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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來往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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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投票:中國是否需要《好撒瑪利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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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ogchen 發表於 2011-10-28 08:3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來往加國 60樓 的帖子

對不起,我似乎沒有說清楚,例如你提到德國目前法例是需要有急救證書才可接觸傷
者,正如加拿大的」Quebec省"一樣,但美國或其它國家呢?法例有沒有規定在甚麼
情況下才可接觸傷者,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重要。

中國傳統上仍然存在「各家自掃門前雪」的觀念,一時間要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啊!

多口再問一句,不知樓主你有沒有參加「聖約翰救傷課程」呢?
我手寫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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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10-28 10:49 | 只看該作者
Djogchen 發表於 2011-10-27 16:34
回復 來往加國 60樓 的帖子

對不起,我似乎沒有說清楚,例如你提到德國目前法例是需要有急救證書才可接觸傷 ...

他學了也白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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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貝殼 發表於 2011-10-28 17:36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1-10-27 23:34
先告訴他人中在哪兒。

對!然後再告訴她怎樣掐,掐多重,掐多久...然後低頭一看,屍體已經腐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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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貝殼 發表於 2011-10-28 17:40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10-28 00:19
這倒是個問題,必須先搞清楚  如果你「搶救」女士時掐錯了地方,好撒瑪利亞人就要變流氓了

一年前看到網上有一則新聞,國內哪個城市我忘了,一位美女暈倒街頭,結果兩個陌生男人都搶著要對她人工呼吸,結果呼吸沒做成,兩個男人卻打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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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貝殼 發表於 2011-10-28 17:42 | 只看該作者
Djogchen 發表於 2011-10-28 06:56
以我所知只有」加拿大「魁北克」省實行此法例的大概內容是不涉及甚麼「掐人」
的成分在內,因為只要他(她 ...

中國如果頒布這種法律的話,老百姓要笑掉大牙的,哦不,大牙、小牙全部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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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貝殼 發表於 2011-10-28 17:44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06:59
確實是這樣。但是如果好人難做,人人不敢做好人,這樣不是更令人擔憂嗎?

所以法律要保障好人,而不是保障壞人,公安的頭目道歉時說:「不好意思,打錯了。」 這就是法律保障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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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貝殼 發表於 2011-10-28 17:46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07:21
這些都是在假設不是嗎?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很多東西不清楚:

1、有沒有法規或公司規章告訴公共汽車司機 ...

你今天好像有點滴水不漏啊?

明天再找你的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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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貝殼 發表於 2011-10-28 17:49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08:15
回復 Djogchen 59樓 的帖子

有幾位老朋友,說話天南地北的,別介意。

你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影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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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貝殼 發表於 2011-10-28 17:53 | 只看該作者
催肥 發表於 2011-10-28 10:49
他學了也白學。

你也不要太小瞧人家l了,萬一人家突然聖靈充滿了呢?撲上去一陣猛掐!不要誤會啊,是掐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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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10-28 20:07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07:25
依照什麼法律?總不能因為法律不能制止搶劫,或者有些搶劫犯可以逍遙法外,就不需要制裁搶劫的法律。

所以啊,當你有了制裁的法律,再出一個豁免的法律,很多時候被告就可以從中鑽空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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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10-28 20:09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07:30
這裡就是在討論中國需不需要有這樣的法則。

這個法則只適用於「二次傷害」問題,而中國目前面臨的是「一次傷害」的控告的問題,所以,這樣的法則沒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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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10-28 20:14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07:21
這些都是在假設不是嗎?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很多東西不清楚:

1、有沒有法規或公司規章告訴公共汽車司機 ...

本案控告的是司機沒有急救,而不是你說的第一條,第一條司機已經都做了,沒有錯誤。

而司機有沒有義務進行搶救?在這裡司機已經履行了第一條的責任,所以,她的身份就是和其他公民一樣了,是否搶救就完全是自願的行為,而不再是職務的行為。死者家屬控告就沒有根據,除非證明患者死亡與司機駕駛有直接關係,比如緊急剎車、急轉彎等等。如果都沒有,而是病人自己身體的原因,那麼司機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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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10-28 20:17 | 只看該作者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10-28 17:40
一年前看到網上有一則新聞,國內哪個城市我忘了,一位美女暈倒街頭,結果兩個陌生男人都搶著要對她人工呼 ...

