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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今晚《新聞1+1》播報拆遷死人事件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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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7:0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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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明白你怎可做智囊會員?防暴隊是經過特別訓練專門應付這場面,如有他們在場,根本就不會發生自焚的事件。
kgbusachina 發表於 2009-12-3 07:02



哦,明白了,你的意思是有防暴隊就不會有自焚,警察不能防暴。。。不管對錯,也算是種說法,還有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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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11:18 | 只看該作者
十年的違法建築,無人處理。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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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11:22 | 只看該作者
看到那面國旗,我想到劉少奇拿出的憲法,當然劉少奇自己就是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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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11: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3 11:28 編輯
十年的違法建築,無人處理。

http://pl.cqnews.net/cj/200912/W020091202537081310656.jpg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11:18



也就是說既成事實就不能處理了,你的邏輯就是違法越久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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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3 20:46 | 只看該作者
血與火的抗爭:斷指脫鉤與焚身保房
作者:激情老道

沒有最惡,只有更惡,這句話可以作為暴力拆遷的寫照。

一位女士為保住自己的房子,冀自焚退敵,不料敵不為所動,不僅屋沒保住,自己的命也丟了。唐女士大概無論如何也沒有想到,自己以死相拼,竟不能稍緩拆遷的腳步,利欲熏心的拆遷野獸,眼中根本看不見受害人憤怒的目光,更聞不到唐女士撒滿全身的汽油所散發出來的刺鼻氣味,拿著執法的盾牌,他們心裡只有老闆的政績、賣地的鈔票和地產商的紅包。

這不禁讓我想起河南小伙在上海被釣魚后,為求脫鉤,竟斷指明志。幸運的是,這一刀下去,在付出一個指頭的代價后,他奇迹般地從那本來無可逃脫的陷阱中,全身而退。怪不得小夥子後來涕淚漣漣,不住聲地感謝媒體,感謝政府。

斷指是血,自焚是火。經過血與火的抗爭,結果卻大相庭徑,何故?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釣魚與拆遷所獲得的利益,大相庭徑。釣魚雖然收入也入財政,但相對來說十分可憐。釣魚算不上政績,至少不算政府首腦的政績,但拆遷帶來的賣地收入不僅是政績,更可能是當地財政的「生命」,而拆遷之後建造的不論是商品房、道路還是橋樑,站在那裡,一定是在位者的炫耀資本。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沒有人再念「群眾利益無小事」這本爛經,根本就連生命本身都不在乎,何況附著於生命之體上的利益?所以被釣者斷指后,媒體一炒,上海的領導就「關注」民意了,為這點算不上政績的錢臭大街,得不償失。但是最近上海有位紐西蘭籍被拆遷戶,就沒有這麼幸運,400多平方房子,說拆就拆,不管你手上拿的是煤氣瓶還是憲法,一概不頂事。

自焚身死,還落個暴力抗法的罪名,房子沒保住,親友也進了牢籠,這下,知道官家的厲害了吧?早年重慶的釘子戶,現在看來總像個夢,它絕對不是真的,或者說,我們只看到兩夫婦表面的抗爭,卻沒能看到背後可能的力量,而這力量才是決定性的。唐女士背後顯然缺乏這種力量,所以她死了,房子拆了,親戚進去了。

唐女士的房子,如果按公對公的說法,基本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也就是法制不健全留下的產物,致使其產權看起來有瑕疵,如果有責任,也是政府的責任。但是這房子是唐女士家族用真金白銀建設的,卻不容置疑。這樣的建築,在全中國為數不少。如果政府對這類建築肆意處置,即使所有者汽油澆頭也不肯稍有妥協,可以預見的是,血與火的抗爭還會不斷發生。

不可否認,抗法是頂很好用的大帽子,因為抗與不抗的定義權,就抄在執法者手中。然而政府為自身利益而損害民眾利益,當遭遇民眾反抗時,又以公共利益作虎皮,以抗法作武器,打擊民眾,如此下去,對抗只會越來越激烈,血與火會成為解決爭端的常態。雖然政府有權力做後盾,但這塊盾牌也會越用越薄,在血腥中泡久了,抗爭之火大了,權力之盾終有失去防護力的一天,歷史的教訓不可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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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21:10 | 只看該作者
25# 木狼


