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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華盛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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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日外交部發言人姜瑜舉行例行記者會評記者違法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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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0:2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新鮮人 於 2011-3-7 01:38 編輯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6 10:34
承認不清楚就好,其實電視和報紙是一回事,所以對報紙你也是不清楚。如果電視去採訪你兒子班級,同樣需 ..但在外面的公共場所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比如當年的反藏獨,護火炬,記者拍照,要去得到每個人的授權嗎?

請問這張照片里的人有肖像權嗎?特別是左下角的兩個人,他們有肖像權嗎?記者事先得到藏獨分子的授權嗎?藏獨分子為什麼事後不用肖像權來起訴藏獨?
.


不惑之禍先生: 你的確應該吃藥了,你忘了我的頭像,就是你這張相片的主角金晶。2008年在巴黎的藏獨分子殘忍的搶奪中國殘疾運動員金晶奧運火炬事件,是一個震動全世界的暴行。作為這一事件的幾個主角當然都是新聞人物。在這一刻,他們就失去了肖像權。你貼出這一張相片只能證明你錯了。下面是你自己在不要提王府井一帖中自己貼的這些人沒有肖像權。其他人被拍照都應徵求本人同意》
    
(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   、
(4)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5)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你這張照片屬上述第三條。藏獨分子是這這件重大新聞事件的主角,他何來肖像權? 不惑之禍先生,我真不知道你這個貼子想說明什麼??至於「藏獨分子為什麼事後不用肖像權來起訴藏獨?」這個問題我真不懂你想問什麼???是腦袋進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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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6:0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3-7 06:14 編輯

回復大千世界,新鮮人,隔岸觀火:

顯然大千世界和新鮮人的法律素養比隔岸觀火強多了。這裡並不是電視和報紙的區別,也不是是否授權的問題。大千世界和新鮮人才說到點子上了,是新聞事件。新聞事件里的人物不能以肖像權為由禁止媒體公開其照片。當然大千世界和新鮮人說得也不完全,新聞事件里的人物也有肖像權,只是其肖像權受到了限制。比如這些照片不能用於新聞之外,比如商業廣告。所以新鮮人用金晶的照片做頭像,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金晶的肖像權,金晶有要求其撤下頭像以及向其索賠的法律權利。

在說一下圍觀群眾的肖像權,圍觀群眾和新聞人物一樣,肖像權也受到限制。你不能因為有你在鏡頭裡,就禁止媒體公開新聞事件的照片。

感謝法國政府和警察,沒有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逼迫記者銷毀這些照片,全球華人才看到了一個身殘的女子的偉大。在金晶照片的幫助下,我想我們終於認可新聞事件中沒有肖像權了。

那麼問題就回到那天在王府井是否有新聞事件這個關鍵點上了。按照官方的說法,那天的確沒有發生茉莉花集會的新聞事件。可是不要忘記官方也證實那天發生了外國記者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不聽公安疏導,甚至衝撞公安,不法外國記者被拘留的新聞事件。

所以,結論就是用肖像權來為政府辯護是無比愚蠢無知的表現,當然心是好的。這也正是為什麼姜女士在記者招待會上從未提過什麼肖像權。你們幾個人自以為比外交部還聰明,其實遠不如人家。

只希望你們幾個以後為此類事件辯護時,再也不要用肖像權了,動動腦子,說點別的什麼。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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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7:0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1-3-7 08:14 編輯
那麼問題就回到那天在王府井是否有新聞事件這個關鍵點上了。按照官方的說法,那天的確沒有發生茉莉花集會的新聞事件。可是不要忘記官方也證實那天發生了外國記者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不聽公安疏導,甚至衝撞公安,不法外國記者被拘留的新聞事件。


很好,發生了外國記者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不聽公安疏導,甚至衝撞公安,不法外國記者被拘留的新聞事件。這些新聞事件有個因果關係,即外國記者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不聽公安疏導,甚至衝撞公安,不法外國記者被拘留髮生在前,沒有外國記者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那需警察來疏導。警察不來疏導那會有記者不聽公安疏導,甚至衝撞公安,直至個別被拘留。因此在他們沒有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以前,無新聞事件。不惑之禍先生。你不覺得你把本末倒置了嗎??!! 是明顯的低級的詭辯!!

而且你自己已說明他們的錯誤嗎不僅在於未經允許,蹲點拍攝,而且還阻礙了交通,不聽公安疏導, 所以你已自己說明了不單是一個肖像權的問題。,甚至衝撞公安。還不夠嗎!!

至於說我的頭像,請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我是出於對金晶的尊敬,不是已贏利為目的,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因此沒有侵犯金晶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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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7:51 | 只看該作者
的確按官方的說法,記者犯了很多這樣那樣的錯誤,但並不能因為記者犯錯,拘留記者就不是一個新聞事件,在場的別的記者還是可以按新聞事件來拍照。比如搶銀行是犯罪吧?但不能因為是犯罪,它就不是新聞事件了。

所以還是外交部聰明,沒有糾纏什麼肖像權,就是強調沒有申請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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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7: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3-7 08:00 編輯
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7:00
很好,發生了外國記者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不聽公安疏導,甚至衝撞公安,不法外國記者被拘留 ...


不知道是是否同意這個結論,那天在王府井發生了由別有用心的外國記者違法拍照而被拘留的新聞事件,所有錯誤全在外國記者,在場的別的記者,以及公民都有權拍攝這些外國記者不聽勸告,被當場拘留的照片。

簡單說也就是公民有沒有權利拍攝壞人被抓,比如那個搶金晶火炬的藏獨分子被抓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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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8:2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1-3-7 08:42 編輯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7:55
不知道是是否同意這個結論,那天在王府井發生了由別有用心的外國記者違法拍照而被拘留的新聞事件,所有 ...

