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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1 15:38 | 只看該作者
已經回答你的問題了,再重複一遍我的看法:

其次,「如何才能體現出人民公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憲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所以,人民公民實行國家主人的權力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

對上面規定感到滿意嗎?可能有不少人,包括你我在內,對此會有些看法,但這已經不屬於「違憲」行為,而是憲法本身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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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1 15:43 | 只看該作者
所以,應該首先理清楚你自己的想法,你到底是在說「違憲」呢,還是在說「憲法」,如果你自己都不清楚你想說什麼,的確「很難繼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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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1 16:13 | 只看該作者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 (句號)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 (句號)

"人民公民實行國家主人的權力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這不是問題的所在.

問題的所在是人民代表是否由合資格的公民一人一票選出!

人民代表由合資格的公民一人一票選出,人民代表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 人民公民間接實行國家主人的權力",這樣才真正是憲法所說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如果沒有這個基礎,如何談人民直接或間接行使國家權力?

還請先理解清楚什麼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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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1 16:19 | 只看該作者
在此多謝一滴水網友和倍可親論壇!

倍可親論壇能夠讓網友們依法論法,以理論事,實是難能可貴!
也多希望更多網友,如一滴水網友般多多依法如實批評指教! 讓我們一起依法論法,以理論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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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1 16:23 | 只看該作者
這個轉帖可以供參考.

天啊!這就是我的祖國?

來自城市和鄉村的兩個孕婦不期而遇,城市的孕婦對農村的孕婦說:我的孩子一生下來,就會比你的孩子高一等。
這只是一個故事,揭示了"人人生而不平等"的社會現實。造成這種不等的,是1958年的一紙《戶口登記條例》。

**********************

農民,從1958年成了二等公民
農民是指沒有城市戶口的中國公民,是一種身份,不是一種職業。職業可以選擇,而身份卻是生死相伴,還要子孫世襲。如果不是考上大學、當了公務員或者軍官,農民就只能子子孫孫是農民。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1948年,中國投了贊成票的《世界人權宣言》宣稱: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從此,農民成了世襲的身份。昔日,他們遇到天下荒年的時候,至少還可以去逃荒要飯。
如今,他們開始承受比要飯還悲慘的命運。
我們希望生活在一個自由、平等的中國里,憲法和法律能夠給所有的公民平等保護,這既是政府的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文明社會的起碼要求。
**********************
赤裸的歧視
美國憲法曾經可恥地規定,聯邦眾議員名額按照人口比例在各州進行分配,而各州人口數卻是按自由人總數加上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
1982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八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1986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在第十四條里還是這樣規定。
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還有數條法律有著類似的規定,還要讓我羅列出來嗎?
這就是我們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更糟的卻是像我這樣的背井離鄉的農民。無論我們在城市生活了多長時間,都是"外地人",無論遇到多麼地不公正,我們只能默默的忍受、只有無奈的呻吟,可我們一樣納稅,無法像當年的英國人那樣宣稱"無代議士不納稅"。因為按照現行的選舉制度,中國公民只能在戶籍所在地選舉和被選舉!一個在城裡出生的農民的兒女到了18歲,也許他們從來沒有到過父親的家鄉,卻只能在那裡才有選舉和被選舉權:這就是現行的選舉制度!這時,一萬
人農民也不頂一個城裡人!
那一畝三分地成了農民的保留地。他們只有在圈定的"農民家園"里才能夠享有有限的政治權利。請我們對照一下南非種族隔離的"家園理論"吧:

"所有班圖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園,他們進入其他地區或城區僅僅是暫時性質而且是出於經濟原因。換句話說,他們只是作為找工作的人員而不是作為移居者被允許進入的。班圖人一出保留地,也就沒有政治權利。"

**********************

舉世無雙的國內簽證制度

93年前(1918年10月),一個湖南農村青年到北京大學圖書館任助理員時,沒有聽說他辦過什麼"暫住證"之類東西。

可是今天,一個湖南韶山的農民,如果到北京謀生,他的當務之急就是把暫住證辦下來。

一個農民如果離開自己的家鄉,在戶口所在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就必須申報暫住登記。但是一個城市居民到農村去卻不用辦理暫住登記。

按照戶口條例的規定,如果農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居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這就是國內護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趕緊續簽,如果審查通不過,你不自動離開,那就是非法居留,警察會將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驅逐出城。

常住暫住,不是依據事實本身,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你不想"常住"也必須"常住",你不願"暫住"也只能"暫住"。法律能夠讓事實遷就自己,而不是實事求是。當年,南非的黑人無論在"白人地區"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園"才是他們"永久的家"!