寫得再煽情還是一個法盲+怨婦式的寫手,當然穿鞋的和光著腳的殺手的價碼是不同的,這點看過《東邪西毒》的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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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3 21:35 | 只看該作者
唐福珍自焚記

李鐘琴

唐福珍者,成都人也,與夫胡昌明以制衣為業。公元一九九六年,招商引資風起,成都金華村支書陳茂源與村主任張國富乃說胡昌明回鄉投資辦廠,唐、胡夫婦遂與村委簽訂近千平方米之《建房用地合同》,先後投資七百萬,建二千餘平方米之綜合樓,聘員工百餘人,以為可在此安居樂業矣。孰料時過十年,有司忽言此樓乃「違章建築」,將拆除以修路,擬開恩按十餘年前之建築成本補償二百一十七萬元,而與唐、胡八百萬補償之請相去甚遠,唐、胡固不從也。

公元二千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凌晨五時許,胡昌明外出上訪未歸,忽有身著迷彩服之「執法者」麇至樓下,或持盾牌,或持鋼管,不分老幼,逢人即打。唐福珍不得已與諸親友據樓以汽油瓶拒之,相峙三小時,唐福珍見親友多人被傷,悲憤莫名,乃身淋汽油,欲以死相爭。下有人呼曰:「爾乃犯法也!」「勿與政府作對!」唐福珍萬念俱灰,竟舉火矣。瞬間,弱女子浴火熊熊,其身後血色之旗映火飄飄。悲矣哉!慘矣哉!樓下候伺之消防、醫務人員亟送之至醫院,而唐氏之親友竟不得預焉。唐福珍彌留至十一月二十九日晚,不治身亡,年四十七。

嗚呼,唐福珍死矣!官府遂拆其樓,毀其家,刑拘其親友,並宣布唐氏乃「暴力抗法」。官府大獲全勝矣!事乃諧矣!唐氏嘗有言:「家園被奪,生亦何益!」於此太平和諧之年,頻發民不聊生之事,此何世哉!公民死於掠奪,死於強權,死於暴政,死於絕望,乃有自以事不關己隔岸觀火者,甚或有視唐氏為「刁民」而冷嘲熱諷者,此何人哉!

嗚呼!唐福珍死矣!於公權可任意剝奪私權之時代,則何人不似唐福珍也?彼拆遷官員,彼拆遷打手,此時此境或為刀俎,彼時彼地何計不為魚肉也?

嗚呼!唐福珍死矣!官不畏民死,奈何以死懼之?使人聞之,幾何不欲為陳吳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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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3 21:36 | 只看該作者
新史記 冤屈錄
唐福珍書
饕餮
     余作新史記久矣,又不作者亦久矣。作也不勝其記,不作則不勝其憤。前此,余也曾作「惡政列傳」數篇,拆遷之惡累累在牘,三年邇來荼毒滔滔。己丑乃大典之年,煌煌典儀甫卷甲,洶洶拆遷未鳴金,巴蜀震后傷猶在,惡政揮刀向草民。

     唐福珍女士,蓉城在籍之草民也。世居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薄有家產,無非勤力於朝夕;三層小樓,冀望傳承乎後世。未料當局有大興土木之案,唐氏家宅當其道,吏員等挾威商於唐家,無非以小補之計勸誘,以○○大局恐嚇,而唐氏不為所動。威逼勸誘數匝未果,當局乃於十一月十三日晨裹甲而出,於唐家擂鼓布陣,其勢也洶洶,其陣也密密,皂者城管,盔者警卒,腆肚者、叉腰者、油頭者輩,無不面目猙獰;破拆機、挖掘機、推土機等,盡皆舞爪張牙。

    唐氏大憤,登樓頂,張國旗,據理力爭,斥其無道。是時也,血色之旗風動於上,兵戈之陣環列於下。唐氏居高臨下而呼天,惡吏面旗斥罵以搶地。唐氏忽以汽油淋漓其身,期以自焚阻遏鐵甲之攻,未料腆肚叉腰者擂鼓鳴金,鐵甲隆隆向民居,五星之旗風中泣。唐氏悲憤無狀,再以汽油淋身,遂點火自焚。是時也,油焰騰空,唐氏被火,家人慘叫,旁觀者呼,而惡吏並城管警卒等木然環列,竟無援手者,亦無停攻之令。未及,唐氏焦爛於國旗之下。