而且你自己已說明他們的錯誤嗎不僅在於未經允許,蹲點拍攝,而且還阻礙了交通,不聽公安疏導, 所以你已自己說明了不單是一個肖像權的問題。,甚至衝撞公安。還不夠嗎!!




還是那一句話,你沒有注意到事件的前後因果關係!!!在他們沒有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以前,本無新聞事件。不惑之禍先生。你不覺得你把本末倒置了嗎??!! 是明顯的低級的詭辯!!

另外請你答覆帖子以前。請先看懂這個帖子!!這是論壇討論應具有的基本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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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8:2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1-3-7 08:27 編輯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7:51
的確按官方的說法,記者犯了很多這樣那樣的錯誤,但並不能因為記者犯錯,拘留記者就不是一個新聞事件,在場 ...

這些新聞事件有個因果關係,即外國記者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不聽公安疏導,甚至衝撞公安,不法外國記者被拘留髮生在前,沒有外國記者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那需警察來疏導。警察不來疏導那會有記者不聽公安疏導,甚至衝撞公安,直至個別被拘留。因此在他們沒有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以前,本無新聞事件。不惑之禍先生。你不覺得你把本末倒置了嗎??!! 是明顯的低級的詭辯!!


你仔細看了我的帖子了嗎? 看了因果關係了嗎? 不要避重就輕!!不要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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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8:35 | 只看該作者
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8:20
你仔細看了我的帖子了嗎? 看了因果關係了嗎? 不要避重就輕!!不要詭辯!!!

我怎麼避重就輕了?你說哪個是重,哪個是輕?我否認你的因果關係了嗎?外國記者故意製造新聞,難道我們就不能拍拍他們的醜態?藏獨分子的醜態能激勵全球華人,外國記者的醜態不也能激勵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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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8:4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3-7 08:48 編輯
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7:0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我是出於對金晶的尊敬,不是已贏利為目的,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因此沒有侵犯金晶的肖像權!! ...


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 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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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1-3-7 08: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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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8:35
我怎麼避重就輕了?你說哪個是重,哪個是輕?我否認你的因果關係了嗎?外國記者故意製造新聞,難道我們就 ...

我怎麼避重就輕了?你說哪個是重,哪個是輕?我否認你的因果關係了嗎?外國記者故意製造新聞,難道我們就不能拍拍他們的醜態?藏獨分子的醜態能激勵全球華人,外國記者的醜態不也能激勵人民嗎?


你如不否認因果關係,那裡本來沒有新聞事件,因此他們無權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這麼簡單的道理你還要詭辯???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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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8:54 | 只看該作者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1-3-7 08:48
你如不否認因果關係,那裡本來沒有新聞事件,因此他們無權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這麼簡單 ...

我從來就沒有否認你們所說的因果關係呀?你說那裡本來沒有新聞事件,言下之意,後來還是發生了新聞事件呀。發生了新聞事件,別的記者就可以拍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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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8:54 | 只看該作者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8:46
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 ...

任何解釋都不能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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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1-3-7 09:01 | 只看該作者
不惑之禍:打住吧!!新鮮人講得那麼透徹,清楚,連三歲小孩子都懂。你卻還在這兒詭辯, 你就不用上本版了。因為你的臉已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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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9:08 | 只看該作者
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8:54
任何解釋都不能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條文!!!

問題是你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管轄的範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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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9:13 | 只看該作者
你們幾個現在都承認有一個因外國記者違法引起的新聞事件,對這個事件,請問圍觀群眾是否有權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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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9: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新鮮人 於 2011-3-7 09:18 編輯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9:08
問題是你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管轄的範圍里。


你是真法盲,還是假糊塗? 別忘了金晶是中國人,是否侵了金晶的肖像權,不由中國法院處理,難道要由美國法院處理?? 笑話!!!金晶的肖像權,無疑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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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9:24 | 只看該作者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8:54
我從來就沒有否認你們所說的因果關係呀?你說那裡本來沒有新聞事件,言下之意,後來還是發生了新聞事件呀 ...

問題是他們在沒有發生新聞事件以前,已經在未經批准以前在那裡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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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9:34 | 只看該作者
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9:24
問題是他們在沒有發生新聞事件以前,已經在未經批准以前在那裡蹲點拍攝,阻礙交通了。

你還在糾纏因果關係,我沒有否認這些外國記者已經違法了,警察才來疏導他們。我的問題是,正好你從旁邊路過,你是否可以拍照?

再打個比方,有個強盜搶銀行,也是在警察來了之前已經犯罪了,警察抓他們,你能不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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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9:37 | 只看該作者
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9:16
你是真法盲,還是假糊塗? 別忘了金晶是中國人,是否侵了金晶的肖像權,不由中國法院處理,難道要由美國 ...

你人在美國吧?倍可親也是在中國之外吧?金晶如果要起訴你,你說她該向中國法院,還是美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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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1-3-7 09: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新鮮人 於 2011-3-7 09:42 編輯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3-7 09:13
你們幾個現在都承認有一個因外國記者違法引起的新聞事件,對這個事件,請問圍觀群眾是否有權拍照?


在外國記者未經允許,蹲點拍攝,阻礙交通后,警察進行正常疏導,這都是正常事件。都應該認為沒有新聞事件,直至個別新聞記者不聽警察的疏導,直至發生對抗,並被警察請到派出所談話。在這片刻時間內,我個人認是發生了新聞事件。在這片刻的時間內任何人應該都可以拍照。問題是違法記者們的拍照早已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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