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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可是偶爾來,沒有你那麼多時間。趁現在還有點時間,跟你普及普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不能享有作為國家主人的選舉權,從而普選直選人大代表,市長,省長,國家元首. 這樣國家機構和公僕的權力,明顯是不來人民,那麼中國人民如何當家作主了?
執政黨共產黨不能保護和貫徹落實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權利,這已是瀆職!更是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九條.
請你舉證說明國家機構和公僕的權力不是來自人民!國家主席不是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嗎?
選舉的方式有多種多樣。你一定要將選舉改為普選直選也不是不可能,請按程序修改憲法,在此之前,還是只有按照現行憲法執行。
執政黨沒有保護和貫徹落實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權力?我所知道的是,18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除非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還有就是自己放棄權利的人。請問,有選舉權的人如果放棄其權利,是不是屬於執政黨保障不利的問題,如有除此之外情況,請舉證說明。
請問,要求進行暫住登記是否就限制了公民自由遷徙的權力?那麼我們每年上億人的遷徙是怎麼實現的?那麼機動車駕駛執照的制度是否也限制了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力?坐飛機要進行安檢是不是侵犯了遷徙的權力?
中國憲法第一章 第一條 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 人民民主專政 ##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 民主## 集中制的原則。
而你也說現中國是 "后封建制度", 作為執政黨共產黨對於這種現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也是違法違憲!
實際上,你說得都不在點子上。違憲的行為的具體表現不是在你說的那些方面,而是在其他方面(本人不想教你)。
雖然你論述牛頭不對馬嘴,但我也想說明的是,有很多方面GCD有違憲行為。但接下來的問題還是一個,根據你的邏輯,違憲了的結果就是不應該支持它?那麼請問,違憲行為帶來的後果是不是完全一樣,那就是,應當遭到徹底的拋棄。再請問,每一個具體違憲行為帶來的後果又該是怎樣?其他國家處理違憲行為是什麼樣的?你期待的共產黨應該承擔的違憲責任是什麼樣的?[B][U][COLOR="Red"]也請你直接回答[/COLOR][/U][/B]
如果作為政府,執政黨的共產黨,不能貫徹執行憲法就是瀆職! 更是違法! 請問這樣你是根據什麼去支持它的? 請你直接回答!!!!
我的根據就是我文章裡面提到的。你的邏輯(實際上你就根本沒有邏輯)是,只要違憲就不應支持他,這個邏輯能否成立,取決於你如何回答我前面的問題,就是違憲的結果是什麼樣的?
順便教你一下,瀆職必然違法,邏輯關係上違法的外延大於瀆職。建議你把用詞改為「不僅是瀆職,更是犯罪」,順便給你上上語文課,估計是不是洋墨水喝多了,搞的中文不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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