倆男人打起來倒沒什麼,真要做了「人工呼吸」或者「心臟按摩」,還就真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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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21:20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1-10-28 20:14
本案控告的是司機沒有急救,而不是你說的第一條,第一條司機已經都做了,沒有錯誤。

而司機有沒有義務 ...

這個分析比較中肯。
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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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21:29 | 只看該作者
Djogchen 發表於 2011-10-28 08:34
回復 來往加國 60樓 的帖子

對不起,我似乎沒有說清楚,例如你提到德國目前法例是需要有急救證書才可接觸傷 ...

同美國相似,加拿大大多數省規定公民沒有義務對緊急傷病者提供援助。

但魁北克有例外,「義務法案」規定公民有義務對緊急傷病者提供援助,違者有法律責任。魁北克並且是唯一的省會補償一位好撒馬利亞人遭受的傷害或其它損失。

在這一方面,我認為魁北克比加拿大大多數省要好。

我在多倫多,也是剛剛開始了解這些方面的信息。
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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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21:3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Djogchen 61樓 的帖子

  在美國,雖然好撒瑪利亞人法的法律細節在聯邦和各州有各種各樣的司法變化,不過一些特點是共同的:
  總則
  除非「照應提供」關係(譬如父母孩子或醫生患者關係)在病症或傷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馬利亞人」對病症或傷害負有責任,否則任何一個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換任何獎勵或財政報償,作為結果。醫療專家當執行急救是由於與他們的就業相聯時,是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的法律典型。
  如果援助開始,反應的人不能離開現場,直到:
  召喚需要的醫療協助是必須的。
  某人相等或更高的訓練到達接管。
  繼續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未有足夠的裝備下接觸潛在的疾病)。反應的人未遠不應使自己處於危險中幫助其它人。
  只要反應的人,在同樣訓練的水平、在同樣情況下作合理的反應,法律上不需受害者的傷殘、死亡或毀形負責。
  同意
  作出回應的人,不應該在未經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幫助而使人受傷害。
  默許同意
  當病人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這樣──的情況下,則可視為病人已默許回應者的幫助。在法律擬制下,人遇上危難時會願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法庭宣判時常會較寬容,
  若病人不被視為成年人(無論病人聲稱如何),當未能聯絡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也可視為病人已默許。
  父母同意
  若受害人不是成年人(請注意:有多個定義),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在場、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時(如前述情況),也可視為默許同意。但若有虐待兒童的嫌疑,特別的情況也可出現。
  只保護急救員
  在一些管轄區域,好撒馬利亞人法只會保護從美國心臟協會、美國紅十字會、美國安全及健康所(American Safety and Health Institute)或其他健康組織接受基本急救訓練和取得證明的人。在其他管轄區域,只要回應者的行動合理,都受到此法保障。

《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
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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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肥 發表於 2011-10-28 23:07 | 只看該作者
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11-10-28 05:32
回復 Djogchen 61樓 的帖子

  在美國,雖然好撒瑪利亞人法的法律細節在聯邦和各州有各種各樣的司法變化, ...

很好,這就是前提:

除非「照應提供」關係(譬如父母孩子或醫生患者關係)在病症或傷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馬利亞人」對病症或傷害負有責任,否則任何一個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泛泛地說什麼好人壞人是沒有意義的。更與「撒瑪利亞」沒有一毛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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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10-29 01:21 | 只看該作者
從佛教的觀點,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這個說法要比撒瑪利亞人的故事更進一步。無論你是否會受到冤枉,救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只有這個觀念才可能解決根本的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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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1-10-29 01:49 | 只看該作者
美國不是有例在先嗎?救護隊不救人,理由是自身有生命危險。美國法律條文太多。見死不救也會有道理的。其是不要一樁事發生就是天下事。2008救災,那是天下一片紅。2011一個小銳銳的事就成了天下一片黑了。這才三年。怎麼道德就這樣變化。看來是有居心不良者在鼓動。如果道德是這樣不禁風的,那大家就不必談道德了。因為談了也白談,它不起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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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1-10-29 02:52 | 只看該作者
拎不清 發表於 2011-10-29 01:49
美國不是有例在先嗎?救護隊不救人,理由是自身有生命危險。美國法律條文太多。見死不救也會有道理的。其是 ...

美國人本來就見怪不怪,都是這些中國基督徒們當作「特大新聞」 以此來攻擊中國的道德,趁機宣傳「撒瑪麗亞」,其實,「撒瑪麗亞」故事本身恰好證明了基督徒們只會說,不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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