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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領事郁伯仁玩得漂亮!---也談美國休斯頓警察抓中國外交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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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10-5-5 00:36 | 只看該作者
難道中國總領事館沒有武警之類的武裝人員保衛?
當年89-64,很多人躲進美國駐華大使館,
中方也沒有人敢 ...
Hanxin 發表於 2010-5-4 17:22

你看過那個國家使領館的門口站一個本國的士兵或武裝人員的?警衛都是有駐在國負責的。 你應該責問為啥美國的保安沒有在現場門口擋住美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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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10-5-5 00:39 |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白痴文章,被白痴加精,毫不奇怪!

關鍵的問題是郁伯仁的車上為何不掛車牌?
什麼時候開始不掛的 ...
Guest from 222.146.76.x 發表於 2010-5-4 15:03

傻子,如果郁伯仁真的去竊取情報,他有什麼錯?作為中國人更認為他是英雄。 當然如果你是美國人,那就另外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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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5 01:49
郁伯仁身上可能有需要保護的資料,如果停車,就有可能被亂中取走,也許警察是故意這樣做的,趁你不注意,把資料搞到手,或給你安裝一個竊聽器,這種手段也是有的。所以,一般不論車裡有沒有機密資料,還是記不起有沒有機密,不能停車。

關於丟車牌,有誰會去偷紅的外交車牌,不是自己找麻煩嗎?八成是有人有意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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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Lean 發表於 2010-5-5 03:12 | 只看該作者
手淫健身,意淫強國。阿Q真是後繼有人啊!恭喜阿Q家香火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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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非 發表於 2010-5-5 04:59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可能性很大,
1. 副總領事開出去時是有汽車牌的. 總領事館決不會缺有牌的汽車.
2. 副總領事這次外出.  ...
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0-5-3 00:42

沒那三名警察的事.那是FBI的事,還輪不到那三個傻蛋.三個傻蛋以為自己要立功了,獎金大大的有,結果沒想到反被停職.真實沒吃到羊肉反惹一身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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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非 發表於 2010-5-5 05:05 | 只看該作者
好像都在說什麼豁免權,我理解的豁免權是這麼回事:你闖紅燈了,警察抓你了,開罰單了,你拿著罰單回家,蓋 ...
自由人AA 發表於 2010-5-4 14:57

你也太良民了.沒有領事館原出這郵費的.只有傻蛋警察在知道是外交官后還開罰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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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n 發表於 2010-5-5 05:22 | 只看該作者
白痴文章,被白痴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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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5 06:04
領事館不是派出國的領土,只是普通的辦事機構。大使館屬於派出國領土。
僅有領事館的辦公區域才限制同意情況下進入,其餘可以進入。