    唐氏燎焦入院,警卒密布醫館,親人等竟不得探視,吏員曰「須得上峰首肯」云云。數日後,唐氏不治,含恨而亡。有金牛區城管吏員鍾昌林者告世人曰「唐氏乃抗法者也」,是故,則唐氏之死,乃咎由自取者也。

    論者曰:唐氏自殘,究屬不智,或曰:唐氏之死,或可遏阻拆遷惡政焉爾。余則謂:皆非也。民不畏死,何以死懼之?家園毀於惡政,則生不如死,冥界幸無拆遷之禍也。唐氏燎焦之軀甫離樓頂,鐵甲森森之陣昂然攻入,唐家哀號之聲猶在,家園頃刻之間蕩平,唐氏飲恨離世未幾,惡吏腆肚指斥隨即。以是觀之,則唐氏之死,無礙盛世之光鮮,難阻拆遷之大勢,不敵惡吏之洶洶,惟余草民之瑟瑟。如是而已,豈有它哉?
    是為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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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12-3 22:39 | 只看該作者
傻蛋這次又聽「中宣部」的了,呵呵~~可笑的狗運,只要符合自己的胃口的就是好狗糧,媒體關注焦點,法院關注糾紛,城管關注拆遷,大家各行其事、各司其職,有問題嗎,央視是法院嗎???這種貨色也來談什麼人權 ...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4:21

還是應該問問
你是東西嗎???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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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3 22:39 | 只看該作者
那幾年,胡昌明夫婦成為政府招商引資成功的一面旗幟,報紙上有名,電視上有影,胡昌明被當地政府授予「勤勞致富帶頭人」等榮譽稱號,妻子唐福珍還被區婦聯評為女性自主創業模範。

胡昌明對新湘報說,在此期間,他為辦理房地產手續一直奔波於政府有關部門,交足了費用,提供了相關材料,但由於職能部門的推諉扯皮,房地產證書最終沒能獲取。2005年,金牛城鄉一體化后,政府決定修路,停止辦理房屋產權手續,胡昌明企業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成為歷史遺留問題。

2005 年7月,街道辦相關領導找到胡昌明,說胡的企業用房是違章建築,因為修路,需要拆除,當時只答應補償90萬元,胡昌明堅決不同意,2007年,經重新調查測算,調整為155萬元,2008年3月,拆遷部門根據房屋結構和裝修較好等因素,補償費提高至217萬元,仍未能達成協議。

胡昌明認為,我企業是招商引資來的合法企業,企業佔用的是農村集體土地,而納入城市規劃在九年後,土地房產等證書沒能辦下責任不在企業,怎能不考慮歷史因素,武斷地定性為違章建築呢?為了企業的基礎建設,我花費了大量的精力、財力,陸續投入700餘萬元,區區217萬元,不足總投資的三分之一,實在難以接受。

更令胡昌明心理難以平衡的是,修「金新路」本應在原路基礎上擴展,而規劃者卻偏偏對老路棄之不用,繞了一個彎,修成弓字形,把胡昌明的企業衝掉。胡昌明看到對面同樣沒有任何產權證書、和鄉村幹部有關的樓房保留下來,心中憤憤不平。

胡昌明是退伍軍人,性情耿直,認為修彎彎路,是保護幹部利益而傷害百姓利益,更浪費了國家資源。從2006年起,他就開始走向上訪告狀路,企業無心打理,逐漸出現負債經營而最終停業。同時,胡昌明因此也得罪了地方「父母官」,地方領導視其為「眼中釘、肉中刺」,處心積慮,欲除之而後快。

2007年10月23日,成都市金牛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胡昌明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事先通知書,10月29日,又給他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限令胡昌明在2007年11月3日24時前拆除。胡昌明未予理睬。

2009 年4月10日上午,金牛區劉區長、廖主任以談拆遷補償為名,把胡昌明騙到街道辦,由派出所長帶人控制起來。同時,城管執法局局長鍾昌林帶領大隊人馬光天化日闖入胡家,他們撬開卷閘門,剪斷大門鐵鎖,割開防盜門,搬家公司的車和破拆機械也開進來,試圖強行拆除,唐福珍難以抵擋,便全身淋遍汽油登上樓頂,聲稱自焚,才嚇退了那些人。

