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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zjd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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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管官員介紹拆遷戶自焚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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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2:0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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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engdu.gov.cn/GovInfoOpens2/detail_reconsiders.jsp?id=ttPGZ1LlwDEgdLYRqa8k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1:59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朋友看日曆嗎??今天幾號??你老爸貴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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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2:13 | 只看該作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朋友看日曆嗎??今天幾號??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2:07



無聊,我是給大家看官方文件。這樣對建房時間,調查時間都有一個準確的概念。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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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2: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3 02:19 編輯

20# 不惑之禍


你的意思是因為以前管理鬆懈所以就可以強佔土地??照你的思路,法制都不用完善了,否則都是「追述」????哪你爺爺當年沒有強佔故宮真是可惜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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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2:36 | 只看該作者
23# zjd713

我的意思是什麼無所謂。你這種僵硬的人怎麼看更無所謂。

我只是指出問題的關鍵點,幫助網友思考這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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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2:41 | 只看該作者
被認定是違法建築,主要是因為手續不全。《規劃建設許可證》是個幾乎是報備制的手續。就是你把圖紙交上,沒有問題,就可以蓋房了,然後政府來看看,就通過了。這樣一個手續對已經建了十年(還沒有倒呀,那些還沒有住人就倒的房子可是有《規劃建設許可證》)是否可以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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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09-12-3 02: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edi_xie 於 2009-12-3 02:55 編輯
成都市金牛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胡昌明的複議決定:

http://www.chengdu.gov.cn/GovInfoOpens2/detail_reconsiders.jsp?id=ttPGZ1LlwDEgdLYRqa8k

這裡可以看出一個問題,就是房子是1996年蓋的。而城管是2007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1:59

說得好,城管早就該拆了這違章建築了,城管不拆是城管的失職,另案追查,說不定能查出此戶主跟某任城管局長有利益瓜葛,現在分贓不均,才出事了。跟本案無關哦?

另違法建築沒有追訴期之說的吧?只要不拆,無證就是違法啊,對不?

其實,你也住加拿大這邊的吧?也知道很多人把地下室裝修后出租的吧?別的城市我不知道,多倫多這邊,如果你裝修地下室不報批,就屬於違章建築,可是有多少人裝修地下室報批的呢?市政府也不管,反正出事了才就管,政府幫你拆,再收你的錢。稅局呢,照樣收你租金收入的稅,違章與否稅局也不會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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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2: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09-12-3 02:48 編輯

zjd713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朋友看日曆嗎??今天幾號??你老爸貴姓??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2:07


白痴,這還用問,我老爸當然和我一個姓了。怎麼你老爸跟你不是一個姓?你是怎麼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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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2:49 | 只看該作者
說得好,城管早就該拆了這違章建築了,城管不拆是城管的失職,另案追查,說不定能查出此戶主跟某任城管局長有利益瓜葛,現在分贓不均,才出事了。跟本案無關哦?

另違法建築沒有追訴期之說的吧?只要不拆, ...
jedi_xie 發表於 2009-12-3 02:42


是呀,早拆就不會有這個悲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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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2:52 | 只看該作者
23# zjd713

我的意思是什麼無所謂。你這種僵硬的人怎麼看更無所謂。

我只是指出問題的關鍵點,幫助網友思考這個事件。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2:36



不好意思看不出你所謂的「關鍵點」,這種利用以前管理鬆懈強佔土地,妄想落個既成事實的案例多得是,如果不加以管理要什麼法制,當然處理過程中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也需要體現一點人性化,所以有些情況會給一些補償(雖然對方是違規建築),但是想按市場價折算那豈不是天方夜譚。。這才是關鍵!!當然什麼事都需要軌跡到法制的軌道,所以退一步說如果不服當然可以上訴,但是必須服從最終判決,這才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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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09-12-3 03:00 | 只看該作者
是呀,早拆就不會有這個悲劇了。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2:49

這種人我絕對不會同情,如果你知道什麼是「城中村」,你就會明白了。一切從自己利益出發沒錯,但是走了極端,就需要自己負責了,這世界上還有很多其他人和事需要同情,還輪不到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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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3:29 | 只看該作者
一篇很好關於違法建築的文章,有興趣者可以看看。文章表示對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很模糊。對類似案例文章也引述了三種意見。

對本案的拆遷補償問題處理有三種意見:其一,不予補償。施某建蓋的A市金屬結構廠房屋無產權證書,系違章建築。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其二,按拆遷補償標準補償。「違章建築」僅僅表示他的建築違反了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而地方政府並非立法機關,政府文件也並非國家法律。認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財產必須要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因此違章建築也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而既然是合法財產,便應給予補償。其三,適當補償。適當補償無明確法律依據,故對於補償的依據和標準等很多具體問題,均存在爭議。