"身在祖國為異客"。一個農民離開了他的出生地,與到了異國他鄉有什麼不同?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要辦"暫住證",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有這樣的法律和規定?

一個農村戶口的他或她,找了一個城市戶口的妻子或者丈夫,就只能一輩子"暫住"在一起?!這就是中國特色的婚姻自由?

《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暫行規定》,"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業、生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在瀋陽市,如果不按規定申領《暫住證》就會被收容遣送。

中國流動人口為8000萬至1個億,申領暫住證的大約有4000萬人左右,以每個暫住證100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個億!

如果一個新疆或者西藏貧困山區的農民來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幾百塊錢的路費,首先要花200元把暫住證辦了,否則就不能租房,沒有房子住露宿街頭又是違法,就可以被收容並遣送回原籍,還要交一筆不菲的收容遣送費......他們一年的全部收入就這樣打了水漂!

南非當年的通行證法規定,黑人必須持有通行證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檢查時拿不出通行證,那就意味著罰款或者坐牢。

印尼1998年廢除了對中國移民隔離和歧視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稱呼,而中國的城市仍然把中國公民分為本地人和"外來人口"。

1998年10月5日,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我們也沒有理由忘記1954年憲法的承諾。

我們真誠地希望中國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由、幸福和有尊嚴地生活。


**********************

隔離與歧視:從孩子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北京晚報》消息,去年當地政府出資在石景山區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開辦正規學校,而且在該市還是頭一回。而目前這個區有外地人自己開辦的20所小學、1所中學,辦學條件與師資"極差"。

對辦學條件的審批制,看似為了保證辦學質量,卻使得很多孩子連聊勝於無的教育都難以享受。如果說政府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了接受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極差"的中小學校根本就不會有市場。打工者不想把孩子送到好的學校讀書嗎?

這與當年美國設立專門的黑人學校又有什麼不同呢?

我們流浪要飯的權力也要剝奪嗎?

在美國,窮人有露宿街頭的權力!

在舊中國,安徽鳳陽人"奴家沒有兒郎賣,背著花鼓走四方"。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或者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就會被收容、遣送。

上海《新民晚報》2000年9月1日的一則報導:"從現在起到9月底,本市警方將出動100台巡察車輛,用於收容在街頭的流浪、乞討、露宿、賣藝等外來'三無'盲流人員,以維護本市的治安穩定和國慶期間的良好社會秩序。"


流浪和乞討等同於違法!


除了流浪、除了乞討、除了露宿,他們還有什麼罪過?他們違犯了治安管理?沒有!他們涉嫌犯罪?也沒有!

他們中間也許有什麼江洋大盜,難道要"寧可錯抓一千不可放過一個"?如果他是一個天生犯罪人,把他驅逐回原籍,難道就會變成良民?或者殺人放火那也只能在農村?!

也許你不願意見到城市有貧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幾百元的農民生活的農村又叫什麼窟呢?!如果農村比這種狀態要好的話,他們會到城市來?

退一步說,如果我想漂泊四方,為什麼不可以選擇流浪要飯這樣的生活方式呢?

如果瞎子阿炳活在今天,在上海地鐵口拉著低沉凄涼的二胡小調,

等待他的是什麼樣的命運呢?是被警察扔進收容遣送站!你將聽不到《二泉映月》的優美旋律!

城市居民失業了,還有一份救濟金。農民碰上天災人禍去領什麼?連一個公民在貧困潦倒時尋求社會救助的自由也要剝奪嗎?
"飢餓是什麼滋味,是苦是甜,對國家來說是無關痛癢的,它把挨餓的人拋進監獄,或是流放出去"?馬克思所批判是我們嗎?