領事的豁免權非常有限,也可以被駐在國政府起訴


領事特權與豁免權和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區別


領事是一國為了實現其對外政策,經另一國同意派駐在該國一定地點,以便在該國一定區域內執行領事職務的人員。而通常所稱的外交則是指國家互相在對方首都設立使館並通過它們進行交往的關係。領事特權與豁免權和外交特權與豁免權包括領館和使館的特權與豁免權和領事官員、其他人員和外交人員、其他人員的特權與豁免權兩個方面。
領事制度的產生較常設外交使團為早。在職務上,領事職務主要是保護、促進、了解和發護照簽證等、幫助派遣國國民、公正登記和行政事務、監督和協助派遣國的船舶、航空器極其航行人員等等,而使館則主要有代表、保護、談判、了解和報告、促進五項主要職務。在人員類別方面,按照1963年維也納公約,領館人員分為領事官員(consular officer),行政和技術人員(領館僱員consular employee)和服務人員(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領事官員是執行領事職務的人員,包括領館館長(the head of),而使館人員(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則分為外交人員(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和技術人員(the members of the adi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務人員(the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其中外交人員是指具有外交官官銜的人員,包括館長如大使、公使、代辦和其他外交人員,如參贊、一、二、三等秘書,各種專員,陸、海、空武官,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則僅指使館館長或使館外交人員。
領事館(consular post)和使館(diplomatic mission)都是執行本國對外政策的對外關係機關,但有很大的差別,主要在於:1、使館全面代表派遣國,同接受國政府進行外交往來,領館通常是就領事職務範圍內的事項同地方當局進行交涉;2、使館所保護的利益一般對派遣過來說是帶全局性的,而領館的保護則一般表現為經常性的事務;3、使館的工作和活動範圍是接受國全境,而領館則一般限於領區;4、使館設立則領館必然設立,設立領館則不一定設立使館,使館被撤撤銷而領館不一定撤銷。
正由於使館和領館起源不同,職務也有區別,才使外交特權與豁免和領事特權與豁免出現相當多的差別。
一、領館的特權與豁免和使館的特權與豁免的區別
1、使用國旗、國徽方面,根據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29條之規定,領館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執行公務時方可懸掛派遣國國旗和展示國徽,而使館則無此限制。
2、館舍不可侵犯方面,1963年維也納公約對領館館舍規定了不可侵犯,但是這種不可侵犯是有限制的。而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使館的相關規定則無此限制。兩者區別主要有:(1)1963年維也納公約第31條第2款規定:「接受國官吏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保護行動時,得推定領館館長已表示同意。」這裡關於「推定同意」和將保護範圍限於領館的 「辦公所」之規定,使其不可侵犯性有一定限度。而1961年維也納公約對使館不可侵犯的規定則無任何例外情況;(2)1961年維也納公約第22條第3款規定:「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而在1963年維也納公約對於徵用之規定則表示了:「如為此等目的(國防或公用目的)確有徵用之必要時,應採取一切可能步驟以免領館職務之執行受有妨礙,並應向派遣國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賠償」(第31條第4 款)。很明顯,在給予規定的賠償條件下,這種徵用還是允許的。
3、通訊自由方面,1963年維也納公約第35條對於郵袋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規定了如果接受國主管當局有重大理由認為郵袋裝有不在來往公文及公務文件或專供公務之用之物品時,可以請派遣國授權代表一人在該當局前將郵袋開拆。如果派遣國當局拒絕這項請求,郵袋應予退回至原發送地點的例外,而1961年維也納公約相關條款,對使館則無此例外。
4、1963年維也納公約第36條規定了領事官員可以與派遣國國民自由通訊和會見;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的派遣國國民,與之交談或通訊,以及為他們聘請法律代表。第37條規定遇有派遣國國民死亡,需要為具有派遣國國籍的無充分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或託管人,具有派遣國國籍的船舶或在派遣國登記的航空器在接受國領域發生事故而接受國當局獲得有關情報時,有義務通知領館。而對於使館,1961年維也納公約則無此規定。
二、領事官員及其他領館人員的特權與豁免和使館外交人員及其他人員的特權與豁免的區別
1、人身自由或尊嚴受保護、人身不受侵犯方面,接受國對領事官員僅應表示「適當」尊重,並且當領事官員犯了嚴重罪行,並且依主管司法機關的裁判執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對領事官員提起刑事訴訟,該官員需到管轄機關出庭,但應予以適當照顧。而對於外交人員應「特示」尊重,且惟有對這種人員的行兇或其他破壞法律規章或者犯罪的場合才能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進行正當防衛。
2、管轄豁免方面,1963年維也納公約規定了因領事官員或領館行政和技術人員並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而訂立契約所引起的訴訟;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國內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的民事管轄豁免例外。而1961年維也納公約則規定了外交代表之無例外的刑事豁免,僅僅規定了以下三種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例外:(甲)關於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乙)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繼承事件之訴訟;(丙)公務範圍以外所從事之專業或商業活動之訴訟。第32條第3款還規定了主動提起訴訟而被告提起反訴時,就不得對這種反訴主張管轄豁免。
3、作證義務方面,1963年維也納公約規定,領館人員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場作證,例外是其執行職務所涉及的事項,同時有權拒絕以鑒定人身份就派遣國的法律提出證言。對於外交代表,1961年維也納公約規定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除非出於自願。
4、其他特權和豁免方面,1963年維也納公約第46條、第47條所規定了領館人員免除接受國法律、規章對外僑登記和居留證所規定之一切義務;免除接受國關於雇傭外國勞工的法律、規章所規定的任何有關工作證的義務。而1961年維也納公約對外交代表也無此規定。
三、特權與豁免的開始和取得形式的區別
1、1963年維也納公約規定領館人員自進入接受國國境前往就職之時起享有特權和豁免,其已在該國境內的,自其就任領館職務時起開始享有。而對於外交人員,1961年維也納公約對於已在接受國境內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國外交部門之時開始享有。
2、領館和使館之所以享有特權和豁免權,根據1963年維也納公約之序言及1961年維也納公約之序言,可以認定為「職務需要(functional necessity)說」。因此,領館館長要享有特權和豁免,必須取得任職,這就需要由派遣國發給「委任文憑」,由接受國發給「領事證書」。同樣,使館館長也需要派遣國發給「國書」
以任職,才能真正取得特權與豁免權。
誠然,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無論是在領館之特權與豁免方面還是在領館官員和其他人員的特權與豁免方面的範圍都是小於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這也是具有全面性、全局性的使館和僅有局部性、經常性的領館之地位差別、職務需要所決定的。但目前在一些國家的實踐中,領館特權和豁免在發生變化,對其限制有不同程度的取消,如中國與美國、中國與寮國領事條款中規定的領館館舍不可侵犯是完全的,並擴大適用於領事官員的住宅。這一變化在國家利益的指導下,將更有利於外交目的的實現,是有一定積極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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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網觀虎鬥 發表於 2010-5-5 07:00 | 只看該作者
在google上看到的, 還真不容易看出是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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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網觀虎鬥 發表於 2010-5-5 07:16 | 只看該作者
其實美國警察車上應該都有攝像的, 上圖中貌似也有攝像頭.. 事實很容易弄清楚. 也許誤會一場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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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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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10-5-5 09:41 | 只看該作者
領事館不是派出國的領土,只是普通的辦事機構。大使館屬於派出國領土。
僅有領事館的辦公區域才限制同意情 ...
Guest from 209.148.244.x 發表於 2010-5-5 06:04


