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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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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3 09:15 | 只看該作者
你真是豈有此理。基督徒難道不是人嗎?一般人的思維方式基督徒看不懂嗎?相反,你發這些帖子僅僅是給基督徒的嗎?如果你還想和非基督徒交流,怎麼會要非基督徒都按基督徒的特殊思維方式來對話呢?
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3 07:28

沒有要求非基督徒用基督徒的語言來交流,但是,既然是交流,就要試著站在基督徒的角度,去思考,去交流,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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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3 10:19 | 只看該作者
101# Servant 當然不是!雙方交流,就應該本著雙方的共同點建立交流的基礎。非基督徒和基督徒都是人,所以就應該使用雙方作為人的基本思維方式來交流。如何成了要按某一方的角度去交流了?
我自己覺得不迷路,可有人叫我小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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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9-3-23 11:44 | 只看該作者
101# Servant 當然不是!雙方交流,就應該本著雙方的共同點建立交流的基礎。非基督徒和基督徒都是人,所以就應該使用雙方作為人的基本思維方式來交流。如何成了要按某一方的角度去交流了?
從不迷路 發表於 22-3-2009 21:19


不迷兄,我想可能矛盾的根源在這裡:

你認為非基督徒的思維等於人類基本思維,大S弟兄認為基督徒的思維是人類基本思維。

而事實是,沒有一個抽象的人人都認可的基本思維。因為信仰才是更深層的思維。大家既然信仰不同,就難免思維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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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3 11:49 | 只看該作者
103# 追求永生

不對。我認為人的思維是基本的思維,基督徒是人這個群體的一部分,所以基督徒的特殊思維定式,不應該是人這個總的群體的方式。
我自己覺得不迷路,可有人叫我小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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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9-3-23 17:04 | 只看該作者
103# 追求永生

不對。我認為人的思維是基本的思維,基督徒是人這個群體的一部分,所以基督徒的特殊思維定式,不應該是人這個總的群體的方式。
從不迷路 發表於 22-3-2009 22:49


我覺得你提的是抽象的概念,不是實際存在的東西。

你可以舉個例子,什麼是人的總體的思維。

據我所知,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觀,世界觀可以分成五-七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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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9-3-23 17:06 | 只看該作者
若不迷兄覺得太寬的話,我可以給你一個題目:人死後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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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3 21:11 | 只看該作者
103# 追求永生

不對。我認為人的思維是基本的思維,基督徒是人這個群體的一部分,所以基督徒的特殊思維定式,不應該是人這個總的群體的方式。
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3 11:49

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是人,所以,都是用人的思維;
但是,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所不同的,是著眼點不同。。。
非基督徒,或者基督徒的許多時候,是站在人的角度,去思考。。。
而當基督徒按照聖經的教導去思維的時候,是站在「神」的角度,去體會,去思考。。。

所以,這裡,我是想請哥們慢慢的去,知道站在聖經的角度,是如何思維的。。。

舉一個不合適的例子。當夫妻之間吵架的時候,你說,到底是誰的對錯的?
常常都是男孩子阿門先生的觀點,女孩子阿門太太的觀點,為什麽呢?因為思維方式的不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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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3 22:55 | 只看該作者
6 拖延多久

 「雖然常是『生有時,死有時』,但由於現在有延長壽命的可能性,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自己或因我們所愛的人面對這個問題……延長多久才是太久呢?」


  「所有生物的性命,人類的氣息,都是在神的掌管底下。」(約伯記十二:10當代聖經)

  「如果我的病情嚴重到一個地步,要用機器來讓我苟延殘生,請告訴醫生把電流的開關熄掉。」

  積琪蓮柯(Jacqueline Cole)只有四十四歲。那時她的丈夫夏萊柯(Harry Cole)在長老會當牧師,他必須決定是否尊重或不顧他妻子這項痛苦的請求。自一九八六年春季以來,積琪蓮因腦溢血,昏迷不醒達四十一天之久。當她似乎返生乏術時,她的丈夫勉強請求馬里蘭的法官命令醫生遵照她自己的願望,讓他昏迷不醒的妻子死亡;法官認為那時距放棄生還的希望尚嫌過早。六天之後,積琪蓮張開她的眼睛,面露笑容,接受她丈夫快樂的親吻。「神跡能夠而且已經發生,」這位快樂的牧師說:「我想我們對一個人的死亡權利這個問題,仍是像鏡花水月,不可捉摸。」[注一]

  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迫切需要辯論這個重要和複雜的問題。雖然常是「生有時,死有時」(傳道書三:2),但由於現在有延長壽命的可能性,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自己或因我們所愛的人面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存活在「拖延之時」多久呢?延長多久才是太久呢?與這有關的醫療、法律,和道德的原則是什麼?應循什麼指標而行呢?

