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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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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3 03:48 | 只看該作者
名鼎鼎,可網下對國外神經科學界華人科學家數若家珍的饒毅教授,提起著名的肖教授,也只是說
『據說教授』幾個字,實在是大水沖了龍王廟,自家人不認自家人。這樣為國爭光的好事,長期憋
著也不利身體,只好到網上意淫,抒發其豐富的愛國情感。可是,人算不如天算,網路這玩藝,居
然亦可覆舟!」(http://www.xys.org/forum/db/172/104.html)。
方舟子上述「想來」的基本邏輯前提是:「中國院士的基本要求是申請人全職在國內工作」。根據這個前
提,方舟子做出這樣的推理:因為「腳踏兩隻船」的行為會導致自己當不上院士,所以肖傳國才「害怕媒
體曝光」。問題是,遍查《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和《中國工程院章程》,「院士的標準和條件」中根本
就沒有「全職在國內工作」這一條。也就是說,方舟子這位「生物醫學出身」的美國生物信息公司科學家,
竟然無中生有地給中國的院士製造出了一個「基本要求」來。這個「方氏基本要求」,後來成了方舟子打
肖傳國的理論基礎。在正式署名發表的《腳踏兩隻船的的院士候選人》中,方舟子說:
「參選中國科學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須在中國全職工作。一個人能否同時在中、美兩國擔任兩個
全職職務?這種腳踏兩隻船的人是否符合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的要求?一時議論紛紛。」
先是編造一個「基本要求」,然後再根據這個編造的謊言提出質疑,這實際上就是方舟子「打假」的「小
李飛刀」。其實,象這樣只要查一查院士章程、打一個電話就可以得到明確答案的問題,方舟子卻偏偏不
去尋找答案,而僅僅是滿足於提出問題。那麼,他的目的,除了製造「一時議論紛紛」的效果之外,還能
有什麼別的嗎?
「水中划」第四篇批肖文章的題目是,《中科院候選院士肖傳國早在紐約州立大學醫學院時就涉嫌偽造簡
歷》。原來,方舟子查到了肖傳國原先供職的紐約州立大學醫學院泌尿科的網頁,發現其中仍舊保存著介
紹肖傳國的文字。根據這個只有205 個單詞的英文簡介,方舟子竟然發現其中有六個「不符之處」:
「1. 介紹稱肖到美國前曾是同濟醫學院泌尿科的教授和系主任。我們知道,肖是在1997 年任這一
職位的,因此肖把自己的職位起碼提前近10 年!
「2. 2000 年,肖已經兼任同濟醫學院泌尿科的教授和系主任近3 年,紐約州立大學醫學院好象並不
知情,否則不會用WAS 這一過去時。
「3. 介紹稱從1987 年到2000 年,肖傳國共發表23 篇論文。現在我們知道,這數目起碼誇大了一
倍不只[止]。由於有具體數目,肖傳國偽造論文的題目和雜誌名稱的嫌疑極大,而且應該偽造不少
中文論文,這樣美國人查不了。
「4. 介紹說肖傳國在中國就開始了在脊髓損傷病人中的新神經通道的研究,這和其它的一些中文
報道不符。
「5. 介紹說肖在1994 年得到一筆80 萬美元NIH 的資助,比肖本人簡歷報道的(雖然是direct cost)
要多出將進一倍。
「6.還有一些內容暫時無法查對。」(http://www.xys.org/forum/db/172/197.html)。
方舟子的指控到底有多麼可笑,我們可以從其中的第五項窺見一斑。我們試想,在1994 年,肖傳國尚在
「紐約州立大學醫學院」工作,他為什麼要蠢到編造自己在本單位獲得研究資助的金額來欺騙本單位呢?
這豈不像是一個學生修改自己的成績單來欺騙自己的老師?我們無法想象方舟子在「撥了個電話」向肖傳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二章 陷害
46
國的前僱主舉報其前僱員的前非法行徑之時,老美白大哥都對他說了些什麼。(方舟子在打電話「詢問
NIH 的SAT 的課題組長」時,曾被對方造了個滿臉羞慚而不自覺。見下。)不過,上述六條「偽造」,方
舟子後來一條也沒敢再提,由此可知他是把自己「噴」的又都悄悄地地「吞」了回去。
「水中划」第五篇批肖文章的題目是《肖氏美容霜:中科院候選院士肖傳國的所謂NIH 質詢顧問
(Consultant)和評審》,其內容是說,
「這幾天只是隨便在網上查查,肖傳國一副江湖騙子的嘴臉就非常清晰了,如此行騙高手,難怪令
虹橋的一般海外學子和土鱉們佩服的五體投地。如果這次肖傳國真的被評上中科院院士的話,肖本
人大概可以榮膺『中國第一騙子院士』的頭銜了。
「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肖傳國簡歷里所列的NIH 的質詢顧問(Consultant)是啥玩藝。肖在2004 年
送神經所的簡歷里自稱從1993 年起任NIH 的質詢顧問,這一頭銜應該可以嚇住國內不少院士級人
物。在紐約州立大學醫學院的網頁還介紹說肖傳國從2003 年起任NIH 資助評審委員會成員。」
http://www.xys.org/forum/db/173/142.html)。
接著,方舟子以NIH 專家的口氣又說了一套「一般而言」和「據我所知」:
「一般而言,NIH 資助評審委員會成員是有年限限制的,任期為四年,然後換人,這樣也比較公平,
不會發生因某人長期在評審委員會而產生的一些弊病。同時,美國生命科學醫學每一領域,都有很
多專家,採取循環制,大家都有機會為NIH 服務。因此,任何一個任過NIH 資助評審委員會成員,
都不可能說自己從哪一年起,就成為NIH 資助評審委員會成員,好象美國最高法院的終身制似。據
我所知,不少美國教授還不太願意長久地承擔這一責任,因為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點吃力
不討好,不過大家都把這一工作當成一個義務來做。」
然後,方舟子介紹自己給NIH 打電話的經過:
「肖傳國自稱從2003 年起任SAT (外科,麻醉和創傷)這一研究組的顧問,於是我電話詢問NIH 的
SAT 的課題組長。我開門見山地問你們小組的的質詢顧問(Consultant)是誰。對 方一楞,然後說
我們沒有什麼質詢顧問。『NIH Consultant?不知道是什麼』。 我說有人說是你們的顧問,對方說
那你去問他本人好了。我想我大概也是吃飽了撐的,因為看看肖傳國的簡歷,有常識的人都會知道
NIH 是不可能請他去做任何顧 問和評委的。如果美國有很多人在研究『肖氏包裝術』,那另當別論,
因為他是專家麽。 一般來說,NIH 如果收到一些申請,涉及非常專業的領域,而現在的評委又沒人
懂,就會專門請一些人來評審 (Ad hoc reviewer). 這樣的臨時評委,可能偶爾會稱自己為NIH 的
質詢顧問(Consultant),但一般不會搞笑似地弄到自己的簡歷里去。」
方舟子因此得意地說:
「肖傳國敢偽冒NIH 的質詢顧問,一是可能不了解NIH 的評審制度,於是想當然編了一個,結果
鬧了笑話。二是知道這麼回事,但為了彌補先天貧血,利令智昏,就挺而走險了,反正這些年就這
樣一騙一個台階地過來了。」
可是,有人在方舟子的帖子後面跟帖說:
「NIH consultant 寫進自己的簡歷里去沒有什麼不妥,如果真的擔任過的話。以『NIH consultant』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二章 陷害
47
google 一下,發現有不少人就這樣做了。關鍵的問題是,肖傳國是否真的擔任過這一角色。」
確實,筆者「以『NIH consultant』 google 一下」,就發現美國羅徹斯特大學(就是方舟子做第一任博士后的那
個學校)教授、指導過20 多名博士研究生的DANA H. BALLARD 在自己的簡歷中明明寫著「1976- NIH
Consultant」。(http://www.cs.utexas.edu/~dana/CVDB2.pdf)。再看著名的Wistar 研究所曾經指導過20 多個博士后的Dorothee Herlyn 博士,也把
NIH consultant 的經歷列在自己的簡歷中,也是說從某某年至今。(http://www.wistar.org/Dherlyn/herlynbio.html)。也就是說,肖傳國到底是不是
「中國第一騙子院士」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方舟子是「天下第一騙子博士」卻是毫無疑問的。可笑方舟
子在被別人指出了自己的無知之後,仍舊恬不知恥地把這篇謗文請進了新語絲的客廳之中。由此可見,他
身穿馬甲上陣,唯一目的就是要陷害肖傳國。
「水中划」最後一篇批肖文章的題目是《中科院候選院士肖傳國在簡歷中多次篡改會議牆報技巧欣賞》,
主要是說,
「牆報會議摘要,要不是象我這樣吃飽了撐的,一般的態度是Who cares!我這幾天琢磨著,因為查
起來不方便,肖做手腳的可能性就更不能排除。結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肖連小小牆報都不
放過!唉,尊敬的昏教授,您真下得了手啊!不過窮則思變,想想肖教授這些年來也不容易,也是
可以理解的。。」(http://www.xys.org/forum/db/174/47.html)。
方舟子共舉出了三個例子讓我們欣賞肖傳國「篡改會議牆報技巧」。第一例是說,肖傳國在自己的簡歷中,
把一個外國人添為一個牆報的作者,而原文中並沒有這個人。那麼,這其中有什麼奧妙嗎?方舟子猜測說:
「原牆報摘要沒有『Masters,JRW』的名字,估計Masters JRW是肖在英國進修的導師,因為同一次
秘尿大會上,肖送了兩個牆報摘要(見肖簡歷中P17)。……有意思的是,P16 中,肖列的地址居
然是中國武漢,所以我估計這篇摘要可能是肖出國前的一點工作,水平也實在是不好恭維。一個出
國兩三年的人,還送國內的工作做牆報,日後再放到簡歷中,沒有點前瞻眼光,是想不到的。
「加了Masters JRW 的效果是什麼呢?大家知道肖在英國進修了一年,粗一看你我都會以為他跟那
個英國老闆有兩篇論文!」(鏈接同上)。
看看方舟子的兩個「估計」和一個「以為」!這不就是秦檜的「莫須有」嗎?
方舟子舉的第二個例子是這樣的:
「這裡有六個作者,Godec, CJ. 是肖的老闆,在上面不奇怪。Dai, C. 和Xiao, Q 即代成甫和肖瓊是
肖的親妹夫和親妹妹,也不奇怪。奇怪的是原牆報摘要作者中沒有 Du MX 這個人,一查 Du MX 就
是杜茂信(http://www.whxh.com.cn/mymj/Phot ... =36&PhotoID=548〕,是肖973 項目在國內的負責人。
肖加上杜,並沒有什麼好處,但是估計杜的簡歷里也有了這篇肖傳國白送的『文章』。」(鏈接同
上)。
又是「估計」。總之,聽方舟子說了半天,原來肖傳國「篡改會議牆報」,自己並沒有撈到什麼好處,反
倒把好處白白送給了別人。這不成了活雷鋒了嗎?
其實,一個把一本84 頁、並且是與他人合著的小冊子(《法輪功解剖》)說成是自己的「專著」,把自己
排名老幺的專利說成是「我的專利」的人,化名攻擊別人的「篡改會議牆報技巧」,除了暴露出自己的卑
鄙、邪惡之外,他實際上什麼好處都不可能撈到。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二章 陷害
48
總之,從「水中划」的六篇批肖文章中,我們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方舟子是如何處心積慮地為了把肖傳國
打成「騙子」而「找假」、「造假」的。方舟子後來被武漢市法院判罰三萬元人民幣,判得實在太輕。實
際上,方舟子上面這一系列行動,已經涉嫌刑事犯罪。那麼,方舟子會有坐班房的那一天嗎?早在兩千七
百多年前,鄭莊公就曾說過這樣的話:「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讓我們拭目以待。
【註:上面的文字貼出后,方舟子在2009 年12 月7 日身披USTC3 馬甲,把最後一段以「亦明力挺肖弧弧」
為題轉貼到新語絲讀書論壇。(http://www.xys.org/forum/db/6/15/122.html)。方舟子在這個帖子後面跟了三帖:
「這些在偏僻地方窩著的是不是比較容易窩出病來?Iowa 的尋小草,南卡的亦小明,都是極品。」
「大概是用拆字法猜出來的,在水中划的不就是舟子嗎?好像我會像他那麼弱智,連披個馬甲都要
用同一花色。」
「我穿馬甲幹什麼?猜一萬次也猜錯[。] 像亦小明這種病人,穿馬甲頂自己穿多了,就以為人人
會如此。」
我曾說過,方舟子的想象能力和抽象思維能力極為低下,他對別人心理的揣測,大多是根據自己的「親心」
體驗。也就是說,方舟子之所以會說「這些在偏僻地方窩著的是不是比較容易窩出病來」這樣的話,就是
因為他自己有過在偏僻的福建省雲霄縣「窩」了十八年的經歷,讓他以為那是自己患有心理疾病的病原。
而他造謠說我證明水中划是他的馬甲,使用的是「拆字法」,更明白無誤地說明,我的證明滴水不漏,讓
他無力反駁,於是只好依靠造謠來給自己遮臉。至於他的自問,「我穿馬甲幹什麼?」筆者在文章中已經
替他把答案都準備好了,不是一個兩個,而是三個。可笑方舟子羅哩羅嗦,想否認自己是水中划,但就是
不敢直截了當地這麼說,倒真是「比較容易窩出病來」。】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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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3 03:57 | 只看該作者
第三章 逃訟
方舟子匿名、化名打肖傳國的假,除了上面提到的原因以外,還有另外一個重要原因,這就是逃避法律的
制裁。
原來,在打肖傳國之前,中國的恢恢法網,正在向方舟子頭上罩來。這個有著耗子般靈敏預感的方舟子,
——他自己承認,「我很敏感,也許預感也頗好,就象一隻小老鼠」(見方舟子:《凄風苦雨學彷徨——
1989-1990 書信摘錄》)——,於是千方百計地躲避這場災禍。顯然,避災的最好方式就是停止作惡,所
謂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但是,方舟子根本無法克服自己強烈的復仇慾望。更何況,這個肖傳國馬上就要
成為「中國中科院院士」、與自己的兩大靠山,何祚庥和鄒承魯,平起平坐了。預感如小老鼠般靈敏、器
量也如小老鼠般狹隘的方舟子,豈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仇人平步青雲?所以,方舟子一面繼續作惡,一
面又要千方百計地逃避作惡的後果。
那麼,方舟子的預感是怎麼來的呢?他又是如何試圖逃避法律的制裁的呢?且聽筆者慢慢道來。
一、法網恢恢,有疏有漏
1、「『西譯』事件案中案」
2004 年10 月30 日,也就是在挖出肖傳國之前大約一年,方舟子在新語絲新到資料上發表《追蹤「美國選
出中國最受尊敬大學及校長排行」假新聞》一文,是為他射向西安翻譯學院及其校長丁祖詒的第一支箭。
由於這篇文章只在新語絲上發表,影響並不大。可是,人民日報社旗下的《環球時報》在9 天後發表了署
名「唐勇」的文章,題目是《西安某校排名第十 本報記者查無實據》。這篇文章的內容,與方舟子的文章
一樣,也是揭露那個「假新聞」的。按道理講,「打假」乃是義舉,義舉能夠成功,首要條件就是人多勢
眾,眾志成城。因此,假如方舟子打假是出於公心,他應該對唐勇站到自己的一邊感到高興才是。但實際
上,方舟子打假完全是出於私心、是為了謀取私利。因此,別人打假,尤其是打相同題材的假,就被方舟
子視為與自己搶生意,相當於動了方少俠的乳酪。心胸奇窄的方少俠焉能不急?
唐勇文章見報的第二天,2004 年11 月9 日,方舟子在新語絲上發表了《「西譯」事件案中案:〈環球時
報〉記者的無恥剽竊》一文,指控唐記者抄襲了他的文章。方舟子有什麼根據嗎?他從唐記者的文章中找
出了三段文字,總字數不足全文的十分之一,當作唐勇抄襲的證據。且看方舟子舉出的第三段唐文:
「10 月28 日,《青年參考》的報道經新華網、新浪網、搜狐網等各大主流網站轉載,一時間成為
網上的熱門消息。……就連許多北美的中文媒體都受到波及,紛紛予以轉載。」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ohu/xianfanyi3.txt)。
據方舟子說,這段文字是「抄自方文」下面這兩句話:
「第二天,該報道經新華網、人民網、新浪網、搜狐等各大網站轉載,傳遍了全中國。甚至還走出
了國門,傳到了美國的中文媒體。」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50
除了方舟子,這個世界上還能有誰看得出這是唐勇「抄自方文」嗎?我們就算唐、方二文「相似」,但那
也是因為它們所敘述的是相同的客觀事實。難道方舟子擁有這些客觀事實的版權嗎?是不是你方舟子小學
時作過1+1=2 的習題,別人再作這樣的練習,就都算是抄襲你方舟子呀?
其實,即使唐勇的文字與「方文」完全相同,按照方舟子為自己抄襲剽竊辯護的理論,「科普文章和論文
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稱不上什麼『抄襲』」(見方舟子:《對「方舟子抄襲
穎河」一事再說幾句》,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ohu/yaowu.txt),也不能算是抄襲。事實是,方舟子的文章1200 字,唐勇的文章2400 字,
人家抽什麼風,發什麼傻,犯什麼邪,要抄你的二百來字?
