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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拆遷辦的經理被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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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0-5-22 01:27 | 只看該作者
放你媽的P
上善_若水 發表於 2010-5-22 01:15



呵呵,這個回答直接,有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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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_yu_job 發表於 2010-5-22 03:20 | 只看該作者
中國女留學生紐約被姦殺 看看某些國人的無恥嘴臉
  慘烈的姚宇被姦殺事件已經見諸於國內外各大媒體。這個 ...
backchinareader 發表於 2010-5-21 11:30


「制止兇手」,誰給你的權利?搞到法庭上去你自辯為「正當防衛」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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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0-5-22 03:37 | 只看該作者
我來總結一下:搭建違章建築,當拆遷時以此非法建築為要挾要求額外賠償,最後行兇殺人,試問這樣的案例在西方會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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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22 03: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10-5-22 04:14 編輯
殺地好!只可惜讓姓陶的小子給跑了。
中國人就是要有點殺人的勇氣。
逼急了我跟你拼。拼一個夠本,拼兩個 ...
letmegogo 發表於 2010-5-21 11:26



命可是自己的. 下次要拆遷你家的房子. 你儘管去拚命. 去殺人. 但你不要在這裡扇動別人殺人. 中國拆遷戶何止千萬, 99.999%的老百姓都開開心心的搬走了, 因為既有安置房可住. 還能拿些補償費, 何樂而不為? 但發生這樣的惡性事件又有多少(網路發達, 都已見於網上)? 這個世界上不存在使100%老百姓滿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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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0-5-22 04:15 | 只看該作者
命可是自己的. 下次要拆遷你家的房子. 你儘管去拚命. 去殺人. 但你不要在這裡扇動別人殺人. 中國拆遷 ...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22 03:59



呵呵,現在在國內盼著拆遷的何止千千萬萬,我父母家也是,看了一下所謂的惡性事件中大多數是歷史遺留問題,其中違章建築佔了絕大部分,要是在西方這好像不成什麼問題,違章建築拆掉了事。怎麼跑到中國,政府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反而生出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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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22 05:04
討厭釘子戶,都是些貪得無厭的小市民!一心想乘拆遷的時候很撈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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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起軒 發表於 2010-5-22 10:1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0# 非常時期
"拆遷公司和拆遷辦完全不是一碼事. 不要把私營公司的老闆, 當作政府機構的主任. 樓主故意把拆遷公司經理改成拆遷辦經理. 把和私營公司的矛盾改成和政府間的矛盾. 用心可知,"

我已經說過了,我是原封不動轉來的帖子,你這句,「 樓主故意把拆遷公司經理改成拆遷辦經理.」 話中的「故意」是根據什麼說的??? 是不是「故意」,你怎麼知道的??

「把和私營公司的矛盾改成和政府間的矛盾」, 這句話更是胡說八道!!

我已經清楚地表明了我的態度,拆遷戶和拆遷公司的矛盾, 實際上就是政府和拆遷人之間的矛盾,只不過拆遷公司代表政府執法,也就是強制拆遷。我有什麼意見,堂堂正正地站出來說,根本沒有必要改幾個字來騙人。

「拆遷公司和拆遷辦完全不是一碼事」 這句話也不對。我已經說過,拆遷公司是間接受拆遷辦(或者說政府)僱用,實施強制拆遷,怎麼可能「完全不是一碼事」呢?

所以說,你20樓的帖子,基本是在說瞎話!!

你也用不著偷偷摸摸的。完全可以像很多人一樣, 公開支持拆遷公司和其背後的拆遷辦,把他們的行為說成是完全正當的,同時大罵那些「財迷心竅」的釘子戶。這樣豈不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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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22 10:4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10-5-22 10:57 編輯

文件總能看懂吧? 自己仔細看吧. 看我寫的是否和文件一樣? 你的是不是蓄意造謠?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05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範圍確定后,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迹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章和第四第五章可自閱: 網址:

http://www.szcqb.com/policy_detail.asp?id=313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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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起軒 發表於 2010-5-22 13:0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69# 非常時期