   「安樂死」和「死亡的權利」,不久會像墮胎一樣,成為我們這個時代所關心的,最重要和最複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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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3 22:59 | 只看該作者
 我們有死亡的權利

  我們常把死亡的權利和安樂死(故意取去受苦之人的性命)混為一談,它們其實不同。「死亡權利」是指當死亡差不多是肯定無可避免時,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採用不尋常或冒險一試的方法來拖延壽命;這方法通常包括了昂貴的維持生命的人工機器。生命是神聖的,是由神賜給我們的。就因這個緣故,我們永不可以寬恕那些故意用不自然的方法,來取去生命的做法。為此,大部分虔信聖經的基督徒,反對墮胎和安樂死。同時,當生命只能藉特別的醫療方式來苟且拖延時,容許自然死亡的做法,也沒有錯到哪裡。延長壽命和拖延死亡,二者是有分別的。

  在病床旁邊坐著,面對滿布著維持生命管子的病人,我們能夠了解人為的醫藥治療,為什麼會被視作不人道。如果從各個觀點看,當對人的治療方法變成不人道時,我們大部分人都希望有拒絕這種治療的權利。

  你能否自己決定,是否使用拖延性命的方法?醫務人員、洛杉磯律師公會,和加州醫院聯合會,對不用或撤去延長性命的治療有些建議。第一個原則,可應用到我們每一個人的身上。他們說:

  一個明白事理的人,在獲得詳盡告知所提供的治療方法的得益、冒險、和結果后,有權決定他或她的醫療方式。儘管這種決定,可能會縮短一個人的壽命。 [注二]

  如果可以的話,我們有權說:「停止,不要再繼續下去了。」

  美國天主教的主教在一九八六年六月發出聲明說:「我們也承認和維護一個病人拒絕『不尋常的方法』之權,意即拒絕無益或負擔沉重的方法之權。」 [注三]

  但一個人的選擇權是模糊不清的。舉例來說,很多人主張在一個人無法決定是否維持或延長自己性命之前,就要預先立下「活的遺囑」。什麼叫活的遺囑呢?我們應該慎重地考慮這個問題,以防萬一當我們來到一個不能為我們自己作生死決定之境地時,可以使用。

  活的遺囑,就是一份由一個人在他或她有思維能力時,口授筆錄最終請求,並簽上名字的證件。通常這尚活的人會說明,如果得到病人會維持植物人狀態,或無法挽回之昏迷狀況的結論時,不要使用「冒險一試」或人工方法以求拖延壽命。

  表面看來,這似乎是個好主意。在需要作出此種困難決定之前,為什麼不預先清楚說明,我們希望得到怎樣的對待呢?不幸的是,事情並不是這樣簡單。現在我的身體相當健康,如果我要寫一張活的遺囑,我是假想當我在相當嚴峻情況下作出的決定。但當那時刻真正來臨時,我可能有截然不同的感受。而且,加州生物醫療倫理特別聯合委員會所訂立的原則,聰明地說:「甚至當一個有理智的病人下令制止、或撤除維持性命的步驟時,仍須徵詢病人的直系親屬,並重視他們的意願。」

  最後,引起了對「活的遺囑」在處理有疑問的行為,例如安樂死或自殺,是否正確的問題。當主教的維護生命行動委員會,談到這種可能性時,他們作出以下令人不寒而慄的說明:「有些活著時立遺囑的建議,是由主張死亡權利的團體制訂公式和鼓吹的,他們視此為最終把安樂死成為合法化的第一步。」[注四]