11 月18 日,唐勇在得知方舟子誣衊自己抄襲之後,寫了一篇《對方舟子先生所謂「環球時報記者無恥抄
襲」的反駁》,貼到了新語絲讀書論壇。兩天之後,方舟子把新語絲眾暴徒對唐勇的嘲罵搜集到一起,把
唐勇的文章附在後面,以《對方舟子先生所謂「環球時報記者無恥抄襲」的反駁(附眾人評論)》為題發表
在新到資料上(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jia5/dingzuyi17.txt),而他自己卻一言不發——他對一名記者的誣衊誹謗,就這麼不了了之了。
那麼,唐勇事件與肖傳國案有什麼關係呢?原來,西安翻譯學院於2005 年1 月12 日到西安市長安區法院
控告唐勇侵犯名譽權。此時,方舟子當然沒有膽量挺身而出,對西安翻譯學院說:始作俑者是我,唐勇只
有抄襲之罪,你們要告就告我吧!方舟子當時所作的,就是躲在幕後看好戲。5 月10 日,長安區法院宣判
西翻告唐勇案原告勝訴,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以同等版面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史風:《西安翻譯學院洗雪排名冤案 終審塵埃落定》,見2005 年6 月10 日《西安晚報》)。方舟子在
6 月14 日把這個消息「立此存照」時說:
「在西安打『官司』,出現如此荒唐的結果是一點也不奇怪的。可以預料,丁祖詒還將在西安繼續
贏得其他『官司』。但是,除了繼續騙騙西安翻譯學院的學生,還能騙得了誰呢?」(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jia6/dingzuyi59.txt)。
既然知道「出現如此荒唐的結果是一點也不奇怪的」,方舟子當然也知道唐勇的今天可能就是自己的明日。
此時,他在心裡一定十分感激唐勇替自己擋了一槍。在此以後,他很少再「實名」打西翻的假了。但是,
新語絲上罵西翻、罵丁祖詒的文章仍舊絡繹不絕,(見新語絲「立此存照」之「丁祖詒·西安翻譯學院事
件」,http://www.xys.org/dajia/dingzuyi.html),其中到底有多少篇是方舟子披馬甲寫的,這個世界上只有他自己心裡最清楚。
不過,俗話說,逃得初一,逃不得十五。2005 年7 月,方舟子在一篇文章中,順口說了這樣一段話:
「最近就有一個這樣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磯時報》上刊登了一則廣告,聲稱『美國50 州高等教
育聯盟』將西安翻譯學院及其校長分別評為中國最受尊敬的大學和校長,然後拿回國變成《洛杉磯
時報》的新聞報道。經我本人和一些媒體的調查,連教育部發言人也宣布所謂『《洛杉磯時報》的
報道』乃是一則自費廣告,所謂『美國50 州高等教育聯盟』是子虛烏有的,根本沒有這樣的一個
組織,並把這稱之為『喪失良知、道德淪喪的宣傳』。然而西安翻譯學院卻在西安把轉載有關揭露
報道的當地報紙以損害名譽權為由告上法庭,並勝訴。然後在各地報紙刊登有償新聞,大造『西安
翻譯學院洗雪排名冤案 終審塵埃落定』的輿論。」(方舟子:《「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
2005 年7 月27 日《北京科技報》,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chenjianmin.txt)。
也就是因為這段話,丁祖詒在2005 年8 月把方舟子,連同北京科技報社,一紙告到西安的法院。(見:
《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訴北京科技報、方舟子名譽侵權案起訴狀》,新語絲2005 年12 月24 日新到資料,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jia6/dingzuyi67.txt)。此時,距離方舟子棒打肖傳國只有不到一個月的時間。
2、老中醫絕食案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51
那麼,《「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又是怎麼回事呢?讓我從頭說起。
2003 年12 月10 日,《華西都市報》發表署名楊元祿的文章,《輕鬆絕食49 天挑戰飢餓極限》。這篇文章
說,有一個名叫陳建民的老中醫要挑戰「美國魔術師大衛·布萊恩絕食44 天的飢餓極限紀錄,……將以中
醫博大精深的養生之道,一邊工作一邊絕食輕鬆度過49 天以上,打破大衛創下的人類飢餓極限紀錄。」
2004 年1 月6 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報》上發表文章,運用「科學原理」論證陳建民的這個計劃不可行、
不科學,說「古今中外一直有人聲稱能長期絕食,這些人都已被證明是騙子、瘋子或有心理障礙(神經性
厭食症),有的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在文章的結尾,方舟子說:
「最近一段時間中國媒體上經常出現『不食』假新聞,既然有人自告奮勇當試驗,正好可以以之為
反面教材,讓這些宣稱者吃點苦頭,殺殺這股歪風。」(方舟子:《評「老中醫計劃絕食49
天」》,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bushi.txt)。
不過,陳建民不僅沒有被方舟子的威脅嚇到,反倒將「絕食」表演提前在3 月20 日舉行。3 月29 日,方舟
子在新語絲上發表《「東方超人」的絕食鬧劇》一文,宣布陳建民正在進行的「絕食」表演是在搞「玩弄欺
騙手法」的鬧劇。在此之後,方舟子、司馬南等人一面對陳建民的邀請——請他們親自監督絕食過程——
拒不接受,一面又繼續公開發表言論,明指陳建民的表演是一場騙局。(見《新語絲·立此存照·四川老中
醫絕食表演》)。在2005 年初,《北京科技報》列舉「2004 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將「四川老中醫絕
食49 天」列為首條。
2005 年初,正是方舟子與《北京科技報》的第二個蜜月期。因為在2004 年7 月7 日,方舟子曾經指出
「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的翟中和院士和高崇明教授《人類克隆不應超越倫理底線》(2004 年6 月29 日
《北京科技報》封二文章)一文存在知識性錯誤。」(方舟子:《專業人士更應慎重》,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clone4.txt)。三個月
后,方舟子再次出擊,要打這家報紙的「假」,說它「不去質疑那些驚人的主張,反而是傳播這些主張,
不去揭露偽科學,反而替偽科學張目,把宣揚偽科學當成了科學探索,已越過了『絕對不能把偽科學、反
科學的東西當成科學來傳播』這條科普底線。」(方舟子:《對〈北京科技報〉的失望》,2004 年10 月1
日,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ohu/bkb.txt)。北京科技報或者有「聞過則喜」的癖好,或者是害怕被這位「鬥士」揪住不放,無論如何,
他們馬上拉方舟子入伙,讓他給該報寫科普專欄。可想而知,「2004 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的幕後策劃人,
就是方舟子和司馬南這伙打著科學旗號的「鬥士」。
「2004 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問世后,北大的劉華傑在北京大學科學傳播中心的網站上撰文批評《北京科
技報》,指責他們宣布老中醫絕食搞騙局,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對此,方舟子撰文說:
「《北京科技報》的報道做為一個簡短的新聞回顧,受篇幅限制無法面面俱到地做出分析,但也提
供了『相關報道見本報2004 年1 月7 日《質疑老中醫絕食49 天》』的註釋。……根據科學知識和
在現場表演中暴露出的眾多疑點,我們完全可以證明那是一場商業鬧劇,但是,策劃者和表演者卻
聲稱是科學實驗,大肆炒作,據以斂財、揚名,說是騙局,也不為過。……如果『老中醫』只說他
是在做與科學實驗無關的魔術表演或藝術表演,我們當然沒有必要去管它有沒有科學意義。
「誠然,我們並沒有掌握『老中醫』做假的證據。即使當初我們親臨表演現場,也未必能夠當場將
其戳穿,現在當然更不可能讓時間倒流。但是,對一個帶著商業目的、違背科學原理、漏洞百出的
驚人宣稱,我們只要有足夠的理由就可以認為是個騙局。」(方舟子:《憑什麼不能說「老中醫絕
食49 天」是騙局?》,見2005 年1 月14 日《北京科技報》,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pianju.txt)。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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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在文章中使用的這一連串「我們」,明白無誤地說明,方舟子確實是《北京科技報》「2004 年中國
十大科技騙局」的幕後策劃者之一。
兩個月後,2005 年3 月,陳建民將北京科技報告上法庭。就在陳建民起訴消息見報的當天,3 月5 日,方
舟子對這則消息發表按語說:
「大家要記住,最早是『類科學』專家、北京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劉華傑公開慫恿陳建民狀告《北京
科技報》誹謗的。想當初,劉副叫囂要到法庭上為『野鶴』作證、辯護,結果沒有見到他露面,這
次不知有無這個膽子?鑒於地方保護主義,陳建民如果在當地打贏了官司並不奇怪,『邱氏鼠藥』
案、丁祖詒告《北京青年報》案,不也都是在當地告贏了嗎?據聞丁祖詒現在又在西安開始告各個
媒體誹謗了,想必也是穩操勝券的。騙子、騙子幫凶和幫閑們可以利用中國現在的司法腐敗而得意
一時,但我相信,歷史的審判將更加公正和久遠。」(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6/chenjianmin42.txt)。
我們且不管語文狀元方舟子所說的「歷史的審判將更加……久遠」到底是什麼意思,但現實的審判卻來得
很快。2005 年7 月,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判陳建民勝訴,北京科技報不僅要公開賠禮道歉,而且
還要賠償陳建民一萬元人民幣。(見:《絕食老中醫勝訴名譽權案》,《新聞晨報》2005 年7 月22 日)。
顯然,北京科技報又替方舟子當了一回冤大頭,而中國的法網再次與方舟子失之交臂。
不過,方舟子雖然僥倖躲過了老中醫的官司,但他卻在得意忘形之際吃上了丁祖詒的官司。原來,在陳建
民勝訴的消息見報的第二天,方舟子撰寫了《「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一文,給自己的東家打氣。
他很可能以為西安的黑鍋已經讓唐勇背上了,自己可以逍遙法外了,於是捎帶著罵了西安翻譯學院幾句。
結果使剛剛在四川輸了一個舊官司的北京科技報,馬上又在陝西背上了一個新官司。
那麼,在《「絕食老中醫」勝訴又能怎樣?》中,方舟子還說了些什麼?除了一如既往地叫囂「(我)雖
敗(我)猶榮,(你)雖勝(你)猶恥」之外,他用這樣一段話結尾:
「在偽科學、假貨、騙局盛行的今天,打假者難免會遭遇惡意訴訟,受到打擊報復,這是我們為建
設一個科學、理性、公平、公正的社會所不得不付出的代價。既然要打擊偽科學、揭露科技騙局,
就應該有心理準備和勇氣做出一定的犧牲。其實造假者自己也很明白,法院的一紙判決不可能挽回
其掃地的名聲。他們進行惡意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試圖扼殺批評的聲音。如果我們因此被嚇住,放
棄了輿論監督和言論自由的權利,那才是真正失敗了。」(見2005 年7 月27 日《北京科技報》,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chenjianmin.txt)。
實際上,方舟子這是在告訴北京科技報:你們不是要反偽科學嗎?那麼,輸官司就是你們要付出的代價。
但是,假如你們因為輸官司而退縮,則你們的損失會更多、更大。斗,接著跟法院斗!
可憐北京科技報真是慘遭不幸,遇到了這個方舟子:不跟著他跑,就要挨這位「鬥士」的打;跟著他跑,
就要替這位「鬥士」挨打。此時,他們別無選擇,只好聽信方舟子,繼續和法院斗,向瀘州中級法院提出
了上訴。2005 年10 月18 日,法院駁回上訴,北京科技報社又白白損失了3500 元上訴費。整整一個月後,
《北京科技報》發表了方舟子那篇臭名昭著的文章,《揭露違背科學原理的騙局無需舉證》。在這篇文章
的結尾,方舟子說:
「誰主張,誰舉證,不平常的主張需要不平常的證據。像『絕食49 天』這種主張,是一個非常不
平常的主張,那麼其主張者必須出示確鑿的證據、通過嚴格控制的實驗條件,才能證明其主張,否
則的話,我們就只好說它是騙局。」(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chenjianmin2.txt)。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53
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它的意思是,老中醫用自己的身體做出的「舉證」,在方舟子的眼裡不算是「證
據」;老中醫要求他們親自去監督,在方舟子的眼裡不算是「嚴格控制的實驗條件」。而方舟子這伙「科
學鬥士」平白無故地罵人家是「騙子」、說人家是搞「騙局」反倒都是「平常的主張」,因此不需要任何
「舉證」,更何況他們還可以隨心所欲地編造「科學原理」來代替「舉證」。
到底誰是騙子?到底是誰在搞科技騙局?
【注1:2006 年1 月5 日,北京科技報總編趙穎華、副總編田利平到新浪科技聊天室做客。據田利平透露:
「我們開了[方舟子]專欄以後,接到各方面的讀者,包括媒體的同行,都要求說你們幹嘛要開方舟
子這樣一個專欄?如果要登我們就不買了。很多這樣,告訴我們,你們開設專欄,本來挺喜歡的,
後來開了方舟子專欄,不買了,不訂了。我昨天剛收到賀年片,他寫了一堆名字,叫『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怎麼登方舟子的文章,很反對的聲音。」(《〈北京科技報〉總編輯做客新浪聊天實
錄》,http://tech.sina.com.cn/d/2006-01-05/1717811947.shtml)。
七個月後,方舟子在該報的專欄終止。據方舟子說,「原因如下」:
「自從兩年前我在《中國青年報》和《北京科技報》上開科普專欄以來,好像還很受讀者歡迎,所
以一直有別的報刊邀請我開專欄。特別是在業內口碑不錯的《經濟觀察報》,已經和我談了一段時
間,我也答應下來,但是我現在的時間只能維持兩個每周專欄,所以一直沒能兌現。要兌現承諾,
只能從現有的兩個專欄中去掉一個。
「《北京科技報》最近一段時間表現不正常,似乎被反科學沒文化人滲透進去,時不時要出現一些
與科技報身份不符的報道,例如不久前的『讀心術』報道,上一期的活見鬼專輯,這一期的瀕死體
驗、靈魂出竅專輯,連無神論、反迷信的底線都沒有守住。我通過各種渠道提出批評,都沒有作用。
那麼要我在現有的兩個專欄中做出取捨,當然是取《中國青年報》而舍《北京科技報》。
「我還會繼續和《北京科技報》保持其他合作關係,包括接受其採訪和一起應付因我的文章而起的
訴訟。在反對偽科學、反對學術腐敗方面,我們還可以是戰友。」(方舟子:《簡單說明一下我為
何停掉〈北京科技報〉的專欄》,新語絲2006 年8 月5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xiaochuanguo3.txt)。】
【注2:2010 年4 月28 日。英國最大的報紙《每日電訊報》(The Daily Telegraph)報道,印度國防研究
發展組織(Defence Research Development Organisation)的科學家當時正在密切監視一個82 歲的老人,他
已經六天沒有吃任何東西,也沒有喝任何飲料,但是他卻沒有表現出來自飢餓和脫水的任何生理異常。據
這篇報道介紹,如果不進食,絕大多數人都不能活過50 天。最長的絕食記錄是74 天。(Most humans
cannot survive without food for 50 days. The longest hunger strike recorded is 74 days.)。(見:http://www.telegraph.co.uk/news/ ... k-for-70-years.html)。
這項研究歷時15 天,至5 月6 日結束。經過15 天的不吃不喝,老人身體一切正常。實際上,那些監視他
的醫生們甚至宣稱,他比某些不到他年齡一半的人還要健康(「more healthy than someone half his age.」)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edia#cite_note-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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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娣存款案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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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上面的兩場官司,方舟子還能夠「幸運」地碰到冤大頭的話,那麼,在「金娣存款」這個案子中,
方舟子就沒有那麼幸運了。實際上,他不僅沒有找到墊背,他還替別人頂缸,並且為此連吃兩場官司。由
此可知為什麼「出來混,遲早要還的」這句台詞,會那麼深入人心。
那麼,金娣存款案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有幾個號稱是「中華愛國者」的人,領頭的名叫邵連華,堅信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貴州省主席周
西成曾將自己的財物,價值三億美元,存入美國花旗銀行的一個新加坡分行。這三億美元,後來被取出五
千萬,但剩下的2.5 億美元至今仍舊存在花旗銀行。金娣是周西城的機要秘書,參與了周的存款過程,所
以此案又被稱為「金娣存款」。而「中華愛國者」的目的,就是要向花旗銀行討還這筆巨款。
那麼,方舟子是怎麼和金娣存款案牽扯上的呢?
2004 年3 月10 日,北京國際飯店舉行了一本書的首發式。這本書就是由北京大學教授顏品忠擔任主編、
「中華愛國者」邵連華擔任執行主編的《花旗銀行在華掠奪紀實》。不言而喻,金娣存款案是這本書中的重
要內容。次日,千龍網記者蒲紅果為這個首發式寫了一篇報道。3 月30 日,新語絲新到資料發表了兩篇署
名文章,嚴詞駁斥金娣案。一篇文章的題目是《千龍網蒲紅果2.5 億美元的夢囈》,作者是「一讀者」;另一
篇文章署名「明輝」,文章的題目是《致廣大網友的一封公開信 「金娣存款」是一場徹徹底底的騙局》。這是
金娣案首次在新語絲上露面。
4 月1 日,方舟子在新語絲新到資料上發表《「金娣存款」文件的致命漏洞》一文,除了「綜述」一讀者
和明輝文章的內容之外,還報告了自己的新發現:
「存款文件中周西成的英文拼法被寫成『Zhou Xicheng』。這完全是根據漢語拼音方案拼寫的,而
漢語拼音方案遲至1957 年才開始制定,1958 年公布。把名字連寫,也不符合當時的習慣。」(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
Zhouzi/sohu/jindi.txt)。
4 月5 日,方舟子又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金娣存款」憑證是根據金圓券偽造的》,內容如題。在這
篇文章的結尾,方舟子說:
「面對如此拙劣的造假,『金娣存款』代理人和鑒定者卻如此堅決地捍衛『金娣存款』憑證的真實
性,把所有質疑其真實性的人全罵成花旗銀行雇傭的奴才,只有兩種可能:或者他們本身也是受騙
者,或者他們就是造假者。我現在傾向於相信他們就是造假者,因為他們不會不知道,那張金圓券
的另一面用中文寫著『中央銀行』,他們竟敢用背面來欺騙眾人!『中共黨員,北京大學教授』顏
品忠號稱是翻譯家,即使沒有見過那張金圓券的實物,不知道另一面寫的是什麼,難道連公開的這
一面上那麼簡單的英文『中國中央銀行』也認不出來嗎?那些大名鼎鼎的鑒定者呢?你們的專業水
平、鑒定能力哪裡去了?究竟是被「愛國」蒙蔽了眼睛,還是別有用心?
「真是鐵證如山,『中華愛國者』通篇說謊已成事實!」(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ohu/jindi2.txt)。
方舟子的這兩篇文章都是先在新語絲新到資料上發表,然後於次日在搜狐網的方舟子專欄內再發表。4 月
23 日,《花旗銀行在華掠奪紀實》一書的六位編者到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控告搜狐網和方舟子侵犯名譽權,
要求侵權方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共計150 萬元。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55
應該承認,金娣案確實有點兒匪夷所思。三億美元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國到底是個什麼數字,自稱是「業
余時間長期進行民國史戰爭史研究」的明輝說得十分清楚:
「貴州是中國最窮的省份之一,號稱地無三尺平,常年正稅收入,在北洋期間大約是60~80 萬元,
1935 年,貴州全年歲入為680 萬元,其中補助款收入為360 萬,1937 年貴州的財政收入,吳鼎昌在
花溪閑談提到,他在該年任貴州省主席時,當年貴州歲入約為720 萬元,其中特稅收入為220 萬元
(參見民國財政史,p83)。這也就是,貴州這一期間的財政收入不超過200 萬美元,為湊齊周西成
的款子,他得當上一百年的貴州省長。」(明輝:《致廣大網友的一封公開信——「金娣存款」是一
場徹徹底底的騙局》,新語絲2004 年4 月30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4/jindi.txt)。
另外,在抗戰爆發后,蔣介石派胡適出任駐美大使,他的主要任務就是要爭取美國政府的財政資助。可是
在最初兩年,胡適只從美國政府那裡搞到了四千五百萬美元的貸款。後來宋子文作為蔣介石的私人代表親
自出馬,花了將近一年的時間,也不過搞到了一億兩千五百萬美元。所以說,在十年前,一個在偏遠貧窮
的貴州省當了三年主席的人有三億美元浮財,讓人難以置信。
總而言之,方舟子根據網上公布的存款憑證照片所作的那兩篇打假文章,純粹是多此一舉。實際上,就算
是有此必要,假如他能夠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不是那麼狂妄地「相信他們就是造假者」,說「『中華愛
國者』通篇說謊已成事實」,則對方也會拿他沒有辦法。而事實卻是,方舟子是一個有三分證據非要說十
二分話的人——連毫無證據他都敢罵別人是騙子,如今有了證據,他怎麼肯不把話說絕說死,以顯示自己
的「鬥士」風采?
2004 年12 月,法院做出判決,原告敗訴。法院認為,方舟子的文章屬不同觀點爭鳴,不屬於民法調整范
疇。(見2004 年12 月21 日《京華時報》)。原告於2005 年1 月上訴,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在同年4 月決
定維持原判。
假如這個案子到此為止的話,它實際上和肖傳國案還扯不上什麼太大的關係。可是,這個案子偏偏又生出
了一個案子。原來,在北京東城法院敗訴之後,原告又到北京西城區法院提出控訴。這次的控訴對象是方
舟子和他控制的新語絲網站,因為在《新語絲》網站的「立此存照」中,有「金娣存款騙局」專輯,其中
有五十多篇文章攻擊「金娣存款」是騙局,並稱6 位作者是「愛國主義騙子」。原告要求賠禮道歉,賠償
損失90 萬元人民幣。據《京華時報》報道:
「6 人之所以能夠對幾乎同一『侵權事實』兩次起訴,是因為侵權案件應在侵權發生地立案。上次
起訴在東城是因為第一原告搜狐公司位於東城。此次起訴,6 人並未找到『新語絲』網站的註冊地
址,但提供了方舟子在西城的住所地址。」(郭曉明:《「金娣支持者」再告方舟子》,見2005
年1 月13 日《京華時報》)。
對於這一控訴,2005 年1 月13 日方舟子在新語絲上發表了一個《關於北京西城區法院受理「金娣存款」
代理人告方舟子一案的說明》,全文如下:
「『金娣存款』6 名代理人去年在北京東城區法院控告我登在搜狐網站上的兩篇文章侵犯其名譽權,
一審敗訴后,據今天的北京報紙報道,他們又改到北京西城區法院控告我,這次的理由是《新語絲》
網站『立此存照』欄目中設立的『金娣存款騙局』專欄中的52 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譽權,據稱西城
區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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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區法院可能並不清楚新語絲網站的法律地位,誤以為它是我的私人財產,要我個人對新語絲
網站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新語絲網站雖然目前由我主持,但並不是我的私人財產,而是新語絲中華
文化社的財產。新語絲中華文化社是1996 年在美國紐約州註冊的法人機構,我只是其法人代表。
如果要追究新語絲網站的法律責任,應該起訴新語絲中華文化社,而不應該直接起訴其主持人。就
好像『金娣存款』代理人當初起訴的是搜狐公司,而不是張朝陽或搜狐的責任編輯。這不過是簡單
的法律常識,西城區的法官不應該不懂。我不認為西城區法院對境外機構、境外網站有管轄權。根
據中國民事訴訟法,民事案應有明確的被告,此案被告不明確,不應受理。
「我本人只對我寫的文章承擔法律責任,不對其他人寫的文章承擔法律責任。我揭露『金娣存款』
的文章是否侵犯名譽權,已由東城區法院審理並做出判決(我認為東城區法院當初也不該受理這種
惡意訴訟),西城區法院就不應該再審理。我目前不在北京西城區居住,西城區法院對我也無管轄
權。
「我不會浪費時間去應付這個惡意訴訟,何況根據我以前與西城區法院打的交道,我對其公正性毫
無信心。」(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52.txt)。
這個「說明」說明了什麼呢?它說明如下幾點:
第一,在新語絲上發表的一切言論,都不能受到法律的管轄,因為為這些言論負法律責任的,是那個有名
無實的「新語絲中華文化社」。
第二,「新語絲中華文化社」是在美國註冊的法人機構,因此它有在中國大地上胡作非為的權利,但中國
政府卻對它沒有管轄權力。
第三,方舟子雖然聲稱他對自己的文章負責任,但他根本就不告訴法院他的住址在哪裡,而只是說,我不
住在你的轄區。那麼,方舟子如何對自己的文章負責呢?因此,方舟子實際上對自己的文章也不負任何責
任。
其實,新語絲到底是不是方舟子的私人財產,這個世界上誰都清楚。因為從內容上看,新語絲就是方舟子
的個人博客:他自任作者、編輯、版主,連採盜「資料」這樣的活計他都一手包攬,因此這個網站的內容
完全根據他個人的興趣和喜惡來決定。根據新語絲網站首頁的說明,「新語絲社於一九九七年二月正式登
記為一非盈利性的社團」,「宗旨是以出版電子刊物、建立電子文庫等方式在計算機網路傳播中華文化」。
既然如此,請問方博士:第一,「假打假」、「偽反偽」、造謠、誹謗、惡意攻擊他人算是「傳播中華文
化」嗎?第二,這個「非盈利性的社團」為什麼要從事「營利性的活動」,比如辦網上書店?如販賣中醫
保健品?你有營業許可嗎?
