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稅率-累進差額=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
(台灣地區所得額×稅率)-累進差額=營利事業台灣地區所得額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營利事業台灣地區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二、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
〔(台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台灣地區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台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台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稱規定之扣繳率,准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中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第二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人員,應於赴大陸地區定居之三個月前,檢具左列文件,向原退休(職、伍)機關或所隸管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支領(或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證書。
三、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四、經許可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
五、決定在大陸地區定居之意願書。
六、在台灣地區有受扶養人者,經公證之受扶養人同意書。
原退休(職、伍)機關或所隸管區受理前項申請后,應詳細審核幷轉報核發各該月退休(職、伍)給與之主管機關於二個月內核定。其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前一個月內,檢具入出境等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支給機關審定后辦理付款手續。軍職退伍人員經核准改支一次退伍金之同時,發給退除給與支付證。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后,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定居者,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
申請人如有以詐術或其它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者,由原退休(職、伍)機關予以追回幷移送法辦。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一條申請經各該月退休(職、伍)給與之主管機關核定后,未依規定追回其所領金額者,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回復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

第二十四條
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給與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之比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受其扶養之人,系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十八條所定應受其扶養之人。
前項受扶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其同意由申請人以外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經申請人以外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允許。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船舶,系指船舶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船舶;所稱中華民國航空器,系指依民用航空法令規定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之航空器。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系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航空器,但不包括軍用船舶、航空器;所稱台北飛航情報區,系指國際民航組織所劃定,由台灣地區負責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及執行守助業務之空域。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系指於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登記之船舶、航空器;所稱定期航線,系指在一定港口或機場間經營經常性客貨運送之路線。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其它運輸工具,系指凡可利用為航空或航海之器物。

第二十七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依左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台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辯證后,驅離或引導降落。
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台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辯證后,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幷對該航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台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后,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第二十八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澎湖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大陸船舶有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擊毀。

第二十九條
依前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移由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入之:
一、有搶劫台灣地區船舶之行為者。
二、對台灣地區有走私行為者。
三、有搭載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者。
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者。
主管機關對扣留之船舶查證無前項各款情形者,予以發還。但該船舶有被扣留二次紀錄者,沒入之。

第三十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系指執行海防、水上警察或緝私任務之機關及金門、馬祖、東引、烏坵、東沙、南沙等外島之當地最高軍事機關。

第三十一條
前條之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扣留之物品,屬違禁或走私物品者予以沒入之,其餘應於三個月內發還。但持有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其相關證物應並同移送。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七十二條所稱主管機關,對許可人民之事項,依其許可事項之性質定之;對許可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之事項,由各該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之許可立案主管機關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物品,系指在大陸地區生產、製造、加工、發行或製作等之物品。
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大陸地區之標誌者,推定為大陸地區物品。
大陸地區物品之鑒定,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已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技術合作、貿易或其它商業行為,系指該行為於本條例施行時尚在繼續狀態中者。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台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系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國外期貨交易法或其它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機構及外國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在台灣地區營業之分支機構;所稱其在台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系指本國金融保險機構在台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包括分行、辦事處、分公司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幣券,系指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證券、銀行鈔券、獎券、彩票或其它類似之票券。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申報,應以書面向海關為之,幷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其將原幣券攜出。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中華古物,系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之古物。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所稱有關法令,系指商品檢驗法,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藥物藥商管理法、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其它相關法令。

第四十條
本條例第三章所稱台灣地區之法律,系指中華民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稱戶籍地,系指當事人之戶籍所在地;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所稱設籍地區,系指設有戶籍之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稱父或母,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

第四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檢具左列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一、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聲請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台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三、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五、法院。
六、年、月、日。
第一項第三款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一項聲請為繼承之表示經准許者,法院應即通知聲請人、其它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
,准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申報。
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財產,業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申報或經稽徵機關徑行核定者,免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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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自拔的浪漫性格 認識新任國民黨主席吳伯雄

新任國民黨主席吳伯雄

吳伯雄(1939年6月19日—),桃園縣客家人,是前「內政部」部長、前「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政務委員,曾任桃園縣第七屆縣長、台北市長及中國國民黨副主席,現為國民黨主席。

參與省長初選

吳伯雄經歷完整,曾任民選和官派的縣市首長,在1990年代被視為國民黨的中生代。1994年台灣舉行第一屆省直轄市長選舉,吳伯雄積極表態角逐國民黨內的台灣省長候選人提名,然而當時的黨主席李登輝屬意的是時任台灣省主席的宋楚瑜。在幾乎不公開的高層決議中,篤定提名宋出來參選,吳伯雄雖雄心壯志,但眼見大勢無望,遂宣布退出初選,讓宋代表國民黨參選,吳伯雄轉任「總統府」秘書長。