根據你所引用的文章里這一句「對其限制有不同程度的取消,如中國與美國、中國與寮國領事條款中規定的領館館舍不可侵犯是完全的,並擴大適用於領事官員的住宅」 是不是是就證明,美國人這樣做,侵犯中國的領館? 還好,這事發生在美國,如果發生在日本,估計就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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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10-5-5 09:56 | 只看該作者
看來,美國休斯頓警察用的車載GPS給山東藍翔技校學生給黑了,沒在上面顯示他們正在領館門口。他們應該用偉大的Google嘛,上面明確標明中國總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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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5 10:41
73 樓的 jedi_xie, SB 一個!他媽的5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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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網觀虎鬥 發表於 2010-5-5 11:0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73# jedi_xie


有道理, 不過那些警察畢竟是找託詞, 領館後門並不容易看見明顯標誌, 所以他們的借口也算說的過去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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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10-5-5 11:1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jedi_xie


有道理, 不過那些警察畢竟是找託詞, 領館後門並不容易看見明顯標誌, 所以他們的借口也 ...
坐網觀虎鬥 發表於 2010-5-5 11:00

還是說不過去的,因為他們的GPS不可能只有經緯度,沒有標明建築的名稱的,連Google Map這種民用地圖都標了,他們警用地圖沒標,可能嗎?他們不是說呼叫後援了嗎?難道說「請派人到xx路xx號救援?」 還是說「請派員到東經45度,北緯65度救援」? 他們下車前也不查查現在自己身處何處?遭伏擊怎麼辦?據說都是新鮮從警校出來的,警校沒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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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東京 發表於 2010-5-5 11:18 | 只看該作者
老美這次是傻到了姥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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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10-5-5 11:2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edi_xie 於 2010-5-5 11:27 編輯
老美這次是傻到了姥姥家。
曾東京 發表於 2010-5-5 11:18

不一定,老美從來都不講究面子,只講究實際的,即使很下流做作,這世上還是有很多人捧其臭腳,贊其屁香的。何況此次3名警員,全是新手,扎一堆了,不覺得奇怪嗎?一個資格老點的都沒有,嘿嘿,新來新豬肉啊,不用他們做替罪羊,哪說得過去?至今為止,這一外交事件,一個大點的官都見不著。

背後的故事,沒人知道,所以啊,咱們的副領事是大英雄,智送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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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5 13:06
"咱們的副領事是大英雄,智送機密"???
俺看你是傻到家了!如果是智送機密,定有接應,這是玩群膽。如果副領事想玩孤膽,卻臨陣退縮了。最後玩了個沒膽!不如說「咱們的副領事是大狗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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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5 13:10
即無群膽,有無孤膽,還代表俺中華民族做副領事!丟盡了老祖宗的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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