從此,胡昌明夫妻成了令政府官員頭疼的「釘子戶」,胡昌明說:我不想做「釘子戶」,更不會漫天要價,已做好讓步的思想準備,但政府要合理公正、補償適當,不要使我們損失太多。

此前,在胡昌明的控訴材料中,一直把沖自己企業的這條路稱為S路,經記者實地察看,確實發現在鐵路橋和河流橋之間的400米路段新修了一條彎路,這條路與老路兩頭對接,中間彎起,胡昌明的企業恰在這個彎上,但從整體上看,用C形路或弓形路描述更為貼切。

胡昌明向記者提供了多份加蓋村委會和金牛區規劃、土地等管理部門**的證據材料,以證明胡昌明所言不繆。

生命、人性、法律與政績、領導意志

記者在調查採訪「11、13」事件過程中,深深感覺到:在成都市金牛區,長官意志和政績是多麼地重要,而百姓的生命被漠視,黨中央、國務院倡導的人性化服務和國家法律被遠遠拋在一邊。

據目擊的村民反映,當時在現場指揮政府官員有金牛區城管局長、區長助理鍾昌林,天回鄉政府辦主任車成志,天回鄉武裝部長主管拆遷工作的李純明,還有一個職別更高的,因為這些人都聽他安排,但村民不認識。組成人員有公安、消防、施工人員及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人員大約300多人,處理完唐家的人後,穿迷彩服的人最先撤離,他們很多人將迷彩服拋在路邊地里,然後乘數輛德陽市牌照的客車離去,村民懷疑是政府雇傭的外地社會不良人員。

在成都軍區總醫院,記者探望「11、13」事件傷員時,見到有數名著類似保安服裝的人徘徊在側,名為伺候實為看守,限制傷者自由,阻斷與外界的聯繫,記者採訪完其中一名傷員欲離開時,被他們強行扣留一個多小時:「你們要等我們領導來,否則不得離開半步!」其他傷者更是無法見到。

事件發生時,該幢樓房的男主人胡昌明正在北京上訪,僥倖得以平安。11月16日,記者在成都見到胡昌明,他說金牛區政府害得他家破人亡不說,還要趕盡殺絕,正在四處抓他,只好每天東躲西藏,他很想見到醫院妻子唐福珍一面,卻又怕自己被抓后連個伸冤告狀的人也沒有了。然而,就在第二天傍晚,胡昌明的親戚打電話告訴記者:「躲到綿陽的胡昌明被金牛警方抓走了,什麼罪名不得而知。」

一個下過兩次病危通知書的垂危病人,最需要親人的關懷和照料,而先抓其子,后抓其夫,其心何忍?情何以堪?

胡昌明企業的後期建築不影響金新路改道,不在拆遷範圍,而其妻自焚后,破拆人員一鼓作氣,竟將後期建築也盪為平地,胡昌明一家真的是片瓦無存、無家可歸了。

胡昌明一家為了強制拆遷,在家中及樓頂等醒目位置插有國旗,然而,國旗未能阻止住破門而入的破拆隊伍,大家也是眼睜睜地看著唐福珍在國旗旁自焚的,一位法學專家說的好:儘管我國的法律不斷健全完善,但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政績不惜違法,在那個地方可以說是「有法無天」。

我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北京市長歌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亞軍認為:「胡昌明的房屋如果當地國土、規劃等管理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應根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並允許胡昌明對相關處罰提起訴訟,如果處罰最終被依法認定為合法,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相關處罰決定,應該說區政府本身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資格的,同時,也沒有任何合法的拆遷手續,成都市金牛區政府的行為,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是嚴重的相違背的,組織和實施的相關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我國的《物權法》和《城市拆遷管理條》之間存在一定的立法矛盾,但是這種矛盾也並不是不能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予以避免的。現代的法治理念是以人為本,在財產利益和人身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首先應該考慮人的生命和健康。本案的發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員把政績放在首位,根本不把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巨大的經濟利益的驅動,已經使很多地方的官員利令智昏。就本案而言,大批的地方官員在現場,眼看著一個被拆遷人舉火自焚,竟然還下強制拆除的命令,就不僅僅是法律理念的缺失了。如果金牛區政府領導能真正從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像唐福珍這樣的悲劇還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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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3 23:05 | 只看該作者
金牛抗拆行(歌行體詩)
李野航