一個農民,可能曾經為北京或者上海市政府交納幾十萬元的稅款,今年時運不濟破了產,被迫流浪街頭,是沒有最低生活保障的,等待他的只有收容和驅逐!

一個身強力壯的小夥子因為從事城市政府限定的危險工種,不幸的事故使得他殘廢並徹底地喪失了工作能力,等待他的也是同樣的命運!

**********************
在自己的祖國,自由遷徙有罪?

請看《北京晚報>>"法制周刊" 2000年2月16日這篇新聞報導:
"昨天(大年初幾?),當記者(沒有北京戶口者不能當記者)來到位於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看到這裡出奇的冷清(嫌不熱鬧?),只有幾十人(在這裡過年的人太少?)等著被遣送(押送?)回鄉。可是就在幾天前,情形卻大為不同。副站長丁連江告訴記者,春節前這裡最多時有將近10000人(請問有幾個房間,每個房間要住多少人?),一天蒸窩頭就要5噸(還吃什麼?)。除夕夜,他們用火車送走了最後一批盲流,節前的一個多月,他們一共組織了123節火車車廂,遣送走16496人。記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創下了歷史紀錄(成就?),達到149359人,出動警力9940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過收容遣送4萬到6萬人(可以估算全一下國每年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11月26日,這裡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創下日收容的最高紀錄。(為什麼這一天會那麼多?)"

這14萬被拘押的人,有因為沒有暫住證或者身份證或者就業證,有在街頭流浪乞討的;有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有在北京市無合法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有流落街頭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嚴重缺損的;有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收容遣送的......

對進城謀生的農民來說,失業就是違法,沒有同情,沒有救濟,還要把自由搭上。

一個農民,昨天還在工作,由於今天就業限制法令的出籠,飯碗被砸了,已經沒有了"正當生活來源",成了被收容遣送對象!我不知道有多少人這樣被逼到貧窮和犯罪的絕路。

如果被收容遣送,一個公民最長可能被剝奪多久的自由呢?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收容遣送站應當及時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員,待遣時間從查明其身份或者戶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過7日;外地的不得超過1個月,其中邊遠地區的不得超過3個月。"

《洛陽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被收容人員留站待遣時間從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計算,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得超過十五天;本省內的不得超過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過六十天"。"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員,可適當延長留站待遣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經醫生證明,需觀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屢遣屢返,需留站教育的。"第二十條規定"被收容人員住址不詳或確實無家可歸的,除繼續查詢外,有勞動能力的,可留站參加生產勞動和進行教育"。留站勞動多長時間?

不知道!

洛陽市規定,"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市收容遣送站組織的生產勞動"。我國政府1998年10月5日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最長也只能拘留15天;而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最長也只能在六個月以下。而收容遣送卻可以剝奪公民的自由6個月以上!如果你抗拒,那是妨礙執行公務,還是違法!

按照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規。


我國政府1998年10月5日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還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收容遣送打擊的就是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

**********************

農民就是天生的賤民?

如果我們翻開《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它們刊登的招聘廣告中常常有一條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鎮正式戶口"。
中國還有哪個城市不是這樣做的呢?

沒有人告這些媒體刊登歧視性廣告,也沒有人告用人單位進行歧視性招聘。

其實就是去告,也沒門!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為什麼一個中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沒有勞動的自由?我們不是說"生存權是首要人權"嗎?

難道真的就是弱者徹底無告嗎?

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勞動法則肯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我國政府1997年10月27日正式簽署的聯合國《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這就說:用工單位要求應聘者必須具有某地戶口的做法是違法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也是違法違憲的,是對公民權的侵犯。

因此,當一個公民感到自己的勞動權受到侵犯時,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不幸的是,法院對政府部門那些歧視性規定不能判決違憲。

亞當·斯密說:"一個窮人所有的世襲財產,就是他的體力和技巧。不讓他以他認為正當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鄰人的條件下,使用他們的體力和技巧,那明顯地是侵犯這最神聖的財產。"

那些進城的人們謀生的人們,他們大都是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

而勞動能力如果不能賣出去,那就等於零。也就沒有麵包,不能租房,沒有在城市居留的資格......
馬克思當年挖苦諷刺資本主義社會是"天賦人權的真正樂園"----因為工人可以"自由"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中國農民進城想憑自己的智慧、體力、勤勞和血汗養活自己都不能,連要求資本家"剝削"的權力也沒有。