聯合報記者曾言:「他擁有一種無法自拔的浪漫性格,浪漫到幾乎是天真地認為,政治可以僅僅憑自己的實力,就直上雲霄。宋楚瑜卻玩著與最高權力者李登輝交好的遊戲,在選舉敗選時,辭去黨秘書長,跳到更開闊的空間,轉到省主席位子上,好好運用龐大的省府資源,一年多下來,宋楚瑜反而後來居上,與吳分庭抗禮…當年吳伯雄幾乎在所有的民調里,都是省長的當然人選,當他獲得30幾甚至到50幾的支持度時,甚至在黨內,中國國民黨的十四全大會,吳伯雄在中央委員選舉中,奪下第一,聲望如日中天。直到黨內初選領表逼近,對於不斷傳出李登輝屬意宋楚瑜參選訊息,他還在黨內頑強地聲明『不要還沒開運動會,頒獎典禮就先舉行了。』」

黨內關係

吳雖然沒有跟宋正面競爭,但已經與宋楚瑜種下恩怨。他與關中(關中在國民黨中央副秘書長任內與當時任秘書長的宋楚瑜結怨),多次被媒體指稱他們二人是「滅宋之群」(二人現同時為國民黨副主席)。

一般普遍認為吳伯雄與馬友好,吳也多次在重要公開場合表態支持馬英九。

接任代理主席

由於馬英九特別費案被檢察官侯寬仁起訴,馬英九於稍後召開記者會宣布辭去黨主席,吳伯雄接任代理主席一職,但後來又辭去代理主席職位,參加主席補選。主席改由江丙坤代理。

當選主席

姓名   得票數 得票率

吳伯雄 156499 86.97%

洪秀柱 23447  13.03%

家庭

夫人

子吳志揚(立法委員)

子吳志剛(台北市市議員)

女吳壁玲

另外吳伯雄伯父吳鴻麒曾在台灣光復初期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推事,在二二八事件間中遇害。有一說是因為吳鴻麒判案得罪了國民黨高官才慘遭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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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7-4-8 02:29 | 只看該作者

==台灣獨立運動==

台灣獨立運動是指將台灣建立成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政治運動。這個運動在台灣受到泛綠陣營里多數支持者的認同,但也受到台灣泛藍陣營多數支持者的反對——但對大多數的中間選民而言,他們更希望的是保持現狀。中華人民共和國則認為它是不合法及不可接受的——他們唯一接受的是一個中國原則。

這個運動是一個國際問題,因為全球大部分國家都不承認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亦因為宣布台灣獨立是中國大陸對台用武的四個條件之一(另外三個是如果台灣問題久拖不決以及台灣受到外國的干預,最近又增加了台灣島內部發生動亂),因此這個運動引起了國際關注,擔心這可能會引起美國的干預(根據美國與台灣的台灣關係法),造成東亞地區的嚴重衝突。

這個運動開始於日本統治時期的初期。當台灣割讓給日本后,台灣士紳宣布台灣獨立為」台灣共和國」,期盼能因與清朝政府脫離關係而讓其他國家介入,企圖挽回局勢,但仍無力回天。有一種觀點認為:日本佔領時期台灣人民反抗運動的主要目的是擺脫日本的異族殖民統治和種族迫害,和後來的台獨活動的性質完全不同。但也有人不認同此觀點。

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但是日本不甘心中國收復台灣,於是就策動部份親日人士搞獨立建國運動。而當國民黨在國共內戰戰敗後退守台灣,他們所採行的統治方式和發生的數起動亂,使台灣獨立運動再度萌芽,並集中在反對來自大陸的「大陸人」的統治。

現階段的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是在求台灣法理獨立(de jure)。因為台灣獨立建國運動者依據」舊金山和約」認為在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主權未定,而且台灣目前事實上不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但是法理上未被現今國際上多數國家承認,不是正常國家。因此他們認為必須藉由獨立運動使台灣法理上獨立成為正常國家。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台灣目前只是暫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治而已。而且全球大部分國家都認為法理上沒有獨立,亦即事實上不是獨立。

1950年,廖文毅聯合一些台灣人在日本組織「台灣民主獨立黨」,開始從事台灣獨立運動。

此運動給海峽兩岸的政治、文化、商貿交流造成了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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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7-4-24 08:20 | 只看該作者

國民黨與親民黨簽署七項協議 國親將自然合併

  中國台灣網4月24日消息據台媒報道,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20日簽署七項協議,內容涵蓋區域、不分區「立委」提名協調內容。國民黨高層23日分析,七項協議中表達未來不管區域、不分區「立委」,一旦國親獲得共識,都將以國民黨名義參選,國親將自然合併。