  不同的州政府對活著時所立遺囑的有效性,有不同的見解。因此有人提議用統一的法律,來消除不同州政府間的差異。但是否聯邦法律就能迎刃而解呢?我除了對倫理方面作出評論外,不能提議或評估這些律例。這些立法能夠對維護生命、防止自殺、謀殺、和在醫務人員中,保持良好的倫理嗎?這是一個需要解答的大問題。立法能鼓勵病人、家人、和醫生在作決定時有良好的溝通嗎?所有這些問題都要肯定地答覆「是」,才可以考慮所謂「死亡權利」的法律。

  我們每一個人在考慮這些論題成為大眾之事時,要非常小心,並放在禱告中。我們也要考慮是否願意自行書寫這活的遺囑文件。由於這些決定,會影響所愛的人和家人,與他們討論我們的感受,是重要的事。最後,我們一定要明白最終的決定權是在神的手中,就像本章開始時所舉積琪蓮的例子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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蒔萜 發表於 2009-3-24 00:35 | 只看該作者
「因為信仰才是更深層的思維。大家既然信仰不同,就難免思維也不同。」

這個嚴重錯誤。

看來你不是真正的基督徒,機械唯物論在你的腦袋裡作怪!
基督教自由解放派-盤古教分支-蒔大麻煩-常駐教會-人民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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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4 02:12 | 只看該作者
你可以舉個例子,什麼是人的總體的思維。
據我所知,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觀,世界觀可以分成五-七大類。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9-3-23 17:04


不好說。但是,把神(特別是基督教的神)比喻成父親,顯而易見不是人的總體的一般性思維。
我自己覺得不迷路,可有人叫我小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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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4 02:12 | 只看該作者
若不迷兄覺得太寬的話,我可以給你一個題目:人死後會如何?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9-3-23 17:06


不必。這個與我和Servant的對話暫時無關。你願意可以另開新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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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4 02:15 | 只看該作者
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是人,所以,都是用人的思維;
但是,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所不同的,是著眼點不同。。。
非基督徒,或者基督徒的許多時候,是站在人的角度,去思考。。。
而當基督徒按照聖經的教導去思維的時候,是站在「神」的角度,去體會,去思考。。。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3 21:11


你又變換說法了。原先你說的並不是角度問題。

簡單一點吧。你是不是認為我們非基督徒不站在你們基督徒的角度,就不能參與你這裡的討論?

你舉的新例子和原話題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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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4 03:02 | 只看該作者
你又變換說法了。原先你說的並不是角度問題。

簡單一點吧。你是不是認為我們非基督徒不站在你們基督徒的角度,就不能參與你這裡的討論?

你舉的新例子和原話題毫無關係。
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4 02:15


如果我要認為不能參加討論,就不會在這裡,苦口婆心的與你交流,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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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4 10:02 | 只看該作者
114# Servant

101樓你自己說的,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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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4 20:39 | 只看該作者
114# Servant

101樓你自己說的,去看看?
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4 10:02


是啊,是建議你「試著」啊。。。沒有說,「必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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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5 00:40 | 只看該作者
 什麼是「被動的安樂死」?

  電話鈴響,所有的談話都戛然停止。我們家庭的一位友人,正參加一個歡送她即將前往歐洲旅行寫作的歡送會。在與會中,她說,她很掛心她住在別一州的母親,因她正被醫生用維持生命的人工方法拖延而活著。醫生和她的家人都對她說,她已不能幫什麼忙了,她應照原定計劃去旅行。現在醫生打長途電話給她說:「令堂極其不適,據我自己和醫院職員的意見,她的情況也是無法挽回的了。」他繼續敘述她母親的情況,然後問一個可怕的問題:「你希望繼續作冒險一試的努力么?」

  「我不知道,我要跟哥哥商量。」悲傷的女兒邊啜泣邊說:「請告訴我『冒險一試的做法』是什麼意思。」

  醫生敘述每條管子、每種藥物注射和治療的用途和效果。當醫生用專門術語解釋時,我的朋友開始發抖和渾身變冷,她大叫:「你是叫我決定是否殺害我的母親嗎?」

  但後來,經過與她的哥哥和牧師商量,並與她的朋友同心禱告后,那個女兒告訴醫生,不需繼續維持生命或作「冒險一試」的努力了。

  我的朋友不得不決定,何時容許那種被動的安樂死。儘管這些字眼對我們大部分人來說,是遙遠而不切實際,但明白其定義是非常重要的。被動或消極的安樂死,意即在斷定返生乏術后,不再繼續使用或不用「不尋常維持生命的方式」或「冒險一試的方法」來延長壽命。它是指不採取拖延死亡的行動,而讓死亡自然地臨到。