更讓人不解的是,方舟子作為新語絲的終身社長,號稱在美國加州「定居」,實際上卻在中國北京蝸居,
但是,新語絲的社址十餘年來一直設在紐約州的一棟民宅里。這又是為什麼?在民宅內開公司、做生意,
一直是方舟子用來證明他人詐騙的法寶之一。比如,方舟子在打「美國特路普國際集團」的假的時候,說
過這樣一段話:
「其公司註冊地址就是網站上列的那個。一位住在那個城市的網友去實地考察,發現那裡是個狹隘、
擁擠的居民區,房價大約20 萬,找不到有任何『特路普』的招牌,而那個地址是私人住宅,一幢
平房。這家『一流大型企業』的辦公室不掛牌地設在自己家中。」(方舟子:《店小也欺客:「美
國特路普國際集團」》,新語絲2003 年3 月7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twoloop.txt)。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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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11 月13 日,方舟子為了打西安翻譯學院的假,特地查詢「美國50 州高等教育聯盟」的底細:
「……在加州政府資料庫中一查就查出了這家公司的底細……從這個記錄看,是一個名叫何裕民
(譯音)的來自中國大陸的華人於2004 年5 月26 日向加州登記註冊的公司,公司就設在何裕民居
住的公寓中。」(方舟子:《西安翻譯學院排名騙局的新證據》,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ohu/xianfanyi4.txt)。
筆者學著方舟子的打假絕技,也到紐約州政府的資料庫去搜查新語絲社的底細,結果發現如下信息: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C/O PING C. KOO
4315 FORESTBROOK DR.
LIVERPOOL, NEW YORK, 13090
再查這個註冊地址,原來國際知名的新語絲中華文化社位於紐約州錫拉求斯市的一個「狹隘、擁擠的居民
區」,是新語絲社理事顧平(Ping C. Koo)的住宅,總面積2116 平方英尺,是一座二層小樓。顧平在
1995 年購買該住宅時的房價為八萬五千美元,現在的市價大約翻了一番。顯然,在這棟住宅的房前沒有
「新語絲」的招牌。
圖4. 新語絲社的社址是一所民宅
(圖片來源:http://ocfintax.ongov.net/livelink/view.aspx?coord=598084,1146651)
俗話說,以毒攻毒,賊喊捉賊。難怪有人那麼喜歡用方舟子來「攻毒」,也難怪方舟子那麼善於「捉賊」!
原來他自己就毒梟、就是巨賊。實際上,不論方舟子當年建立新語絲社的初衷如何,在進入21 世紀之後,
他利用這塊招牌的唯一目的就是躲避美國和中國政府對他個人的法律制裁。可笑北京西城區法院還真就買
了方舟子的帳,做出如下判決: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刊登在新語絲網站上署名木某、大胖星等人的文章,認為上述文章中存在大
量侮辱性的文字和語言,構成了對其名譽權的侵害,因方是民為新語絲網站開辦單位新語絲中華文
化社的負責人,故侵權責任應由被告方是民承擔。對此,本院認為,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應由侵權行為人承擔。現原告以方是民系新語絲網站負責人為由,要求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對
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西民初字第2181 號》,
見新語絲2005 年12 月31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71.txt)。
這個判決雖然發生在2005 年底,但是庭審卻發生在七個月之前。所以,方舟子從這個案子中學到的伎倆,
如和法官玩捉迷藏遊戲、如以為在新語絲網站化名發表文章可以不負法律責任,都被他充分地運用到了與
肖傳國的打鬥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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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訟賴賴「送」
早在動手打肖傳國之初,方舟子就已經知道,他們兩個人的恩仇,很可能會搬到法庭之上。這是因為,第
一,方舟子明白他自己乾的是非法的損人勾當,而受害者除了訴諸法律之外,再就束手無策。第二,肖傳
國本人也通過各種渠道明言或暗示要採取法律行動。比如,那個為肖傳國曝光做出了重大貢獻的NYUer 在
網上就曾揚言:「法院一張傳票,你的IP,名字就藏不住了。繼續造謠吧,先幫肖教授把你存起來。」
(見Yush:《肖傳國教授出演的「皇帝新裝」鬧劇》,2005 年9 月22 日新語絲讀書論壇, http://www.xys.org/forum/db/175/222.html)。又如,在
虹橋科教論壇,一位ID 是「高手過招」的人於2005 年9 月18 日發貼說:「肖教授應該悄悄收集證據通過
法律解決。」(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 ... select=&forum=1)。所以說,如何又能報仇、又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在當時就成了方舟子面臨的首要
問題。而他自信找到了化解這個難題的鑰匙:第一,他腳踩中美兩條船,因此可以大玩隱身遊戲,躲避法
院的傳票。第二,他可以通過化名、匿名在新語絲上發表誹謗肖傳國的文章,而肖傳國在中國無法控告新
語絲,即使他在美國起訴,美國法院也無法查出水中划、無名氏到底是誰。
不過,只在網上匿名誹謗、潑髒水,很難達到復仇的目的,方舟子最終還得親自出馬。這是因為,方舟子
復仇的最終目的,是要讓肖傳國身敗名裂,最好能變成一個比他自己還不如的三無人員。而為了達到這個
目的,方舟子首先就必須阻止肖傳國成為「中國中科院院士」。方舟子知道,院士這個身份在中國的學術
界相當於金鐘罩、鐵布衫,不論是誰,一旦成了院士,那他幾乎就刀槍不入了。關於這一點,一個活生生
的例子就是他的老靠山何祚庥。而要阻止肖傳國成為院士,對他的誹謗就必須進入中國的正規媒體,至少
要讓誹謗言論走出新語絲。這個道理就像毒梟洗錢一樣:販毒的非法所得,通過銀行走一圈兒,就成了合
法的收入了。同樣,新語絲上的惡毒攻擊、誹謗言論,一旦進入中國的正規媒體,那在多數人看來,就成
了事實了。這種炮製新聞的過程可以叫做「洗聞」。2003 年8 月2 日,方舟子在與科學文化人打架之際,
曾這樣說:「在論壇上匿名謾罵和造謠,然後再當成民意報道,這等手法,可算是反科學文化人的發明。」
(方舟子:《評熊衛民〈方舟子告狀記〉》,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yehe2.txt)。不論「洗聞」的手法是不是「科學文化人的發明」,
但把這個發明發揚光大到極致之人卻是方舟子無疑。最新的例子就是,2010 年7 月,方舟子指控唐駿偽造
學歷。在電視台辯論時,有人要他拿出證據來。方舟子就一再以「媒體都報道了」當作證據來搪塞。(見
深圳衛視22 度觀察:《方舟子 禹晉永再論唐駿「學歷門」》,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csYlOA_DCCQ/)。
1、現形
2005 年9 月14 日,也就是在昏教授身份曝光的第四天,方舟子利用在搜狐網的健康頻道討論「生物醫學的
規範」的機會,不點名地嘲笑肖傳國說:
「還有一些也是利用國內和國外的信息不對稱,抬高自己的身價。……還有一個『肖氏反射弧』,
也說是獲得國際公認。醫學上以中國人命名的原理、方法非常罕見,這麼說很容易嚇唬人。其實這
個什麼『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國際學術界沒有人這麼說的,最多在某一篇綜述文章里提
了一下其工作,回國就自稱是被國際公認的『肖氏反射弧』。這都是屬於利用中國和國外信息不對
稱自吹自擂。」(http://www.xys.org/xys/netters/F ... /sohu_liaotian3.txt)。
2005 年9 月21 日,也就是水中划「打肖系列」全部完成的第二天,方舟子在《北京科技報》上發表了實名
批肖的第一篇文章:《腳踏兩隻船的的院士候選人》。為了寫這篇文章,方舟子一定是費了不少的苦心。
他當然不會在文章中提及自己曾經匿名給肖傳國總結出「七大罪狀」;他更不會告訴世人他對昏教授有著
長達五年的深仇大恨;他也沒有象水中划和新語絲上其他人那樣,在標題中直接點肖傳國的名字。方舟子
甚至在揭露肖傳國之前,還生拉硬拽地把一個不為世人所知的佘振蘇扯了進來當煙霧,以顯示自己的「客
觀」。而輪到講述肖傳國之時,方舟子也小心翼翼,措辭謹慎。比如,他不直截了當地說肖傳國的簡歷有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60
假,而只是說它「讓人覺得矛盾重重、撲朔迷離」;他不明確地說肖傳國到底「是不是一開始就在紐約大
學醫學院任『副教授』」,而只是說它「也是很成問題的。」 我們看看方舟子的這段話:
「肖傳國是不是一開始就在紐約大學醫學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問題的。在紐約大學醫學院的
網頁上,他的頭銜一直寫的是比副教授低一級的『助理教授』,直到幾天前才改成『臨床副教授』。
對美國大學教師體制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臨床副教授』並非真正的副教授。美國大學的副教授
一般就是所謂『終身教授』,可帶博士研究生,能再升為正教授,對其評選非常嚴格,而『臨床副
教授』則沒有副教授的這些權利,其實只是給一些全職技術人員的空頭銜。」(方舟子:《腳踏兩
只船的的院士候選人》,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yuanshi.txt)。
當然,僅只這麼捕風捉影般地胡猜亂測,不可能完全徹底地摧毀肖傳國的院士夢。於是方舟子又從自己幾
天前羅織的那些罪名中,精選出自以為能夠站得住腳的,一一羅列了出來:
★肖傳國在簡歷中羅列的26 篇英文論文包括了學術會議的文章摘要,是「捏造論文,是欺詐」;
★肖傳國「在國際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實在是太少了,20 多年來,已經發表的僅有4 篇,總共被別人
引用了只有9 次,可見在國際學術界毫無影響」;
★肖傳國發明的「肖氏反射弧」「完全是肖傳國本人的自吹自擂……在國際上毫無影響……就連在
國內醫學界也沒有得到認可。」(出處同上)。
就在《腳踏兩隻船的的院士候選人》發表的當天,這篇文章又改頭換面,以《腳踏兩隻船 中國院士越選越
濫》為題,在搜狐網的新聞頻道上發表。這實際上相當於自我抄襲,一稿兩投。方舟子當時一定以為自己
做了一件「一舉兩得」的好買賣。但俗話說,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方舟子一稿兩投的結果
就是「一舉兩失」。10 月8 日,肖傳國在武漢市江漢區法院投遞了兩個狀子。一個狀子控告發表《腳踏兩
只船的的院士候選人》的《北京科技報》、《北京科技報》的東家《北京青年報》、以及作者方舟子。另
一個狀子控告發表《腳踏兩隻船 中國院士越選越濫》的搜狐網、在搜狐網上舉辦「生物醫學的規範」的中
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以及發表誹謗言論的方舟子。方舟子後來反覆抱怨說,自己因為同一篇文章吃了
兩場官司,好象他受了多大委屈似的。這個法盲當然搞不懂,自己對人家的兩次傷害,在法庭上就屬於兩
個不同的事件,就象一個小偷兩次入室行竊,就是兩宗罪行,不管他進入的是同一個室還是不同的室。
2、賴「送」
肖傳國在具狀喊冤之時,一定沒有想到自己和方舟子的官司會持續四年之久。具狀之時,肖傳國尚且未滿
五十;結案之後,昏教授已經年過半百。那麼,為什麼一個簡簡單單的民事訴訟,竟拖了這麼長的時間呢?
這是因為,方舟子從一開始就在精心計劃如何讓這場官司打不成,並且在所有可能的法律程序上設置障礙。
而在民事訴訟程序,原告投訴之後的下一步,就是所謂的「送達」:將訴訟文書和法庭傳票遞交給被告。
而這個看似極為簡單的步驟,卻被方舟子搞得如同上演反特電影一樣,一波三折,驚心動魄。
按照《民事訴訟法》,文件是否「送達」,必須根據「送達回證」上收件人的簽名來確定。而送達的方式,
可以是直接送達,也可以是通過郵遞。顯然,對於千里之外的武漢法院來說,最方便的送達方式就是郵寄。
可是,武漢法院卻無法通過這種方式來完成送達程序。這是為什麼呢?原來,寄發給方舟子在北京住址的
文件都因「無人接收」而被退了回去。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難道方舟子回美國去了?不對。就在幾天前,
他還出沒在搜狐視頻上揭露肖傳國,接著又在網上與環保人士激烈對罵。即使他真的去了美國,他的家人
也在啊。難道方舟子搬家了?也不對。據肖傳國在2006 年6 月說: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61
「武漢法警根據民事訴訟法到北京現場送達傳票是起訴方舟子的關鍵一步:抓到你方是民立案不容
易啊!你起訴上海爭鳴雜誌時讓新華社居委會證明:『方是民與其妻劉菊花從2002 年一直居住在北
京西城區佟麟閣路62 號新華社大院11#樓810 室』,但同時卻對別人用那地址起訴你的法院傳票一
概退回不收,害得北京西城法院也不得不到搜狐訪談室向你現場送達傳票,這算地方保護主義還是
中央保護主義?」(肖傳國:《致全國媒體,學術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開信》,見新語絲2006 年6
月22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75.txt)。
在後來的法律文件上——遲至2005 年底——,方舟子也一直使用新華社大院這個地址(下詳)。那麼,為
什麼郵遞給方舟子的法律文件「一概退回不收」呢?方舟子的答覆是:
「據我所知,我在北京的地址從來沒有收到過武漢法院發來的傳票,當然不存在拒收。鑒於我經常
不在國內,收信有時有困難,我早就公開聲明過,所有與我有關的訴狀、傳票由我的律師彭劍代
收。」(鏈接同上)。
這實際上並沒有回答為什麼傳票無法送達這個問題。而我們也暫且把這個問題放一放,留待下一節再討論。
此時,我們先解答這個問題:方舟子說的那個「公開聲明」到底是怎麼回事?
原來,就在肖傳國具狀控訴方舟子之前兩個月,2005 年8 月,西安翻譯學院也對方舟子提出了名譽侵權控
訴。而西安的法院也遇到了武漢法院兩個月後遇到的相同問題:文件無法「送達」。可是,到了這年12 月,
方舟子和他的律師彭劍卻向西安的法院提出了「訴訟管轄異議申請書」。既然文件沒有「送達」,方舟子
是怎麼知道西翻控訴自己的呢?在這個《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起訴方舟子案:訴訟管轄異議申請書》之
前,有一段方舟子的按語,全文如下:
「方舟子按: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近日向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王曲人民法庭起訴北京科技報和
我侵犯其名譽權,索賠50 萬元,並聲稱因我的住址『有假』無法向我遞交訴狀。我們獲悉該消息
后,主動要來訴狀,並遞交如下訴訟管轄異議申請書。以後類似的名譽權我將由彭劍律師代理,訴
狀寄給彭劍律師即可,通訊地址可向我索取,不必浪費納稅人的錢出動法警攔截。」(見新語絲
2005 年12 月23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jia6/dingzuyi66.txt)。
這段按語,就是方舟子後來宣稱的「公開聲明」。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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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3 04:10 | 只看該作者
我們暫且不去理會這個「公開聲明」發生在肖傳國具狀之後兩個多月,對肖傳國案根本就不適用;也不去
理會在新語絲上公布的一個文件中加的一小段按語算不算是「公開聲明」;更不必去追究這個「公開聲明」
中的邏輯矛盾——既然你的通訊地址「有假」,我們如何向你「索取」通訊地址?既然你讓別人把「訴狀
寄給彭劍律師」,你為什麼又在公布的法律文件中,故意把彭劍律師的地址刪去?——我們先來解答這個
問題:在丁祖詒案中,方舟子為什麼會「獲悉該消息后,主動要來訴狀」?
原來,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於類似方舟子這樣躲避送達的情況有明確的解決辦法: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
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條)。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62
換句話說就是,被告拒不接收傳票,法院仍舊可以審理、裁決案子。因此,想靠偷偷摸摸躲躲藏藏的手段
來擺脫恢恢法網,純屬痴心妄想。方舟子這個大法盲,很可能是在躲過了郵遞送達、直接送達、甚至「法
警攔截」之後,正面臨著「公告送達」,因此迫不得已,才「自動要來訴狀」的。
實際上,不僅是西安和武漢的法院對方舟子傷透了腦筋,即使是與方舟子同居一城的北京法院,在「送達」
這一階段也對方舟子這個「釘子戶」感到頭疼不已。看看《花旗銀行在華掠奪紀實》的編者在北京東城區
法院控訴方舟子時,傳票是怎麼送達的:
「法院查不到方舟子的地址無法送達法律文書,……經過30 多天查找,找到其妻子單位才送達法
律文書。後來法院開庭時還是遺憾地宣布,『法庭多次傳喚方舟子拒不到庭,且無正當理由,法庭
依法缺席審理 』。」(佚名:《法庭上看到的「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見新語絲2004 年12 月
24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5/panjue27.txt)。
再看看這些人在北京西城區法院訴方舟子時,傳票是怎麼送達的:
「方舟子按:4 月25 日上午我到搜狐做線上訪談談『金娣存款』一案,意外地發現北京西城區法院
的兩名工作人員在那裡等候我(據悉是邵連華通報的消息),向我遞交了顏品忠、邵連華等人再次
起訴我的訴狀和5 月13 日上午9 點開庭審理的傳票。看了這份訴狀,忍俊不禁,公布出來與大家
分享。」(見《「金娣存款」代理人再次起訴方舟子的起訴書(附方舟子評論)》,見新語絲2005
年4 月26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55.txt)。
那麼,武漢法院是如何把肖傳國案的文件送達的呢?2005 年10 月22 日,一位知情者(方舟子認為這個人
是原告肖傳國)在新浪時事論壇百姓雜談欄目透露說:
「昨日上午,在北京國宏大廈某環保會議現場,出現了特別的一幕:兩位法警將兩份訴狀和法院傳
票,送到一位正參加會議的中年人手上,引起現場一陣騷亂。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中年人叫方舟
子,是位以『學術打假『聞名的旅美生物學博士后。起訴他的人是今年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華
中科技大學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肖傳國教授。這兩份起訴書,一份是肖傳國教授起訴方舟子和北
京科技報誣陷,另一份是肖傳國教授起訴方舟子和搜狐網站誹謗。據悉,由於方舟子無固定職業,
居無定所,給立案及傳票送達造成了極大困難,法院不得採取現場送達方式。」(見新語絲2005 年
10 月23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42.txt)。
除了對當時現場是否出現騷動有不同看法之外,方舟子對上面的敘述基本沒有異議:
「參加了10 月22 日在北京國宏大廈召開的中國水電開發與環保高層會議的人都不難證明,他對會
場情況的描述純屬造謠。武漢法官(或法警,我分不出二者制服的區別)並沒有進入會場,當然更
沒有引起騷亂。會議工作人員悄悄告訴我在會場外有人找,我出去后才發現是兩名自稱來自武漢的
法官在會場外的一個會客室等候我,在沒有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向我交了訴狀和傳票。之後我不
動聲色地回到會場,在整個會議過程中沒有向任何人透露過此事。實際上,直到這個帖子於當天晚
上10 點44 分出現在新浪論壇上時,我也還沒有向任何外人透露過我收到肖傳國訴狀的事。到此時
為止,只有我和武漢江漢區法院的人知道此事。張貼者當然只能是從法院那裡得到的消息。為什麼
武漢江漢區法院的人如此熱心、即時地向原告或外界透露這一消息呢?」(鏈接同上)。
肖傳國後來感嘆說:「抓到你方是民立案不容易啊!」確實,送達之後,法院又等了八個月才開庭,而在
裁決之後,肖傳國還要再等三年多才拿到應得的賠款。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63
中國古代稱呼那些利用官司謀財的人為「訟棍」。中國現在稱呼那些拒不服從法院裁決的人為「老賴」。
而方舟子實乃兼二者而有之,因此應該被稱為「訟賴」。
3、方舟子居所考
方舟子在賴「送」之後如何繼續賴訟,我們等一下再欣賞。現在,我們先來解答上節遺留的問題:為什麼
給方舟子的法律文件都無法郵遞送達?