  國民黨高層23日晚間表示,親民黨積極爭取出馬角逐的「立委」選區,國民黨考慮「優先尊重」親民黨現任的六個選區,包括:台北縣二選區(柯淑敏)、台北縣四選區 (李鴻鈞) 、台北縣七選區 (吳清池)、台中市三選區 (黃義交)、高雄縣一選區 (鍾紹和)、花蓮縣 (傅昆萁)。

  至於國親都有現任「立委」競爭的台中縣三選區 (江連福、馮定國)、高雄市一選區 (黃昭順、張顯耀),將以「項目協調」方式處理。國民黨高層說,一旦國親兩方都堅持參選,開放也是一條可以評估的路。對於國親協調是否出現問題,國民黨黨務高層形容「現在已經講好!差不多了!」。

  國民黨23日下午還公布了七項協議內容:

  一、第七屆「立委」選舉,國民黨、親民黨依2007年1月22日所簽訂「國親政黨聯盟」協議辦理,透過提名機制共同推薦最具勝選希望之「立委」候選人,以爭取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席次為目標。

  二、有關區域「立委」提名以勝選為目標,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國民黨現有「立委」登記參選,而親民黨未有現任「立委」之選區,以國民黨為優先。(二)親民黨有現任「立委」登記參選,而國民黨未有現任「立委」之選區,以親民黨為優先。(三)如國親兩黨皆有現任「立委」登記參選之選區,則以協調或民調產生候選人。(四)特殊複雜選區,則以協調或民調產生候選人。

  三、不分區「立委」之提名,分由兩黨提出合適之候選人,其名額由兩黨協商,如獲共識,則於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時,全部以「中國國民黨」名義登記。中國國民黨當以最大誠意延攬優秀人才,俾符眾望。

  四、有關區域「立委」提名作業協調,國、親兩黨在兩周內完成。

  五、國親聯盟為建立一個乾淨、效率的政治,將忠誠團結合作,爭取各界傑出有志之士,加入競選團隊,共同努力,以爭取2008年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之光榮勝利。

  六、國民黨、親民黨依上述原則處理「立委」提名、輔選事宜,並同意於第六屆「立委」任期結束時,國親兩黨協商正式合併。

  七、本協議國親雙方以誠信為基礎,有關各項細部作業即日起進行,惟本協議仍需經過雙方完成黨內法定程序後生效。(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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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8888 發表於 2007-4-29 10:38 | 只看該作者
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它的前途應由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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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360 發表於 2007-5-9 21:4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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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7-8-1 10:36 | 只看該作者

馬英九7月31日辯論庭聲明全文:我沒罪

台海網8月1日訊 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辯論終結,馬英九在昨日辯論庭聲明全文摘編如下:

壹、引言

謝謝庭上過去四個月來的細心審理。在這裡,我要再次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我既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到現在為止,我仍對於自己坐在被告席上這件事感到不可思議,向來以清廉為核心價值的我,從沒想到,我會被檢方以涉嫌「貪污」的罪名起訴。

領取首長特別費的16年來,我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領用核銷后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這樣的認知就算是貪污,那我豈非已經「不知不覺」並且「正大光明」地貪污了十六年?這些年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人告訴過我),這樣做是違法的,這樣做叫做「貪污」。然後,在今年的二月十三日,檢察官忽然以涉嫌「貪污」罪名將我起訴,於是過去四個月,我以被告身分坐在法庭上,等待著對我一生清譽的審判。

但實際上,不論從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客觀屬性」,或者我個人對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屬性的「主觀認知」來看,我都必須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我既沒有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犯罪的行為。

貳、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客觀屬性

1952年建立的特別費制度,目的即在於補貼及減輕政府首長因身分所帶來的額外負擔。由於考量首長「無法」或「難以」取得支出原始憑證的情形,「行政院」在1973年同意首長、副首長以領據來動支特別費。這一部分特別費在實際執行時,出納、會計、或主計人員自然從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后,須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記帳、或辦理剩餘繳回。

多年來,包括我在內超過數萬名領用過特別費的政府首長,主觀上普遍將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視為政府給首長的實質補貼,在以現金、支票領取或匯入首長的私人帳戶后,就是首長可以自由運用的私款。這一點,有多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在核銷后不是公款,而是報酬或實質補貼。顯然,這個看法,足以支持行政慣例業已形成的觀點。

然而,檢察官仍以若干我過去不曾看過的公函,認定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為公款,並認為以有實際支出為必要。但實際上,檢察官出示的公函從未明確指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系屬「公款」或以「實際支出」為必要,從多項政府(如「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法務部」)的公文,以及專業證人如「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審計部」第一廳科長、台北市主計處處長、科長、秘書處出納、秘書人員偵訊及審判時的證詞,均可知相關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或要求首長在領用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后,應「列明後續經費之使用情形」、「記帳」、「結算」或辦理「剩餘繳回」等情事。顯然,這與「公款」的性質是完全不符的。同樣的,主管機關審計部今年6月25日的函示,也未要求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支領,須以「實際支出」為前提。