如果呆在農村,說我們沒有市場經濟意識;如果外出尋找工作,又會被稱為盲流。如果我們憑自己的能力進城找到工作又說是搶城裡人的飯碗!一句話,我們農民是二等公民,一切的一切都是我們的錯。

農民沒有去強迫誰必須雇傭自己,我們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勞!難道這就叫搶飯碗?難道這也是罪過?我們沒有工作時,沒有保險沒有救濟金,我們生病時,如果沒有現錢,醫院不會收留我們,只能挨到油干燈盡的,......與其說我們是在打工,不如說我們是在玩命!

1892年美國的喬治亞州宣布雇傭自由黑人當排字工為非法。

2000年北京市限制沒有北京戶口的人當錄入員。

允許進城農民乾的,往往是為城市居民所不齒的所謂低賤工種,都與臟險累毒沾邊。難道農民就是天生的賤民?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73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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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1 16:28 | 只看該作者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是的,這些基層人大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一人一票選出來的,本人參加過這樣的選舉。我還是同樣的看法,對你所提及的問題,不能說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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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1 16:31 | 只看該作者
在討論45樓的帖子前,是不是對你6樓的問題能有個初步結論?我認為,你在6樓提到的三個問題,都不屬於所謂的「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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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1 16:34 | 只看該作者
[QUOTE=一滴水91]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B]地方各級人民代...[/QUOTE]

1982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八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1986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在第十四條里還是這樣規定。
1995年修正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 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違不違憲,各位網友自己評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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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woke 發表於 2006-7-21 16:41 | 只看該作者
如果中國完全按照憲法規定來執法,那麼中國已經是民主自由的國家了.

問題就出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

因此對憲法就事論事已經失去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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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1 16:43 | 只看該作者
你是不是提出了第四個問題?那麼,前三個就可以歸檔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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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1 16:59 | 只看該作者
關於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問題:

憲法 第五十九條和第九十七條規定各級人大:

  「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所以,人大按照憲法賦予的權力制定有關法律是正常的,不屬於「違憲」。

在選舉問題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該是「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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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1 17:00 | 只看該作者
你想知道我是會回答你的.

當一個國家擁有的只是黨有私化的軍隊時

憲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為了證實你的指控,你首先需要證明國家軍隊是以黨的名義,而不是國家名義來指揮的。
-------------------------------
你所提出的法規並沒有證明到其軍隊是國家化軍隊! 國家化軍隊的首要特徵是政府多黨輪換執政制, 政府公務員中立,無論什麼黨派執政,軍隊都聽從當時當選的黨派執政政府的!

而中國共產黨是黨指揮槍,非本黨黨員直選的黨魁指揮黨,無論冠以什麼名稱還是私有黨化的軍隊!

共產黨提出的一黨執政,也就是軍隊私化的特徵,而且"一黨專政" 也是違反了憲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如果我還有什麼問題沒有回復的,你可以提醒我,我會再回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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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1 17:04 | 只看該作者
[QUOTE=一滴水91]關於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問題:

憲法 第五十九條和第九十七條規定各級人大:

  「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所以,人大按照憲法賦予的權力制定有關法律是正常的,不屬於「違...[/QUOTE]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95年)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58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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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1 17:22 | 只看該作者
呵呵!你52樓的問題又是「憲法」問題,而不是「違憲」問題。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所以,軍隊是人民的,而人民又是通過人大等等來指揮管理軍隊的。

至於「一黨專政」,憲法「序言中多次提到: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提醒一句:

你所說「國家化軍隊的首要特徵是政府多黨輪換執政制」是違反目前有效的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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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1 18:00 | 只看該作者
呵呵!你52樓的問題又是「憲法」問題,而不是「違憲」問題。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所以,軍隊是人民的,而人民又是通過人大等等來指揮管理軍隊的。

至於「一黨專政」,憲法「序言中多次提到: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提醒一句:

你所說「國家化軍隊的首要特徵是政府多黨輪換執政制」是違反目前有效的憲法的!