按照一般的猜測,這是因為收件人「拒絕簽收」。也就是說,方舟子一看到郵件是來自法院的,他就拒不
簽名接收,郵遞公司在得不到簽名的情況下,只好把郵件退還給發件人。比如,肖傳國就是這麼認為的:
「你……對別人用那地址起訴你的法院傳票一概退回不收」。但方舟子卻三番五次地辯稱,自己或家人從
未收到過來自武漢法院的文件。2009 年8 月,武漢法院強制執行法庭判決,從方舟子妻子的賬戶上划走四
萬餘元人民幣,方舟子撕心裂肺般地呼天搶地,大罵「武漢肖氏法院如此枉法竊取公民合法財產」,而他
之所以認為「武漢肖氏法院枉法」,第一條理由就是:「我本人及我的律師從來就沒有收到什麼『執行通
知書』,何來送達?」(方舟子:《武漢肖氏法院如此枉法竊取公民合法財產》,新語絲2009 年8 月12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log/xiaochuanguo2.txt)。
這就讓人感到萬分的不解。方舟子和他的妻子居住的是堂堂新華社大院兒,怎麼他們總是收不到法院的信
函呢?我們沒有聽方舟子說過,他收不到中國青年報、北京科技報寄給他的稿費;也沒有聽他抱怨過,他
無法收到來自「美國生物信息公司」寄給他的勞務費。為什麼偏偏是法院的郵件,總象是碰到了銅牆鐵壁
的皮球,被硬邦邦地彈回去呢?另外,既然你方舟子「經常不在國內」,為什麼法院「出動法警攔截」又
每每能夠「在國內」把你給「攔截」住呢?再說,如果你在新語絲上公布一個按語就可以算是「公開聲
明」,那麼,邵連華、丁祖詒、肖傳國滿世界地宣傳已經向你提出訴訟,是不是也應該視為「文書送達」
呀?你為什麼不主動應訴,而非要法院「浪費納稅人的錢出動法警攔截」呢?退一萬步說,武漢中級法院
的終審裁決書怎麼也算是「公開聲明」吧?不是你親手把它公布在新語絲上、以供信徒們對它叫罵侮辱的
嗎?那麼,武漢法院後來依法從你的帳戶上划走四萬元罰款,你怎麼把「這三年來我或我的妻子從未收到
過武漢法院的執行判決通知、裁決之類的文書」這樣的話絮叨個沒完沒了啊?
顯然,這些「世界之謎」,需要破謎大師方舟子來親自「破解」。幾年之後,方博士據此寫出一本《方舟
子破解世界之謎(二)》,也未可知。但是,筆者卻等不及了,只好搶方博士的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首要事項就是以
下內容: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而方舟子曾經以個人名義就野鶴的文章起訴過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一審敗訴之後,他又上訴到北京
第一中級法院。毫無疑問,那兩個訴狀中,都應該有方舟子自己記明的「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
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查方舟子在新語絲上公布的上訴狀(方舟子沒有公布一審訴狀)和判決書,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方舟子狀告〈探索與爭鳴〉的判決》、《方舟子訴〈探索與爭鳴〉名譽侵權案
民事上訴狀》、《方舟子訴〈探索與爭鳴〉名譽侵權案終審判決書》,上面均有被告的「住所」,但就是
沒有方舟子這個自由撰稿人的「住所」。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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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3 04:11 | 只看該作者
再查新語絲網上公布的其他法律文件,筆者又有了一個新的發現:這些文件中,凡是涉及到方舟子及其家
屬,不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只列姓名而沒有住址;凡是涉及到對方——當然都是他的敵人——,不
論是作為被告還是原告,姓名住址一應俱全。
莫非是中國各地的法院都對這位著名的美國華僑加以特別的照顧?當然不是。原來,這些法律文件的原本
中,都是有方舟子的地址的,而方舟子在公布這些文件之時,為了保護自己的隱私,把與自己有關的內容
都刪去了。問題是,為什麼你方舟子只保護自己的隱私,卻把對方的隱私公佈於眾呢?顯然他是有意要把
這些信息告訴新語絲上的那些暴徒。
那麼,在法律文件的原本中,方舟子的住所是什麼呢?據知道內情的肖傳國透露,方舟子在控告野鶴時,
使用的是「新華社大院」的地址,即「北京西城區佟麟閣路62 號新華社大院11#樓810 室」。野鶴案的終
審判決書的簽發日期是2004 年12 月20 日。一年後,2005 年12 月31 日,方舟子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出
「管轄權異議民事上訴狀」,它的後面附有初審裁定書(簽署日期:2005 年12 月15 日)。顯然,方舟子
在貼附這個裁定書之時,忘記了給這個法律文件做手腳,因此把自己的地址暴露了:
「被告方是民,男,送達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八里庄北里1 號慈雲寺102 信箱《北京科技報》」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5)江民一初字第1834 號》,見新語絲2006 年
1 月6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59.txt。請與方舟子半年後另文公布的《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書(2005)漢民一初字第1834 號》比較。該判決書見新語絲2006 年7 月30 日新到資料,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141.txt)。
原來,方舟子是把《北京科技報》當成自己的家了。假如方舟子能夠持之以恆,始終如一,「以社為家」,
既然連法院都不在乎,別人誰能管得著呢?可是,就在方舟子「以社為家」的同時,2005 年12 月27 日,
方舟子的另一個「管轄異議請求」被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駁回,而在由原告律師公布的這個裁決書中,
方舟子地址是:
「被告方是民,男,1967 年9 月28 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佟麟閣路62 號院11 號樓810
號。」(《西安長安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5)長民初字第1984 號》,見2009 年1 月3 日和
訊博客《Luuxun 的博客》,http://luuxun.blog.hexun.com/27809178_d.html)。
這豈不是說方舟子又回到「新華社大院」了嗎?更讓人感到不解的是,就在2005 年1 月13 號,方舟子在
《關於北京西城區法院受理「金娣存款」代理人告方舟子一案的說明》中,明明是這麼說:
「我目前不在北京西城區居住,西城區法院對我也無管轄權。」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52.txt)。
在同一年內,就自己的住址,竟會對三個法院提出三個不同的說法。一個正直的、正派的、正當的人,能
這麼幹嗎?反過來說,一個這麼乾的人,會是一個正直的、正派的、正當的人嗎?
實際上,對於方舟子來說,這麼干根本就算不上是什麼大不了的。2007 年5 月,肖傳國訴方舟子及北京雷
霆萬鈞網路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方舟子當然是興高采烈,在得到判決書的第
一時間,5 月28 日,就把它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全文」貼到了新語絲讀書論壇上,接
受信徒們的朝賀。(http://www.xys.org/forum/db/2/49/211.html)。新語絲眾徒兒自然也是欣喜若狂,看看下面這幾條賀辭:
祝賀!希望還是有的,中國還是會在進步。。。
一個良好的開端
祝賀!慶賀!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65
同賀同賀。
大快人心!這證明中國法院不全是肖反射和丁土財開的。
It seems not all 中國法治系統 is stupid.
好消息啊,慶祝一下!
在幾乎絕望的時候看到了一點希望
呵呵,好消息!不容易呀!
嗬嗬,正應了俺說的:江南無日月,神州有情天:
好在首都的法院沒給腐敗分子攻陷,讓人在黑暗中看到一絲曙光
看到了社會在前進的腳步!
可惜好景不長。幾乎是與此同時,肖傳國的律師也公布了這個判決書。人們猛然發現,方舟子公布的「全
文」又是他動了手腳的「全文」!原來,他把自己及自己律師的住址和工作單位全都刪去了。而根據肖傳
國律師公布的文件,方舟子的居住地址是:
「被告方是民,男,1967 年9 月28 日出生,漢族,自由撰稿人,住美國9590 Gold coast San Diego
92126。」(《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 號》,見2007 年5
月28 日搜狐博客《宋文利律師》博客,http://songwenlilvshi.blog.sohu.com/47947529.html)。
哇,原來方舟子在富庶的美國加州聖地亞哥市也有豪宅。網上諸人,當然不包括新語絲上的那些人,興奮
不已,紛紛要去這個「少俠」、「鬥士」的搖籃參觀考察。不過,端詳著這個地址,人們不禁納悶,這個
美國博士,這個在美國「定居」了十五年的華僑,怎麼連規範的美國地址都不會寫?英語中,街道的名詞
至少有十多個:Avenue、Boulevard、Circle、Court、Drive、Highway、Lane、Loop、Parkway、Place、
Road、Street、Terrace、Way。因此,標準的美國地址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六項內容:門牌號碼、街道專有名
稱、街道名詞、所在城市、所在州分、郵政編碼。而方舟子提供的地址,六項之中竟然缺了街道名詞和州
分兩項。看來,這位鬥士不僅在英文打假時需要師爺跟在後面,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他也離不開拐棍。好在
網際網路給我們提供了方便,我們可以把方博士無心也好有意也罷的失誤加以更正。根據方舟子提供的郵政
編碼和街道名稱,他的住址應該是:
9590 Gold Coast Drive
San Diego, CA 92126
地址搞清楚了,問題也來了。有人發現,美國郵局宣布:
「這是一個無法投遞的地址。寄往該地址的郵件將被彈回。」
(This is a non-deliverable address. Mail sent to this address will be returned.)
咦,難道方少俠真的神功蓋世,走到哪裡,就能使哪裡的郵局失靈?眾網人於是「按圖索驥」,想要見識
一下方少俠的豪宅到底是不是也位於「狹隘、擁擠的居民區」,房價是不是也「大約20 萬」,以及「『打
假鬥士』的招牌」是否在房前懸掛。結果怎麼樣呢?有人這樣總結「按圖索驥」的結果:
「通過四大地圖搜索引擎,統統可以搜索到聖地亞哥黃金海岸路有9590 號。從9370 左右查起,我
們同樣可以看到雙數門牌9370,9372,....9600,毫無間斷地完美跨越黑山路(Black Mountain Rd)
並延伸的全程,儘管所經路段的這一側全為綠化地,並無建築物。」(張三:《定居樹上的美國華
僑》,見2007 年6 月13 日新浪博客《張三のBlog》,http://**/s/blog_490f7660010008x2.html)。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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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在網路地圖上,方舟子提供的這個地址根本就沒有建築物。
圖5. 家在何樹?
谷歌地圖指向的方舟子住址
難道是方少俠發太極神功,把網路地圖搜索引擎也給整癱瘓了?那就查地方政府的登記資料。財產稅是美
國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他們是絕對不可能隨便放棄一筆稅款的。沒聽說過這樣的諺語嗎:Tax and Death,
the Only Two Certainties in Life(人生中,只有死亡和納稅這兩樣事情是確定無疑的)。
登陸聖地亞哥郡網站的不動產搜索頁面(http://arcc.co.san-diego.ca.us/arcc/services/propchar/search.aspx)。輸入方舟子給出的地址。結果:
No Records were Found for your search criteria.(查無結果)。
怎麼回事?去掉門牌號碼再搜,得出453 個結果:從7905 GOLD COAST DR 一直排到10361 GOLD
COAST DR,可惜,就是沒有方舟子告訴北京中級法院的那個「9590 Gold coast」。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67
圖6. 加州聖迭戈郡房地產記錄中沒有9590 Gold Coast Drive 這一房產
(2010 年4 月24 日搜索)
至此,方舟子編造美國地址欺騙中國法院的事實已經成了人生中的第三項「確定無疑」了。筆者當時詩興
大發,揮筆作打油詩一首: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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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英雄方舟娃,舉世無敵人人誇;
虛擬空間做戰場,立足美國戰中華。
定居美國不容易,每年要蹲綠卡獄,
還要上報定居點,州縣街名挺詳細。
無業遊民十多年,手中沒有幾個錢。
房屋地產全沒有,公寓豈能半年閑?
也曾借居教徒家,雖然委屈本少俠。
久病床前無孝子,教徒也不全聽話。
腦門一拍計到達,壯士何愁闖天涯。
挺胸抬頭揮巨手,指點江山建我家。
聖地鴨哥風光好,黃金海岸響噹噹。
天為屋頂地為床,流鶯野雞當伴娘。
不交房租不交稅,不用水電不受累。
公共設施滿齊全,自由自在拉撒睡。
虛擬壯士虛擬房,打架事業滿興旺。
惹事中國躲美國,三十六計走為上。
友人見之,甚喜,稍加改動,把它貼到網上,竟頗受眾網友謬愛,至今被保留在「新語絲偽打假真造假罪
證大全」中。不知在方詩人的眼中,筆者的詩才能評得幾分?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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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恐嚇信」事件
提到方舟子的賴「送」,絕對不能不提那個轟動一時的「恐嚇信」事件。在那個事件之前,我們還只能說
方舟子是「一個訟賴」(使用不定冠詞「a」);在那個事件之後,我們卻可以直截了當地說,方舟子是
「天字第一號訟賴」 (使用定冠詞「the」),而不必擔心來自方舟子的名譽侵權官司。因為按照魯爺的教
導,「指著婊子說她是婊子,就不算罵」。從另一方面說,假如一個人在了解了那個事件的真相之後,仍
舊不肯承認方舟子之無恥、邪惡、貪婪,則這個世界上就再也沒有任何力量能夠改變他對方舟子的愚忠愚
孝了。
那麼,「恐嚇信」事件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1、背景
2006 年7 月,武漢市江漢區法院就肖傳國在武漢訴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協和醫大出版
社、方舟子一案做出一審判決,罰方舟子公開道歉,並且賠償肖傳國三萬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是方舟子在中國輸的第一場「打假」官司。消息傳來,新語絲上嚎啕之聲頓起。哭天搶地為方舟子鳴冤
叫屈者有之,破口大罵主審法官徇私枉法者更有之,連肖傳國年逾九十的導師裘法祖都沒能倖免於罵。而
方舟子這個「定居在美國樹上」的華僑,當然不會服從中國一個地方法院的裁決。相反,在他的直接鼓動
下,新語絲上掀起了一個「海內外知識分子關於肖傳國訴方舟子案的公開信」簽名運動,並且還建立了兩
個所謂的「學術打假基金」。也就是說,肖傳國雖然贏了官司,但方舟子卻贏了人氣。凈算下來,肖傳國
得不償失,而方舟子則凈賺不賠。
一個月後,2006 年9 月初,肖傳國移師北上,到北京繼續控告方舟子。據2006 年9 月5 日《北京晚報》報
道: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肖傳國曾是中科院院士候選人,但在其最後
一輪選舉前的節骨眼上,卻被『科技打假人』方舟子在網站做訪談時『口誅筆伐』,肖教授認為方
舟子及進行網路訪談的tom 網對其誣衊誹謗,侵犯其名譽權,提起訴訟要求方舟子及北京雷霆萬鈞
網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 萬元。記者今日
獲悉,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孫瑩:《「候選院士」PK「打假鬥士」方舟子被訴名譽侵權》,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273.txt)。
第二天,饒毅以「美國西北大學神經科教授、兼中國北京生命科學研究所資深研究員」的身份撰寫了一篇
題為《對肖傳國起訴方舟子一案的意見書》的文章。7 日一大早,方舟子就把它以「饒毅對肖傳國起訴方
舟子一案的意見書」為題貼到讀書論壇。接著,方舟子又把這篇奇文恭恭敬敬地請進新語絲的客廳,列為
當日新語絲的頭版頭條。那麼,饒毅在這篇奇文中都寫了些什麼呢?最奇的是這段話:
「不清楚肖傳國智力是否和年齡相稱、或有缺陷,精神是否有毛病、或有異於正常成年人;恐怕其
中一個有比較大的問題。除了2002 年我在一篇說明裡順帶回應過他的問題以外,其後我對他的事
不願意表態,主要原因是怕出現與智商低下、或者精神有問題者辯論的情況;俗話說,如果一個人
和傻瓜(或者精神病)吵架,別人會以為這個人也是傻瓜(或者精神病)。我沒見過肖傳國,不能
斷定、但也不能排除,他有上述兩個毛病中的一個。」(http://www.xys.org/forum/db/1/142/202.html)。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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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打假基金、饒毅其人其事,是本書下面三章的主要內容,這裡暫且略過。此時,讀者只需要知道
以下事實:根據饒毅的這篇奇文,肖傳國到美國聯邦法院把饒毅、方舟子和新語絲社給告了,要求賠款、
罰款不少於100 萬美元。據2006 年11 月24 日《新聞晨報》:
「肖傳國同時透露,在美國起訴方舟子一事已有進展,聘請的美國律師詹姆士·B·勒博已於當地
時間11 月13 日在紐約東區聯邦法院向方舟子提起訴訟。詹姆士對記者說:『已查明其網站是被告
方是民在美國加州自己登記、自己管理、自己技術維護的個人網站,在其網站上誹謗並進行人身攻
擊的行為嚴重違反美國法律。我們分別向方舟子和在其網站上發表文章的美國西北大學神經科教授
饒毅提出了50 萬美金的索賠。』」(郭翔鶴、汪蕊:《方舟子兩案敗訴決不道歉 再遭跨國索賠百
萬美元》,http://www.xys.org/forum/db/1/189/206.html)。
對於這個消息,方舟子發了一個評論,大意是說,肖傳國是惡意訴訟,絕無得勝的可能。(鏈接同上。對
這個評論,筆者將另文評論。)而狗腿子Yush 則在11 月27 日在讀書論壇貼了一篇文章,題為《肖傳國在
美訴訟絕無勝算》。(http://www.xys.org/forum/db/1/191/72.html)。這基本上算是方舟子和徒眾們各自吃了一粒自己炮製的定心丸,捎帶安慰饒
毅。在此之後,方舟子和新語絲諸人基本上不再提美國的官司,這件事似乎被忘卻了。
2、爆料
轉眼間進入了2007 年。新年伊始,方舟子就卯足了勁兒為自己那本靠抄襲和拼湊而成的新書《科學成就健
康》大力宣傳,頗有讓它為自己賺取第一桶金的勢頭——儘管當時關於「方舟子抄襲潁河」的帖子在網上
鋪天蓋地。確實,2007 年2 月2 日,方舟子和他的老搭檔何祚庥作客搜狐「談如何識別保健騙局」,何祚庥
不小心道出了天機:
「我倒希望方舟子這本書大賺其錢,大賺其錢就是銷售旺盛,就是很多人買這本書。這就是我們的
目的,在這個意義上講,我倒希望方舟子大賺其錢,他還有一個情況我要介紹一下。方舟子現在是
一個自由職業者,不像我,科學院拿工資的,有錢的。現在年紀大了,人家不太要求我,我幹活積
極一點說好,幹活幹得馬虎一點,上了歲數了,不必苛求了。但是他現在是自由職業者,自由職業
者怎麼生活,人家也要生活,他在國外過去賣了一點專利,所以還能夠支撐,這個專利要下降的,
慢慢越來越少的,他就寫書,寫書賺錢,非常正當,自由職業者。」(《方舟子、何祚庥作客搜狐
談如何識別保健騙局實錄》,2007 年2 月2 日《搜狐科學》,http://www.xys.org/xys/netters/F ... /sohu_liaotian5.txt)。
2 月4 日,是《科學成就健康》的「首發日」,「首發式」在北京王府井新華書店舉行,「現場來了大約
200 人不到的樣子」。也就是在這個不起眼的首發式上,方舟子透露出了一個爆炸性新聞。據「TOM 科技」
次日報道:
「2 月1 日,他因為有事前往在北京的工作室,在進入公寓的電梯后,有一個人跟進了電梯,當時,
他並沒有懷疑此人的身份,過了大約一個小時,有個人敲門,說是送快遞的,當方舟子開門后此人
便甩下一句話:『你自己做的什麼事你自己知道』,然後扔下一封恐嚇信就跑掉了。後來,方舟子
立即就報了警,根據監控錄象發現,跟進電梯的人和送『快遞』的人還有另外一人,總共三人一起
對方舟子進行了跟蹤及恐嚇。目前警方已經介入這一恐嚇事件的調查。」(《科普作家方舟子遭恐
嚇 北京警方已立案調查》,2007 年2 月5 日《TOM 科技》。見: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jia8/jiankang16.txt)。
到底是什麼人跟蹤恐嚇我們的方科學家呢?他們為什麼要跟蹤恐嚇方科學家呢?撰寫該文的記者做出了這
樣的「想象」: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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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3 04:14 | 只看該作者
「記者在翻閱了方舟子的《科學成就健康》一書後發現,書中點名道姓地揭露了二十多種常見的虛
假保健品真相,這些保健品中不乏有許多經常在電視及報紙上露臉的大品牌。中國科學院院士何祚
庥評價說,《科學成就健康》一書中最有價值的部分,是開列了一大批虛假保健品,開列了一大批
誇大宣傳的營養品,揭露『陷阱』,點名道姓,不講情面。所以,我們就不難想象恐嚇方舟子那些
人的目的所在了。」
顯然,這個「想象」聽上去很有道理。不過,人的頭腦是要不斷地思考問題的。前面的問題得到了解答,
後面的問題也就跟著來了:恐嚇信上都寫了些什麼內容?此時,人們才發現,記者對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
想到,而當事人方科學家卻語焉不詳。實際上,直到今天,也就是這個事件發生的一千多天之後,方舟子
對這個問題仍舊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而那個「已經介入這一恐嚇事件的調查」的「警方」,竟然也神秘
地從這個世界上蒸發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TOM 科技」的報道是2 月5 日新語絲新到資料的頭條,排在第二位的是《北京娛樂信報》的一篇報道,
《方舟子炮轟虛假保健品 被人跟蹤收到恐嚇信》。這篇報道的內容與前一篇雖然大同,但卻有不少小異:
「有讀者提問他是否考慮過這本書出版的後果,方舟子坦承自己有擔心。『我2 月1 日去新浪網就
這本書做訪談節目,從新浪網出來就被三個人跟蹤,一直跟蹤到我家。然後往門縫塞里了封恐嚇信,
叫我不要再打假。』」(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jia8/jiankang13.txt)。
比較「TOM 科技」和《北京娛樂信報》的這兩段文字,我們不由產生以下疑問:
第一, 方舟子發現自己被跟蹤,到底是在「進入公寓的電梯后」,還是「從新浪網出來就被三個人
跟蹤」?
