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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Djog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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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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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2-2 21:41 | 只看該作者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2 08:16
回復 追求永生 92樓 的帖子

呵呵....「誰怕誰」是我形容北韓的,請隨便使用........

這裡只討論基督教信仰和實踐,也是給各位朋友提供的一項選擇,不必什麼地方都符合朋友的心愿吧。我想朋友那麼崇尚自由和實事求是,這也是一個方面。如果到了一個地方,先得按你的心愿改改規矩,這種心愿可以理解,但是實現的可能應該也是微乎其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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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2-2 21: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12-2 08:53 編輯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 06:08
回復 追求永生 77樓 的帖子

你承認這是公共論壇,是好的開始,我再給你一個溫馨提示:


也祝朋友節日愉快!也謝謝你的意見。

也請朋友理解,版規是在本壇歷史中形成的,如果沒有必要實施就等同於束之高閣。但是改變和去掉是不現實的。儘管你可以認為可有可無,我們卻把它作為管理版務的一個依據。

同時,版主負責對版規的實施和解釋以及決定是否解釋。而來到這個論壇的所有網友不管你有如何不同的想法,都必須遵守版規和服從管理。這個和你所說的泛泛自由和民權根本就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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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Al 發表於 2010-12-2 22:01 | 只看該作者
研究 發表於 2010-12-1 21:43
回復 格物便是致知 87樓 的帖子

這位網友對本版的管理提出了許多質疑。其實主要是刪帖與改帖。版規里說得很 ...

你或"永生"有點過份了吧 --許你說別人的東西是垃圾,就不許別人說你的東西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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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Al 發表於 2010-12-2 22:0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追求永生 102樓 的帖子

恐怕沒有哪個版規會允許修改別人的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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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2-2 22:30 | 只看該作者
BenAl 發表於 2010-12-2 09:07
回復 追求永生 102樓 的帖子

恐怕沒有哪個版規會允許修改別人的貼子!

不是修改帖文本身,是修改了標題。內容原封未動。我認為這要比刪貼好。同時,作者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自行撤銷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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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Al 發表於 2010-12-2 22:3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追求永生 105樓 的帖子

如果標題是作者自己加的,你這麼做恐怕還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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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2-2 22: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12-2 09:45 編輯
BenAl 發表於 2010-12-2 09:33
回復 追求永生 105樓 的帖子

如果標題是作者自己加的,你這麼做恐怕還是違法.


你應該知道出版社編輯可以改動你的書,然後才能出版。你不會說編輯非法吧。

你可能說那也要作者同意。沒錯,不同意呢,書就出不了。

這裡的不同是,帖文都是自己先發出,版主有修改的權利,如果作者不同意,也可以撤掉。

因此你的往法律上靠根本就是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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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Al 發表於 2010-12-2 22:5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追求永生 107樓 的帖子

我不是法律專家,但你的說法從道理上說不通:如果版主可以改,怎麼能保證原作者的意思沒被篡改?

另外,作者的著作權恐怕要大於版主的權,也就是版主至多能刪,恐怕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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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Djogchen 發表於 2010-12-2 23: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Djogchen 於 2010-12-3 00:37 編輯

回復 追求永生 105樓 的帖子


永生兄:有關標題一事,我不得不在這裡再次公開表態,以解眾人的疑惑:

(1),我寫這篇文章(內容已表明)是完全沒有任何抵毀你們基督教教義的意向或企圖。
-

(2),當中內容是由美國國家地理局提供,而完全並非出自我本人的概念。

(3)  或者有某些人會質疑我的動機,我也很明白地告訴你,我認為它有著它的精神
內在意義,當中內容,無可至疑,你立刻已經否定了,因為它是與聖經背道而馳。


(4) 當這篇文章一出后,美姐曾經提醒過我,當中的紅字,是有點過份:」標提黨
化「當時我沒有發覺,但後來也覺得她說得有道理。

(5) 所以這一切,我的標題「猶大福音,一個特別的基督教的福音」這個我認為這
好比一個硬幣有兩面,有公又有字,拋落地上你才看到它是公亦或是字,在一方面,
你認為這不是基督教的福音,而且更加可能是違反了你們的版規,所以你就把它刪
改成「猶大福音」但在另一方面,在我的立場,我的想法是這個福音仍然有著它的
存在的價值,這個相信你不會否定(須然羅馬帝王已把這原始基督教打入異端),所
以這樣就好像我和你正在打一場英式撞球,你把我那個所謂「擦邊球」扔到垃圾桶
里,難怪別人會質疑你的作為的民主性,法律性,甚至道德性