無論如何,即便是包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司法院大法官」等不同機關,對特別費的定性尚有不同意見,迄今也無足夠資料可以支持檢察官的法律見解。檢方認為須以「實際支出」作為支領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前提,顯然與數十年來實際形成的行政慣例完全不符,此時如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領用妥當與否所生爭議的風險,全盤要求領用的政府首長來承擔,是否合法、合理、合情?這樣的解釋怎能符合「法治國原則」?豈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參、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

接著我要向庭上說明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在本案開始調查之前,我並不清楚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半數應全部用於因公饋贈或招待,更無檢察官所指施行詐術的行為。事實上,檢察官也從來沒有舉證證明我在過去知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應全部用於公務並須有實際支出。

對於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秘書人員,依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我從來沒有親自處理。歷來經辦相關業務並出庭作證的證人,包括出納人員劉靜蓉、吳麗洳、趙小菁、秘書人員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等人,均一致地在庭上證明上開情形。所有人員均系依往例辦理,並未「陷入」任何「錯誤」,我又如何每個月利用他人之錯誤,而有詐術的施行?

我希望庭上能夠了解,過去八年我擔任台北市長,管理一個262萬市民、七萬多員工的城市,工作極為繁忙,每天工作近17小時,我的注意力當然都是集中在處理重大市政工作上。特別費的處理,是很事務性、例行性、瑣碎性的工作,完全不需要我親自參與,因此我都是交給市長室的秘書人員處理,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政府首長都是如此處理,我並不是例外。

而檢方提示的公函、北市秘書處預算書內有關特別費的說明、和北市主計處長針對市議員所發的新聞稿,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前,忙於市政的我,並沒有看過,當時根本不知道它們的存在與內容。實際上,依分層負責的規定,這些文件都不必經我核示。我對這些公函、新聞稿、夾在數千頁預算書中關於特別費說明的了解,都是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後。這部分,從多位證人如陳裕璋、石素梅、林秀風、謝鎙環的證詞中亦可證實,檢察官迄今均未能證明,我當時確實知悉這些文件的內容。因此,當然不能認定我有詐欺的犯意。

公訴人另提出若干我在去年本案發生後接受媒體訪問的記錄、2000年11月9日市政總質詢記錄,並曲解我在第一次應訊時筆錄的答覆,推測我已知特別費相關規定並已承認「特別費系屬公款」,這些部分在答辯書狀已有清楚的澄清與反證,在這裡不再重複。

綜上所述,我就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處理,連行政法都沒有違反,何來違反刑法、涉嫌貪污呢?

況且,就算認定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為公款,並須有因公支用的實際支出方能領取。我在台北市市長八年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9萬元(新台幣,下同),遠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並高達四倍有餘。公益捐贈是合乎特別費規定的用途,檢察官對此一有利被告事項,卻故意不予注意,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肆、結語

今年二月十三日,台北地檢署以涉嫌貪污罪起訴我的時候,對一向以清廉正直自許的我來說,面對「莫須有」的指控,我完全無法接受,只有「痛心疾首」這四個字可以形容。但我要說的是,坐在法庭上,我要爭取的不只是我一個人的清白,更是為了爭取全台數萬政府首長的清白,以及為了所有堅信「清廉正直」價值觀的人民而奮鬥。

一位學者曾於五月初在報紙撰文指出,倘若比照偵辦我的嚴格標準,全台大約一千多位檢察官,每三人為一組,以半年時間調查一位政府首長,那麼得投入全台檢察官連續偵辦十年,才能偵結六千五百位首長的特別費案,這還沒有包括已退休但還在貪污罪追訴期間的首長在內,也沒計算進一旦進入審判程序,動輒延宕數年的訴訟時間與動員數以千計的法官、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等司法資源龐大而無謂的耗費!

這不是誇張揣測,試問除我之外,關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部分,目前被告發的上百位政府首長,起訴了多少?答案是:一個也沒有!以民進黨四大天王為例,他們被告發了將近一年,到現在其中多數人甚至不曾被約談!我不願意從政治動機去揣測為什麼起訴我只需半年多,其他人卻花了近一年時間連約談都沒有的背後原因,倒寧願相信檢方所稱系因人力不足的說法。

我的特別費案已進入審判程序,傷害已然造成,對我來說,清白受到質疑,清廉竟被起訴,實在比失去生命更痛苦。但希望這樣的冤屈、痛苦可以到我為止。我衷心盼望庭上能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各個層面,詳查明斷,還我清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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