其中「違章建築也是公民的合法財產」的觀點很新穎。

http://www.nmglawyer.com/Article/8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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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3:43 | 只看該作者
總結一下,我覺得只要不是為了多要補償突擊加蓋的建築,都應該按市場價格給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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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09-12-3 03: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edi_xie 於 2009-12-3 03:57 編輯
一篇很好關於違法建築的文章,有興趣者可以看看。文章表示對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很模糊。對類似案例文章也引述了三種意見。

對本案的拆遷補償問題處理有三種意見:其一,不予補償。施某建蓋的A市金屬結構廠房屋無產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3:29

實際上這個律師樓有誤導百姓,賺黑心律師費之嫌。你看他引用的案例:「房屋無產權證」,後面卻變成「合法財產"? 拿到房權證當然不是違法建築啦,還用他說?違章建築本身就是一個籠統稱呼而已。從法律上講,叫違法建築(違法城市規劃法?,或者啥啥建築法律之類的,因為凡是擴建加建都要報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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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4:0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09-12-3 04:11 編輯

zjd713 這種人思想里還是充滿了奴性權威。央視一說話了,他就癟茄子了。長篇大論都沒有了。他自己根本沒有思考,沒有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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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4:13 | 只看該作者
一篇很好關於違法建築的文章,有興趣者可以看看。文章表示對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很模糊。對類似案例文章也引述了三種意見。

對本案的拆遷補償問題處理有三種意見:其一,不予補償。施某建蓋的A市金屬結構廠房屋無產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3:29



有爭議才需要法院,否則法院早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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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busachina 發表於 2009-12-3 04:21 | 只看該作者
你的意思是要「人治」不要「法制,因為你對結果不滿意??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1:41


說管理人員質素差並不是代表要「人治」不要「法制」,枉你為智囊會員,而理解力是這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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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4:22 | 只看該作者
zjd713 這種人思想里還是充滿了奴性和權威。央視一說話了,他就癟茄子了。長篇大論都沒有了。他自己根本沒有思考,沒有腦子!!!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3 04:05



呵呵,一向被狗運說成「中宣部」的央視一會兒又變成權威了,可笑的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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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4:24 | 只看該作者
說管理人員質素差並不是代表要「人治」不要「法制」,枉你為智囊會員,而理解力是這麼差。
kgbusachina 發表於 2009-12-3 04:21



素質差你可以找他們領導理論,再不行訴諸於法律,上法院解決,ok?難不成素質差,你就可以打群架,你就可以無法無天??你就可以殺人放火??這也算理由??你要的是什麼??法制??人治??這麼簡單的道理都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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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12-3 04:31 | 只看該作者
31# 不惑之禍
此事的戶主在十幾年都沒有房產證明的情況下,不想辦法保護自己,到了拆遷時又漫天要價,到最後用極端的手段,在在都說明他們的法制意識淡薄。而且地方政府按第三條同意給以一定的補償,他們仍不知見好就收,最後釀成如此悲劇他們及其家屬要負大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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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zjd713 發表於 2009-12-3 04: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3 05:10 編輯
31# 不惑之禍
此事的戶主在十幾年都沒有房產證明的情況下,不想辦法保護自己,到了拆遷時又漫天要價,到最後用極端的手段,在在都說明他們的法制意識淡薄。而且地方政府按第三條同意給以一定的補償,他們仍不知見 ...
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12-3 04:31



實際上道理當事人都明白,當年我老婆家裡拆遷,因為是老房子棚戶區,在外面過道里搭建的「簡易廚房」不能算面積,為此也和拆遷組吵了好多次,實際上大家心裡都是明白的,這屬於違規建築,不過人嘛都是這樣,涉及自己利益的時候往往把法律早扔到腦後去了,所以我一直認為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才是根本。改「人治」為「法制」的過程是痛苦的,有時候必須犧牲自己的利益,但是也只有這樣才能最終保護自己將來的利益。。。很簡單的道理嘛

就像現在這裡很多人居住在國外,你能夠隨便在你家的house院子里搭建房屋嗎?你為什麼不去鬧??你為什麼不去自焚?前幾天我家還接到一份通知,說是附近的一個新建的Townhose群的建築嚴重超標,有些需要推倒重建,怎麼不見業主去自焚??為什麼在國外這就算是法制,跑到中國就是行不通了??我認為這屬於法制轉型期的陣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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