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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追求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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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世審判幾個問題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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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17 | 只看該作者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11 00:47
聆聽你的教誨,哪一天才能今非昔比啊!

什麼時候擺正真信心和好行為的關係那一天。不過那是聖靈指引,不是我的教誨。我的責任是不怕貝兄煩,反覆嘟囔,接長不短地鞭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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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18 | 只看該作者
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2-11 07:16
贖罪祭是針對誤犯的小過失而設,對故意犯罪本來就無效。

第一句不同意,第二句同意。故意犯罪是沒有得救的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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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24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08:16
「標準」隨時變,那還叫「標準」嗎?

變不變不是你一說就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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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26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08:20
俺不能確定主人是否「正確」,但俺能確定主人的「標準」在變,飄忽不定的「標準」就是沒有「標準」。 ...

不錯,有進步。

即使這一點你也沒有權利確定,因為主人有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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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2-12 00:27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18
第一句不同意,第二句同意。故意犯罪是沒有得救的確證。

你不同意有什麼用呢?聖經自己寫著呢:

5: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5: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5: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什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5:4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什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5: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5: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5: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5: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5: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

這裡講得非常清楚,那就是犯罪的人當時不知道(也就是無意中犯的),後來知道了,就要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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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2-12 00:31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26
不錯,有進步。

即使這一點你也沒有權利確定,因為主人有解釋權。

那叫胡攪蠻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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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2-12 00:33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24
變不變不是你一說就定的。

「永遠」,「無論」和「例外」如何共存?你如果能定,你來解釋吧。 你拿出讓大家信服的解釋啊,如何無論還能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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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43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27
你不同意有什麼用呢?聖經自己寫著呢:

5: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 ...

建議你看看新約的關於耶穌的贖罪祭的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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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45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31
那叫胡攪蠻纏

這是理解主人的基礎。你如果不想知道另當別論。

你應該知道為什麼聖經被稱為「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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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52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33
「永遠」,「無論」和「例外」如何共存?你如果能定,你來解釋吧。 你拿出讓大家信服的解釋啊,如何無 ...

「漸進啟示」早就給你過解釋,可惜你充耳不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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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2-12 00:55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45
這是理解主人的基礎。你如果不想知道另當別論。

你應該知道為什麼聖經被稱為「約」吧。

沒錯,耶和華和以色列人立的「永遠」的約。絕無半道重新「解釋」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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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2-12 00:58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52
「漸進啟示」早就給你過解釋,可惜你充耳不聞。

你給俺「解釋」啊,俺在這洗耳恭聽呢,「無論」怎麼和「例外」共存?你給俺漸進的啟示一下啊。 這麼重要的福音,俺可一直在等你漸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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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2-12 00:59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43
建議你看看新約的關於耶穌的贖罪祭的經文。

你拿出來啊。拿原文,別凈拿你的「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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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1:05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55
沒錯,耶和華和以色列人立的「永遠」的約。絕無半道重新「解釋」一說。

因為你既不信也不看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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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1:06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58
你給俺「解釋」啊,俺在這洗耳恭聽呢,「無論」怎麼和「例外」共存?你給俺漸進的啟示一下啊。 這麼重 ...

慢慢來吧,你如果不是拒絕的態度,這裡的弟兄姊妹都在每天給你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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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1:10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59
你拿出來啊。拿原文,別凈拿你的「神學」。

真夠懶的。自己看吧,有什麼問題看完后提出討論。

羅 8:3 律 法 既 因 肉 體 軟 弱 , 有 所 不 能 行 的 , 神 就 差 遣 自 己 的 兒 子 , 成 為 罪 身 的 形 狀 , 作 了 贖 罪 祭 , 在 肉 體 中 定 了 罪 案 ,  
來 5:1 凡 從 人 間 挑 選 的 大 祭 司 , 是 奉 派 替 人 辦 理 屬 神 的 事 , 為 要 獻 上 禮 物 , 和 贖 罪 祭 。 ( 或 作 要 為 罪 獻 上 禮 物 和 祭 物 )  
來 5:3 故 此 他 理 當 為 百 姓 和 自 己 獻 祭 贖 罪 。  
來 10:6 燔 祭 和 贖 罪 祭 是 你 不 喜 歡 的 。  
來 10:8 以 上 說 , 祭 物 和 禮 物 , 燔 祭 和 贖 罪 祭 , 是 你 不 願 意 的 , 也 是 你 不 喜 歡 的 , ( 這 都 是 按 著 律 法 獻 的 ) 。  
來 10:12 但 基 督 獻 了 一 次 永 遠 的 贖 罪 祭 , 就 在 神 的 右 邊 坐 下 了 。  
來 10:26 因 為 我 們 得 知 真 道 以 后 , 若 故 意 犯 罪 , 贖 罪 的 祭 就 再 沒 有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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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2-12 01:14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1:06
慢慢來吧,你如果不是拒絕的態度,這裡的弟兄姊妹都在每天給你解釋。

俺就想聽你給俺「漸進」一番,你別躲啊,給俺解釋一下「無論」怎麼才能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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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2-12 01:18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1:10
真夠懶的。自己看吧,有什麼問題看完后提出討論。

羅 8:3 律 法 既 因 肉 體 軟 弱 , 有 所 不 能 行 ...

這經文哪裡表明了「贖罪祭」不是針對誤犯的小過失而設的呢?你引用經文總得證明你的論點啊。你說你不同意人家第一句,那你就要拿出證據證明你為什麼不同意。可你引的這段怎麼證明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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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2-12 10: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Dhammapala 於 2011-2-12 10:51 編輯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18
第一句不同意,第二句同意。故意犯罪是沒有得救的確證。


那是耶和華的律法,白紙黑字寫在利未記、民數記裡,你不同意又能咋地?如果贖罪祭能適用於所有的犯罪,那就天下大亂了。你糊塗,猶太人可不糊塗。大衛姦佔人妻,又謀殺其夫,只有乖乖受懲罰、受報應,獻什麼祭也沒有用。

由於贖罪祭原本只是用來懺悔諸如撒謊、亂發誓、摸了髒東西這類日常生活中的小過失(利未記4、5章、民數記15:26-27),而不是用來滅罪,因此大衛犯了罪之後,才會說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你的律法在我心裡(詩篇40:6-8)。可笑的是,希伯來書的作者竟然斷章取義,說是因為用動物獻祭不能真正除罪,要耶穌一次獻上才有效(希伯來書10:1-10)。
清涼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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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12 14:33 | 只看該作者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18
第一句不同意,第二句同意。故意犯罪是沒有得救的確證。

如果經常地無意犯罪呢?有沒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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