  我朋友的母親,那時是一位八十七歲的老人。人人都料想不到,撤去所有維持生命的方式,她竟活到九十三歲。即使我們自以為「扮演神」的角色,我們可能受愚弄。神的智慧超過人的愚拙。

  即使維持生命的方法定義有所不同。一個由醫療和法律專家組成的生物醫療倫理委員會的人員說:「在主治醫生判斷無論是否使用維持生命的方法,死亡都無可避免時,維持生命程序的界定,是指拖延死亡的時刻、維持、回復、或補充身體主要機能的人工方法。」

  一九八六年三月,美國醫學聯合會的法律顧問委員會,作出以下「不用或撤去拖延生命醫療」的建議。因為我們大部分平民,不會讀到這個報告,我以為把它放在本書中,是有必要的。這個報告曾刊登在一九八六年夏季版的《基督徒醫務協會期刊》上:

  醫生對社會的承諾,是要維持生命和減輕痛苦。當魚與熊掌二者不可兼得時,病人的選擇,或當病人無法為自己作出決定時,他的家人或監護人的決定,應予優先考慮。在未得病人或已獲授權之病人代表的選擇時,醫生應採取使病人得到最大好處的行動。

  從人道立場來看,在獲得對方同意后,醫生可以用必要的醫療方法來減輕嚴重的痛楚。如果病人已無可救藥,可以停止或不作治療,但醫生不應故意使病人死亡。當病人無法為自己作出決定時,醫生要決定採用拖延生命的醫療,是否為了病人的最大好處;醫生要決定在人道和舒適的情況下,拖延生命的可能性如何。要考慮什麼是病人的最大期望,也要考慮其家人或負責照料病人之親友的意見。

  儘管死亡並非迫在眉睫,但如果病人的昏迷是無可置疑地不能挽回,且有充足的穩妥步驟,來保證診斷的正確,在負責照料病人者的同意下,不繼續維持生命的醫療,並不是違反倫理的做法。

  拖延生命的醫藥治療,包括藥物、人工、或機器技術所提供的呼吸、營養或水合作用。在治療一位患上絕症或永遠昏迷不醒之病人時,醫生應決定治療的益處,是否遠超過因它而引起的負擔。在這期間,應維持病人的尊嚴。 [注五]

  按照一位基督徒醫生的看法,這些法律的指南「非常接納撤走所有拖延生命的醫療方法」。

  很多時候,我看見問題的是非黑白,乃是涇渭分明的。但在是否撤去拖延生命的方法上,需要尋求神的旨意,因這可能是一件我們看作最難決定的事。素負聲譽的《新英格蘭醫學雜誌》說:「極少其他的醫學問題,比治療絕症更複雜,更易引起爭論,和更激動情緒。技術與憐恤在競爭,法律趕不上日新月異的科技,爭論是免不了的。」(《醫生對患上絕症病人的責任》,三一〇期:九五五至九五九頁)

  醫生的左右為難,也是我們的窘境。這是我們在人生中要面對的一個既複雜而又激動情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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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5 01:22 | 只看該作者
是啊,是建議你「試著」啊。。。沒有說,「必須」啊。。。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4 20:39

你與基督徒交談,然後,要不基於聖經,你不是雞同鴨講嗎?
首先,你要知道,基督徒的觀點,站在他們的角度,哪些,是可以接受的,而哪些是需要信心的,是嗎?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3 06:27


你這裡不就是說不基於聖經就不能交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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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ervant 發表於 2009-3-25 04:07 | 只看該作者
你這裡不就是說不基於聖經就不能交流嗎?
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5 01:22


是啊,如果不基於聖經,是雞同鴨講啊。。。
所以,基督徒,要試著,用非基督徒的語言去說,去想。。
而非基督徒,也試著,用基督徒的語言去想。。。是嗎?

這樣,不一定能夠完全達成共識,但是,能夠在許多問題上,達成共識,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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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迷路 發表於 2009-3-25 04:49 | 只看該作者
119# Servant

那麼我前面用非基督徒的方式來做替換練習的時候,你為什麼一定要我用基督徒的思維角度來做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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