第二, 送達恐嚇信的地點到底是方舟子「在北京的工作室」,還是在「我家」?
第三, 恐嚇信的送達到底是「當方舟子開門后此人……扔下一封恐嚇信就跑掉了」,還是「往門縫
塞里了封恐嚇信」?
第四, 投信人說「你自己做的什麼事你自己知道」,是在「給我仍進來一封恐嚇信」之前,還是之
后?
顯然,根據這兩段報道,我們對上面這四個問題至少可以找到八個不同的答案。那麼,為什麼對一個剛剛
發生的、如此簡單的事情,並且敘述都是出自方舟子一人之口,會有這麼多的差異呢?
一般來說,一件事情的真相只能有一個,而它的假象卻可以有無數個。而一個人對同一件事情之所以會有
幾個不同的說法,排除記憶紊亂的可能性之後,那麼就只能有一個解釋:撒謊!
其實,即使我們放過方舟子故事的「小異」,而著眼於「大同」,它也讓人疑竇叢生。在恐嚇信事件公布
的當天,網友「白字秀才」2 月4 日在網的教育與學術論壇這樣分析說:
「有誰見到過要用恐嚇信恐嚇別人的人,會自己親自去敲對方的門,並把那信親自交送對方手上的?
冒著被監控錄像發現的危險,最後竟然的所謂恐嚇話語是『你自己做的什麼事你自己知道』?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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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恐嚇信恐嚇別人,一般是郵寄個刀片,子彈什麼的,再不濟,至少來點雞血或紅墨水什麼的,
並把信偷偷扔進別人家門口或郵寄給那人。哪有自己親自去敲門送信,硬要讓對方看清自己的?這
寫恐嚇信的人是不是也太弱智了?或也太膽大了?既然如此大膽,恐嚇的話語竟然是『你自己做的
什麼事你自己知道』,至少應該是『小心走路撞車』或『小心你的狗命』等等有恐嚇意味的話。」
http://bbs1./education/messages/325087.html)。
3、真相
不過,對方舟子「恐嚇信」故事的致命一擊,不是來自這個故事本身的破綻,而是來自方舟子的死對頭肖
傳國。2 月4 日,也就是在方舟子在王府井書店面對那不到二百人的聽眾,口沫橫飛地講述那個跟蹤、恐
嚇故事的同一天,肖傳國在散仙谷論壇發布了一個帖子,題目是《雖遠必誅!中國偵探將美國法庭傳票送達
方舟子手中》。全文如下:
「昨天,美國律師來電來E 通知:中國偵探已於周四下午將美國法庭傳票送達方是民手中.如此,訴訟將
順利地按部就班進行.
「自從在紐約聯邦法院立案以來,已按程序遞送傳票等2 次,均未果,因方在美並無職業、居所,因此,我
的律師通過他們在香港的合作夥伴,聘請北京的送達公司給方是民送傳票,可是,他那最近給武漢
法院的國內居住地址(西城區佟麟閣路62 號新華社大院11 號樓810 室)是假的!後來,香港律師
事務所在北京聘用偵探公司,居然盯到了方舟子的住處,直接將傳票塞到了方的手中!
「據說,方只把門開了一條縫,很驚訝有東西送到,並拒絕接受,但送達人往其手中一塞,偵探公
司的人則在旁錄像。。。哈哈,這可是典型的American Way,所謂`國際慣例`是也:-)))
「30 天不請律師回復,按原告所訴求缺席判決(Default Judgement)。Ditto,100 萬美元可買多少
Alura?俺得算算先^&^」
(此帖在原網站已經不存在,但在紅牆論壇有轉帖:http://www.chinagonet.com/main/view_post.php?pid=2080332)。
那麼,肖傳國說的是不是事實呢?2 月6 日,方舟子在新語絲新到資料上「給跟蹤、恐嚇者立此存照」,
公布了三張照片,標題分別是:跟蹤的、上門恐嚇的(一)、上門恐嚇的(二)。細看這些照片,它們不
過顯示一個人在街上打電話、進電梯、在電梯內面對攝像鏡頭而已,一般人無法將之與跟蹤、恐嚇聯繫到
一起(見下圖)。
圖7. 方舟子公布的三張「跟蹤、恐嚇者」照片
(見新語絲2007 年2 月6 日新到資料:)。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72
而根據肖傳國後來公布的錄像,方舟子所說的跟蹤恐嚇,與肖傳國所說的法庭文件送達,發生在同一時間、
同一地點,連送達人說的話,「你自己做的什麼事你自己知道」,都與方舟子的敘述完全相同。因此證明,
這個所謂的營養品陷阱製造者送達恐嚇信事件,實際上是送達公司在給方舟子送達美國法院的傳票。
圖 8. Youtube 上的「方舟子遭遇『恐嚇信』真相」截圖(見:http://www.youtube.com/watch?v=hfcYiwke4_0
圖中顯示送達人員正在將法律文書送給門內的方舟子(左圖)然後轉身離開(右圖)。
注意錄像上的時間記錄與方舟子公布的恐嚇跟蹤照片上的時間前後僅差3 分鐘。
有趣的是,2 月6 日新語絲新到資料的頭條是一個沒有署名的消息:《新語絲社在美國的註冊地點於昨天
收到肖傳國的律師派人送達的訴狀》。其中,一個匿名者加了這樣兩段按語:
「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教授、紐約大學臨床副教授肖傳國於2006 年12 月5 日向美國聯邦
紐約東區法庭指控新語絲網站在2006 年9 月7 日刊登美國西北大學神經學教授饒毅向中國法庭出
具的專家意見書《對肖傳國起訴方舟子一案的意見書》一事損害其名譽,導致他沒能當選中國科學
院院士(按:肖落選院士一事發生於2005 年10 月),並索賠100 萬美元。新語絲社將積極應訴,
並考慮提起反訴。歡迎在美的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以下為肖傳國遞交的訴狀。(方舟子聲明:我是中國公民,不是肖傳國訴狀指稱的『美國公民』。
對肖傳國訴狀中的其他種種不實之辭,將在以後給法庭的答辯中一一指出)」(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319.txt)。
這又是怎麼回事呢?原來,肖傳國這天在紅牆論壇又發了一個帖子,《方舟子自作孽,不可活.很多事都是
天意》,全文如下:
「周四送達后,美國律師隔了一天才通知老肖.本該立即宣布,可是那兩天忙得天昏地暗不說,恰恰手
提電腦擋機,英文的window startup CD 又在美國,只好送外面加裝正版中文,又重裝無線上網軟體,所
以星期天才拿回來,發了下面的消息:
雖遠必誅! 中國偵探將美國法庭傳票送達方舟子手中 搬運工 (743 位元組) 02/04 17:52
(730718)
「而與此同時,方舟子見老肖沒動靜,想破腦袋,想出了個恐嚇信之計,並向所有出席其售書儀式的記
者宣布並報警,可是人算不如天算:方舟子當時不知道這偵探公司有全程錄像!!!!! 當他及其走狗從
上面帖子發現有錄像時,為時已晚--所有新聞都鋪天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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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要命的是:那些1 恐怖份子\\\'居然在他向記者們宣布恐嚇信后,再次把那`恐嚇信\\\"當眾又
送給他,還拍了3 張方舟子和恐嚇信在一起的特寫照片! 那話咋說的? 立此存照! 哈哈哈哈!」
http://www.chinagonet.com/main/view_post.php?pid=2080574)。
也就是說,美國法庭的文件實際上「送達」了兩次:第一次就是那個恐嚇信事件,發生在2 月1 日;第二
次則是在方舟子當眾編造恐嚇信事件謊言之後的現場,發生在2 月4 日。兩次送達或者有錄像、或者有照
片為證。對第二次送達,方舟子及其追捧他的「妓者」們很少提起(「妓者」是方舟子辱罵中國記者的慣
用語)。不過,方舟子後來在推銷自己的書時,會不小心說漏了嘴。如他兩個月後對《重慶晨報》記者說:
「我被人跟蹤過兩次,……還有一次是這本書在北京的新書發布會,一個人遞了一個信封給我,要
我回家好好看看,裡面也是一些恐嚇的話。」(《方舟子:我被人兩次跟蹤恐嚇》,2007 年4 月
26 日《重慶晨報》。http://www.xys.org/xys/netters/F ... rview/chongqing.txt)。
再過四個月,方舟子在《方舟子破解世界之謎》「首發式」上說,
「上一次在這裡開首發式的時候有人給我送恐嚇信,這次在網上公布說要開這個首發式的時候,我
看到有人揚言要來踢場子、要來捉人,我不知道來了沒有?」(《〈方舟子破解世界之謎〉新書首
發暨讀者見面會文字實錄》,見新語絲2007 年8 月14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log/myths5.txt)。
總之,方舟子在2 月6 號說「新語絲社在美國的註冊地點於昨天收到肖傳國的律師派人送達的訴狀」,乃
是因為他本人已經兩次「收到肖傳國的律師派人送達的訴狀」。至此,方舟子「逃送」的本事都已經使完
了,而「送達」一方卻人證物證樣樣俱全。方舟子迫不得已,只好承認收到送達。可是,他又不敢承認訴
狀是送達他本人的,如果那樣的話,就相當於他把自己編造的跟蹤、恐嚇瞎話戳破了。為了保護前一個瞎
話,方舟子於是就順嘴編造了另一個瞎話,說收到訴狀的是「新語絲社在美國的註冊地點」,並且是2 月
5 日。其實,「新語絲社在美國的註冊地點」是否收到訴狀,如果收到,簽收的日期到底是哪一天,這些
都是有案可查的,因此方舟子的后一個瞎話更易被捅破。可是,已經走投無路的方舟子哪裡還顧得了這些!
【注1:2010 年8 月29 日,方舟子在北京街頭「被襲」。事後,國內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支持方舟子,譴責
襲擊者,要求警方追查兇手。可是,不到一周的時間,質疑方舟子報假警的聲音又鋪天蓋地。對此,方舟
子於9 月2 日在新浪微博上說:
「報假警是刑事犯罪。我驚訝地發現竟有如此多的媒體(例如《信息時報》、《東莞時報》、《長
江商報》、江蘇電視台、大河網、東北新聞網、華聲在線)、名人和實名作者敢於公開指控、懷疑
我涉嫌犯罪,或主動為這種言論提供發表平台。請各位網友幫我收集這些媒體、個人的名單和相關
證據的鏈接。」(http://t.sina.com.cn/fangzhouzi)。
就像他在2010 年3 月說「『直接是英語文章翻過來的』卻公認是抄襲」時,忘記了自己在2001 年的抄襲
《科學》論文的劣跡一樣,2010 年9 月的方舟子在說「報假警是刑事犯罪」時,也把自己在2007 年「報
假警」的劣跡忘得一乾二淨了。】
【注2:2010 年9 月8 日,方舟子承認他所謂的送恐嚇信事件與肖傳國所說的送法庭傳票是一回事,但他
堅持說,送傳票的「經過」就是恐嚇行為,因此他不是報假案。他絕口不提「恐嚇信」本身有什麼恐嚇內
容: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74
「肖傳國上傳的視頻與我此前敘述的受恐嚇經過完全相符,鳳凰衛視資訊台竟抹掉視頻錄音,用旁
白的方式為肖圓謊,聲稱視頻證明我是在報假案、賣書、募捐!(其實基金會早在這之前就已成立)
兩位主持人,你們如此造假污衊我,還有一點點良心嗎?兩名主持人,男的叫馬斌,女的大名叫竹
幼婷。記住了。」(方舟子:《無恥的鳳凰衛視資訊台》,XYS20100908,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jia11/attack122.txt)。
「記住了」三個字後來被方舟子刪了,因為它們太像「恐嚇」了。】
4、追根
那麼,方舟子最初編造謊言的目的是什麼呢?前面提到的那個白字秀才在前面提到的那篇文章中,指出這
是方舟子的「一石三鳥」之計:
「這『恐嚇信案件』,恐怕有高人背後指點。
一鳥),可以讓方舟子獲得社會的更多同情,並得到更多的支持。
二鳥),可以讓更多的人買他的所謂打假新書。
三鳥),造成從未收到過法院傳票的假相。
「對一鳥)和二鳥),已有事實證據。方在自己的博客上連續貼出他因為打假而被人恐嚇的消息后,
許多留言表示支持方,同情方,並說要買更多方的書。
「對三鳥,我們只能拭目以待了。」(http://bbs1./education/messages/325087.html)。
白字秀才的猜測,得到很多人的贊同。比如,「密碼」就說,「白字秀才同學昨天的分析,就鞭辟入裡」。
(密碼:《請關注造假鬥士方舟子涉嫌謊報假案事件》,見2007 年2 月6 日新浪博客《張三のBlog》,
http://**/s/blog_490f7660010006s1.html)。不過,僅有猜測,沒有證據,就象是做科研只提出假設而不做實驗取證一樣。筆者下面為白字秀才
續貂。
(1)、謊言成就銷量
首先,我不太認可白字所說的「一鳥」。這是因為,對於一般人來說,他們當然會要想方設法地爭取社會
同情,以獲得更多的支持。但方舟子不是一般人,他是一個「奇才」。而他的出奇之處就在於,他的本性
是與人為惡:別人越恨他,他就越亢奮,鬥志也越勇猛。早在1999 年11 月,方舟子正與朱海軍斗得你死
我活。有人勸方舟子說:「難道你老非得等到六十才耳順?」猜猜方舟子怎麼回答?他說:
「呵呵,我到了六十也未必耳順,活到老斗到老:-)」(見1999 年11 月27 日新語絲讀書論壇,
http://xys.cnhub.net/bbs/read.php?id=4484)。
其實,方舟子每天的一舉一動,都好象是在故意招惹人們去恨他。事實是,只要有人給他捐錢,有人買他
的書,他根本就不在乎別人對他是否同情。況且,一個漏洞百出的恐嚇信瞎話,能為他賺來多少同情和支
持呢?
不過,白字的「二鳥」確實是說到點子上了。實際上,方舟子把那個「恐嚇信」事件嚴嚴實實地捂了整整
三天,一直等到「首發式」上才宣布,確鑿無疑地說明,他是把這個事件當作了炒作那本書的一大法寶。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75
否則的話,全國每天出版的新書數以百計,方舟子的那本後來白送都送不出去的書,有什麼獨特之處?而
那些到場的記者,又拿什麼貨回去交差?
事實是,即使在謊言被戳破之後,方舟子仍舊繼續拿它來當做那本爛書的「賣點」。比如,2007 年2 月12
日,也就是恐嚇信事件出爐之後的第八天,方舟子到「Tom 科技頻道談科學成就健康」。看看那兩個主持
人是通過怎樣的方式把方舟子介紹給觀眾的:
主持人鄒波:張原,如果有一天你收到一封恐嚇信你會不會害怕?
主持人張原:肯定會害怕。我很難想象我的生活當中如果出現一封恐嚇信,肯定不會知道怎麼辦了。
你呢?