只回答我的問題,你是不是在#20裡面胡說八道??
別引這些沒有意義的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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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megogo 發表於 2010-5-22 23:10 | 只看該作者
郁達夫先生有一篇著名的散文,叫《杭州》,他在文章中將杭州人描繪道:
意志的薄弱,議論的紛紜;外強中乾,喜撐場面;小事機警,大事胡塗;以文雅自誇,以清高自命;只解歡娛,不知振作等等,就是現在的杭州人的特性。這些,雖然是中國一般人的通病,但是看來看去,我總覺得以杭州人為尤甚。所以由外鄉人說來,每以為杭州人是最狡猾的人,狡猾得比上海灘上的滑人還要厲害。但其實呢?杭州人只曉得沾一點眼前的小利小名,暗中在吃大虧,可是不顧到的。等到大虧吃了,杭州人還要自以為是,自命為直,無以名之,名之曰「杭鐵頭」以自慰自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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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5-22 23:11 | 只看該作者
蘇州拆遷辦是政府機構. 其官方對公眾的網站為:



拆遷公司和拆遷辦完全不是一碼事.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20 03:52

難道拆遷公司不是執行拆遷辦的命令?
與主人指到哪裡,惡狗就咬到哪裡
完全是一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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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峰 發表於 2010-5-22 23:20 | 只看該作者
難道拆遷公司不是執行拆遷辦的命令?
與主人指到哪裡,惡狗就咬到哪裡
完全是一碼事!
Hanxin 發表於 2010-5-22 23:11



    呵呵, 你總是拿人和狗做比較嗎,呵呵 這樣比較 非常不白痴! 狗是動物,他所犯的錯誤都由主人承擔。

  但成年人是自主承擔責任的主體。拆遷辦讓你去動拆,讓你殺人了嗎。

  舉個例子說吧,你主人讓你寫篇文章罵罵中國,你一高興,上街打死一個中國人,這個法律責任你的意思還要你主人一起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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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megogo 發表於 2010-5-22 23:22 | 只看該作者
土地是國有的,國家要用便把土地上的居民趕來趕去,一會兒趕到這裡一會兒又趕到那裡。
至於什麼時候趕走,怎麼樣趕走全憑國家隨心所欲。乾脆全部趕到海里淹死算了,大片的土地不就空出來了嗎?
最近美國人據說造出了生命,就是把隨意把DNA拼接起來然後植入一個細胞里。這可是不得了的事情,史無前例!不僅新的病毒可以隨意製造了,新的物種也可以像編程那樣輕鬆搞定。
以後乾脆編一種人專門用來從事拆遷的,可以隨便殺,殺光了再編就是了。
或許還可以編出一種叫國家的人來。那麼政府官員就無法再挾「國家」以令諸侯,背著「國家」隨便拆人家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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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22 23: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10-5-23 01:21 編輯
回復  非常時期
"拆遷公司和拆遷辦完全不是一碼事. 不要把私營公司的老闆, 當作政府機構的主任. 樓主故意 ...
起軒 發表於 2010-5-22 10:19


20樓及30樓的看法完全和中央文件一致. 47樓也是更具體的進行了講解, 充分證明了你說的是造謠. 沒有第二個可能. 你讀不懂, 廣大網友能讀懂.

說實話. 你看懂了還會繼續造謠污衊中國各級政府, 否則就不是你起軒了. 但網友會更看清楚你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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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kleaf000 發表於 2010-5-23 03:01 | 只看該作者
一切悲劇都是政府的黑暗造成的
民工老貴 發表於 2010-5-19 14:41

死的可憐,殺人的更可憐,連個仇人都沒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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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0-5-23 03:05 | 只看該作者
死的可憐,殺人的更可憐,連個仇人都沒找到。
oakleaf000 發表於 2010-5-23 03:01



但本文跟帖中居然有網友鼓動去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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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起軒 發表於 2010-5-23 07:15 | 只看該作者
20樓及30樓的看法完全和中央文件一致. 47樓也是更具體的進行了講解, 充分證明了你說的是造謠. 沒有第二 ...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5-22 23:34


我只相通道理,不相信中央文件。

你在20樓造謠的事明擺著,轉中央文件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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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0-5-23 07: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沒有放屁 於 2010-5-23 07:29 編輯
我只相通道理,不相信中央文件。

你在20樓造謠的事明擺著,轉中央文件沒有任何意義。
起軒 發表於 2010-5-23 07:15



賊喊捉賊, 有趣. 見過皮厚的, 卻沒見過這麼厚的. 嘻, 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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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kleaf000 發表於 2010-5-23 08:06 | 只看該作者
但本文跟帖中居然有網友鼓動去殺人.
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0-5-23 03:05


如果不是苦大仇深,就是包藏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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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0-5-23 09:30 | 只看該作者
如果不是苦大仇深,就是包藏禍心
oakleaf000 發表於 2010-5-23 08:06


另還有一些自以為是, 自認刀槍不入的豪傑. 如 " 匹夫之怒, 血濺五步." 之類. 與現代法治社會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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