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樓主: 木狼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央視今晚《新聞1+1》播報拆遷死人事件全紀錄

[複製鏈接]

11

主題

689

帖子

144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44
41
零下三度XVII 發表於 2009-12-4 01:43 | 只看該作者
事實婚姻是用來保護婚姻雙方的權益,其他一般法律不存在「追溯」這個概念,隨便舉個國外的例子,如加拿大移民法在2003年4月和2008年11月28號更改,只要遞表申請人在此時間前沒有完成審核程序的都需要按照新發重 ...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1:39
你說你這不是打自己臉么?你說開貼解惑,我把問題提出來了,然後你支支吾吾一番就跑了,害得我到處追著你問。
中國沒有人權,太悲哀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1

主題

689

帖子

144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44
42
零下三度XVII 發表於 2009-12-4 01:44 | 只看該作者
事實婚姻是用來保護婚姻雙方的權益,其他一般法律不存在「追溯」這個概念,隨便舉個國外的例子,如加拿大移民法在2003年4月和2008年11月28號更改,只要遞表申請人在此時間前沒有完成審核程序的都需要按照新發重 ...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1:39
你又搞偷換概念這種小把戲,你把加拿大的法律搬到中國來,能說明啥問題?
中國沒有人權,太悲哀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43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1:50 | 只看該作者
你又搞偷換概念這種小把戲,你把加拿大的法律搬到中國來,能說明啥問題?
零下三度XVII 發表於 2009-12-4 01:44



呵呵~~「不惑」同學連婚姻法都用上了,我隨便列舉一下法治國家的法律常識有什麼問題??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44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1:51 | 只看該作者
你說你這不是打自己臉么?你說開貼解惑,我把問題提出來了,然後你支支吾吾一番就跑了,害得我到處追著你問。
零下三度XVII 發表於 2009-12-4 01:43



你的問題我已經解釋過了,在你沒有新的「創意"前,我沒有理由反覆嘮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1

主題

1717

帖子

1334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334
45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3:53 | 只看該作者
38# 不惑之禍
兼聽則明,不要把焦點僅僅集中在「非法」上。法如果公平公正,則人自然順服。看看下面一段,是不是有人在枉法:

更令胡昌明心理難以平衡的是,修「金新路」本應在原路基礎上擴展,而規劃者卻偏偏對老路棄之不用,繞了一個彎,修成弓字形,把胡昌明的企業衝掉。胡昌明看到對面同樣沒有任何產權證書、和鄉村幹部有關的樓房保留下來,心中憤憤不平。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46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4:42 | 只看該作者
38# 不惑之禍
兼聽則明,不要把焦點僅僅集中在「非法」上。法如果公平公正,則人自然順服。看看下面一段,是不是有人在枉法:

更令胡昌明心理難以平衡的是,修「金新路」本應在原路基礎上擴展,而規劃者卻偏偏 ...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3:53



如何規劃城市建設的問題好像不是他的職責吧,至於別人可以犯法我也可以的攀比思想在國內的確很流行,同理,別人可以貪污我為什麼不能,同學們可按此造句:

別人可以_____________________我為什麼不可以??

實際上這根本不是理由。。。對於這點有常識的人應該不會反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0

主題

2357

帖子

478

積分

貝殼網友三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78
47
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12-4 04:43 | 只看該作者
40# zjd713
從這起悲劇可以看出,中國起碼在地方政府的司法獨立也就是行政權與檢察院和法院徹底分離已經勢在必行了,否則地方政府合理合法地拆除違法建築也會被人認為權法勾結而被人詬病讓人不信;一旦地方政府為了私利違法行政,在司法機關的幫助下完全無法約束,就會變成一種惡形惡狀的機器,老百姓就真的毫無保障了。而且地方政府對暴力拆遷的幕後開發商的懲罰太輕,導致他們有恃無恐,暴力手段越來越肆無忌憚,出了大事也只是把一些小嘍啰拿來頂罪。從尊重生命權與財產權方面來說,不管此事的建築是否合法,金牛區政府的做法都太粗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1