君不見、古田橫,拔劍割喉稱烈士。又不見、介之推,自抱幽貞甘焚死。匹夫有志不可奪,安能吞聲苟活充頤使!蠶叢故國金牛墟,北通秦隴西巴渝。五丁開出迎牛道,徒招國滅增欷歔。石牛糞金曾何有?地名仍留兩千后。舊城摧破要翻新,就中利用大如斗。斗量車載盡貪官,個個齒爪似刀銛。。恨不生吞民脂盡,只恐活剝不到天。活剝生吞在土地,發財陞官此所系。民房無數委泥沙,鼓腹幾人稱肥吏。此肥彼瘦太懸殊,有人不肯信官書。百計纓城學墨守,石火電光用不無。鏟車石火斗不開,此時天理安在哉?官威若石下千仞,民屋如卵赴氛埃。赴氛埃,可奈何?公權勢欲吞山河。海上潘蓉能武衛,徒成弱臂戰閻魔。閻魔威福堅若鐵,舉手能遮天下黑。眼前一尺不見光,腳底千尋太逼仄。太逼仄,氣難平。舉火焚身民婦能。一死猶能驚賊膽,野火要燒天地明!縈懷萬端堪供哭,國是於今謀食肉。上下交徵聖所哀,古來興亡看電速。

註解
1田橫、介之推,皆古耿介之士也。
2百計纓城學墨守:墨翟善守城。
3潘蓉,上海釘子戶也,用燃燒瓶抗拆。
4五丁開出迎牛道:秦王以能糞金之石牛誘蜀王開通蜀道,從而滅蜀。
5國是於今謀食肉:食肉者鄙,未能遠謀也。出《戰國策》
6上下交徵聖所哀:孟子曰:上下交征利,則國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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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00: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09-12-4 00:21 編輯
也就是說既成事實就不能處理了,你的邏輯就是違法越久越「合法」。。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11:24


你真的不懂什麼是法律。法律當然要全面考慮各種情況。你知道不知道中國法律中有事實婚姻,雖然不合法,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

具體到這個案例,被認為是非法建築的最重要的證據是沒有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但我們不知道胡昌明為什麼沒有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胡昌明已經簽訂了《建房用地協議》,就是說在那裡建房是合法的。只是建多大,建什麼樣的還需要辦個手續。如果《規劃建設許可證》只是一種報備類的手續,它在認定合法非法建築中的作用就那麼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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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09-12-4 00:4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edi_xie 於 2009-12-4 00:45 編輯
你真的不懂什麼是法律。法律當然要全面考慮各種情況。你知道不知道中國法律中有事實婚姻,雖然不合法,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

具體到這個案例,被認為是非法建築的最重要的證據是沒有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00:13

你是選擇性守法?《規劃建設許可證》從名字看都不像一個報備性質的文件吧?許可耶,啥叫許可?建多大都沒問題?

另外你舉的事實婚姻例子不對,事實婚姻是合法的,重婚才是非法的。就是說你可同居,但不能包2奶。或者說你和2奶的關係千萬別被認定為事實婚姻,一旦認定了,你就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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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00:54 | 只看該作者
33# jedi_xie

同居事實婚姻完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建議你自己先去學習一下。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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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木狼 發表於 2009-12-4 00:56 | 只看該作者
金牛區「11.13」暴力阻撓依法拆違事件初步調查情況通報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依法拆除天回鎮街道辦事處金華社區4組胡昌明違法建設,其前妻唐福珍現場組織指揮親屬10餘人暴力阻撓依法拆違,其間唐福珍採取極端行為,往自己身上傾倒汽油並引燃,導致嚴重燒傷,現場執法人員迅速救援並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唐福珍因傷勢過重,經全力搶救無效,於11月29日離開人世。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們誰也不願意看到,我們對她的不幸離世表示惋惜,對她的家人、親屬表示慰問。現我區有關方面正積極會同其家屬處理善後事宜。