--------------------

我剛開始就說要你先弄懂"##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含義,如不很難繼續!憲法序言法律約束力大還是憲法里的條文約束力大??

憲法序言中的」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已是抵觸違反了憲法條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 (句號)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軍隊是人民的,而人民又是通過人大等等來指揮管理軍隊的。

##如果沒有一人一票的選舉人大代表,現在的人大如何如實體現人民的意願? 如何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憲法說得很明確了: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而沒有說要一黨專政! 反而有說---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既然國家是人民作主,是哪個黨派執政也就不是哪個黨派說了算,一黨專政就是違反了憲法的##條例##


這個事實可以證明中國軍隊是怎樣的軍隊

http://www.china-embassy.org/chn/FYRTH/t80631.htm

2004年3月25日外交部發言人孔泉在例行記者會上答記者問

中國政府對釣魚島的立場是非常明確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這些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是有充分的歷史和法律依據的。對中日雙方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爭議和分歧,我們主張通過和平談判來解決。

中國的憲法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沒有依法保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領土完整,不受侵略,抵抗侵略,已是違法違憲! 如果真是國家化,人民軍隊,會有被他國武裝力量踏足中國固有領土,被日本侵略這樣的局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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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驚濤 發表於 2006-7-21 18:42 | 只看該作者

俺可是偶爾來,沒有你那麼多時間。趁現在還有點時間,跟你普及普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能享有作為國家主人的選舉權,從而普選直選人大代表,市長,省長,國家元首. 這樣國家機構和公僕的權力,明顯是不來人民,那麼中國人民如何當家作主了?
執政黨共產黨不能保護和貫徹落實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權利,這已是瀆職!更是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九條.

請你舉證說明國家機構和公僕的權力不是來自人民!國家主席不是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嗎?
選舉的方式有多種多樣。你一定要將選舉改為普選直選也不是不可能,請按程序修改憲法,在此之前,還是只有按照現行憲法執行。
執政黨沒有保護和貫徹落實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權力?我所知道的是,18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除非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還有就是自己放棄權利的人。請問,有選舉權的人如果放棄其權利,是不是屬於執政黨保障不利的問題,如有除此之外情況,請舉證說明。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
###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而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www.fmprc.gov.cn/chn/ziliao/wjs/2159/t9004.htm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ent_698226.htm

第十二條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而執政黨共產黨制定了違憲和違反條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10525/589581.htm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這就是瀆職!更是違法!!

請問,要求進行暫住登記是否就限制了公民自由遷徙的權力?那麼我們每年上億人的遷徙是怎麼實現的?那麼機動車駕駛執照的制度是否也限制了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力?坐飛機要進行安檢是不是侵犯了遷徙的權力?

中國憲法第一章 第一條 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 人民民主專政 ##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 民主## 集中制的原則。
而你也說現中國是 "后封建制度", 作為執政黨共產黨對於這種現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也是違法違憲!

實際上,你說得都不在點子上。違憲的行為的具體表現不是在你說的那些方面,而是在其他方面(本人不想教你)。
雖然你論述牛頭不對馬嘴,但我也想說明的是,有很多方面GCD有違憲行為。但接下來的問題還是一個,根據你的邏輯,違憲了的結果就是不應該支持它?那麼請問,違憲行為帶來的後果是不是完全一樣,那就是,應當遭到徹底的拋棄。再請問,每一個具體違憲行為帶來的後果又該是怎樣?其他國家處理違憲行為是什麼樣的?你期待的共產黨應該承擔的違憲責任是什麼樣的?[B][U][COLOR="Red"]也請你直接回答[/COLOR][/U][/B]
如果作為政府,執政黨的共產黨,不能貫徹執行憲法就是瀆職! 更是違法! 請問這樣你是根據什麼去支持它的? 請你直接回答!!!!