主題

1717

帖子

1334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334
48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4:58 | 只看該作者
46# zjd713
法就是均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關於是否非法的問題前面已經有了討論,用不著不問青紅皂白就扣帽子。
而且,是否非法不是城管說了算,而是由法院裁決。
如果法院認定非法,則按同樣的理由在同樣的地區必須對所有的非法者一視同仁,這才是法。否則只能是暴力,連惡法也談不上。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49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5: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4 05:30 編輯
46# zjd713
法就是均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關於是否非法的問題前面已經有了討論,用不著不問青紅皂白就扣帽子。
而且,是否非法不是城管說了算,而是由法院裁決。
如果法院認定非法,則按同樣的理由在同樣的 ...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4:58



違規建築由城管裁定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如果當事人有異議我想當然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問題是他這樣做了嗎?法治社會不代表所有的法律都是完美無缺,但是至少需要保持一定的流程,這點沒有疑問吧。至於說到別人是否有違築,他可以去投訴、指正,但這不是他違法的理由,別人殺人沒判刑(如前段時間的鄧玉嬌),所以我也要殺人?這算什麼邏輯??政府在拆除他的違章建築時也考慮了人情的一面,所以給與他原始蓋房的成本,這算是合理的,但是要是如」不惑「所言違章建築能按市場價折算,這不是在主張違法之風嗎?說這話之前他有通過大腦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1

主題

1717

帖子

1334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334
50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5:48 | 只看該作者
49# zjd713

如果是「讓你拆你就必須拆」,不要講法律,就像狼吃羊一樣不需要理由。
如果講法律,就要一視同仁。
鄧玉嬌殺人不判刑正是合乎法律的。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51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7:05 | 只看該作者
49# zjd713

如果是「讓你拆你就必須拆」,不要講法律,就像狼吃羊一樣不需要理由。
如果講法律,就要一視同仁。
鄧玉嬌殺人不判刑正是合乎法律的。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5:48


拆不代表你沒有上述的權力,一個流程歸一個流程。當然對所有的違法者來說法律就是「狼」。。。如果法律都需要和當事人商量著辦,就不會稱之為法律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1

主題

1717

帖子

1334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334
52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7:24 | 只看該作者
如果不公平或者不和當事人協商,確實不能稱之為法律,只能稱為暴力。
另外,根據現有法律,區政府沒有強拆的權力。

建設部關於清理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法(2004)154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以下簡稱《條例》)實行后,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地方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地方立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一些地方未依據《條例》對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進行修訂,導致《條例》的一些規定難以實施。
二、一些地方規定「先房屋拆遷,后處理糾紛」,與《條例》「先補償安置,后拆遷」的原則不一致。

    三、一些地方規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由房地產評估機構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為基本依據,與《條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補償標準的原則不一致。
    四、一些地方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發證權力授予了區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了《條例》關於拆遷許可證的發放主體、責任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規定。
    五、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違反《條例》的規定,將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權力授予了區人民政府。
    六、一些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時,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改變了《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
    七、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作出了對未按期搬遷的居民可以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不當的行政措施的規定。
    上述問題,導致《條例》規定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地方未得到切實執行,也是造成拆遷上訪的重要原因。為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折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我部將對全國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清理。清理工作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查為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立法權的城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進行清理。對於查出的問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立法程序,向政府法制部門或者當地人大報告並提出修改建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於2004年9月20日前將清理的情況報部政策法規司。對於問題較多而又自查不力的,建設部將進行專項檢查,並予以通報批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05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迹。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範圍確定后,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迹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53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7: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4 07:56 編輯
如果不公平或者不和當事人協商,確實不能稱之為法律,只能稱為暴力。
另外,根據現有法律,區政府沒有強拆的權力。

建設部關於清理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法(2004)1 ...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7:24