  事件發生之後,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當日即責成金牛區全力做好傷員的救治工作,依法認真調查處理,明確表示如發現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一經查實,堅決處理,絕不姑息。遵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我區在全力救治傷員的同時,依法展開調查。我現就初步調查的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件背景情況

  1996年8月,胡昌明與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簽訂了《建房用地協議》后,在未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及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修建了面積達1600平方米的磚混結構及簡易結構房屋,用於企業經營。此後,胡昌明對所建房屋一直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屬於違法建設。

  2007年8月,成都市為推進全市四大污水處理廠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處理廠配套工程建設,決定實施連接北新幹道和川陝路的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設。為保證金新路施工順利進行,金牛區有關方面多次與胡昌明溝通,要求其自行拆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違法建設拆除是不予補賠償的,考慮到歷史因素,金牛區有關方面仍然擬以不低於土建及裝修成本的價格給予適當補償,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達800多萬元的要價。2007年10月,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並告知如對執法決定不服,可通過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解決。胡昌明對限期拆除決定不服,於2007年12月提起行政複議。 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執法局經審查,依法維持了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對成都市城管執法局的行政複議決定,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後,金牛區有關方面繼續做工作要求胡昌明自行拆除違法建設,胡昌明仍然拒不拆除。胡昌明前妻唐福珍已於 2004年與胡昌明離婚,並協議此處房屋歸胡昌明所有。2009年4月10日,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依法對胡昌明違法建設實施拆除,唐福珍組織親屬多人暴力阻撓執法,此次執法行動終因唐福珍採取往自己身上傾倒汽油的極端方式相威脅,為避免意外情況出現而終止。受胡昌明違法建設影響,市政道路金新路至今未能全線貫通,該片區污水管道無法鋪設,城北大天污水處理廠也不能正常運行,給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和交通出行帶來不便。

  二、事件發生經過

  11月13日,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再次對胡昌明違法建設實施依法拆除。拆除行動開始前,執法人員依照事先制定的工作預案,先行著手將違法建設內的人員帶出房屋,帶離現場。唐福珍組織唐、胡兩家親屬10餘人,採取逐層關閉樓層通道(均為鋼質防盜門),向執法人員投擲自製汽油燃燒瓶、磚頭、石塊,在樓道、平台潑灑汽油並點燃等暴力方式阻撓執法。在執法人員一直竭力勸說唐福珍等人停止暴力阻撓執法行為和將其親屬帶離現場過程中,執法人員和其親屬發生了一些肢體抓扯,造成多名執法人員和唐、胡兩家親屬不同程度受傷。相持兩個多小時后,唐福珍在組織親屬阻撓執法的同時,兩次向自己身上潑灑汽油,執法人員多次試圖登上唐福珍所在的塔樓阻止,避免意外發生,均遭其子胡某某及其姐夫陳某某暴力阻攔。其間,執法人員不斷喊話,勸阻唐福珍不要做出極端行為。約10分鐘左右,唐福珍突然用打火機引燃身上汽油,執法人員立即用泡沫水槍噴灑滅火,此時,唐福珍的兒子與姐夫不施營救,繼續暴力阻撓,救援人員不顧其投擲石塊和持棒毆打,迅速搭梯登上塔樓,救下唐福珍,立即送往附近的成都軍區總醫院救治,之後將現場的唐、胡兩家親屬帶離,經查驗證實該違法建設中再無其他人員,並在公證人員見證下實施證據保全之後,於當日對此違法建設進行了拆除。

  唐福珍被送往醫院后,金牛區高度重視,安排專人24小時協助醫院全力救治,醫院專門成立了副院長牽頭的專家醫療組,採用最好的設備和技術予以救治,先後兩次對唐福珍實施植皮手術。經初步調查,胡昌明及部分唐、胡兩家親屬在此次暴力阻撓依法拆違事件中涉嫌妨害公務犯罪,金牛區公安分局已於11月13日立案偵查。11月21日,依法對5名涉嫌犯罪的唐、胡兩家親屬實施刑事拘留,4名實施監視居住,11月23日,對胡昌明實施刑事拘留,11月24日對2名涉嫌犯罪的唐、胡兩家親屬實施刑事拘留。