我的根據就是我文章裡面提到的。你的邏輯(實際上你就根本沒有邏輯)是,只要違憲就不應支持他,這個邏輯能否成立,取決於你如何回答我前面的問題,就是違憲的結果是什麼樣的?
順便教你一下,瀆職必然違法,邏輯關係上違法的外延大於瀆職。建議你把用詞改為「不僅是瀆職,更是犯罪」,順便給你上上語文課,估計是不是洋墨水喝多了,搞的中文不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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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1 19:36 | 只看該作者
憲法說得很明確了: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而沒有說要一黨專政! 反而有說---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既然國家是人民作主,是哪個黨派執政也就不是哪個黨派說了算,一黨專政就是違反了憲法的##條例##

"一黨專政"是一部分人對中國政體的評論,而在憲法上,只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如果你想指責中共「違憲」,你就得先證明中共不實行憲法規定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至於你說的釣魚島問題,理性的人應該知道,如果這不是一種策略,充其量也只是「保衛祖國」不力,把執行「不力」和「違憲」等同起來,不是符合邏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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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achinese 發表於 2006-7-21 20:41 | 只看該作者
[QUOTE=驚濤]我們做個比喻吧。
中國政府或者說中國共產黨有問題,是一個病人。假設求真務實是一個醫生,作為醫生的求真務實網友,是不是這樣告訴病人就可以是一個好醫生:「嗨,你這傢伙頭上流膿,腳上生瘡了,得了嚴重的傳染...[/QUOTE]
這類為共產黨辯護的荒唐論調聽得實在太濫了。除了最噁心的"共產黨都是少數人犯錯誤",還有"沒有民主是因為有民主中國就要大亂","世上沒有真民主所以中國要沒民主","共產黨的先進性不證自明(其實是從來也證明不了)"

有病的是共產黨,不是中國人民。我們的比喻是:有一個人長期受欺壓,身體也不好。有各自成為醫生的人,拿著一份確實有用的藥方,哄騙病人:"慢慢來,藥方已經在這裡了,我已經在對症下藥了,不找我的方法你就會全身失調抽搐而死"。但是這個所謂的醫生的所謂的治療其實是限制病人的行動,竊取病人的家產養肥了自己和老婆孩子,對病人的所作所為根本就不不是按照藥方來的。病人看了些醫書對治療一有異議就被監禁。病人還要被告知,別人都是不健康的,你在我手裡會一天比一天健康。

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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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3 10:06 | 只看該作者
[QUOTE=驚濤]請你舉證說明國家機構和公僕的權力不是來自人民!國家主席不是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嗎?
選舉的方式有多種多樣。你一定要將選舉改為普選直選也不是不可能,請按程序修改憲法,在此之前,還是只有按照現行憲法執行。
執政黨沒有保護和貫徹落實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權力?我所知道的是,18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除非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還有就是自己放棄權利的人。請問,有選舉權的人如果放棄其權利,是不是屬於執政黨保障不利的問題,如有除此之外情況,請舉證說明。
[/QUOTE]

......不少人說,四中全會證明,中共在最高權力交接的問題上已經「制度化」了。這真是天大的笑話!江澤民和胡錦濤這兩代領袖都是鄧小平當年一人指定的,這種事在歷史上是不可能再重複的,這怎麼稱得上「制度化」呢?下一位接班人該如何確定,既無先例可循,又無規則可依。這不正好是制度化的反面嗎?....

......共產黨把自己的統治強加到中國人民頭上,最高權力私相授受。中國人民不但沒有自由選擇自由投票的權利,沒有自由批評的權利,甚至連一點知情的權利都沒有。我們始終被蒙在鼓裡,我們只能被動地承受他們作出的一切。身為中國人,這是莫大的恥辱,也是莫大的悲哀。問題是,這樣一種可恥可悲的局面,我們到底還要忍受多久呢?

http://www.bjzc.org/bjs/bc/138/13.txt
此帖可以作為答案回復你!
請問你能提供中國公民選舉的選票嗎?或者你能提供有關能證明到中國公民有憲法所說的選舉權的資料嗎?

請你回答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有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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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驚濤]請問,要求進行暫住登記是否就限制了公民自由遷徙的權力?那麼我們每年上億人的遷徙是怎麼實現的?那麼機動車駕駛執照的制度是否也限制了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力?坐飛機要進行安檢是不是侵犯了遷徙的權力?[/QUOTE]

你連中文也不懂也學人辯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ent_698226.htm

第十二條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而執政黨共產黨制定了違憲和違反條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10525/589581.htm 卻是這樣說的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如果你還是不懂找你的飼養員問一問吧!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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