胡亂引用,前面已經說過此事件的本質不能算作為「拆遷」,只是拆除違法建築而已。。所以由城管部門執行而不是拆遷隊。。。對這種行為如果聽之任之,將來好了,所有的違法建築都沒法子拆了,你一來我就往身上撒汽油,你拿我沒轍。。。請問正常守法市民的權益誰來保護??違築倒塌了誰管?壓死了人怎麼辦??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1

主題

1717

帖子

1334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334
54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7:56 | 只看該作者
"違法建築"可以由城管拆除,但認定違法與否,必須是法院才行。由城管部門甚至區政否都沒有這個資格。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55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8: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4 08:30 編輯
"違法建築"可以由城管拆除,但認定違法與否,必須是法院才行。由城管部門甚至區政否都沒有這個資格。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7:56



誰告訴你的??


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權由政府行使
2007年十月二十八日電(記者 余湛奕)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在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為了解決「違章建築」這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城鄉規劃法在法律責任當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權由政府行使。


黃建初指出,關於違章建築的問題,這也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為了使問題得以解決,在法律責任當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此他表示,法律明確規定對違章建築強制拆除,已經授權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強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也要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黃建初表示,如果做出了強制拆除措施的話,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當然,如果決定是錯誤的,本不是違章建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也要依法賠償損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1

主題

1717

帖子

1334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334
56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8:57 | 只看該作者
55# zjd713
上述發言也只是說政府可以去拆除違法建築,但是認定違法還是要通過法院通過合法的程序判定。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說誰違法誰就違法,說拆誰的就拆誰的。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57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9:01 | 只看該作者
55# zjd713
上述發言也只是說政府可以去拆除違法建築,但是認定違法還是要通過法院通過合法的程序判定。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說誰違法誰就違法,說拆誰的就拆誰的。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8:57



再貼一遍,哎~~累!!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請問胡某有《工程規劃許可證》??文章你有仔細看了嗎?這麼簡單的中文還需要解釋??沒有許可證就是違規建築,當然有權拆除,甚至是沒有任何賠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1

主題

1717

帖子

1334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334
58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9:09 | 只看該作者
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生效,對1996年農村建房不起作用。
再者,責令停止建設,並沒有賦權拆除早已建成的建築。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22

主題

2萬

帖子

1萬

積分

六級貝殼核心

北冥魚

Rank: 5Rank: 5

積分
10444
59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9:3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4 09:35 編輯
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生效,對1996年農村建房不起作用。
再者,責令停止建設,並沒有賦權拆除早已建成的建築。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9:09



關於法律追溯問題前面已經討論過,我不再炒夾生飯了,有一點需要提醒《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是2008年才有,《城鄉規劃法》只是以法律形式規範了操作而已,可以看成是完善法制建設的一部分,這就像《反分裂法》發布前不代表搞分裂就是合理合法的一樣。還有一點今年是2009年,當事人為什麼不去補辦?這些都不是違法的理由。他怎麼知道辦理《土地許可證》??這點他為什麼沒有忘記??說明他不是不知道規章,而是有意為之。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1

主題

1717

帖子

1334

積分

二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334
60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10:36 | 只看該作者
綜合各種信息來看,胡昌明早就跑腿要辦理產權手續,但是一直未果,應該是這種城鄉結合部,以前還是農村時法無明文,不好辦理,以後市區擴展,政府部門又不願意承認既成事實。
胡的建房在當時是當地招商引資的結果,當事人、合同具在,並為未被任何當時的法律,以後一直納稅,還被評獎。根據2008年的法律判斷1996年的住房是「違法建築」,而且「責令停止建設」是可笑的。胡沒有產權證是城鄉結合部的歷史現實問題以及各個部門的互相推諉造成的,不等於這個房子是非法建築。

政府所能進行的只是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違法2年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到這個案例,由於任何法律都不育有追訴性,沒有任何法律能夠確認這是「違法建築」需要強制拆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22 18:37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