主持人鄒波:我當然會害怕呢,我比較膽小嘛。我們了解到,方舟子前兩天就被三位不明身份的人
跟蹤並且留下恐嚇信,今天我們一起問問方先生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方先生先給TOM 的網友打個
招呼。
(《方舟子做客Tom 科技頻道談科學成就健康實錄》,見新語絲2007 年2 月13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
Zhouzi/interview/tom6.txt)。
而方舟子呢,他象講真事兒似的,把那個恐嚇信事件再次講述一遍,然後接著說:
「這幾年我一直在打擊學術腐敗,假藥,假保健品,實際上一直有這種心裡的準備,肯定會得罪很
多人,而且是得罪比較有權勢的,利益比較大的。人身安全會受到威脅這是肯定的,但是這是第一
次碰到。」(出處同上)。
此後不久,方舟子開始為這本書進行巡迴促銷。而他每到一地,都要把「跟蹤恐嚇」這件事提上一提,好
象生怕提不起別人的興趣。看看下面的新聞報道:
「【編者按】有『國內學術打假第一人』之稱的方舟子,最近對保健品又開了一炮。在新書《科學
成就健康》里,他指名道姓地揭露了20 多種常見虛假保健品,掀起一場軒然大波,甚至發生了
『被人跟蹤,收到恐嚇信』的事。而這一切都沒動搖方舟子『炮轟』到底的決心。」(《方舟子回
漳州開講座 炮轟保健品和中藥》,2007 年2 月27 日《海峽導報》,http://www.xys.org/xys/netters/F ... ew/haixiadaobao.txt)。
「此前新書在北京首發時,方舟子收到了兩封恐嚇信,……」(《方舟子來了 「君子之辯」明天開
火》,2007 年4 月21 日《天府早報》,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interview/chengdu.txt)。
「昨日,方舟子告訴記者,這本書出版后,他曾兩次被跟蹤,並被來人當面遞信進行恐嚇。……為
此,這位留美博士請記者為安全考慮,不要透露他在成都期間的住址。」(《方舟子來蓉「打假」 老
教師欲當面「對質」》,2007 年4 月22 日《成都商報》,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interview/chengdu.txt)。
「我被人跟蹤過兩次,一次是在新浪網做完訪談后,回家被3 個人跟蹤,有一個人直接上門恐嚇我。
還有一次是這本書在北京的新書發布會,一個人遞了一個信封給我,要我回家好好看看,裡面也是
一些恐嚇的話。」(《方舟子:我被人兩次跟蹤恐嚇》,2007 年4 月26 日《重慶晨報》,http://www.xys.org/xys/netters/F ... rview/chongqing.txt)。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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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方舟子製造這個「恐嚇信」詐局,就是蓄意給「假藥,假保健品」勢力栽贓,以達到多賣書的目
地。這與有些影星在推出新片時,故意要露點、走光、並且要傳出點兒緋聞什麼的以吸引觀眾,是同樣的
招術。2010 年8 月29 日,也就是在要推出《大象為什麼不長毛》之前三天,方舟子又報警說,自己在北
京街頭「被襲」。
(2)、假象成就安全
那麼,白字秀才說的「三鳥」——「造成從未收到過法院傳票的假相」——,在我們已經「拭目」觀察了
將近三年之後,到底是不是真的呢?筆者的結論是,部分真,部分不真。
顯然,在2 月4 號公布「恐嚇信」事件之前,方舟子並不知道投遞「恐嚇信」的過程被全程錄像。而根據
那個錄像,我們知道,方舟子並沒有簽收那個法庭文件。既然如此,在經過三天的冥思苦想和Google 鑽研
之後,方舟子一定會以為美國法庭沒有「送達」的證據,因此他可以以此為由繼續「賴訟」。而把這個法
庭送達說成是「恐嚇信」,實際上只能把這件事張揚出去,對他「賴訟」並沒有什麼好處。退一步說,方
舟子當時並不需要通過編造「恐嚇信」瞎話來「賴訟」。也就是因為如此,在遭遇「恐嚇信」的第二天,
他與何祚庥到搜狐網抄作《科學成就健康》,主持人問方舟子:「你的書出來,保健品的廠家會不會來找
你?」方舟子答非所問:
「對假的東西讓他的銷量受影響,這是好事,減少被騙了。因為我這本書現在剛剛開始上市賣,最
開始是通過網路的郵購,很多人一買就買好多本,他們說是送給親友,為了不讓他們買保健品送禮,
有人甚至說要送還不如送這本書,我說你你不一定要送這本書,也可以送本其他的好書,中國人要
改變送禮的習慣,不要送禮就送保健品,這是不好的習慣。在國外沒有見到這個習慣,中國人有這
種習慣,給人送保健品。」 (《方舟子、何祚庥作客搜狐談如何識別保健騙局實錄》,見新語絲
2007 年2 月2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netters/F ... /sohu_liaotian5.txt)。
不過,根據那個送達錄像,我們可以看出,方舟子當時確實是在躲避什麼:當送達公司的人員敲門,並且
告訴方舟子是送遞快件之後,方舟子問東問西,支支吾吾,拖了足足一百多秒才把門打開。這與正常男人
接收快件的情況完全不同。那麼,方舟子在躲什麼呢?合理的解釋是,那個地址是被方舟子專門用來「逃
送」的,所以他才會一會兒說那是他的「工作室」,一會兒又說那是他的家——他自己也不確定應該如何
稱呼那個地方。另外,也就是因為方舟子知道自己的地址是秘密的,沒有人會往那裡郵寄快件,所以他才
會對送快件的人那麼敏感,並且再三說出「我沒有等人送資料」這樣的話。
在藏身秘窟被人發現之後,方舟子一定十分懊悔自己的大意,痛恨敵人的狡猾,但他又會慶幸自己沒有留
下籤名。他的本能反應應該是要設法阻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因為送達人沒有得到簽名,很可能還要再
來。顯然,想要躲避再次送達的最有效辦法就是再次搬家。可是,這個窮鬥士——四萬塊錢就能讓他撕心
裂肺、呼天搶地,肯定不富——,不太可能有第三窟。因此,他的唯一出路就是設法阻止對方的再次登門。
設什麼法呢?此時,方舟子「市井精明」的一面派上了用場。市井之徒在與人對罵而吃虧之際,最最拿手
的把戲就是把自己的頭髮扯亂,把自己的臉皮撓破,然後坐在地上,一邊狠拍大腿,一邊扯嗓子乾嚎:
「他打人了,他打死人了!大家快來看吶,要出人命了!」而這一招確實往往能夠逼退絕大多數敵手。方
舟子生長在訟吏家庭,對此等手段自然是嫻熟於胸。他於是到公寓的保安那裡「報警」:又是查錄像,又
是截取照片,裝得煞有介事,其目的,就是想要門衛成為他的第一道防線,把送達公司的人攔在大門之外。
這也是方舟子為什麼沒有在公布恐嚇信事件的同時,把跟蹤者的照片也一起公布的原因:在方舟子的潛意
識中,他們本來就是用於不同目的的。【經肖傳國查證,「當地片警無方是民所謂『恐嚇信』的報警、立
案記錄」,見2007 年2 月9 日散仙谷論壇,http://**/s/blog_490f7660010006v2.html。】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77
除了上面提到的目的之外,方舟子編造恐嚇信謊言,還有一個目的,這就是在自己的頭上戴一個保險套,
把仇家嚇跑。原來,經過多年的打打殺殺,黨同伐異,到了2007 年初,方舟子的友人越來越少,仇人卻越
來越多,而他的仇人,幾乎全部都是來自私仇。因為方舟子整仇人的手段窮凶極惡,因此他的每個仇人也
都對他恨之入骨。也就是說,如果方舟子在當時還算不上是過街老鼠的話,那他也是一個驚弓之鳥。更重
要的是,方舟子生性多疑,以為人人都要利用他,人人都要陷害他,久而久之,就落下了「被迫害妄想狂」
病症。而這個病症的特點之一就是,越是害怕別人的迫害,他自己的攻擊性就越強;而攻擊性越強,樹敵
就越多,這反過來就越能夠「證實」自己的妄想。他當時四面出擊,今天打學術騙子,明天打中醫騙子、
今天罵法官枉法、明天罵記者造謠,無一不是這一病症的表現,也無一不在加重他的病症。按照方舟子的
算計,他製造一個「恐嚇信」騙局,可以使公安或者保安人員對他多加關注和保護,既滿足他那「名人心
理」,也可以達到震懾那些「迫害者」的目的。
(3)、恐嚇成就鬥士
從另一方面來看,自從出道以來,「恐嚇信」一直就是方舟子嘩眾取寵、賺取眼球的拿手把戲。早在1999
年,方舟子就說自己「收到了一大堆法 .倫. 功 弟子寄來的恐嚇信」。而他「貼出來供欣賞」的那些言論,至
多只能算是一些詛咒而已。(方舟子:《法. 輪. 功五解剖》,新語絲1999 年5 月27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religion/falun5.txt)。
2000 年7 月,方舟子在《有關網路問題答國內記者問》中,又提到恐嚇信:
「去年我剛開始在網上批判法 倫 功 那陣子,天天要接到美國法 倫 功信徒打來的電話要跟我『消除誤
會』,還收到了一大堆他們寄來的電子郵件恐嚇信,親身體驗了一下『真 善 忍』的滋味。在寫聲援
何祚庥院士的宣言的那天晚上,我連遺囑都擬了一份。可惜去年年底硬碟損壞,這部分資料都丟失
了,否則以後再找出來看,倒也一定很有趣。」(見新語絲2000 年8 月16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Net/interview.txt)。
在當時,相信他這些話的人一定不少。而在今天,除了麇集在新語絲上的那些暴徒,還有誰信他呢?
2006 年2 月,方舟子又製造了一起恐嚇信事件。原來,他的老朋友張遠山,就是那個與《書屋》主編周實
合夥化名莊周,稱讚方舟子是知識分子中的「巨擘」的那位,在新語絲上發表了《潘知常教授與鄙人所見
略同》一文,暗示潘教授抄襲了他張遠山。潘教授聞訊,將反駁的稿子寄給方舟子,要求發表。而方舟子
就是不給潘教授辯白的機會。潘教授數次去信催促,口氣未免激烈。方舟子於是抓住把柄,說潘教授給他
寫恐嚇信,並且於2 月19 日把潘教授給他的私人信件公開,名之曰《南京大學新聞學院潘知常教授寄方舟
子的恐嚇信一束》。且看其中的第一封「恐嚇信」:
「新語絲網站:
「我的回復文章已經發過去幾次,你們為什麼不登?張的文章已經構成對於我的名譽的損害,你們
作為刊登他的文章的網站。事先沒有對他的文章進行嚴格的審查,也已經構成了對於我的名譽的損
害。你們如果再包庇他,並且拒發我的答覆文章,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南京大學潘知常」
如果這也算是恐嚇信的話,那麼就看看方舟子在2000 年8 月21 日是如何在自己的菜園子恐嚇一個ID 是
「槓桿」的人的(此人後來是虹橋科教論壇上的鐵桿方粉):
「你這位騙子一直在這裡誹謗我,所有的個人身份資料又都捏在我手裡,居然敢提醒我『誹謗別
人』,真夠弱智的。」(http://web.archive.org/web/www.xys.org/forum/messages/28972.html)。
「杠騙子,你要是敢繼續誹謗我說我誹謗陳,有你好果子吃」。(http://web.archive.org/web/www.xys.org/forum/messages/29010.html)。
再看看他在2003 年6 月11 日是如何「恐嚇」北大教授劉華傑的:
「如果劉華傑副教授信守其諾言出庭作證我是『為了權勢』打假,是『江湖騙子』,是『偏執狂』,
那麼……我也將追究其法律責任。」(方舟子:《評北京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劉華傑將為〈探索與爭
鳴〉誹謗案出庭作證》,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tansuo2.txt)。
接著看他在2003 年6 月24 日是如何「恐嚇」《探索與爭鳴》雜誌社的:
「如果有必要,我將把這一起官司長期地、一級一級地打下去,並追究其他涉案機構、人員的法律
責任。我也隨時準備與《探索與爭鳴》雜誌社達成庭外協議,但是時間拖得越久,我受的損失越大,
付出的費用越多,我索取的賠償也會越高。」(方舟子:《就野鶴誹謗一案答〈探索與爭鳴〉編輯
部》,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tansuo20.txt)。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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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擅自公布私函的人,我們看看方舟子又是怎樣痛罵的:
(北大)「反科學傳播中心的人員,……最近甚至不顧根本道德,把我寫給別人討論工作的私函也
經過加工后在網上匿名貼出,想用這種下作手法敗壞我的聲譽,實在是可憐、無恥之極。」(見新
語絲2003 年1 月8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y/shenmingxian2.txt)。
現在,我們當然知道,那個「實在是可憐、無恥之極」的人,恰恰就是方舟子自己。
總之,2007 年2 月的恐嚇信事件,完全是方舟子自編自導自演的醜劇。與其他醜劇演員不同的是,在醜劇
穿幫之後,他們一般會趕緊捲起鋪蓋溜之大吉。而方舟子卻「有種」把這個醜劇演一直下去,儘管台下罵
聲一片。
【2010 年7 月2 日,也就是在方玄昌被揍之後一周,方舟子在讀書論壇上發帖子說:「剛剛收到一個恐嚇
電話,已報案。」 (http://www.xys.org/forum/db/7/15/227.html)。這和那個「狼來了」的故事頗有幾分相像——即使是真的來了,人們也不信
了。果然,那個「恐嚇電話」的內容是:「這幾天小心點,有人要整你。」(http://t.sina.com.cn/1195403385/k4ClgiD1V)。只有那些整天做賊
心虛、提心弔膽的人才會把這樣的電話稱為「恐嚇電話」,並且一邊網下「報案」,一邊網上「報案」。
不到兩個月,8月29日,先是方舟子的妻子劉菊花在方舟子的新浪微博上「報案」,說方舟子被襲:
「我是方舟子的愛人,代替他發布這條微博。剛才在北京住所附近,方舟子遭到兩個埋伏歹徒的辣
椒水和鐵鎚襲擊,受輕傷。方舟子兩袖清風,鐵骨錚錚,為民除害,無怨無悔,更無所畏懼。期待
北京警方早日緝拿兇手,更期待中國社會不再需要方舟子以一己之力抗拒群魔的那一天。」(http://t.sina.com.cn/fangzhouzi)。
接著,方舟子到派出所報案,介紹案情。據他當天在新語絲讀書論壇上公布的「我遭遇兩名歹徒襲擊的詳
細經過」說:
「今天(8 月29 日日)下午3 點我約好遼寧衛視『王剛講故事』的兩名記者在北京住所所在小區的
門口見面,然後一起走到附近一家茶館(就是《中國企業家》詳細描述過其位置的那家)接受關於
李一事件的採訪。5 點左右,採訪結束,我把兩位記者送上計程車,轉身才走兩、三步路,只見一
名男子突然竄到我面前,朝我的臉噴射氣霧,我聞到一股刺激性味道,頭暈腳軟,幾乎要倒下,我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79
立即屏住呼吸,向路的對過跑去,後面另一個人追著我,手持鐵鎚要砸我頭部,我拚命往前跑,此
人在後面追,沒能追上,就把鐵鎚向我扔出,連扔兩次,第一次朝我的頭部扔,沒有砸中,我聽到
鐵鎚落地的聲音,邊跑邊回頭看了一下,此人又撿起鐵鎚扔過來,這次擊中了我的腰部,流了一些
血。我跑了有一兩百米,歹徒未再追趕。我跑進小區后,報了警,警察很快來了。當時路邊有一些
人,警察立即去現場尋找目擊者。做完筆錄后,到附近醫院驗傷,除了腰部有兩處破皮出血外,目
前身體還未發現其他異樣。」(方舟子:《我遭遇兩名歹徒襲擊的詳細經過》,http://www.xys.org/forum/db/7/101/117.html)。
當天,他的律師彭劍就對媒體公開指認肖傳國是主要嫌疑人。(白宇:《方舟子律師:被襲可能是兩方面
人所為》,中廣網北京8 月29 日消息,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1/attack6.txt)。
8 月30 日,方氏海外基金會發表公開信,在「表達我們對方舟子的全力支持,對行兇歹徒的強烈譴責,以
及對警方儘快破案的敦請」的同時,他們宣布,「中國科學與學術誠信基金會將就這一事件發起新一輪募
捐。」(OSAIC:《關於著名科普作家與打假鬥士方舟子被兩名歹徒襲擊的公開信》,http://www.xys.org/forum/db/7/103/99.html)。
9 月1 日,「打假鬥士pk 打工皇帝后,再獻科普力作」,《大象為什麼不長毛》由海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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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轄異議」
按照《民事訴訟法》,法庭在完成立案、送達之後,被告在十五天之內提交答辯狀,然後法院開庭審案。
可以想象,在「賴送」失敗之後,方舟子肯定要在答辯這一環節製造麻煩,以阻止開庭。而他的慣用伎倆,
就是提出所謂的「管轄異議」。
所謂管轄異議,是指涉案當事人對受理法院是否擁有對該案的管轄權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分為級別異議和
地域異議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
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
定駁回。」
按道理講,提出管轄異議,是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方舟子依法提出異議,本來無可厚非。可是,方舟子提
出的異議,全部都是胡攪蠻纏。根據方舟子的律師彭劍編纂的《肖傳國訴方舟子各案件情況一覽表》,截
止到2007 你9 月4 日,肖傳國針對方舟子總共提出了五項訴訟,其中四項民事訴訟,一項刑事訴訟。而在
四項民事訴訟案中,方舟子都無一例外地向法庭提出「管轄異議」。(彭劍:《肖傳國訴方舟子各案件情
況一覽表》,見新語絲2007 年9 月21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471.txt)。讓人咂舌的是,方舟子的「管轄異議」並不
僅只限於有「地方保護主義」嫌疑的武漢法院。即使肖傳國到位於方舟子家門口的北京西城區法院控告他,
方舟子也要提出「管轄異議」。更奇的是,一旦他的「異議」被駁回,他一定要接著「上訴」。也就是說,
不把他所能夠使用的手段全部用盡,不把案子開庭的時間拖到不能再拖,他絕不肯老老實實地當他的被告。
由此可見,這個「管轄異議」又是方舟子這個訟賴藉以「逃訟」、「賴訟」的一個手段。
1、荒謬異議
怎麼能夠看出方舟子是利用「管轄異議」來賴訟呢?最簡單、最直截的方法就是分析他的「管轄異議書」。
在他的第一個「管轄異議書」(《管轄異議書:肖傳國與搜狐、中國協和醫大出版社、方舟子名譽權糾紛
一案》)中,方舟子提出異議的第一條理由竟然是這樣的:
「肖傳國住所地不明,法院不應當以其自稱的住所地確定管轄權。」 (見新語絲2005 年11 月7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55.txt)。
難道肖傳國也像美國華僑方舟子那樣,搞狡兔三窟的把戲,躲法警,住「工作室」,「經常不在國內」,
因此「住所地不明」?看看方華僑提供的證據: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
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肖傳國自稱其住
所地在『武漢市江漢區解放大道20 棟樓6B 室』,但通過網路查詢(打開
http://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進入http://www.med.nyu.edu/cgi-bin/oph?name=id%3dxiaoc01
可見:『name: Chuan-GuoXiao title: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School of Medicine,
Urology address : : 550 First Avenue: New York NY 10016 : US』,即可得知——擔任醫學院臨床副教
授職務的肖傳國的地址在美國,且國內有關單位也宣稱肖傳國系『美國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外科副
教授』,因此,肖傳國實際住所地應當在美國紐約州或其他地點。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81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 條規定:
『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但是,因肖
傳國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起訴時的住所確實在武漢市江漢區而不是在美國紐約州,故武漢市江
漢區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本案。」(出處同上)。
僅僅根據從網路上查到的對方工作單位地址,就「即可得知」人家不在自己提供的另一個地址居住,這是
什麼邏輯?難道我們可以根據網上查到的新語絲中國文化社的大本營位於「紐約州利物浦市林溪大街4315
號」,就可以說方舟子不是住在「加州聖地亞哥市黃金海岸大街某棵樹上」?再者說,肖傳國是否「提供
證據證明其在起訴時的住所確實在武漢市江漢區而不是在美國紐約州」,乃是原告與法院之間的事情,你
沒向法院索取相關證據(方舟子當時還沒有聘請律師),憑什麼說人家「沒有提供」?
實際上,方舟子但凡懂得一點兒法律常識,但凡知道一點兒邏輯的嚴密性,他就應該在提出這條異議理由
的同時,附上以下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所說不是無理取鬧:
第一,方舟子必須證明,NYU 醫學院的網頁是即時更新的,而不是幾年更新一次。而事實是,在方舟子提
供的網頁找不到這樣的信息。
第二,方舟子必須證明,NYU 醫學院網站上的信息是權威的,沒有出現錯誤的任何可能。而事實是,該網
站的免責聲明(Disclaimer)偏偏是這麼寫的:
「A considerable effort has been made in good faith to ensure that material accessible from this site is
accurate. Despite this effort, it is clear that errors are inevitable.」(儘管我方竭誠提供準確信息,但很
明顯,錯誤仍舊是不可避免的。)(http://www.med.nyu.edu/about/policies/disclaimer.html)。
第三,方舟子必須證明,肖傳國的居住地址和工作地址是相同的。而每個有工作的人也都知道,工作地址
和居住地址不太可能相同。其實,一個人哪怕是稍有常識,也會知道,公司、學校、政府等法人網站不太
可能公布員工的私宅地址。不過,這些常識對於美國的無業盲流方舟子來說,可能是太過艱深了。
第四,方舟子必須證明,肖傳國一年365 天每天都在工作地址居住。
實際上,即使方舟子把上面的三條全部證實,他也還需要證實這最後一點。而我們僅根據方舟子自己口口
聲聲說的「美國大學教師體制」,姑且拋開肖傳國是否全時回國工作這一點不提,就可以知道方舟子根本
就無法做到這一點。在美國學術界工作過的人都知道,大學教授一般都有學術休假,即每工作數年,可以
帶薪或者停薪離職一段時間,大致在半年左右。除此之外,有的大學教授每年只從學校拿九個月的薪水,
其他三個月的時間是自由的。而對於象肖傳國這樣的臨床教授來說,他的工作時間就更為靈活。方舟子能
夠證明在自己誹謗肖傳國之時,2005 年9 月前後,肖傳國沒有在他所說的地址居住嗎?