希望這事就此完滿解決,大家重回正常的討論。
我手寫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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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throse 發表於 2010-12-3 00:2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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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明白,作者與編輯之間的不開心是常有的事情,何至於搬出法律條款,要對簿公堂?那就不是不開心,而是傷心傷神啦。

退一步海闊天空,作者編輯都是這樣,退一步,啥不開心的事,都煙消雲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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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Al 發表於 2010-12-3 00:2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ruthrose 110樓 的帖子

你確實不可能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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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throse 發表於 2010-12-3 00:40 | 只看該作者
BenAl 發表於 2010-12-3 00:25
回復 ruthrose 110樓 的帖子

你確實不可能看明白

難得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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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Al 發表於 2010-12-3 00: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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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有些話從某些人口裡出來真是娛樂效果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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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throse 發表於 2010-12-3 01:0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ruthrose 於 2010-12-3 01:11 編輯
BenAl 發表於 2010-12-3 00:48
回復 ruthrose 112樓 的帖子

哈哈哈。。。。


開心就好

希望你避免皮笑肉不笑,因為在表裡不一的情況下,『哈哈「聲越響越傷心。

好了,這個話題與主題無關,祝你『哈哈「,俺不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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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2-3 02:27 | 只看該作者
BenAl 發表於 2010-12-2 09:53
回復 追求永生 107樓 的帖子

我不是法律專家,但你的說法從道理上說不通:如果版主可以改,怎麼能保證原作 ...

我理解A兄的說法,你說的情況一般也是如此。

我們就事論事吧。這個改標題實際上是保留了原來主要的描述的部分,去掉了可能引起誤解的部分,裡面的內容沒有任何改變。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知道福音是什麼的人一看這個題目,就認為這也是福音。作為基督徒,福音是不能來自聖經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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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Al 發表於 2010-12-3 02:40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2-3 02:27
我理解A兄的說法,你說的情況一般也是如此。

我們就事論事吧。這個改標題實際上是保留了原來主要的描述 ...

不要找理由。否則理由誰都可以找,就亂了。 規矩就是規矩,不可因case而改。你說是"去掉了可能引起誤解的部分",而原作者已聲明那就是他的意思,你去掉了才會"引起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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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2-3 02: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12-2 13:43 編輯
Djogchen 發表於 2010-12-2 10:57
回復 追求永生 105樓 的帖子


謝謝Djogchen兄的再一次澄清,我從一開始就沒有認為你有什麼不利基督徒信仰的主觀,而且對版主的有限管理和網友的意見也是極為配合和考慮的。謝謝你。

需要進一步澄清的是,這裡的原則是帖文是否符合基督教信仰,而不是任何其他標準。說聖經之外的東西是福音,本身就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考慮到兄弟不是故意,所以我們只是改了客觀上會引起誤導的標題,保留了介紹性的描述的部分和所有內容。至於說是否有學術和史料價值等等,不在我們的首要考慮範圍之內。如果不是和基督教的正信衝突,這些才予以考慮。

關於本論壇的定位和版規一直就是一個經常引起爭議的問題,一些網友借這個機會舊事重提,我想我們也有責任再次重申和解釋,其實和兄弟沒有關係,請不要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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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0-12-3 02: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拎不清 於 2010-12-3 02:52 編輯

言歸正傳。既談到猶大,就來看看猶大如何死的,在四部福音書中只有馬太27:3-5。明確記下了。后三部沒有,也不想多談一點。但是在行傳里確又有了,這一次是不可忽略了,是為補選使徒事要說明的。這些經文如下:
馬太27:3。這時候,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師長和長老,說
       4。「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他們說:「那與我們有什麼相干?你自已承當吧!」
       5。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里,出去弔死了「。

行傳1:18。這人用他作惡的工價買了一塊田,以後身子撲倒,肚腹崩裂,腸子都流出來。

   何以相差如此之大。神倒底是如何寫的。請大家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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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Al 發表於 2010-12-3 02:5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追求永生 117樓 的帖子

錯!作為論壇的首要原則是"是否符合當地的法律",不信你去問問總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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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2-3 02: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12-2 13:52 編輯
BenAl 發表於 2010-12-2 13:40
不要找理由。否則理由誰都可以找,就亂了。 規矩就是規矩,不可因case而改。你說是"去掉了可能引起誤解的 ...


你很理想化。你的想法版規需要制定得機器人也能操作那樣的精密。世上有這樣的事情嗎?美國的法律汗牛充棟,遇到事情還需要花大錢請好律師呢,更何況還有那麼大的政府機構。而你這裡卻在否定版主的履行版務。一個很淺顯的道理你沒有注意,版主管理是核心部分,網友需要服從管理。你卻來個理由誰都可以找。

我想我已經給你夠多的本來不是非解釋不可的解釋了,到此為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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