  11月29日,唐福珍因傷情嚴重突現生命危險,金牛區領導及相關人員迅速趕赴醫院協同醫務人員全力搶救,並及時通知唐福珍親屬趕到醫院,同時由公安幹警陪同尚在刑事拘留的胡昌明及其子趕往醫院看望唐福珍。當晚19時左右,胡昌明及其子到達醫院,23點23分,唐福珍經搶救無效死亡。金牛區及時組織有關方面協同死者家屬安排善後事宜。

  三、初步調查處理情況

  經過金牛區區認真調查,初步認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於金華村四組的房屋屬違法建設,應當予以拆除。

  根據《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拆除胡昌明違法建設,主體合法,程序合法。

  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兩家親屬在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執行拆除違法建設的過程中,採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撓,已涉嫌妨害公務犯罪,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拘留、監視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行為。

  3、在金牛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唐福珍採取極端行為,導致嚴重燒傷,經醫院全力救治,但終因傷勢過重,不幸離世。對於一個生命的逝去我們深感惋惜。在積極做好善後工作的同時,我們對事發過程也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初步查明,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傾倒汽油直至引燃的過程中,現場指揮的有關人員判斷不當、處置不力。對此,區政府已於昨日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建議: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鍾昌林停職接受調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隨著調查的深入開展,若發現在執法過程中還存在其它問題,將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09/12/03/0124640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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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01:0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09-12-4 01:02 編輯

看看《規劃建設許可證》是個何等重要的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村鎮建設項目開工許可證》開始核發后,原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停止核發。(什麼?一個要廢止的許可,要了一個人的命
http://www.sxjs.gov.cn/NewsRead.aspx?CatalogId=111&refId=1290

莆田市人民政府 -- 凡權屬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與村鎮規劃的,應及時簽署備案意見后,分別上報縣、區國土、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不再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備案表及《規劃建設許可證》應作為土地、房產變更登記的依據。
http://xyx.ptgt.gov.cn/E_ReadNews.asp?NewsID=196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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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01:10 | 只看該作者
看看《規劃建設許可證》是個何等重要的文件:

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的審批(規劃建設管理科)

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程序:申請單位持建房申請和1:500草圖複印件,1:2000地形圖1張,及用地許可證或土地局出示的相關證明,到鄉規劃建設管理科初審合格后,再到區規劃局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持《規劃建設許可證》到鄉規劃建設管理科備案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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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01:20 | 只看該作者
35# 木狼

建議開個新樓,討論接下來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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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1:26 | 只看該作者
你真的不懂什麼是法律。法律當然要全面考慮各種情況。你知道不知道中國法律中有事實婚姻,雖然不合法,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

具體到這個案例,被認為是非法建築的最重要的證據是沒有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00:13


這個解釋我想不用專業人士了,《建房用地協議》說明你可以建房,《規劃建設協議》說明你可以建什麼房,很簡單的問題嗎??批給你地不等於你可以隨便什麼建築都可以蓋,蓋什麼需要規範、,對這個你還會有疑問實在叫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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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01:3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4 01:44 編輯
33# jedi_xie

同居和事實婚姻完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建議你自己先去學習一下。再來討論。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00:54



事實婚姻是用來保護婚姻雙方的權益,其他一般法律不存在「追溯」這個概念,隨便舉個國外的例子,如加拿大移民法在2003年4月和2008年11月28號更改,只要遞表申請人在此時間前沒有完成審核程序的都需要按照新發重新審核,這很正常。在這個具體案例中不涉及法律追溯問題,別忘記了今年是2009年,《規劃建築協議》是今年發布的嗎?這位當事者早幹什麼去了?現在剛睡醒??關於法律方面原文已有表述----「2007年10月,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並告知如對執法決定不服,可通過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解決。胡昌明對限期拆除決定不服,於 2007年12月提起行政複議。 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執法局經審查,依法維持了金牛區城管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也就是說早在2008年2月關於這起違建的司法流程已經結束!!而在此後的1年半的執行期卻為何如此艱難??原因很簡單,因為當事人抗拒法院判決!!所以這起事件的本質不是什麼拆遷問題而是當事人暴力抗拒法院強制執行判決的問題,屬於顯而易見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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