也就是說,假如方舟子真的相信自己提出的理由的話,他也沒有提供最基本的證據來論證自己的要求是合
理的。而實際上,方舟子心裡清楚得很,他的那個理由荒謬絕倫。最好笑的是,方舟子在提出自己的異議
之時,竟然會先說出什麼「儘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如何如何。這就象一個人在為自己辯護時,先抽自
己幾個耳光,然後說,「儘管我有罪,但是……」。這說明,方舟子在「異議」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的
「異議」於法不合。所以說,方舟子「異議」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要拖延官司或者逃避官司。
方舟子異議之荒謬,還可以從下面這個例子看得出來。還是在上面提到的那個「管轄異議書」中,方舟子
在證明「武漢市法院不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時,提出了這樣一個理由: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82
「二法官不遠千里專程為本人送達訴訟文件的行為,涉嫌違反司法解釋的規定,且浪費了國家寶貴
的司法資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規定: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
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
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
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在必須查詢本人住址信息的情況下,若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法院可出具文件要求有關機關
同意原告查詢,甚至可派一人去北京查詢,但派二法院工作人員專程送達,實不為妥。
「因此,本人不認為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的送達行為符合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55.txt)。
如果讀者看不懂方舟子這個理由使用的是什麼樣的邏輯,那我就來幫幫忙,把方狀元的文字翻譯一下:
「你們法院根據我向另一個法院提供的居住地址——不是網上查到的、而是我方舟子自己讓所在地
居委會出具證明的那個地址——兩次向我送達法庭文件,兩次被我拒收,在此之後,你們本來就應
該知難而退,把肖傳國的案子撤銷。即使不撤,你們也應該按照規定,慢慢地走程序,先要肖傳國
提出查詢本人住址的申請,然後你們應該對這個申請慢慢地、嚴格地加以審查,最好不予批准。如
果沒有理由不批准,你們也應該派一個同志,而不是兩個同志,到北京來慢慢地查詢。在查到本人
的地址之後,那個查詢人不要直接把訴訟文書送達給我,因為那樣太省時間,太省事,不能浪費國
家寶貴的司法資源。他應該先回到武漢,然後由武漢法院再次嘗試通過郵寄手段送達。當然,本人
很可能不在國內,或者在國內而不在家內,或者在家內而拒絕簽收。不論如何,此時整個官司又回
到原點,即訴狀無法送達。於是,肖傳國應該提出第二輪查詢申請,接著提第三輪申請,他可以一
直提到第N 輪。可是,你們江漢區法院卻放著這樣現成的省事的程序不走,偏偏派人,並且不是派
我方舟子認為合適的一個人,而是兩個人,到北京對我執行現場送達,讓我在眾目睽睽之下丟了大
臉,出了大丑,這太不妥當了。所以,你們『不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
對於方舟子的這個推理論證,筆者深表贊成。是啊,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你們為什麼不叫武漢市江漢
區方氏法院呢?你們為什麼不按照我們方狀元、方博士、方少俠的意思去辦案呢?你們如此不按牌理出牌,
那讓我們的方全才怎麼靠耍無賴把官司賴掉呢?所以,你們實在「不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我建議,從
此以後,所有與方舟子有關的案子必須由方鬥士指定的法院來審理。不僅如此,這個榮幸能夠為方華僑舟
子服務的法院,在接受那些惡意訴訟之前,還必須歃血發誓:
「我們方氏法院的辦案人員,莊嚴宣誓:我們辦案的所有程序,不論是法律條文有沒有明確規定的,
一定都要首先徵得方鬥士的認可,以便他可以依法賴訟。如果我們做不到這一點,我們就『涉嫌違
反司法解釋的規定,且浪費了國家寶貴的司法資源』,我們就『不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我們就
必須批准方舟子的『管轄異議』,並且把案子拱手送到他指定的任何一家法院。」
方鬥士,滿意了嗎?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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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惡意異議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83
俗話說,聽其言,觀其行。一個人有言有行,無論是言是行,其本質都是他內在的最初動機、最終目的的
外在表現。所以,我們追蹤方舟子提出「管轄異議」的目的,除了根據其「管轄異議書」的內容之外,我
們還應該看看他的行動到底如何。
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完成之後,被告有15 天的時間提出辯護狀。有管轄異議的,也應該在這15 天
內提出。一般來說,提出辯護,需要收集、整理證據,並且進行相應的公證,因此所需的時間比較長。而
提出管轄異議,不過是根據法律條文來證明自己的觀點,雖然有時需要證據,但方舟子在2006 年11 月提
出的兩個「管轄異議書」(另一個是對於「肖傳國與北京科技報社、北京青年報社、方舟子名譽權糾紛一
案」的異議),除了列舉法律條文、給出網站地址之外,並沒有提供任何實質性的證據。可是,方舟子提
出異議,卻是在送達之後第十三天,即在原定開庭日期之前一周。
如果這還不能說明方舟子是在有意拖延時間的話,那麼就再看看他的兩個異議上訴。原來,方舟子的那兩
個管轄異議都在2006 年12 月15 日被駁回,駁回的根據,除了《民事訴訟法》之外,就是「被告方是民在
管轄權異議書中提出的其他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在此之後,方舟子有15 天的時間來決定
是否上訴。方舟子當然要上訴,而他提出上訴的時間恰恰是在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12 月31 日。(見:
《肖傳國告搜狐、協和醫大出版社、方舟子案:管轄權異議民事上訴狀》、《肖傳國告北京青年報社、方
舟子案:管轄權異議民事上訴狀》,新語絲2007 年1 月6 日新到資料。方舟子收到裁決書應該是在12 月
16 日)。與之相比較,方舟子在野鶴案初審判決簽發日期——而不是收到日期——之後第八天就提出了上
訴狀;在收到肖傳國案初審判決之後第十一天就提出了上訴狀——這十一天中,包括等待那份「公開信」
的暗室炮製。(下詳)。
是不是方舟子在上訴書中提出了什麼新的「有法律依據」的理由呢?我們且看方舟子提出的五點「事實與
理由」:
「一.上訴人在《管轄異議書》中所述事實均有事實依據;指出一審法院審判活動中的不當不妥,
亦有嚴謹的推理論證和充分的法律依據。(2005)漢民一初字第1834 號民事裁定書沒有反駁或提
及《管轄異議書》中上訴人陳述的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不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七個理由。」
「二.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於2005 年10 月受理了肖傳國提起的被告不明確的起訴,已經構成違
法」。
「三.因本案僅一個原告,而三個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故也應本著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司法
效率的原則,由三個被告住所地法院審理本案為宜。」
「四.本案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管轄權異議上訴審收案件受理費200 元,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糾
正錯誤,撤銷錯誤的收費200 元的決定。」(見新語絲2006 年1 月6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59.txt)。
就這麼個讓人噴飯的狀子,還需要寫15 天嗎?而這個狀子之可笑,從最後一條理由就可以看出:連200 元
的上訴費他都要斤斤計較!實際上,上面的五條,只有前兩條屬於「上訴」的範疇,后三條屬於「異議」。
可見方舟子這個大法盲在寫狀子時,連自己在幹什麼都搞不清楚。而他在第一條中所說的「上訴人陳述的
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不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七個理由」,其中之一就是前面提到的那個江漢法院不應該派
兩個人到北京送達,「浪費了國家寶貴的司法資源」。這麼可笑的「理由」,你讓人家怎麼「反駁」?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84
那麼,方舟子的上訴第二條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方舟子在最初的異議書中,說「肖傳國的起訴明顯不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要求,江漢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明顯違法」。方舟子的根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
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
「江漢區人民法院向本人送達的訴狀中竟有『第一被告人:搜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朝陽公司董事
長』內容,姑且不談『被告人』字眼應當出現在刑事訴訟文書中而不應當出現在民事訴訟規範文書
中之事,僅評價該當事人主體陳述的實際內容,可得出結論——該訴狀第一被告未列明,該起訴沒
有明確的被告。
「因為:
「1.一般的社會常識會告訴我們,在中國,一公司的全稱不大可能僅僅有四個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
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
樣』,有關機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簡稱『有限公司』,因此,基於以上法律常識可知,在中
國沒有一個公司的全稱是四個字。」(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55.txt)。
方舟子真不愧是八閩大地的語文狀元,這麼會咬文嚼字,並且還敢教訓專職法官這樣的「法律常識」:
「『被告人』字眼應當出現在刑事訴訟文書中而不應當出現在民事訴訟規範文書中」。請問方狀元,你是
怎麼知道這個法律常識的?你認為法院應該怎樣稱呼你?How about「嫌疑人」?
實際上,挑剔原告狀子中列舉的被告名稱,是方舟子「異議」的拿手絕活兒。比如,在他異議「肖傳國與
北京科技報社、北京青年報社、方舟子名譽權糾紛一案」時,也列出相似的一條:
「江漢區人民法院向本人送達的訴狀中列竟列第一被告為『北京科技報』、列第二被告為『北京青
年報』,而不是『北京科技報社』、『北京青年報社』,可看出——該訴狀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
未規範列明,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規範要求。
「因為一般的常識會告訴我們,在中國,某某『報』不可能是該單位的全稱;某某『報社』才是單
位全稱。
「肖傳國或其代理人,如具有以上應具有的常識,不應當出具該訴狀。
「江漢區人民法院,如具有以上應具有的常識,不應當接受並送達如此的訴狀。」(見新語絲2005
年11 月6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56.txt)。
類似的「理由」,還出現在《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起訴方舟子案:訴訟管轄異議申請書》、《肖傳國訴
人民網、方是民一案:訴訟管轄異議申請書》中。
其實,我們就算方舟子吹毛求疵吹得有理,但那「疵」也是在原告與法院之間的「疵」,至多是在原告與
其他被告之間的「疵」,礙著你方舟子什麼事了!實際上,基於「社會常識」和「法律常識」,我們都知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85
道,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一個公司的全稱是美國生物信息公司」。那你方舟子這個「美國生物信息公司咨
詢科學家」到底是在哪裡上班啊?你打出這樣的名片,是不是「不符合正派人的規範要求」啊?
可想而知,方舟子的異議上訴被武漢中級法院理所當然地駁回了,就象他的管轄異議被江漢區法院嚴正駁
回一樣。方舟子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終審裁定書是在2006 年5 月19 日,開庭日期定在
6 月21 日。也就是說,通過「異議」,方舟子把官司拖延了近八個月。
可是,開庭在即,方舟子卻還有一件重要的事情沒有干:他還沒有向法庭提供為自己辯護的證據。最終,
在2006 年6 月19 日,也就是在訴狀最初送達之後的八個月,在預定開庭之前的兩天,方舟子向法庭提交
了辯護的證據。(《肖傳國訴方舟子等人一案證據目錄》,見新語絲2006 年6 月21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73.txt)。
不過,這些遲來的證據大多沒有派上用場,因為原告在庭上以「逾期」為由,拒絕對方舟子提交的這些
「證據」質證,而法庭也同意原告的決定,認為「應由被告方是民承擔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對此,
「被告方是民」在上訴書中大吵大鬧,好像自己受到了天大的委屈似的。其實,他完全是咎由自取。關於
方舟子逾期舉證的責任問題,請參看關天茶舍網友hulog 的文章:《給「法盲」方舟子同學上堂法律課》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69218.shtml),這裡不再浪費筆墨。
問題是:方舟子為什麼會「舉證逾期」?
答案很簡單:方舟子從一開始就沒有準備打這場官司。他以為,憑藉自己在網上的那些詭辯、耍賴、胡攪
蠻纏的伎倆,他可以把中國的法院玩兒得團團轉,而肖傳國在有生之年根本就不可能等到開庭的那一天。
既然案子不能被審理,方舟子當然不需要白費力氣去收集什麼證據了。所以,在規定的舉證期內,他沒有
舉證。2005 年12 月15 日,因為案子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法庭將方舟子的舉證期延長到2006 年1 月14 日。
可是,方舟子還是沒有按期舉證。最後,方舟子逃「送」失敗,異議被駁,法庭開庭在即,方舟子這才慌
了手腳,趕緊張皇失措地拼湊證據。而為了拼湊這些幾乎全部來自網路的證據,他竟然花了整整一個月的
時間,超過訴訟法規定時間的一倍。讓我們欣賞一下方舟子費了九牛二虎之力而舉出的證據的第一條是多
么的荒唐可笑:
「1 《又一個在美全職的人參選中國院士》文 書證 見『新語絲』網站網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 ... a6/xiaochuanguo.txt
『新語絲』網站刊登了揭發肖傳國在美國機構任職的文章(作者:heru1)。」(方舟子:《肖傳國
訴方舟子等人一案證據目錄》,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73.txt)。
這個證據的實質有如這樣:方舟子罵了肖傳國,肖傳國到法庭告方舟子,法官問方舟子,你為什麼罵他呀?
方舟子答曰:「我家裡的人都罵肖傳國,所以我也罵肖傳國。你看證據1,是我遠方堂兄何如一開始罵肖
傳國的。」由此可見,這個美國博士真是沒有一丁點兒的「法律常識」。
再看看方舟子的第九項證據:
「9 『水中划』2005 年9 月15 日在華中科技大學校友論壇發表的《讀肖傳國(昏教授)候選院
士的簡歷有感》 書證 見http://www.hust.org/hust/post/html/A1/1050.html 該文附件肖傳國
簡歷顯示:1.肖傳國於1975 年12 月畢業於武漢醫學院。2.2001 年1 月開始任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
系副教授。」
筆者已經證明,「水中划」是方舟子的馬甲。而這個「證據9」再次為筆者的結論提供證據。因為假如方
舟子不是水中划的話,他應該象列舉「證據1」那樣,把水中划文章的原始出處「新語絲網站」也大大方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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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3 04:36 | 只看該作者
方地列出來。方舟子之所以不敢這麼做,恰恰說明他做賊心虛,所以他才要自作聰明地先把自己的謗文轉
貼到「華中科技大學校友論壇」,然後再把它拿到法庭當作為自己辯護的證據。(《讀肖傳國(昏教授)
候選院士的簡歷有感》是水中劃在北美時間2005 年9 月14 日 23:01:07 張貼在新語絲讀書論壇上的。這篇
文章被水中划張貼到「華中科技大學校友論壇」是在2005 年9 月16 日 21:36)。方舟子的這一連串列為,
在性質上與罪犯洗錢是一樣的。罪犯要洗錢,他首先要犯罪搞錢。所以,洗錢一般屬於罪上加罪。而方舟
子誹謗他人在先,製造偽證欺騙法庭在後,也是罪上加罪。其實,方舟子準備證據的過程,既是他的犯罪
過程,也是他掩蓋罪行的過程。這就是他為什麼需要那麼長的時間來準備證據的根本原因。
總之,方舟子從2005 年11 月初開始提出異議,到2006 年6 月中才勉強拼湊出答辯證據,他的這一系列行
動明白無誤地說明,他提出管轄異議,就是無理取鬧,其目的就是要把官司攪黃。可笑方舟子對別人控告
他的官司統稱為「惡意訴訟」。而實際上,「惡意」這頂帽子扣在他的「異議」上才恰如其分——他搞的
就是「惡意異議」。
3、詐欺異議
前面提到,在2007 年9 月之前,肖傳國一共對方舟子提出了四項民事訴訟,而方舟子對這四項訴訟都提出
了「管轄異議」。可是,在新語絲網站,方舟子只公布了其中三項的《管轄異議書》,那個為他贏得唯一
勝利的「異議書」,竟然從來就沒有露面。一般來說,凡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藏著掖著不敢公開的東西,
肯定都是一些見不得光天化日的貨色。因此,我們可以大膽假設,那個神龍不見首尾的「異議書」,即肖
傳國訴北京雷霆萬鈞網、方舟子一案管轄權異議書,肯定有什麼貓膩。
(1)、異議露餡
我們知道,肖傳國之所以到北京西城區法院起訴方舟子和北京雷霆萬鈞網,就是要在方舟子的家門口討還
自己的清白。但是,因為在2003 年的野鶴案中,西城區法院曾判方舟子敗訴,所以,這家法院早就上了方
舟子的黑名單。在作於2005 年1 月的《關於北京西城區法院受理「金娣存款」代理人告方舟子一案的說明》
中,方舟子就直言不諱地說:「根據我以前與西城區法院打的交道,我對其公正性毫無信心。」(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52.txt)。
可想而知,即使沒有任何理由,方舟子也會向西城區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可是,既然要異議,就必須
找理由。顯然,他不能在異議書中以西城區法院曾判自己敗訴為理由,不僅因為那不是理由,還因為在
2005 年的金娣案中,該法院曾作出對方舟子有利的判決。那麼,方舟子究竟是根據什麼理由來異議呢?可
惜的是,除了在2006 年11 月2 日透露了下面這段話之外,方舟子再就諱莫如深。這段話出現在新語絲新
到資料上匿名的《與學術打假有關的幾個案件的開庭預告及級別管轄問題》中:
「在方是民提出級別管轄異議后,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已將肖傳國與北京雷霆萬鈞網路科技有限
責任公司、方是民名譽權糾紛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304.txt)。
原來,方是民提出的是「級別管轄異議」。
在2006 年11 月2 日之前,方舟子至少曾在三個案子中提出過「級別異議」,全都沒有成功。而在這三個
異議書中,方舟子都以案子有「重大影響」為由,要求將案子交由中級法院來審理。比如,在2005 年12
月10 日就西安翻譯學院、丁祖詒訴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名譽權糾紛一案提出的管轄異議書中,他的第四
項異議是「本案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只有這麼一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
轄,而本案的二被告均在中國科技界有一定的影響力,案件審理將涉及名頭頗大的『美國50 州高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87
等教育聯盟』、『國際貿易組織中國研究中心』,本案的審理將在全國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因此,
本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見新語絲2005 年12 月23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jia6/dingzuyi66.txt)。
而方舟子在不久之後就肖傳國訴訟案提出的兩個管轄異議上訴書中,他也是提出類似的理由,要求把案子
送到中級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
轄,而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系國際知名企業,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系中國醫
學界知名機構,上訴人也在中國科技界、海外華人知識分子中有一定的影響力,本案的審理將在全
國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本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見新語絲2006 年1 月6 日新到
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59.txt)。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
轄,而北京青年報社系中國知名媒體,上訴人在中國科技界、海外華人知識分子中也有一定的影響
力,本案的審理將在全國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本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見新語絲
2006 年1 月6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60.txt)。
為什麼前三個級別異議沒有得到批准,而這次在北京異議卻一舉成功了呢?當年打野鶴官司時,方舟子不
是自己跑到西城區法院告狀的嗎?他那時怎麼沒有考慮到級別的問題而直接到北京中院投訴呢?更重要的
問題是,方舟子這次使用的是什麼理由,能夠把西城區法院撇開?
據肖傳國說,他到北京控訴方舟子的另一個目的就是「要搞清楚方舟子的『抄襲』問題。」(郭翔鶴:《大學教
授肖傳國北京再訴反偽鬥士方舟子侵權》,2006 年9 月6 日《新聞晨報》,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275.txt)。在這個案子被轉送到
北京第一中級法院之後,肖傳國和他的律師還是一再聲稱這是因為「由於本案件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而北
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又無知識產權審理的許可權,故此,將此案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見搜狐博客《宋文利律師》:《北京法院4 月20 日開庭肖傳國教授名譽權案件》,http://songwenlilvshi.blog.sohu.com/42463883.html)。對此,方舟
子曾多次否認。如2007 年4 月19 日他在讀書論壇上說:
「西城區法院給中級法院的移交函說得清清楚楚因為本案涉及華僑以及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根據
訴訟法第39 條規定移交中級法院處理,和什麼知識產權糾紛毫無關係。」(http://www.xys.org/forum/db/2/25/126.html)。
原來,方舟子使用了「華僑」這個理由來「異議」。2007 年5 月,方舟子在北京第一中院獲勝,他大喜過
望,在得到判決書之後,稍加修飾,就立即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肖傳國敗訴判決書全文》為
題把它公布在新語絲上。並且,這個「全文」後面還帶有一個小「尾巴」——西城區法院給北京第一中級
法院的「移轉函」。顯然,他的目的就是要「以正視聽」。他沒有想到的是,與此同時,他還露出了自己
的狐狸尾巴。該「移轉函」全文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原告肖傳國訴被告北京雷霆萬鈞網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方是民名譽權糾紛一案,因被告方
是民持有美國永久居住證,並稱其長期在美國居住,且該案屬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現將此案移送你院,請查收。起訴書副本已送達被
告北京雷霆萬鈞網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方是民。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88
「附:民事起訴書原件1 份、訴訟費收據複印件1 頁、委託書原件2 份、被告方是民送達地址說明、
身份證複印件各1 頁、管轄異議書、聲明書、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之一至之四)原件
各2 份、送達回證原件2 份、地址確認書原件2 份及相關證據材料86 頁。(訴訟費另轉。)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見新語絲2007 年5 月28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434.txt)。
也就是說,方舟子提出異議的理由有三:他持有美國綠卡;他長期在美國居住;本案有重大影響。
「本案有重大影響」,屬於老生常談,並且是主觀判斷,我們且不去理它——與方博士有關的案子哪能沒
有重大影響。並且,此條曾被其他法院駁回,因此它也根本不會在西城區法院的裁決中起決定性作用。這
樣一來,我們使用簡單的減法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方舟子在西城區法院異議成功,在於他的綠卡和
「長期在美國居住」。也就是說,方舟子把自己說成是一個美國華僑。
那麼,方舟子真的是美國華僑嗎?
(2)、「美國華僑方舟子」考
我們知道,方舟子在2002 年底與中國公民、新華社記者劉女士結婚之後,他在中國居住的時間呈越來越長
的趨勢。到了2006 年底,也就是他到西城區法院異議之時,方舟子幾乎處於「定居」中國的狀態。更何況,
方舟子在2003 年的野鶴案中沒有提到自己的華僑身份;在2004 年底、2005 初年的金娣案中他也沒有提到
自己的華僑身份;到了2005 年底,在肖傳國、丁祖詒案子中,方舟子還是沒有提到自己的華僑身份。那麼,
他的這個「華僑」身份是怎麼來的呢?
就在西城區法院簽發「轉移函」的當天,2006 年10 月12 日,北京科技報社就肖傳國訴北京科技報社、北
京青年報社、方是民名譽權糾紛一案向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提出「級別管轄異議申請書」,其第一條理
由就是「本案客觀上存在涉外因素,應作為涉外案件處理」,其根據是:
「方是民持有美國永久居住證(英文:PERMANENT RESIDENT CARD/俗稱『綠卡』),長期在
美國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2 月28 日[2003]民四他字第2 號文指出:『關於本案的性質問題,同意你
院請示報告中對該問題的第二種意見,即本案屬於涉外仲裁案件。本案一方當事人魚谷由佳系旅日
華僑,其經常居住地在日本,此類案件在性質上類似於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當事人的案件,
即當事人國籍雖然是中國國籍,但考慮到客觀上存在涉外因素,應作為涉外案件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涉外侵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人
民法院管轄。
「因此,本案因涉外因素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見新語絲2006 年10 月18 日新到資料,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301.txt)。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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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申請書還附上了「方是民持有的美國永久居住證——來源於美國司法部」作為「證據」。
無論怎麼看,這個「申請書」都像是出自方舟子之手:在自己的狀子中,拿別的被告來說事,是法盲方舟
子的典型特徵。而這個狀子出自方舟子之手的明確證據在四個月之後出現。2007 年2 月20 日,方舟子就
「肖傳國訴金報電子出版中心、方是民名譽權糾紛」一案提出管轄權異議,其「級別管轄異議」的理由之
二是:「本案客觀上存在涉外因素,應作為涉外案件處理」。方舟子提出的依據幾乎是北京科技報社四個
月前申請書的全文照抄,只不過有如下修改:
第一,將「長期在美國居住」改為:
「在美國居住。福建省雲霄縣外事僑務辦公室出具《證明書》證明:方是民『為定居美國的華
僑』。」
第二,在上文之後,插入以下段落:
「原告肖傳國在美國提起的訴訟中稱:『defendant Shimin Fang is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miciled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中文譯文為:被告方是民為在加利福尼亞州定居的美國公民),足見肖傳國
自認方是民在美國定居。」(《訴訟管轄異議申請書》,新語絲2007 年2 月24 日新到資料,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333.txt)。
方舟子把「長期在美國居住」中的「長期」二字去掉,說明他否認自己是「長期在美國居住」。可是,與
此同時,他又把雲霄縣僑辦的證明拿出來證明自己是華僑,這就讓人感到十分好笑:你既然不在美國長期
居住,你是怎麼成為美國華僑的?更何況,你「長期」在北京與老婆一起「居住」,為什麼你不到北京的
僑辦開證明,而是不遠千里回老家開證明?那豈不是「浪費了你家寶貴的法律資源」嗎?再說,你的老家
是怎麼知道你是華僑的?退一萬步說,就算雲霄縣的證明合理合法,但那也屬於間接證據,你何不向法庭
提供自己是華僑的直接證據?
至於方舟子把肖傳國訴狀中的話拿來證明自己是華僑,更是如同兒戲。因為就在兩周之前,方舟子還曾在
公布肖傳國的美國訴狀時這麼義正辭嚴地說:
「方舟子聲明:我是中國公民,不是肖傳國訴狀指稱的『美國公民』。對肖傳國訴狀中的其他種種
不實之辭,將在以後給法庭的答辯中一一指出」。(《新語絲社在美國的註冊地點於昨天收到肖傳
國的律師派人送達的訴狀》,新語絲2007 年2 月6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319.txt)。
昨天剛剛對美國法院大喊「我是中國公民」,今天就對中國法院大叫「我是美國華僑」;昨天剛剛說肖傳
國的訴狀中有「種種不實之辭」,今天就把其中的一段拿過來給自己當證據——方舟子啊方舟子,你哪裡
是什麼中國公民、美國華僑,你簡直就是一個跨國巨騙!
那麼,方舟子到底是不是華僑呢?
方舟子援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確實是這句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
國公民」。顯然,其中的關鍵詞是「定居」二字。根據中文維基百科:「按照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
律和政策,出國定居屬於國際移民的範疇,是指永久性地到另外一個國家或地區居留。」而國務院僑務辦
公室在2009 年5 月做出《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國僑發[2009]5 號),其中這樣
定義「定居」和「華僑」: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90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
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 個月。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 年以上(含5 年)合
法居留資格,5 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 個月,視為華僑。
(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
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美國移民局雖然對綠卡持有人沒有具體規定其在美國居住的最低時間,但美國政府的原則立場卻極為明確:
綠卡持有者必須是真實的美國居民,至少要有居住地點。而加拿大政府對永久居民的規定更為詳細:在最
近的五年之中,在國外的累積時間不得超過730 天。
那麼,我們再來看看方舟子。查方舟子從1999 年起在美國就沒有正式職業,2002 年與中國公民劉女士結
婚,在此之後他實際上是「長期在中國居住」。據肖傳國透露,在2003 年方舟子與野鶴打官司之時,新華
社居委會曾為他出具居住證明: 「方是民與其妻劉菊花從2002 年一直居住在北京西城區佟麟閣路62 號新華
社大院11#樓810 室」。《鳳凰周刊》在報道野鶴案時稱:
「他目前所持的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其夫人也在北京某單位工作,他現在一年中更多的時候
是住在北京。」(劉小彪:《「學術打假英雄」方舟子狀告〈探索與爭鳴〉》,《鳳凰周刊》2003 年
第33 期,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ia3/zhengming30.txt)。
事實是,自從1999 年起,方舟子的一切活動,都與中國有關。並且,在肖傳國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訴訟之
前,方舟子的所有法律訴訟案件都被中國法院受理。這樣一個人,簡直比中國居民還要中國居民,他怎麼
會是華僑呢?
從另一方面看,方舟子在美國沒有正式工作;自1999 年起,沒有從事過與美國主流社會有關的任何職業、
事業;沒有在美國生活的技能(比如,他連正規的美國地址都不會寫,他連美國新聞媒體的當面或口頭采
訪都不敢接受);沒有定居地點,連自己「長期在美國居住」這樣的話都不敢白紙黑字地寫在自己署名的
法律文書中——他如何在美國「居住」?又怎麼能談得上「定居」?再說,他到哪裡定居?那棵黃金海岸
的大樹?
2006 年7 月18 日,方舟子在《針對肖傳國代理律師的代理詞的補充答辯書》中曾這樣說:
「能證明自己在國內工作的最直接證據是肖傳國護照中的出入境記錄,而不是肖傳國所在的醫院的
一紙證明。」(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126.txt)。
現在,輪到方舟子了:
「能夠證明自己是美國華僑的最直接證據是方舟子護照中的出入境記錄,而不是方舟子老家僑辦的
一紙證明。」
方博士,把證據拿出來吧!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91
(3)、一路行騙
我們當然還記得,為了證明那個不明不白的「華僑」身份,方舟子還曾偽造過一個美國地址。也就是說,
方舟子之所以能夠贏得「級別管轄異議」,完完全全是依靠欺騙手段。那麼,除了通過欺騙贏得異議之外,
方舟子在那個案子的最終獲勝,是否也贏得不乾不淨呢?
事實是,方舟子不僅「異議」靠欺騙取勝,他打官司也是靠欺騙取勝。
原來,就在方舟子公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肖傳國敗訴判決書全文》之後的第五天,6 月2 日,
新語絲讀書論壇上有個叫「松鼠」的人,經過仔細研究,得出了一個結論:肖傳國是「無賴小人行徑讓人
不齒」。他根據什麼這麼說呢?原來,一審判決之後,肖傳國不服,上訴到北京高級法院。在上訴狀中,
肖傳國寫道:
「被告方是民還公開在湯姆網……誣衊原告『發表的論文數實際上很少,這20 年來只發表過4 篇
論文,數量少的可憐,……』」
而這個松鼠卻發現,一審判決書中寫的卻是:
「經審理查明,2005 年11 月4 日,方是民(筆名方舟子)在雷霆萬鈞網路公司所屬的湯姆網進行
有關學術打假的訪談節目時,在談到有關肖傳國的內容時,方是民與湯姆網主持人進行了如下內容
的談話:
「方舟子:肖傳國今年申報中國科學院的院士,已進入了第二輪,但是我們看他的學術材料有很多
問題,至少是有誇大的嫌疑。比如他發表的論文數實際上很少,這二十年來只在國際期刊上發表過
四篇論文,數量少得可憐,所以他為了能夠把自己的論文發表記錄改得好看一點,就把不是論文的
東西也都塞到論文中去了,實際上不是論文。」
據此,松鼠憤怒地說:
「所以,肖偷偷地把『在國際期刊上』刪除掉,修改了方的言語,然後到法院告方。以為別人都是
傻子?至於國際期刊的定義,想來肖也不好意思拿武漢法院的判決出來吧?
「肖這種無賴小人行徑讓人不齒。最近又宣稱以前那份公開書並非本人所寫,而是一個校友所寫,
敢做不敢當。
「如果你擔心北京中級法院的判決書中引用的方舟子的談話不實,可以參看tom.com 的原文:
http://fangtan.tom.com/1001/2005/11/4-56102.html」(見:http://www.xys.org/forum/db/2/53/147.html)。
可惜的是,松鼠如此嚴密翔實的考證文章,竟然沒有被方舟子請進新語絲的客廳。要知道,在《立此存
照·肖傳國事件》的六百多篇批肖帖子中,質量超過松鼠這篇文章的,一篇都沒有。那麼,方舟子為什麼
對這麼重要的文獻視若無睹呢?更讓人不解的是,在這個帖子後面,Yush 跟了一個帖子,可是他不但不搭
松鼠的話茬,反倒好象是故意要為肖傳國辯護似的。看看他是怎麼說的: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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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3 04:38 | 只看該作者
「肖傳國應該起訴tom.com 的速記員[:]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三章 逃訟
92
「肖傳國(音)今年申報中國科學院的院士
「還有它的成果,它提出了一個理論叫做消逝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
「他用一個胡恩 (音)教授這個名字」。(http://www.xys.org/forum/db/2/53/159.html)。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謎底在一天後被白字秀才揭開:
「【感情這個方松鼠把肖傳國還原談話本來原貌當作『偷偷』刪改方舟子談話的無恥小人。其實原
本沒有【國際期刊】,是方舟子等後人加上去的。肖在上述書中說的很明白。這松鼠一時眼花,被
方舟子欺騙。不過,松鼠的態度,也等於大罵方舟子的『這種無賴小人行徑讓人不齒。』,也說明
方舟子偷偷刪改談話內容的做法確實是『無賴小人行徑讓人不齒』:)】」(白字秀才:《方盟友
松鼠,痛斥偷換[國際期刊]的小人行徑!》,見2007 年6 月3 日虹橋科教論壇,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 ... select=&forum=1)。
看明白了嗎?事實是,方舟子在TOM 網的談話中說的是,肖傳國「這二十年來只發表過四篇論文」,但
實際上肖傳國總共發表過90 多篇論文。方舟子自覺失言,於是把新語絲上和TOM網上的談話稿篡改為
「這二十年來只在國際期刊上發表過四篇論文」。可惜的是,這篇訪談文稿被轉貼到了其他網站,方舟子
不能一手遮天,無法對這些網頁上的文章進行篡改,於是留下了他作案的證據。而狗腿子Yush 對此心知肚
明,所以他要把篡改文字的責任推到「tom.com 的速記員」身上。
在北京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話:
「肖傳國認為上述湯姆網的記錄有篡改,並提交了公證書。依該公證書記載,方是民在談及肖傳國
發表的論文時,原文應為『這二十年來只發表過四篇論文』,『國際期刊』四字是后加入的。方是
民和雷霆萬鈞公司認可該公證書的真實性,但認為方是民稱肖傳國只發表過四篇論文指的就是國外
英文學術期刊論文,不包括在國內發表的中文論文,是否有『國際期刊』四字對訪談的內容沒有實
質性影響,其沒有必要進行篡改,且該處訪談內容出自方是民之前發表的《腳踏兩隻船的院士候選
人》一文,不致誤導社會公眾。」(《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高民終字第1146
號》,見新語絲2007 年11 月30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473.txt)。
由此可見,方舟子是承認自己篡改文稿、提供偽證的。可笑的是,他對自己行為的辯護詞竟然是「沒有必
要進行篡改」。既然沒有必要做賊,為什麼還要做賊?難道天生就是賊?
總而言之,依靠提供假證據,方舟子把自己的官司轉移到了自己認可的北京第一中級法院,也就是那個在
野鶴案中推翻原判,改判方舟子勝訴的法院。在一騙得逞之後,方舟子還要繼續行騙,靠提供假證據,來
取得此案的最終勝利。這位張口閉口「美國法律」的美國華僑很可能不知道,他的所作所為在美國足夠他
坐兩次班房,可是在中國,他卻如願以償,打了大勝仗。難怪這位宣稱在美國加州擁有一棵大樹的華僑,
寧可在中國被千夫指、萬人罵,被人跟蹤、恐嚇,他也要賴在中國,而不肯回到美國去「定居」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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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10-3 04:39
方舟子就是個職業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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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0-3 04:39 | 只看該作者
第四章 嘯聚
現在回過頭來審視一下,我們不能不認為,武漢江漢區法院在2006 年7 月就肖傳國訴協和醫大出版社、方
舟子一案判決原告勝訴,是方舟子打假史上的一個極為重要的轉折點。從大的方面來說,這是中國法院針
對方舟子以學術打假為名,公然侵犯中國學人名譽權行為的嚴正宣告:這麼做違法!而對於方舟子來說,
他雖然吃了在中國「打假」的首場法律敗仗,但他卻因此得到了三個巨大的收穫:第一,數百人簽署了一
封公開信,支持他「打假」、打肖、打「武漢肖氏法院」;第二,他的那些核心支持者,如幕前的何祚庥、
司馬南,和幕後的某些身在北美的中國科技大學校友,分別在中國和美國為他開設了斂財吸金的組織機構;
第三,那個自以為是超級巨牛的饒毅終於放下架子,公開出面炮轟肖傳國了。
本章的內容就是要看看那個公開信到底是怎麼回事。
一、有一種失敗叫勝利
2006 年7 月,武漢市江漢區法院在就肖傳國在武漢訴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協和醫大出
版社、方舟子一案做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應於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搜狐新聞頻道刊登聲
明,向原告肖傳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公布判決主要內容,
其費用由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承擔。
二、被告方是民應於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肖傳國精神損害撫慰金3 萬元。
三、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應於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肖傳國精神損害撫慰金1 萬
元。對此款,被告方是民應與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見:《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漢民一初字第1834 號》,見新語絲
2006 年7 月31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141.txt。註:肖傳國在判決前夕主動撤除了對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
京)有限公司的起訴申請。)
這個判決書,在北京時間7 月31 日上午9:14 被「搬運工」在網上公布。北美時間30 日下午19:53,它被轉
貼到新語絲讀書論壇。方舟子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基本肯定。(見:http://www.xys.org/forum/db/1/121/215.html)。可想而知,新語絲上嚎啕之聲驟
然而起,徒眾們的鼻涕眼淚加口水,足以把原告肖傳國和主審法官呂瑛淹沒。
與一年前肖傳國剛剛被挖出來之時的畏縮不前截然不同,方舟子此時真箇是奮勇當先。他一面在讀書論壇
上鼓動別人為自己捐錢、撰寫公開信(下詳),一面在「判決書正式收到了」的當天,7 月31 日,發表
《駁斥武漢江漢區法院的荒唐判決》,說什麼「學術造假者利用地方司法勢力為自己保駕」、「在該案件
審理過程中呂瑛法官已表現出種種違法違紀、偏袒原告的行為」。在羅列了自己的「對呂瑛等人在判決書
中所列舉的主要判決理由反駁」之後,方舟子說:
「綜上所述,本人對肖傳國的批評有根有據,完全符合事實,呂瑛等人之所以在判決書中認定本人
關於原告的相關內容基本失實,乃是由於他們只聽取原告的一面之辭,強詞奪理,完全無視被告向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四章 嘯聚
94
法庭出示的大量證據,甚至捏造事實、歪曲當事人意見,如此荒唐的判決,即使在法制不健全、司
法腐敗盛行的今天,也非常罕見。」(http://www.xys.org/forum/db/1/122/33.html)。
一犬定調,百犬隨音。就在方舟子發表「反駁」之後,「炎陽」發表了「對肖方官司目前局勢的一點看
法」,其第一點看法就是:
「上述[訴]到武漢中級法院毫無意義。武漢中院不可能作出對肖不利的判決,從武漢當地媒體對肖
一邊倒的態度即可知。」(http://www.xys.org/forum/db/1/122/70.html)。
另一位方粉「Enlighten」更煞有介事地以「要警惕某些地方法院在法律上分裂中國」為標題發帖子說:
「這次肖與方的案件,地方法院包庇本地人士的行為顯而易見。中國的法學家們都哪裡去了?為什
么沒有提出並設置相應的制度來限制這種本地人對外地人案訴時的不公判決?中央政府哪裡去了?
為什麼聽任地方法院如此行事?這豈不等於聽任某些地方法院在法律上分裂中國嗎?」(http://www.xys.org/forum/db/1/122/61.html)。
從7 月31 日到8 月10 日,方舟子收集、整理了十一輯《網人評論武漢江漢區法院對肖傳國訴方舟子案的
判決》,每天一輯,總共四百多條評論,六萬餘字。77 歲老漢陶世龍更是餘勇可賈,在8 月5 日至8 月15
日之間,連撰五篇《我看「肖傳國名譽案」的判決》,總字數超過兩萬。(見新語絲《立此存照·肖傳國事
件》)。看看一位不知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一位「老先生」的這個「評論」:
「『學者』能無恥到肖X 者可以殺之;『法官』能無恥到呂X 者可以殊[誅]之;以後沒事,不要去
武漢,那地方天黑著呢!以後沒事,也不要跟中國院士打交道,那裡面人壞著呢!以後沒事,趕緊
著離開中國,這裡公理嫩著呢!」(《網人評論武漢江漢區法院對肖傳國訴方舟子案的判決
(六)》,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187.txt)。
看看新語絲上那位滿眼都是生殖器官、滿嘴都是排泄物質、滿腦子都是男盜女娼的「鵬歸」寫了個什麼樣
的「評論」:
「武漢有呂氏,公堂猛吹簫,雖貽笑大方,也一夜成名。
「痞子昏教授,笑臉露猙獰,縱猖獗官場,卻萬年遺臭。」 (《網人評論武漢江漢區法院對肖傳國
訴方舟子案的判決(八)》,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208.txt)。
除了辱罵肖傳國和法官、法院之外,「網友評論」的另一個主題當然是歌頌、吹捧方舟子。看看「路見不
平」是如何吹捧方舟子的:
「中國有方舟子,是民族之大幸!國家之大幸!新雨絲的作用大於法院的作用,因為法院對學術腐
敗沒有威懾力,沒能力管科學騙子!」(《網人評論武漢江漢區法院對肖傳國訴方舟子案的判決
(九)》,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219.txt)。
再看看這位「新浪網友」對方舟子的讚美:
「方舟子把中國一群騙子打成了瘋狗.方舟子就是以一人之力改變中國的鬥士.」(《網人評論武漢
江漢區法院對肖傳國訴方舟子案的判決(二)》,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148.txt)。
而一位自己承認拿的是「真是[實]的假文憑」的「南陽卧龍」博士,則對方舟子的敗訴悲痛欲絕: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始末》 第四章 嘯聚
95
「方舟子敗訴了,中國的學術完了,中國的科學也完了。……這樣下去,怎麼得了,我們國家我們
民族未來在何處?」(《網人評論武漢江漢區法院對肖傳國訴方舟子案的判決(二)》,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148.txt)。
最有趣的是一個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水文局高級工程師,名叫李東,他寫了一篇題為《一場喪盡良知的
審判》的短文,全文如下:
「中國科學院公示院士候選人名單,任何人都有理由提出異議,和批評意見。無論是直接向中國科
學院舉報,或者直接提出評判,是每個公民不能剝奪的神聖權利!
「至於是否存在(真實),應適合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原則。
「希望方先生不要倒下,站直了……
「我強烈譴責如此審判,作為中部地區的人,我為武漢蒙羞,武漢斷然不可能成為中部的領頭羊,
如果以前我對鄭州是否成為中部崛起抱有疑慮,現在我相信鄭州能夠代替武漢的。」(見新語絲
2006 年8 月2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ebooks/ot ... xiaochuanguo156.txt)。
除了在網路上做出激烈的反應之外,方舟子在傳統媒體上也主動出擊。8 月5 日,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的
「中國周刊」節目專門介紹方舟子和他剛剛輸了的這場官司。在這個節目中,有這樣幾個鏡頭:
(空鏡頭:方舟子《武漢江漢區法院的荒唐判決》文章)
方舟子:究竟是不是造假,是要看有沒有事實依據的,所以這種訴訟打下去,實際上出醜的
不是我,而是這些造假者,所以我是不怕打這些訴訟的。
(空鏡頭:網站調查:支持方舟子:74.07%,支持肖傳國:20.35%,都不支持:5.58%)
(見新語絲2006 年8 月24 日新到資料,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interview/cctv6.txt)。
8 月7 日,上海《文匯報》以「當今需要怎樣的『學術打假』」為專題,發表了系列文章,專門討論這個
案子。不論該報當時的主觀意願如何,在客觀上,開展這樣的討論,等於為方舟子張目——因為這個討論
的基調就是:既然官方的學術打假機制不存在,方舟子的個人打假就有其存在價值。他們當然不會意識到,
方舟子打假的實質是公報私仇。
也就是說,在2006 年7、8 月份,總的形勢是,肖傳國雖然贏了官司,但卻輸了人氣。而他打官司的主要
目的就是要還給自己一個清白,可結果卻象是自己掉進了黃河,反倒洗不清了。而方舟子則恰恰相反,輸
了官司,得了人氣,判罰的款子還沒有交出,大筆的捐款卻滾滾而來。
為什麼結果會是這樣呢?要完全徹底地解答這個問題,至少需要一個博士論文的篇幅。大到社會環境,小
到涉案雙方對輿論的操縱,對此都有影響。不過,筆者在此要指出的是這樣一個原因:肖傳國自己就一直
在幫自己的倒忙。這個「倒忙」以那份在開庭之前公布的《致全國媒體,學術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開信》
最為典型。而他化名在網上發表的其他言論,也幾乎無不產生這樣的效果:使方舟子的跟隨者對肖傳國的
反感和仇恨更為強烈,也使那些對這個事件持觀望態度的人,逐漸向方舟子靠攏。這其中的原因,一個活
躍在虹橋科教論壇上的方粉「mitbj」總結得很好: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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